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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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英国洛克著,刘晓根编译

一、对本书的整体认识: 背景:“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家和伟大的著作”。十七世纪英国爆发

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 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影响,同时也反向成为为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工具。洛克的《政府论》出色地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适时对封建王权进行了批判,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这样的解构为下文重新建构资产阶级议会制提供了基础。也由此引出了在下篇中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及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

结构:洛克的思想基础划分为破坏性的和建设性(即上篇为“破”,下篇

为“立”)的两方面:

1.《政府论(上)》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并针对该理论的代表著作《先祖论》进行了系统地反驳。以亚当作为例子,层层推翻,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追溯权力的根源从中获得权威,及人人生而平等。 上篇以《圣经》为依据,大量引用了《圣经》原文和故事。

2.《政府论(下)》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状态,政治社会起源,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法制与分权,人民主权与政府解体。说明了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 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

二、摘抄记录及感想: 摘抄记录:

1、可是当他们告诉我们说,我们天生都是奴隶,我们除了继续做奴隶以外,再没有别的办法的时候,我们只有相信他们的这些空话。我们一生下来便同时取得生命和奴隶地位,在未丧失生命以前,决不能不当奴隶。虽然我在《圣经》或理性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但这些人却硬要我们相信,神的威权已使我们隶属于别人的无限制的意志之下:这真是人类的一种奇妙的状态,其他们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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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是到最近年代才发现这种状态。因为,虽然罗伯特菲尔麦爵士对于与此相反的意见似乎也因其标新立异而加以指责过,但我仍然相信,除了这个时代、这个国家之外,他很难找到其它任何时代或国家曾经确认君主制出于神权。而且他也承认,“曾经在很多方面勇敢地替君权辩护的人,如海华德、克拉克伍德、巴克莱之流,都从没有想到这一点,而是异口同声地承认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2、但是,归根到底,如果有人一定要这样作,认为由于上帝的这次赐与,亚当已成为全世界的唯一的所有者,那末,这与他的主权有什么关系呢?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甚至是对全世界的土地所有权,怎样可以给予一个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至高无上的专断权呢?更加荒谬和似是而非的说法是,作为全世界所有者的那个人,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愿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倒是一个很好的论据,证明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所有权,上帝从来没有赐予过任何这样的个人统治权。相反,这种想法倒更要合理一些,既然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他自己就应该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的原料上帝已为他们作了那样丰富的供应——而不应该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人具有随意毁灭他们全体的权力,而他由于不比别人好些,往后因为贫乏和只靠微薄产业维持生活,更有可能会强其他们去从事苦役,而不会慷慨地给与他们生活必需品以促进上帝嘱咐人类“生育众多”的重大意图。谁要怀疑这一点,就请他把世界上的绝对君主国考察一下,看看在那里的生活用品和人民大众变成了什么样子。

我的感想:洛克在这里对人的自由和君主的权利的论述,引用了大量的《圣

经》故事,由此也可以看出《圣经》在西方社会的影响力之大,不管是封建社会还是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洛克对罗伯特菲尔麦的观点的反驳,幽默风趣但又不缺乏其否定性,自然而然地运用罗伯特菲尔麦本人的观点去反驳他本人的观点,使其自相矛盾。始终强调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这一基本观点。在个人权力上,洛克说“怎么可以给予一个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至高无上的专断权呢?”我想这句话将永远是真理,不可更改,不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今的法治社会,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应该是自由平等的,家庭出身只是一个外在的条件,但是人本身上是绝对平等的。一个人绝对没有支配别人的专断权,即使是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法律也是通过全民(或人民的委托人)同意才可以生效的。绝不是个人的专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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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记录:

3、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4、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因为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有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但是,我要提出异议的人们记住,专制君主也不过是人;如果设置政府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

我的感想:

在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中,洛克首先从自然状态的定义上阐述了自然状态的几个基本特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处理得所有财务,同时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虽然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但是自然法是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其实这也是一种美好社会的状态,在自然状态社会中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比较低,没有现今社会的利益争夺,所以自然法就完全可以满足人们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社会规则。关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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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理的这一论断,于情于理来说,这都是非常合理的,中国的老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皆有私心,所以需要设置政府来作为公众裁判。

摘抄记录:

5、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6、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因为,既然它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力,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因为,没有人能把多于他自己所享有的权力转让给别人;也没有人享有对于自己或其他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权力,用来毁灭自己的生命或夺去另一个人的生命或财产。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①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种十分悖理的事是无论何人也不会承认的。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当人民已经表示愿意服从规定,受那些人所制定的和采取那些形式的法律的支配时,别人就不能主张其他人可以替他们制定法律。他们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以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

我的感想:

洛克对立法权的阐述只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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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这一点当然只与这样的政府有关,那里立法机关是经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没有把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留给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们。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其实我们都可以看到不论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当他们掌握政权时,都会制定出一部法律来维护其统治,同时这些法律的制定在表面上看来永远都是那么完美,但是到实际实施中却永远是那么地令人失望,所谓的平等,自由,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还是那么可望不可即。说到底不管是什么法律都将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摘抄记录:

7、如果人民的集体或任何个人被剥夺了权利,或处在不根据权利而行使的权力的支配之下,而在人世间又无可告诉,那么每逢他们处理这个十分重要的案件时,就有权诉诸上天。因此,在这种场合,虽然人民不能成为裁判者而根据社会的组织法拥有较高的权力来对这案件作出决定和作有效的宣判,但是,在人世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他们基于一种先于人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驾乎其上的法律,为自己保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天。这种决定权他们是不能放弃的,因为屈身服从另一个人使其有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上帝和自然也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至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既然他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以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力。人们不要以为这样就会埋下永远引起纷乱的祸根,因为这种决定权,非到弊害大到为大多数人都已感觉到和无法忍耐,而且认为有加以纠正的必要时,是不会行使的。这是执行权或贤明的君主应该永远提防的事情,这是一切事情中他们最需要避免的事情,也是一切事情中最危险的。

8、自然给予父母以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自愿的协议给予统治者们以第二种权力、即政治权力,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人权的丧失给予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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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kz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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