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4-04-24 01: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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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71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06年,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申请、审查、下达和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在“十一五”、“十二五”中期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解决遗留问题和历史欠账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年来,伴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基本面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法》《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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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本办法。

问:与原来的《暂行办法》相比,这次印发的新《办法》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与《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印发的《办法》主要在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将加强双重预控体系建设、职业能力建设、新技术试点示范建设、信息化建设,职业病危害防控等工作纳入支持范围;对安全生产督查、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行动、政府购买服务等,除依靠部门行政经费难以保障的项目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引入了因素法分配方式,结合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使用省级专项资金和市州级专项资金,做到了有所侧重,防止在资金分配上“撒胡椒面”。此外,对于申报主体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未在《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内容,在《办法》中一并进行补充。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主要对部门职责、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关于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等项目补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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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运营维保、安全生产领域技术服务购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保障等项目补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演练、物资储备、装备购置等支出补助,政府调用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补偿、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能力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等项目补助以及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是关于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因素确定。主要通过项目申报制和因素法方式进行,即省级项目采用项目申报制进行分配;市州级项目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选取上一年度统计的高危行业企业数量、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工矿商贸从业人数、工业增加值和项目绩效评价五项指标作为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5%、10%、5%,评价总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某地区因素法分配资金=年度计划切块资金额度×某地区按照计分规则得分值÷各地区按照计分规则得分合计值。此外,综合考虑各市州财力情况,设置调整系数,对财力较弱的地区进行适当照顾,体现财政资金分配中的公平性。

三是关于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单位申报项目需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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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单位资质、项目条件、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方面要求。申请专项资金时,市州及下级项目单位,经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资金控制在分配的额度内,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汇总后分别报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省属有关项目单位,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是关于建立项目储备库。要求省和市州安全监管局定期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调度统计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验收工作。分别设立近三年安全生产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编制预算时更新项目库并储备后两年项目。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五是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主要对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在资金和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同时,明确了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程序完善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包括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等四项材料。此外,明确了出现违规行为后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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