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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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一)

第一部分 具体风险行为

具体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某一项执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根据业务类型分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票证管理、税务稽查、政策管理、税收法制等七个方面203个执法风险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往往会误导税务人员,容易出现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影响到以后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办理。存在着很大的执法风险。

(一)设立税务登记(实地勘验) 1.1.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008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A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税收管理员利用职权谋私案件。A的行为如果不是及时被查处和制止,很有可能演变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防范建议】1.加大对税法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促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人员要有计划地在管辖范围进行管户巡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定程序处罚。3.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交换登记信息,通过比对选取巡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4.巡查过程中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和《税收管理员工作台账》。 1.1.2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

【提示】税务人员多次催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无效后,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2】2000年4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告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督促其按期办证,但不能代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1.1.3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税人进行改正,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年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18万余元。 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

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2.在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使用帐簿;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应督促其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同时加强对建立“两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的管理。3.加大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1.1.4不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期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未责令其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1.1.5不督促纳税人依法报告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没有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行为,未责令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3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其宣传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送的相关规定。2.要求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立账户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3.对未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1.1.6处罚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7擅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提示】税务人员擅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目前符合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2.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二)变更税务登记

1.2.1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目前,我省发生的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外部沟通协调不力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的案件看,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进哲伪造了名为刘毅假身份证,同时也伪造了山西省公安厅的暂住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2.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是没有进行纳税评估。从已定性虚开的10户企业的查处情况看,仅有1户企业的管理部门进行过纳税评估,其余都没有进行过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对涉案企业进行过税务检查。1户进行过纳税评估的也是流于形式,评估的不深不透。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后进行了约谈,约谈记录显示该公司税负低的原因是特殊商品(铁粉),经营方式是薄利多销,所以成本偏高,毛利率不超过2%,进项与销项比差小,评估结论为正常。对其经销的铁粉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没有引起重视。二是纳税评估程式化,流于形式。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来应付,评估的不深不透,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疑点熟视无睹。致使内部管理、税源管理的许多制度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4.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 一是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和开票最高限额审批。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3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20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25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250万元,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又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5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1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最高达每月90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900万元,也远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二是发票的验旧领新把关不严。如某公司2007年12月核准的发票用量为每月90份,购票方式为验旧购新。该公司2008年1月7日领购专用发票90份, 1月9日在对其实施调账调查时查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这说明其领购

发票时还有23份没有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验旧购新的办法。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某公司2007年5月11日被核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元版,每月限购25份。但实际上该公司除2007年5月领购25份外,2007年6至10月共领购了专用发票1400份,平均每月领购233份;该公司2007年11月7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从千元版调整为万元版,月供量调整为每月80份,但实际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3个月该公司就领购了专用发票340份,平均每月领购113份。致使核定的专用发票用量形同虚设。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从这些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对所有涉案企业的发票增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都是按照企业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批的,事后也没有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进行核实,导致了涉案企业的大肆虚开。 省局认为: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的查处情况看,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法治税,重在治‘内’”的原则,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案件涉及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剖析,凡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案例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晋国税发〔2008〕170号)。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办理法人变更时,必须与法人代表约谈,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存档备查。2.对企业要求变更法人代表,除工作调动、到龄退休、董事会决定变更等正常原因外,对其他因素发生的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变更,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3.对长期经营不善,更换法人后,短时间内销售额大幅度上升,用票量增加的商贸企业,要及时进行评估,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委托协查,除核对发票号码、代码、金额、税额等七要素外,要求对方注明购货方名称和货物名称,发现疑点的,立即移送稽查部门。(真实性审查的问题)

1.2.2税务机关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 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三)停复业登记

1.3.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理纳税人停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认真审核有关停业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资料不全或程序不到位的不予办理。2.税务人员巡查时,应加强对停业户的跟踪管理,实地核查,并对假停业户从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罚。 1.3.2擅自延长停业期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二)

二、票证管理

(一)发票管理

2.1.1违反规定运输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示】运输发票没有按规定安排专用车辆、保卫人员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导致发票丢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1】1998年,某局税务人员领取发票后,乘坐公共汽车返回,途中,一箱发票不慎丢失,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备专用车辆、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2.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2.1.2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示】在发票的库存管理中,库房未按要求配置、未按要求进行发票入库登记、未按要求进行出入人员登记造成发票丢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市局对部分县(市)局09年1-3月份税收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库房没有安装应急灯和防爆灯,没有出入库房记录,没有值班记录,以政务值班代替专人值班,值班人签名为三天签一次,发票的库房管理和发售人员是同一人,缺乏制约手段。(市局“四位一体”信息通报第六期)

【防范建议】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发票库房管理.2.严格发票出入库管理,对所有出入人员进行严格登记,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3.严格值班制度,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4.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封存。 2.1.3发票核销程序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对保存期满或发生霉变、水浸、鼠咬、改版换版等失去效力的发票核销,易发生流失空白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3】1998年,某局对一批改版发票核销时,税务人员登记后,未进行实地销毁,而将发票按废纸售给回收者,造成部分空白发票再次流入社会,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党纪处分。

【防范建议】1.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销毁发票时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时被盗或丢失。2.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专人押运,确保安全;3.严格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确定准确无误后,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到指定点进行销毁。 (二)发票审批

2.2.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核,易发生虚开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时,重点审查纳税人名称、购票员、领购发票种类等信息是否与纳税人申请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相符。

2.2.2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审核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不严格审核纳税人发票用量调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建议】1.注重实地调查,严格发票审批手续。2.加强日常管理,多调查、多落实。3.扎实有效开展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2.2.3未按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未认真审核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对经营活动不了解,随意审批最高限额,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建议】1.对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认定和调整,税务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审批最高开票限额。2.调查核实内容:(1)核查申请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开可拆分开票;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2)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用量,截至申请期前两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使用量,调查表中所列的其他项目。(3)核查调查重点:应重点审核调查申请人最大开票限额是否确实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其申请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相符。 (三)发票领用

2.3.1发票发售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不严格按照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发售发票,超过审批数量发售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建议】1.税收管理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一定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所需发票的种类、版式、数量。2.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按发票领购程序,批准数量进行发售。

2.3.2发票验旧购新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企业领购发票时,未严格审核已开具的发票,易发生发票管理混乱、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案例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中,枣强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枣强县国税局放宽了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只是强调“有固定场所、常年或季节性经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严格要求。检查发现,多数企业帐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有些企业生产场地、设备与其生产能力、销售额明显不符;有的生产场地挂着多家

企业的牌子,虽然分别记帐,但生产设备只有一套,资金相互拆借,法定代表人多为父子、夫妻等关系;有的纯粹为“开票公司”。

(二)发票管理混乱,大量发票被不法企业领购和虚开。几年来,枣强县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猛增,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量也快速增长,但枣强县国税局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多少就审批多少,甚至有企业申请少却批准多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注册多家公司的手段,大量取得发票,非法虚开。税收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不认真查验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对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查验单,不审核就签字认可。由于虚开的收购发票金额过大,部分毛皮企业在年底纳税申报时将虚开的收购发票做大额进项转出,税收管理人员对此不正常现象却视而不见。

(三)有案不查,税务稽查形同虚设。枣强县国税局稽查局在2004年、2005年没有对毛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004年以来,虽然对所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了检查,但没有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有案不查,敷衍了事,形同虚设的税务稽查纵容了不法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大量存在,少数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干部收受企业送给的礼品、礼金,徇私舞弊;个别干部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枣强县国税局原干部宋增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设立多家虚假生产、外贸企业,专门从事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目前负案在逃已被公安部通缉。县国税局原干部李维星成立养殖场,在没有任何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08份,虚开发票金额10,285,362元,受票企业用以抵扣税款1,337,097.06元,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枣强县国税局6名干部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中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原局长郑国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名。另外,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衡水市国税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分别受到责任追究,给予了政纪处分。(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国税发〔2008〕65号)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记帐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同时在验旧模块下,将已填开的发票代码、号码按起止号录入、保存。2.发票发售人员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经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CTAIS中的验旧情况一致后,再进行发售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税源管理部门。

2.3.3未按规定进行发票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放松发票管理,尤其对免税企业用票管理不严,易形成发票管理混乱、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14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数据分析,看其实际生产规模与资金的流动、用票量是否相当,对短时间内大量领购发票等异常现象进行重点查看。

2.3.4未按程序停供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随意停供纳税人发票,或者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停供,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规范执法程序,杜绝随意执法,强化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3.5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流转税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或时限,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5】某公司计划近期关停,遂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计划冲减当期应纳税款,从而达到少缴税款,便找税务人员张某说情,张某在该公司未提供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张某因此被检察机关起诉。

【防范建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做到申请单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3.6发票缴销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易发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6】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接受一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时,自己接收了个体户的全部税务登记资料及相关手续后,没有进行注销,而是拿着购票手续代纳税人领购发票,虚开发票,自行缴销,只缴定额税形成少缴税款,最后在检查对方企业时被发现。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2.税务人员应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注明发票类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份数等信息,并对空白发票进行剪角处理。 (四)带未开具发票

2.4.1超范围带未开具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带未开具发票岗

【提示】税务人员违反带未开具专用发票规定,超范围为不属于带未开具范围的单位、个人或无证户带未开具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7】2007年至2008年,怀仁县国税局仅凭纳税人《居民身份证》和煤炭交易合同,就为“朱壮勇煤场”、“刘俊煤场”、“朱海平煤场”等1293户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个人“煤场”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26份,增值税销

项税率主要为4%,个别为6%,带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总计8891.61万元,涉及煤炭价款222241.15万元。被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自然人,没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案例来源: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关于山西省国税局2007年至2008年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防范建议】1.加强带未开具发票的管理,明确带未开具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2.建立健全带未开具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带未开具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3.严格按《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的范围带未开具发票。

2.4.2超标准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带未开具发票岗 【提示】为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继续带未开具发票,按征收率征收税款,导致少征税款,形成的执法风险。

【案例18】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张某,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为同学何某带未开具专用发票,一年内开出发票500万元,没有在开票额超过180万时建议何某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按17%申报补税。这里,税务人员张某碍于同学情面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徇私情”,且少征税款55.11万元,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防范建议】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在综合软件中进行超标小规模纳税查询,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按适用税率进行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税收票证管理

2.5.1未按规定领取或发送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在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时,因无专车、专人押运,造成丢失、失窃,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9】1998年,某市国家税务局通报了某县税务人员在领取票证后,未及时将票证送交发票库房,便与随同人员去商场购物,导致存放于车中的票证失窃,该税务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一)有价证券照价赔偿。(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200元至500元。

【防范建议】1.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应有专人押运。2.完善交接手续。所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

在“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3.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双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4.各级税务机构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2.5.2未按规定开具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征收税款开具税票时,多联式票证不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分次分联填写;或者不填写齐全票证各栏目;或者漏填、简写、省略、涂改补;或者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未全份作废另行填开,易发生延期汇解现金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20】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国税局苏练清、金竞萍二人涉嫌贪污、挪用税款情况的通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苏练清、金竞萍在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时故意全部不填写开票日期,而是在汇解时补填当日的日期,使延解现象具有了一定的隐蔽性,日常检查难以发现问题。

(二)苏练清、金竞萍未能严格执行 “现金税款应在收取的当日或次日汇解国库经收处”的规定,大量延期汇解现金税款。从2003年1月至2004年10月22日,苏练清、金竞萍填用的17114份手工完税证中只有8份按期汇解,其余17106份全部延期汇解,延解税款10876239.17元,最长延解时间为252天;从2004年10月22日至2005年1月24日带未开具发票时开具的1920份手工完税证全部未汇解,涉及税款2536680.91元。 (三)苏练清、金竞萍与分局缴销票证时普遍存在不能“每隔五日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缴销”的问题,甚至有长达97天才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现象。 (四)苏练清、金竞萍缴销票证时,会计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对其未填用及作废的全份票证,给延解积压税款造成可乘之机。 (五)执法岗位上用人不当。苏练清、金竞萍不是国家公务员,把这些既没有执法权又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安排到执法岗位上,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案件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国税局苏练清、金竞萍二人涉嫌贪污、挪用税款情况的通报。(晋国税发〔2005〕149号)

【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填写税收票证。使用时应做到:1.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2.分纳税人、分次填开;3.用票人员自收现金税款时,应在收到税款的同时填开票证;4.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它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

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使用票证;5.《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6.电脑完税凭证必须使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手工完税凭证不得使用微机打印。完税凭证不得涂改、不得混用,必须全部联次一次填写。 2.5.3未按规定结报缴销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未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易发生延解积压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20

【防范建议】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缴销票证。1.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2.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应按“双限”规定,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3.上述一、二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4. 基层税务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帐”,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2.5.4未按规定保管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和使用税收票证,导致发生盗窃、丢失等现象,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21】1999年,某市国税局通报中,某县税务人员外出征税,上午下班后,未能将携带手工完税证送回局机关保管,而是直接带回家中,途中不慎将20份完税证丢失,给予该责任人经济赔偿及行政处分。

【案例22】2001年,某省国税局通报中,某县国税局发票库房置于临街一侧,而发票库房未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导致发票库房被窃贼破墙而入,轻易盗走发票,该局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

【防范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1.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

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2.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3.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4.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5.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入库。

2.5.5未按规定管理代征票款结报手册、税收完税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会统岗 【提示】对代征单位领取的结报手册和完税证没按规定管理会造成代征的税款未及时入库,代征人员结报手册申报数与开具完税证税额不一致,易发生少征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按协议规定时限对代征人员代征税款进行结报征收,严格审核结报手册申报税额与完税证开具税额是否一致。2.把好票证和税款的结报管理关。对票证和税款的结报加强管理和监督。3.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4.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存放税收票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开、缴销票证;5.严格按照规定的税款限期和限额,将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2.5.6票证管理岗位用人不当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税收票证作为税务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用人不当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20

【防范建议】1.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2.应避免执法岗位任用非国家公务员、无执法资格人员,杜绝任用临时人员,因约束相对较少、素质等原因而产生违法乱纪行为。3.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及临时人员的管理,税款征收、财务、票证等特殊岗位和重点岗位,一律不得安排临时人员。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四)

四、税源管理

(一)发票管理事项

4.1.1未认真审核抵扣凭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认真审核对比对异常的抵扣凭证,可能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业务取得的抵扣凭证,骗取国家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1】2006年5月25日,清徐县国家税务局征管员贾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在贾某任职期间,迎宪焦化公司利用虚假公路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50余万元,虚列原煤购进业务、运输费用取得公路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0余万元。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比对异常的抵扣凭证,应对所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业务的真实性,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严格核查。2.对经核查未能排除异常或无法核查的抵扣凭证,可通过发送协查函,进行核实。 4.1.2未按法定程序核定发票用量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程序核定审核发票用量,属滥用职权,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2】2004年,三门峡市洁祥公司故意涂改购票量被发现后,三门峡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副科长卢某一句“企业业务量大,确实需要票”,便使该企业的核定购票量增加了一倍。后卢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已被开除党籍。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经营规模,分析相关数据,核定发票用量。2.在审批过程是做到按职权签署意见,资料齐全,程序到位。

(二)税收政策管理事项

4.2.1税收政策宣传错误或不到位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向纳税人宣传政策错误,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在涉税事项中纳税人咨询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地为其作出解答,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税收政策属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2.2出具虚假的调查报告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时敷衍了事,实地勘查核实不到位,出具的调查报告内容失实,致使虚假的登记内容未能被及时发现,对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等造成影响,留下了执法隐患,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建议】1.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具内容完整的调查报告,确保纳税人性质、税种鉴定、税率确定以及税额核定等征管信息准确可靠。2.严格划分责任,调查报告必须由参与实地查验的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签字。 4.2.3未实地调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未履行职责进行实地调查,导致后续管理出现重大错误,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3】淮南市国税局二分局大通征收点税收征管员李某,经征收点负责人李某安排,具体负责瑞福煤炭经销部的税务登记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接受说情和宴请,未履行职责,在没有对该经销部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下,予以签字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上报。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吴某经营的淮南市瑞福煤炭经销部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4份,其中195份已被受票方抵扣税款225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身为税务机关税务专管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来源:2006年12月15日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防范建议】1.对经调查后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税务人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对未经调查的事项不得审批和执行。2.严格划分责任,调查报告必须由参与实地查验的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签字。 (三)催报催缴管理

4.3.1不及时催报催缴、不按时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防范建议】1.规范文书送达回证的填制,直接送达的税务文书须由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签字。2.税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法定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严格履行签收程序。

4.3.2纳税人未申报,税务机关未核定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4.3.3未及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未及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属程序缺失,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定期对责任区内的管户进行巡查,对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应及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进行非正常户认定。2.对已转非正常户纳税人的巡查中,发现非正常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事项 4.4.1未公布定额结果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业务股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将定期定额结果进行公布,侵犯纳税人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根据《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作为定额的必经程序,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4.4.2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超过或低于定额,税务人员未重新核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个体工商户,未及时调整定额,导致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加强个体户发票验票管理,掌握开具发票的销售额超过定额的情况,及时调整定额。2.税务人员对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4.4.3定额核定不公平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受地理位置的影响以及人力资源、人为方面的因素,信息采集的真实性以及核定税款的足额程度,容易形成税款核定的不公平现象,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进行税款核定工作。2.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有关报表,申请核定纳税定额,为正确核定税款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资料。3.应根据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纳税额,综合考虑初步拟定应纳税额或营业额,实行集体讨论核定。

4.4.4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征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未进行责令改正,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建账,自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

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五)日常检查

4.5.1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忽视检查程序,在检查中一人进行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通知书等,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缺失,易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应按规定规范出示税务检查证、《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制作送达回证、提取有关证据资料。2.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六)纳税评估

4.6.1应评估而未评估或评估结果失真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未能采取有效评估手段进行评估,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评估的处理) 【案例】见案例4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评估模式,实施纳税评估。2.税务人员评估时应规范纳税评估文书、程序,对发现异常通过约谈、实地核查、日常检查、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4.6.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评估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评估作为促进管理的措施,时效性是其第一要素,不及时进行纳税评估,会增加取证的难度,影响评估结果,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一般以评估对象当月(季)的申报情况为主,在申报期满之后进行,一般在当月(季)完成。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4.7.1未按规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业务股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未按照参评的各项指标对纳税人进行评定,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易导致错享受激励机制,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防范建议】1.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分。2.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注重欠税、违法查处等信息的交流共享。

4.7.2未按规定评定A级企业形成的风险(信用等级评定后,未遵守检查的规定)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业务股综合管理岗

【提示】将不达标准的纳税人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因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用量等,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2.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如A级纳税人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涉税犯罪移送公安、有偷逃骗抗、虚开专用发票等行为的,应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级别。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五)

五、税务稽查 (一)选案分析

5.1.1违反选案原则和程序形成的风险 【岗位】选案分析岗

【提示】稽查选案分析岗在选案过程中,违反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仅凭主观臆断,没有进行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造成多头选案、人情选案、随意选案,从而使稽查流于形式,丧失基本功能,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加强对选案计划制度体系的建设,建立人机结合集体交叉选案制,降低因个人因素造成选案误差,防止多头选案、人情选案、随意选案。2. 建立选案实行集体审议审批制度。3.坚持管辖税种合并稽查原则。4.强化选案前的信息数据分析能力,合理确定数据异常的案源。5.注重与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确定稽查案源。

5.1.2未按规定处理举报案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举报案件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工作职责,对举报材料不登记、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甚至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案源丢失,并打击了举报者的积极性,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4】2004年10月22日,郝某向某税务机关举报某铁路分局下属客运列车销售饭菜、商品拒开发票涉嫌偷税。该税务机关未予理会,2004年11月22日郝某对该事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该税务机关败诉。

【案例45】全国首例税务行政举报案。原告王某以被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诉称,1996年10月10日以来,原告以公开身份多次向被告市地税局举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及其下属九个部门存在严重偷税行为。但市地税局仅查处了一个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偷税行为迟迟没有查处。此外,按规定市地税局应给付原告的举报奖励又迟迟没有举措。故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市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责令被告市地税局对原告履行奖励义务,给付奖金10743.55元。 被告市地税局辩称,原告王某并非是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请求市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权。该局对王某税务举报一直很重视,通过立案稽查已于1997年12月12日对查实的部分偷税行为作出了处理,其余的则作为98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正在稽查之中。此外,对原告王某予以举报奖励是明确的,在查结的税款入库后,即作出了给予王某2000元的奖励决定。只因与其坚持的数目相差甚远而未能如期执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原系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下属铁塔厂的职工。1996年10月10日,王某到市地税局举报本公司存在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后,王某又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地税局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本公司下属九个部门存在严重的偷税等行为。市地税局在接到王某举报后,根据举报线索,于1997年3月对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下属铁塔厂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经查铁塔厂确有偷漏税行为存在,遂于1997年12月12日以杭地税稽(1997)字第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79059.18元,并处以查补税款20%的罚款,计35811.84元。1997

年12月17日,市地税局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举报奖金2000元。期间,王某又多次到市地税局催问稽查及奖金事宜。1998年5月20日王某以市地税局仅对其举报的部分税务案进行了查处及查结案后五个月没有作出任何奖励举措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考虑到市地税局对举报的税务案正在查处中,表示放弃要求其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请。同时,王某以市地税局1998年又查处了偷漏100万左右税款的事实为由,提请增加举报奖励金额。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在查结“铁塔厂”税务案后,应依法给予举报人王某相应的奖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虽及时办理了税务举报奖励审批手续,决定对王某举报奖励2000元,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奖励,致使王某应有的权利未能实现 ,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鉴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王某所举报的其余税务案件正在稽查中,尚未作出处理。因此,王某要求被告增加奖励金额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已查结的税务案,依法对原告王某履行举报奖励职责。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规定: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委、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1)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2)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2.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安全保密知识的培训学习,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二)稽查实施环节

5.2.1未做好稽查准备工作开展稽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提示】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没有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未根据选案部门转来的被查对象的选案分析资料和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经营状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对代征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2.税务人员要加强自身廉洁从政的修养,不利用职权与代征人员相互勾结,骗取手续费。

6.1.7《委托代征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委托代征协议中必须明确具体的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使用税率、结缴期限、代征期限等具体内容,如果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易形成征收税款计算错误,多征、少征税款等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1.1.1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认真学习委托代征相关政策,制定详细的代征协议。2.对代征协议所列项目严格按政策规定内容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准确。3.建立健全跟踪机制,及时掌握代征情况。4.对代征不规范情况及时纠正。 (二)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简并征期

6.2.1擅自确定申报方式、简并征期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经分管局长终审而确定申报方式或简并征期,属于级别越权,导致执法行为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0】某县国税局税务人员,未经分管局长审批而对个体工商户执行简并征期(按季申报),纳税人拒不接受,提出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复议后变更了征收方式,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1.5.2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防范建议】1、严格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简并征期。2、严格按程序逐级审批。3、加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6.3.1批准延期申报未征收预缴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时,未按规定征收预缴税款,易形成延期征收税款的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延期申报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税款进行预缴税款。2.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学习,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延期申报。

6.3.2办理延期申报时,核定的预缴税款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差较大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事项时,核定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差异较大,造成税款后移,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1】某企业上期实际应纳税款为零,由于企业改制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企业申请,税务管理员因上期没有实际缴纳税款为由,核定该企业预缴税款为3000元,经全年测算该企业平均每月应纳税款为3万元,形成税款后移,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4.7.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同6.3.1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税额。2.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使管理做到精细化、准确化。3.坚决杜绝搞人情税、关系税。4.核定税款做到要公开、透明。 6.3.3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延期纳税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延期纳税,导致税款后移,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4.7.1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同6.3.1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特别是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与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余额是否一致。2.审核银行存款余额扣除工资、

社会保险费后是否不足于缴纳当期税款。3.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要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确保帐实相符。4.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不予审批。 6.3.4 擅自审批延期税缴纳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形成越权审批的执法风险。 【案例52】某县国税局由于税收任务的 超额完成,该局为了压缩任务,在未经市局、省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批缓税款1000 万元,导致审批无效,税款后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同6.3.3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同6.3.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1.5.2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上报及后续管理工作。2.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逐户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有关情况真实可靠。对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及时组织清缴入库,防止因为组织入库不力而造成延期缴纳税款形成新的欠税。4.要建立《分户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将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列为日常税源管理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

6.3.5超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办理延期纳税事项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未及时退回,符合条件的拖延时间办理,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1.1.1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1.1.1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税务机关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税务人员应经常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了解是否有未办事项,查阅提醒事项的限办时间,对未办事项及时办理。 (四)减免税审批

6.4.1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不能严格划分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提示】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混淆,会形成不作为和乱作为执法风险。 【案例53】某县国税局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享受的减免税,仍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按规定此项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企业只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减免,不需再履行审批手续。

【案例54】某县国税局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每年只进行备案而没履行审批程序进行了减免,按政策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属于审批类企业,每年必须进行资格认定,减免税审批。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加强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学习,彻底搞清减免类与备案类减免的不同之处。2.严格按规定项目、程序进行减免类的审批。3.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各类企业的减免税种、减免税额、减免期限。 6.4.2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利用减免税谋取个人私利,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歪曲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上允许的弹性原则,在执行政策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从中谋取私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5】某税务人员对国有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成立的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进行调查后,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列明安置的富余人员占全部在岗人数达到享受减免规定比例,企业享受了所得税减免,但从企业日常报送的财务报表中,发现安置的人员比例根本不达规定比例,经调查是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因收受纳税人的礼金,出具了虚假的调查报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案例56】王某是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4家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间,王某在负责辖区内的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两家社会福利企业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没有对两家企业申请退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不严格执行《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在对两家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中,没有认真检查残疾职工的实际上岗工作及工资发放情况,导致两家企业采取与残疾职工签订虚假的用工合同、残疾职工只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手段,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73万余元。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7】1月2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钟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市八步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兼农税局局长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某,男,1955年5月5日出生,原系某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农税局局长。2003年11月28日,原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富民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民公司”)负责人谢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以经营的晒黄烟发生“烧包”、霉烂造成损失为由,向该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八步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等单位提交了“关于因灾受损请求降低烟叶特产税计税价的请示”,并通过时任公会镇财政所长的周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找到时任该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农业税收管理局局长的张某,请求减税。张某明知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和八步区人民政府无权减免烟叶特产税,富民公司的情况也不符合减税条件,仍于同年12月17日以该市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的名义,向八步区人民政府呈报《处理意见》。该“意见”将富民公司2003年尚未交纳特产税的烟叶可降至1.2元/斤的计税计征,即从每市斤0.466元减到每市斤0.24元征收特产税;2004年的烟叶特产税可降至按1.5元/斤的计税价计征, 即从0.466元减到每市斤0.3元征收特产税。2003年12月24日,张某违反有关规定,在未经农税局领导集体讨论和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交代

八步区公会镇财政所按上述意见执行。公会镇财政所从2004年至2006年均按0.3元/斤征收富民公司的烟叶特产税,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2000多万元。 在办理减税过程中,周某向张某提出他们帮谢某减了那么多税,应叫其拿来点钱来打发,张某同意并交待周某注意点,千万不要出事。周某遂找谢某商量,谢某决定从其富民公司减少的烟叶特产税中拿出三分之一的钱给周某和张某作为回报。自2004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周某先后收受谢某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2万元。周某拿到钱后,在张某家中或车上,先后分给张某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被有关部门查获,张某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去年11月16日作出前述一审刑事判决。张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8】“企业所得税可免可不免。”原市国税局副局长(副厅级)黄某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帮助某企业免税128.7万元,黄某得到10万元“感谢费”。昨日下午,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非法所得的10万元钱上缴国库。

据了解,国家对西部地区“三新企业”有免税政策。“三新”即法人代表新、企业名称新、经营范围新。法院查明,一传媒公司通过融资,更名为某传媒公司,但该公司的法人没变。2005年1月25日,该传媒公司向渝中区国税局申请免税。随后,渝中区国税局向市国税局请示,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在市国税局,关于“该传媒公司是否属于应免税的三新企业”一事,意见不统一。该公司决定拿出10万元协调免税事宜。

2005年6月,该传媒公司员工张某找黄某帮忙,承诺事成后感谢。在黄某的帮忙下,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28.7万元的批文下来了。2005年9月6日,张某将10万元放在黄某办公室。 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黄某提出,自己已将10万元交给两下属,让他们退还该传媒公司。经法院调查,两下属均否认收到黄某给的现金,也未受黄某的委托退还10万元现金给该传媒公司。法院认为,黄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57岁的黄某表示要上诉。记者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黄某头发花白、面容憔悴。其家人认为法院判重了,也表示要上诉。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1.1.1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4.7.1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同1.1.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同1.1.1相关规定 )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确认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实。2.对纳税人成立日期、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人员配备等有关登记内容进行认真核实。3.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具内容完整的调查报告,确保纳税人性质、税种鉴定、人员安置等征管信息准确可靠。4.调查报告必须经过实地查验两名税务人员签字。5.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已减免的税款追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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