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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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

一、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设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帐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帐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五、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开办实名制卡业务的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银行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帐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名工工资。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帐户、劳务费专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银行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将上述相应专用帐户的银行回执进行上报。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银行回执上报市建委;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银行回执上报区(县)建委。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帐户的银行回执上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开户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开立证明书进行上报。

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名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八、对采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和方式索要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名索要合同条款、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对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工合同,包以代管,无法确定工资保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十、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通告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劳务费专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或发生拖欠农名工工资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kd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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