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案word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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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1111111111111345挂豆腐干豆腐吧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案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的通知》(甘民电〔2014〕64号)精神,按照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部门协作,建立高效、有序、便捷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落实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各项规定,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建立综合救助受理平台,健全完善各类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整合,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县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3.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今年11月底,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政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分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各乡(镇)、街道办要在辖区便民服务大厅(惠农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五保供养和孤儿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包括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特困病床、民政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包括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弃婴救助)等8类救助申请,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职责及受理、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职责

(1)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具体负责辖区内“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项和县综合服务窗口转办的救助事项,解答群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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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业务股室分办相应救助申请,督促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

(3)向县“综合服务”窗口、县政府有关部门转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救助申请事项。

(4)本级社会救助工作资料档案管理。 2.民政局职责

(1)具体负责县“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对乡镇“综合服务”窗口业务进行指导,召集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工作。 (2)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接收、转办、督办乡镇(街道)转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

(3)向乡镇(街道)转办、向县内有关部门转交、向市有关部门转送、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事项,督促乡镇(街道)和救助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4)“综合服务”窗口社会救助工作资料档案管理。 3.其他部门职责

(1)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向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详细信息,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和联系电话。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县、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

(2)积极支持、配合县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按时办理、及时反馈承办救助事项,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提供政策咨询。 (3)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 (4)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各自工作。 (二)工作流程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处置、意见反馈四个程序。

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乡镇(街道)或县“综合服务”窗口求助。 2.分类登记。县、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

3.分类处置。分类登记后,县、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精选资料1111111111111345挂豆腐干豆腐吧 确定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随后进行相应的分办、转交、转办或转介工作。 (1)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救助申请或县“综合服务”窗口转办的《救助事项转办通知单》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救助项目乡镇(街道)能够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确定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分办通知单》,交由本乡镇(街道)有关股室分办。

②乡镇(街道)直接受理的救助申请不能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送通知单》,转送县“综合服务”窗口处理。 (2)县“综合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提交或乡镇(街道)转送的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①乡镇(街道)可承办的,由县“综合服务”窗口填写《救助事项转办通知单》,交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按照政策规定程序办理。 ②乡镇(街道)不能承办、需要县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由县“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办通知单》,转交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处理。

(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

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由县、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填写《救助事项转介通知单》,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 (4)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存在争议的,县民政局应在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4.意见反馈

(1)乡镇(街道)承办股室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股室负责人签字。

(2)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县直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县“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组织、个人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并向送交《救助事项转介通知单》的县、乡镇(街道)“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具体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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