京劳社工发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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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
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
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
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
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三、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
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
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
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
×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五、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
银行存款回执,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
保登记证》,缴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自建设项目缴费之日
次月起,应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
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
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六、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
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
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
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
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
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
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
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八、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农民工人员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专业承包企
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农
民工人员信息。
九、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的,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
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有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参保证明
的,农民工所受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予以核发《建筑业工伤证》,《建筑
业工伤证》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建筑业农民工到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持《建筑业工伤证》以及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当月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医疗机构要将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以及费用清
单一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据与工伤医疗机
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十、农民工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标准见附件2)。核定工伤待遇以农
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
数。已认定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部开具证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
包企业到社保机构可先行办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
遇,待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后支付。
十一、领取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农民工和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期的限制,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
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工伤待遇。
5-10级和未达到等级的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
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后,在
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
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
工伤保险关系,《建筑业工伤证》同时废止。
十二、总承包单位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
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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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设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
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委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
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在外地注册、在京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招聘的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注册
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京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2.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
│ 序号 │ 项目 │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 │
├───────┼───────────────┼─────────────────┤
│ 1 │ 建筑工程 │ 2520 │
├───────┼───────────────┼─────────────────┤
│ 2 │ 地铁工程 │ 4680 │
├───────┼───────┬───────┼─────────────────┤
│ 3 │ 市政工程 │ 道桥 │ 2520 │
├───────┤ ├───────┼─────────────────┤
│ 4 │ │ 管道 │ 450 │
├───────┼───────┴───────┼─────────────────┤
│ 1 │ 建筑工程 │ 2520 │
├───────┼───────────────┼─────────────────┤
│ 2 │ 地铁工程 │ 4680 │
├───────┼───────┬───────┼─────────────────┤
│ 3 │ 市政工程 │ 道桥 │ 2520 │
├───────┤ ├───────┼─────────────────┤
│ 4 │ │ 管道 │ 450 │
└───────┴───────┴───────┴─────────────────┘
注:市政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方沟按道桥工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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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补偿│ │ │ 伤残津贴* │ 一次性待遇 │ │ │ 备注 ┃┃类型│ │ │ │ │ │ │ ┃┠──┼────┼──┼────────────────┼───────────────┼──────────────┼───────┼──────┨┃ │ │ │ │伤残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 ┃┃ │ │ │ │ │金 │ │ ┃┠──┼────┼──┼────────────────┼───────────────┼──────────────┼───────┼──────┨┃因工│完全丧失│1级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90%│24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住院治疗┃┃伤残│劳动能力│ │ │的60% │ │ │工伤的,由所┃┃待遇│ │ │ │ │ │ │在单位按照本┃┃ │ │ │ │ │ │ │单位因公出差┃┃ │ │ │ │ │ │ │伙食补助标准┃┃ │ │ │ │ │ │ │的70%发放 ┃┠──┼────┼──┼────────────────┼───────────────┼──────────────┼───────┼──────┨┃ │ │2级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85%│2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 │ │ │的60% │ │ │ ┃┠──┼────┼──┼────────────────┼───────────────┼──────────────┼───────┼──────┨┃ │ │3级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 │ │ │的60% │ │ │ ┃┠──┼────┼──┼────────────────┼───────────────┼──────────────┼───────┼──────┨┃ │ │4级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75%│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 │ │ │的60% │ │ │ ┃┠──┼────┼──┼────────────────┼───────────────┼──────────────┼───────┼──────┨┃ │大部分丧│5级 │ │1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工伤职工距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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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劳动能│ │ │的60% │资 │退休年龄超过五│ ┃┃ │力 │ │ │ │ │年(含五年)的│ ┃┃ │ │ │ │ │ │,应当支付全额│ ┃┃ │ │ │ │ │ │的一次性工伤医│ ┃┃ │ │ │ │ │ │疗补助金和伤残│ ┃┃ │ │ │ │ │ │就业补助金;不│ ┃┃ │ │ │ │ │ │足五年的,每减│ ┃┃ │ │ │ │ │ │少一年扣除全额│ ┃┃ │ │ │ │ │ │的20%,但最高 │ ┃┃ │ │ │ │ │ │扣除额不得超过│ ┃┃ │ │ │ │ │ │全额的90% │ ┃┠──┼────┼──┼────────────────┼───────────────┼──────────────┼───────┼──────┨┃ │ │6级 │ │14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 ┃┃ │ │ │ │的60% │资 │ │ ┃┠──┼────┼──┼────────────────┼───────────────┼──────────────┼───────┼──────┨┃ │部分丧失│7级 │ │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 ┃┃ │劳动能力│ │ │的60% │资 │ │ ┃┠──┼────┼──┼────────────────┼───────────────┼──────────────┼───────┼──────┨┃ │ │8级 │ │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 ┃┃ │ │ │ │的60% │资 │ │ ┃┠──┼────┼──┼────────────────┼───────────────┼──────────────┼───────┼──────┨┃ │ │9级 │ │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 ┃┃ │ │ │ │的60% │资 │ │ ┃┠──┼────┼──┼────────────────┼───────────────┼──────────────┼───────┼──────┨┃ │ │10级│ │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 │ ┃┃ │ │ │ │的60% │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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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 │ │ │ ┃┃ │期待遇 │ │的,由单位负责护理 │ │ │ │ ┃┠──┼────┼──┼────────────────┼───────────────┼──────────────┼───────┼──────┨┃ │生活护理│ │完全不能自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 │ ┃┃ │费(以鉴│ │ │ │ │ │ ┃┃ │定等级按│ │ │ │ │ │ ┃┃ │月发给)│ │ │ │ │ │ ┃┃ │* │ │ │ │ │ │ ┃┠──┼────┼──┼────────────────┼───────────────┼──────────────┼───────┼──────┨┃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 ┃┠──┼────┼──┼────────────────┼───────────────┼──────────────┼───────┼──────┨┃ │ │ │部分不能自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 ┃┠──┼────┼──┼────────────────┼───────────────┼──────────────┼───────┼──────┨┃ │残疾辅助│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配置辅助器│ │ │ │ ┃┃ │器具费* │ │具费用按《辅助器具限额表》支付 │ │ │ │ ┃┠──┼────┼──┼────────────────┼───────────────┼──────────────┼───────┼──────┨┃ │工伤医疗│ │治疗工伤伤害部位,按《工伤保险药│ │ │ │ ┃┃ │费* │ │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 │ │ │ ┃┃ │ │ │围》支付 │ │ │ │ ┃┠──┼────┼──┼────────────────┼───────────────┼──────────────┼───────┼──────┨┃因工│丧葬补助│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 │ ┃┃死亡│金* │ │ │ │ │ │ ┃┃待遇│ │ │ │ │ │ │ ┃┠──┼────┼──┼────────────────┼───────────────┼──────────────┼───────┼──────┨┃ │一次性工│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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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补助金│ │ │ │ │ │ ┃┃ │* │ │ │ │ │ │ ┃┠──┼────┼──┼────────────────┼───────────────┼──────────────┼───────┼──────┨┃ │供养亲属│ │配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 │ ┃┃ │抚恤金* │ │%×40% │ │ │ │ ┃┠──┼────┼──┼────────────────┼───────────────┼──────────────┼───────┼──────┨┃ │ │ │其他供养亲属: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 │ │ ┃┃ │ │ │均工资60%×30% │ │ │ │ ┃┠──┼────┼──┼────────────────┼───────────────┼──────────────┼───────┼──────┨┃ │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 │ │ │ ┃┃ │ │ │增加10% │ │ │ │ ┃┠──┼────┼──┼────────────────┼───────────────┼──────────────┼───────┼──────┨┃ │工伤医疗│ │工伤职工抢救治疗的费用,按《工伤│ │ │ │ ┃┃ │费* │ │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 │ │ │ ┃┃ │ │ │支付范围》支付 │ │ │ │ ┃┗━━┷━━━━┷━━┷━━━━━━━━━━━━━━━━┷━━━━━━━━━━━━━━━┷━━━━━━━━━━━━━━┷━━━━━━━┷━━━━━━┛
注: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2.“*”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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