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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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创新

作者:杨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 要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诉前调解制度已经越来越多的适用于法院实践。自实践以来,由于其便捷性、及时性、低廉性等优点,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诉前调解制度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本文拟从诉前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现实意义、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突破创新等方面加以论述,以期对完善诉前调解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 诉前调解 诉讼程序 法院

作者简介:杨晶,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39-03

一、诉前调解机制的根本理论 (一)诉前调解机制的基本概念

在阐述诉前调解机制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个名词——ADR。所谓“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而后在韩国、日本、欧洲大陆各国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广泛使用,是对诉讼之外的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的统称,可包括协商、调解、谈判、斡旋等方式。就方式而言,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则是有别于ADR的,所谓诉前调解应仅指以调解这一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时间的阶段性而言,诉前调解也应区别于ADR,ADR并没有限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介入时间,即在法院判决之前都可以介入;诉前调解机制则不然,该机制仅仅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尚未立案之前的阶段。

可见,诉前调解是一种司法行为,属于司法调解的范畴,它是指纠纷当事人将诉求提交到法院,由法院组织人员在立案之前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要求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一旦调解不成功,法院需要给予当事人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这样,当事人对纠纷的诉求随机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 (二)诉前调解机制的基本特征

1.法院的主导性。诉前调解是区别于诉讼外调解的由法院主导的一种非诉讼调解前置程序。诉前调解的主持人只能是法院,由法院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小组或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的全过程。当然,这里所讲的诉前调解小组或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反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调解成员的组成应丰富多样,可以包括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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