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更新时间:2023-04-05 02:1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1 页,共 68 页

目录

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2)

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二) (14)

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三) (29)

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四) (42)

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五) (57)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2 页,共 68 页 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特别说明:

1-本资料为2018复试学员内部使用,终极模拟预测押题,实战检测复试复习效果。

2-资料仅供复试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

一、概念题

1. 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

【答案】(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概念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审判为核心,进程。

侦查中心主义是指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动为核心。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推动着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侦查活

(2)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活动的主导机关不同。在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发挥着主导作用;而侦查中心主义则是以侦查机关为主导作用。

2. 犯罪嫌疑人

【答案】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3. 申请回避

【答案】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4. 辩护权

【答案】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5.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3 页,共 68 页 6. 委托送达

【答案】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二、简答题

7.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如何防范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

【答案】(1)防范《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措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是针对己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肉的严重障碍,将不被认为是犯罪。

社会对精神病人适用的矫治措施应考虑他们的疾病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和完善精神病人康复机构,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②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③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举措

认定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常都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医学标准作出认定。因此,对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就成为刑事强制医疗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能被刑事强制医疗。

精神病司法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关键意义。只有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被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依据相关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4 页,共 68 页 神病司法鉴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是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但在人民法院的审理阶段,为保障正确适用强制医疗,合议庭有权依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启动再次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将其作为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

8. 试比较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

【答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刊罚是指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1)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诉讼保障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处罚;刑罚则是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其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②对象不同。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刑罚则是对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罪犯适用的。

③法律根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的;刑罚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适用的。

④适用的机关不同。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不尽相同);刑罚则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处。

⑤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刑罚则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以后才能适用。

⑥稳定程度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要发生变化,具备法定情形的还应当变更或撤销;刑罚一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叩产生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⑦法律后果不同。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被宣告无罪,不应视为有前科;刑罚则产生前科效力,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今后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累犯)。

(2)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保障性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能视为受过处罚;行政处罚则是对行政违法人的行政制裁。

②对象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是自然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则是行政违法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采用的;行政处罚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采用的。

④适用的机关不同。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采用的;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适用的。

⑤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或者撤销,相对不稳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

考研专业课资料、辅导、答疑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 5 页,共 68 页 行政制裁手段,相对稳定。

9. 简述控辩平等原则。

【答案】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闰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日‘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控辩平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是在权力制衡权力之外,用权利对抗、制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

(1)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仅仅是一种诉讼地位(或诉讼角色),至于其是否有罪,则必须等到最终的裁判。因此,在裁判有罪之前,作为被追诉对象的被告人不再是诉讼的客体,而是一个拥有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且该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的独立法律人格者。

因此,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就该案争议问题而言,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被告人具有与国家追诉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除非依照法定程序,后者无权以公共利益之名,限制、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然而,面对强大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被告人都客观地居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这种脆弱的平等关系,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就显得尤其重要。

(2)在现代社会,辩护制度的目的是在控辩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对话的外部条件。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必须通过制度的力量,校正控辩之间的事实不平等,从而实现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关系。具体而言,控辩平等包含三层含义:

①诉讼地位平等

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角度看,一般认为,该原则包含着以下含义:

a.被追诉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力一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b.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c.被追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②诉讼能力平等

诉讼地位的平等排除了国家追诉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对被告人施加强制的可能,但是,对于被告人而言,这种平等仅仅是一种被动性的平等。因此,对于直接面临刑罚威胁的被告人而言,仅有这种被动的平等保护是不够的。为了能够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利益,被告人还必须具有与国家追诉人员司等的、可以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

③诉讼资讯平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kh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