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胆纲正形目中的鲜活紫海胆和马粪海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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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24—85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胆纲正形目中的鲜活紫海胆和马粪海胆,或其他可食用海胆为原料,取其生殖腺,经调入精盐和食用酒精而制成的海胆食品。本品可供加工配制多种调味海胆食品用。 1 技术要求 1.1 感官指标

1.1.1 色泽:呈海胆生殖腺应有的色泽,淡黄、橙黄、红黄或褐黄等色,允许因加工而使色泽稍深,但同件内色泽基本一致。 1.1.2 组织形态:呈酱状块粒或酱糊状。

1.1.3 滋味及气味:具本品应有的鲜味和醇香味,无异味。

1.1.4 杂质:不得混入海胆碎壳残棘或其他外来杂质,允许有不明显的海胆内脏膜或制品中,自然析出的结晶粒存在。产品中不准添加标准规定以外的物质。 1.2 理化指标 1.2.1 干燥失重

a. 紫海胆酱 63%以下; b. 马粪海胆酱 68%以下。 1.2.2 盐分(以氯化钠计):6%~9% 1.3 微生物指标

1.3.1 细菌总数:每克不超过50,000个 1.3.2 大肠菌群:每百克不超过250个

1.3.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 2 检验规则 2.1 取样方法

2.1.1 产品以每天或每班的产量作为一批,如产量太少时,也可数天合并为一批。

2.1.2 产品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每批抽取样本以箱(桶)为单位,50件以内随机取样不少于3件,以后每增50件增取量不少于1件,不足50件也增1件。

2.1.3 从取得的样本中按本批产品的千分之一采取检验样品,采样时应搅拌均匀,也可用采样器在中心部位(或其他部位)按上、中、下三层采样,每批采样总量应不少于200g,混合搅匀作为一个检验样品。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本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允许公差±1%以内,平均净重不低于规定量。

2.2.2 所取样本均应开箱进行感官指标以及包装和标志情况的检验。 2.2.3 所取样本均应采样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验。

2.2.4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理化测定时应取三样平行测定平均值作为结果。 2.3 检验方法 2.3.1 净重检验

a. 将取得的样本单位逐件称重,扣除皮重,求得每件净重。

b. 所用衡器的称量值应符合于被衡物品的重量低于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但又不低于衡器最大称量值的五分之一的要求。 2.3.2 感官检验

在开箱时即可作感官检验,如有需要,可取样品适量摊放在洁白搪瓷盘内,用工具拨动检验杂质等项指标。供检样本应使其品温达到常温后进行检验。 2.3.3 理化检验 2.3.3.1 干燥失重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 2.3.3.2 盐分测定 试剂:

a. 浓硝酸:分析纯,比重1.38~1.42。

b. 0.1N硝酸银标准溶液:以分析纯硝酸银配制,标定至四位有效数。 c. 0.1N硫氰酸铵标准溶液:以分析纯硫氰酸铵配制,标定至四位有效数。 d. 5%高锰酸钾溶液:以分析纯高锰酸钾配制。 e. 硝基苯:分析纯。

f. 铁铵矾指示液:取分析纯硫酸铁铵25g,溶于浓硝酸20ml及蒸馏水230ml中,煮沸,放冷即得。 测定方法:

取样约1g,称准至0.001g,置于250ml锥形瓶内,加入0.1N 硝酸银标准溶液 30ml,加入浓硝酸10ml,直接加热至沸腾,待瓶中除氯化银外。其余物质均被分解时,取下,加入5%高锰酸钾3~10ml,边加边

摇、冷却,加水100ml、硝基苯3ml、铁铵矾指示液5ml,溶液中剩余的硝酸银以0.1N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滴定至棕红色。 计算:

盐分%=〔(V1N1-V2N2)×0.05845/W 〕×100

硝酸银标准溶液当量浓度; 式中: N1──

V1── 硝酸银标准溶液毫升数,ml; N2──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当量浓度; V2──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毫升数,ml; W── 样品克数,g;

0.05845── 每毫克当量氯化钠之克数,g。

2.3.4 微生物检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 2.4 验收规则

2.4.1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有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检验合格证。 2.4.2 收货单位凭产品合格证验收,如有异议,有权要求复验。 2.5 复验规则

2.5.1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定时,可加倍量重新抽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

复验时可单独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但有严重污染情况或发现有病原菌者不得复验,复验均符合技术要求时作合格论。

3 包装与标志 3.1 包装

3.1.1 包装规格 每箱(桶)净重分为10和20kg。允许公差±1%以内。 3.1.2 包装要求

每箱(桶)内衬有食品塑料薄膜袋,薄膜紧贴内容物,扎紧袋口,箱(桶)盖钉牢封好,外捆腰带加固。如用食品塑料桶装,桶内可不衬塑料薄膜袋,桶盖拧紧封牢,桶外不捆腰带。 3.1.3 包装材料 3.1.3.1 内包装材料要求

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薄膜袋清洁、牢固,无破漏。 3.1.3.2 外包装材料要求

木质箱、桶、食品塑料箱、桶、纸板箱等,要求容器清洁干燥,无异味、坚实整齐无破漏。 3.2 标志

包装箱(桶)外部应标明下列各项内容

产品名称,净重,批号,生产单位代号,出口国名称。 4 贮存与运输 4.1 贮存

4.1.1 产品应贮存在低温冷藏库中,底层箱(桶)应用垫板搁起。 4.1.2 产品存放时间不应超过半年,如有超过,应重新检验合格后出厂。 4.2 运输

产品宜采用保温运送,长途运输之车、船应有相应的保温设施,装卸时应避免剧烈碰撞,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5 其他

根据特殊需要,允许生产者按合同规定生产其他规格的产品。

附 录 A

主要原辅材料质量规格及生产用水卫生要求

(补充件)

A.1 海胆:选用生殖腺肥大丰满,接近成熟期,鲜活的可食用海胆。对当前所用的生产原料采捕收购规格按外壳直径(去棘)计算,规定如下: a. 紫海胆 5cm以上; b. 马粪海胆 3cm以上。

A.2 精盐:符合 GB 2721—81《食盐卫生标准》规定,含量97%以上。 A.3 乙醇:符合食用乙醇要求,含乙醇95%以上。

A.4 生产用水:符合 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规定,或符合现行的TJ 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k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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