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大专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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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09月10日 学生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和敬业精神,真正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有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须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或打电话向学校申明理由、履行请假手续,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准予缓期入学。请假期满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旷课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国家规定的入学军训活动,确因身体条件不能参加军训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系部和学生处履行请假手续,军训期间在训练场做军训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退回。复查内容包括:

1 新生体检:主要进行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事宜集体学习生活方面的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新生经体检复查确属患有

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 入学考试情况复查:主要对学生身份、考试情况等内容进行复查;对确属替考等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者,予以清退;

3 品行情况复查:主要通过新生参加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入学活动考察新生纪律意识、团队意识和群体意识。对在活动中表现不佳的新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新生入学前情况进行调查。对品行恶劣者予以清退;

第二节 学籍注册 第四条: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交纳规定费用并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并发放学生证;

因疾病等其他特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准予缓期入学者,可相应缓期注册。一般情况下缓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因家庭贫困、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并与学校签订为期半年的“分期还款协议”后,注册为跟读生,注册单应注明“跟读”字样;

跟读生入学时至少应交纳教材费、住宿费、被品费、军训服装费或部分学费;交纳学费超过应交数额三分之一者,发给学生证。提前

或按时履行还款协议、交情所欠款项者,可从交清款项之日起,履行注册手续、转为正式生;第二学期开学时仍不能还清所欠款项着,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享受国家救济的孤儿、确无经济来源家庭等极特殊情况,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正式公文、本人提出申请、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可减免学费。

第五条:在校生学籍注册

在校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规定程序注册;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学年学期注册;学生到校后持各种费用交纳凭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按班级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生交费凭据无误后登记《学生报到登记单》)、收学生证;《学生报到登记单》经由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部加盖公章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委托班级干部持此单及本班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籍管理室集体注册。学生处学籍管理室核对名单无误后在学生证相应位置加盖注册章;《学生报到登记单》由学籍档案室存档。无学生证者不予注册;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不予注册并收回学生证;对确属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而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学生,交清书本费、住宿费后,由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并与学校签订为期半年的“分期还款协议”后,转为跟读生;如第二学期开学仍未能交清所欠费用,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平常学期注册:学生返校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班主任)填写《学生报到登记单》、收学生证后按上述程序到学生处集体注册。欠费生须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欠费学生《分期还款协议》执行情况及费用交纳凭据无误后,填入《学生报到登记单》,备注栏注明“欠费已交清”字样,补前学期注册并领回学生证。

跟读书在校期间可编入正常班级学习,但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 1 成绩计入另册;

2 不能享受勤工俭学、优秀学生等荣誉的评比; 3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荣誉的评比; 4 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年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考核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应给以纪律处分,该科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实有悔改表现,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鉴定意见后,经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

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没注明该门课程“舞弊补考及格”或“旷考补考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实验、军训等教学活动均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申明正当理由并经过批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上述各种教学活动中,累计缺勤时数(含病事假、旷课)达到该项活动计划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项活动的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鉴定意见后,经教务部门会同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注明“缺勤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对学生思想品德及日常行为的考核、鉴定,以《平职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及考核细则》为主要依据,由系部根据考核细则及日常行为记录,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每学期末考核一次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升级、留(降)级及课程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并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正常(或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含重修课程)经补考后仍

不及格者留级或降级到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一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下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及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次学年内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方式可采用业余时间重修,也可采用随班听课方式重修;重修课程比照该门课程学时(学分)占总学时(学分)比例交纳相应重修费用;重修课程考核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西部签署意见、教务及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一同考核,也可单独考核;重修课程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期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学习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学生课程重修、留(降)级由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教务管理部门共同向学生所在系部下达通知单(一式三份);学生收到通知后再两份回执单相应部位签署姓名及学号,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送学生处学籍管理室存档。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同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接到留(降)级、课程重修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手续。留(降)级学生按系部安排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留(降)级的当年仍需按标准交纳各种费用;留(降)级当年不参加学期、学年奖学金评比;课程重修学生除按正常标准缴纳费用外还须按前款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可以参加当年学期、学年奖学金评比,但重修课程不奖学金评比。

第十七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五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家庭或社会关系具备条件,转系(专业)能够提供学生就业有利条件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送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省厅批准后,由院学籍管理部门下达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应于接通知三日内到所转系(专业)指定班级上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 (一) 不同科类之间; (二) 社会专业向行业专业; (三) 对口升本学生;

(四) 低于本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经扩招入学学生; (五) 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非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提出转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三个月者; (二) 跨学历层次转学; (三) 跨录取批次向高批次转学;

(四) 向高于当年我校录取分数线院校转学; (五) 跨学科门类转学;

(六) 五年制大专、对口入学学生; (七) 进入二年级以后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后,由院学籍管理部门按学籍管理系统要求由网上提交省教育厅学生处预审,由审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学申请待网上批复后,按省厅学生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

时1/3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系部,经系部审核后报送院学籍管理部门填写休学通知单;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月生活补助金;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 学生因病休学,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了手续不及时离校者,以违犯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一切学习活动及所取得的成绩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将相应延长;对于休学学生任何提前复学的要求,不予考虑;

(五)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除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役后持退役手续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四门(不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包括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准补考,直接退学;

(二)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达到七门次,无论补考成绩及格与否,应予以退学;

(三)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在一学年中,必修课与选修课总学分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为取得者;

(四)留(降)级一次以后不及格门数再次达到规定数量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六)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

(九)经过指定医院确诊,还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十)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连续或累计三学期行为规范考核不合格者;

(十二)未经请假或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十三)本人申请退学,经规劝说服无效者;

(十四)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履行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三十四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出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意外,应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应违反校规擅自离校或开学时未到校履行注册手续者而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责令退学文件并公布即可;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八节 毕业

第三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项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行为规范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正常毕业: (一)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二)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按学校规定重修及格后换发毕

业证书。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四)根据《学生行为规范及考核细则》规定缓期或不得毕业者; (五)完成学业但未交清学费者不办理毕业手续及毕业证电子注册、发给结业证书及学业完成证明;待交清学费后按缓期毕业处理;

(六)在校学习期间因故未能正常注册导致注册期数不狗者,按缓期毕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及学业完成证明;待注册期满以后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高职、成人大专及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学生处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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