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建委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穗价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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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1〕8号 2011年4月12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中的房屋租赁代理服务和房屋买卖代理,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三、我市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实物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1996〕141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关

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1998〕1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2.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5]362号 2011年3月10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评估的房屋,其价格评估收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收费,可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标准(见计价格[1995]971号文)。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具体上浮幅度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建委制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

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结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租租赁代理收,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km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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