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2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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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 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目录 A章 总 则 4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7

C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12 E章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 16 F 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19 G章 手册的要求 22 H章 飞机的要求 26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29 J 章 特殊适航要求 36 K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 39 L 章 飞机维修 64

M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70

N章 训练大纲 73

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88

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 和休息要求 95 Q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100 T章 飞行运作 102 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119 V章 记录和报告 132

W章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138 X 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149 Y章 罚则 150 Z章 附 则 152 附件A 定义 153

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56

附件C 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158 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 160 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 172 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180 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181

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 183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192

第二次修订说明 196 A章 总 则

第1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 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除定期之外的国内或者国际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的要求。

第121.5条 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定义》中规定。

第121.7条 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民航总局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e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或者在其所辖地区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第121.9条 飞机的湿租

(a除经民航总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

(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给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运行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c 如果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证明,对于运行的航路是安全的和局方能够确定空中交通密度有足够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管制空域外的航路。合格证持有人不可以使用没有经局方批准的,或者运行规范中没有列出的航路。

第121.115条 航路宽度

(a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1地形障碍的超越; (2最低航路高度; (3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4空中交通密度; (5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局方加以规定的任何其他航路宽度。 第121.117条 必需的机场资料

(a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机场应当具有适当的装备并适合于所申请运行的设施。其中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机场的等级、道面、障碍物、设施、公众保护、灯光、导航、通信、气象设施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等。

(b每一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其有一个经批准的系统,能够获得、保存和分发给每个有关人员机场所使用的现行有效的航行资料,以确保飞机在该机场运行的安全。这种航行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机场。

(i基本设施; (ii公众保护设施;

(iii导航、通信、气象设施;

(iv影响起飞、着陆或者地面运行的建筑物; (v空中交通服务设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 (i尺寸; (ii道面性质; (iii标志和灯光系统; (iv标高和坡度。 (3变换的跑道入口。 (i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飞、用于着陆或者二者兼用。 (4障碍物。

(i影响按照本规则I章进行起飞和着陆性能计算的障碍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碍物。 (5仪表飞行程序。 (i离场程序;

(ii进场程序; (iii进近程序; (iv复飞程序。 (6特殊资料。 (i跑道视程测量设备; (ii低能见度条件下的盛行风。

(c如果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关于收集、分发和使用航行资料的系统应当予以改进才能恰当地继续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该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其系统进行改进。在合格证持有人接到这样的通知之后30天内,可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重新考虑的请求使该通知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直至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作出决定时止。但是,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存在关系到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则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可以根据所陈述的理由,使要求改进的通知立即生效。

第121.119条 气象服务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每一条航路沿线,均有足够的气象报告服务站可以供使用,以保证提供运行所必需的气象实况报告和气象预报。

(b合格证持有人只能使用经局方认可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气象资料。 (c使用气象预报控制飞行活动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依据本条(b款 规定的气象资料而编制的气象预报。 第121.121条 航路导航设施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每一条计划中的航路,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内,在整个航路上为飞机导航;

(2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的位置,能保证在该运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围之内,引导飞机至任一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

(b下列运行不需要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

(1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能够根据地形的特征,使用地标领航而安全运行;

(2在经局方批准使用特殊导航方法导航的航段上实施的运行。 第121.123条 勤务和维修设施

每个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具有有能力的人员和充足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备件、地面设施和材料,对于飞机和辅助设备可以随时提供恰当的服务、维修和预防性维修。

第121.125条 飞行跟踪系统

(a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1具有符合本规则U章要求的飞行跟踪系统,该系统根据所实施的运行可以对每次飞行进行有效的跟踪;

(2飞行跟踪中心应当设在适用于对下列情况实施飞行跟踪的位置:

(i确保对每次飞行的始发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进程进行适当的监控,包括对中途停留机场和改航备降机场飞行进程的监控,以及对在这些机场所需的维修或者机械延误进行适当的监控。

(ii确保机长能够得到安全飞行必需的所有资料。

(b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非所属人员提供的飞行跟踪设施,但在这种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每次飞行的运行控制持续负责。

(c飞行跟踪系统不要求与空中飞行的机组建立通信联系。

(d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明确批准使用的飞行跟踪系统和飞行跟踪中心的所在位置。

第121.127条 飞行跟踪系统要求

(a实施补充运行的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1 系统具备足够的设备和合格人员,为下列人员提供每一次飞行的起始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信息:

(i每架飞机的飞行机组;

(ii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2飞行跟踪系统具有利用公共或者私人设施(如电话、电报或者无线电获得的通信能力,以进行第121.125条(a款第(2项第(i目要求的监控。

(b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本条(a款所述人员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

G章 手册的要求

第121.131条 手册的制定和保存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为实施其各种运行的全体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运行工作人员制定并供其使用和指导其操作的手册,并且有合适的手册管理系统,负责制定、分发、修订和补充手册,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b本条(a款要求的手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安全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使用中文写成,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3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4在有关的每一页上,具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5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对于实施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符合所适用的外国规章。

(c合格证持有人在其主运营基地至少要保存一套完整的手册。 第121.133条 手册内容总体要求

手册应当包含下列所有内容,但可以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独分册,每一分册应当包括所有适用于该类人员的内容:

(a总政策;

(b有关运行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包括:

(1每一机组成员、地面机构的相应人员和全体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包括每一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和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分工;

(2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清单及其使用说明; (3针对所用机型和特定运行的最低设备清单; (4乘客在机上时实施加油的安全措施。

(c详细的事故预防和飞行安全大纲,包括安全政策和人员职责;

(d航空人员训练大纲,包括相应的地面、飞行和应急生存训练,以及详细的训练要求;

(e控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期的详细程序; (f飞行运作有关要求、程序和指示,包括:

(1对各种类型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要求和指定指挥权接替次序的方法; (2各种情况下所需燃油量和滑油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航路上一台或者多台发动机失效时的油量计算;

(3应当使用氧气的条件和氧气量的确定;

(4保持飞机重量和重心在批准范围内的方法和程序; (5地面除冰防冰程序的实施和控制; (6关于运行飞行计划的规定;

(7供飞行机组和其他运行有关人员使用的每一机型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相关的检查单和飞机系统的详细介绍;

(8每一飞行阶段的标准操作程序; (9检查单使用的指示,包括使用时机; (10应急撤离程序; (11离场应急程序;

(12正确保持飞行高度和使用自动高度喊话或者机组高度喊话的指示; (13在仪表气象条件下使用自动驾驶仪和自动油门的指示; (14理解和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指示;

(15离场和进近简令;

(16对航路和目的地机场的熟悉; (17稳定进近的程序;

(18低空飞行时对大下降率的限制; (19开始和继续仪表进近需具备的条件; (20实施精密和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的指示;

(21在夜间和仪表气象条件下仪表进近与着陆期间,飞行机组成员的职责分派和管理机组工作负荷的程序;

(22避免可控飞行撞地(CFIT的指示和训练要求,以及使用近地警告系统的政策; (23关于拦截民用飞机方面的信息和指示,包括被拦截飞机的机长应当采取的程序,以及拦截和被拦截飞机使用的目视信号;

(24飞机维修和勤务工作的说明和程序;

(25飞机加油、油污清理、防火(包括防静电和旅客登机时的监视和保护的程序; (26飞机适航性检查,包括检查的程序、标准、责任和授权检查人员的说明。 (g关于飞机性能的相应资料,包括在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的重量、起飞和着陆限制,计划和备降航路限制,必要时,包括与机场和航路有关的应急程序。

(h飞行签派和运行控制,包括签派程序、运行控制程序或者飞行跟踪程序; (i运行规范中关于航路的相应信息,包括对于每一经批准的航路,准许使用的飞机的型号、运行的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仪表飞行规则、昼间、夜间等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

(j为保证每次飞行的飞行机组均能获得关于通信设施、导航设施和机场等方面的资料而提供的航路指南;

(k确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方法和所飞每条航路的最低飞行高度; (l运行规范中关于机场的相应资料,包括每个所用机场的下列资料: (1位置;

(2指定用途(正常使用、临时使用、备降、加油等; (3准许起降的飞机型号; (4仪表进近程序;

(5合格证持有人所用的着陆和起飞最低标准; (6其他有关的资料。

(m搜寻和救援方面的信息,包括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标志和机长发生事故后的程序;

(n帮助有关人员识别危险物品包裹所附标记或者标签的程序和资料,以及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或者搬运的程序和指南,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发货人合格证明适用的程序,确定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记、标签、装运单据适用的程序,确定物品之间相容性的程序,以及关于装载、储存和搬运的指南;

(2有关危险物品及存在不安全迹象或者出现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3当飞机上载有危险物品时,通知机长的程序和指南。

(o所带导航设备的清单,包括与必需导航性能(RNP空域运行相关的信息,以及与运行相关时,所用的远程导航程序;

(p应当保持无线电守听的情况与规定;

(q 航空保安方面的规定与程序,包括防止非法干扰、劫机、破坏行为的规定与程序;

(r关于人为因素的相应资料和训练要求; (s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 第121.135条 手册的分发和可用性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下列人员提供本规则第121.131条所要求的手册及其修改和补充,或者该手册的有关部分:

(1维修人员和有关地面运作人员; (2机组成员;

(3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局方人员。

(b按照本条(a款持有手册或者手册相关部分的每个人,应当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改和补充页,使手册内容保持最新有效状态,并在执行指定任务时可以随时查阅。

第121.137条 飞机飞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对其使用的每一型号飞机,应当保持现行有效的经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应当携带用机组人员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经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携带本规则第121.131条要求的手册,但该手册中应当包含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所要求的资料,并且应当清楚地标明这些资料作为飞行手册的内容。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87条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第121.185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目的地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该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 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21.18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备降机场

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21.185条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21.18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 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 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米(300英尺+0.125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 (ii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d在依据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

(e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15°。

(f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

第121.191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

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1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以按照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600米(200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4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6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3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a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b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就本项而言,假定:

(1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450米(1500英尺处,该净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飞行15分钟;

(5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5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目的地机场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第121.197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备降机场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或者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21.195条(b款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对于本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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