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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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十〔〕号

关于印发《十矿矿井综合防尘

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十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予以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 日

平煤股份十矿办公室 2017年10月 日印发

校对:张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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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综合防尘工作职责,推进矿井综合防尘建设,消除井下粉尘危害,保护职工健康,促使职工牢固树立“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防尘理念,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平煤股份综〔2011〕12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十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一、成立十矿矿井综合防尘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采煤矿长 开拓矿长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成 员:通风副总 生产副总 采煤副总 开拓副总

防突副总 机电副总 安全副总 通风区长 采煤区长 开拓区长 机运区长 安检区长 标准化科长 职安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通风区长兼办公室主任。通风区设专职人员负责全矿井综合防

尘管理工作。

二、各综合防尘领导小组职责

第一条 组长职责:定期对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帮助解决综合防尘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副组长职责: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协调解决各基层单位之间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综合防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小组成员职责: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保证综合防尘各种设施正常安装和使用。

第四条 矿长是综合防尘建设的第一负责人;矿总工程师是矿井综合防尘建设的直接负责人;各战线领导和分管副总负责所辖各项业务范围的综合防尘工作;队长是本队综合防尘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综合防尘建设的相关责任落实;通风区负责矿井综合防尘建设监督检查和资料汇总工作,安检部门负责矿井综合防尘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通风区是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职能管

2 理科室, 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隔爆及粉尘测定工作负责。

第二条 建立防尘齐抓共管制度。采煤、开拓掘进、机电运输、安全、通风、防突等部门都要建立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通风区、调度室、安检科、质量标准化科和各业务主管科(区)室(有责任)负责对各单位所管理的防尘管路、设施和隔爆设施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综合防尘责任及区域划分 第一条 采煤战线责任区

采面切眼、风巷、机巷溜子机头与皮带搭接处10米范围、采面风巷通瓦专回风川、风巷车场。防尘工作内容:冲尘、转载点喷雾、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回风川捕尘网及喷雾、隔爆设施、净化水幕(风水联动装置、自动喷雾)、采面架间喷雾的安装和正常使用、采煤机内外喷雾使用维护及采面浅孔注水。

安装队负责全矿主要进风巷供水管路的安装维护、备用工作面和回收工作面的巷道冲尘工作及净化水幕、

隔爆设施、洒水管路的安装使用、维护及全矿水压测定工作。

第二条 开掘战线责任区

(一)施工巷道:车场及车场口上下各10m范围、工作面出煤巷、工作地点回风巷。防尘工作内容:冲尘、巷道隔爆设施、风流净化水幕(风水联动装置、自动喷雾)、转载点防尘罩、皮带(刮板运输机)穿墙防尘罩、风门间防尘罩、转载点喷雾、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回风川内安设捕尘网和降尘喷雾、并在捕尘网处对地面硬化和构筑蓄水池,利用风泵抽水,耙斗机、掘进机内外喷雾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巷道洒水管路的安装维护。

(二)建井三处负责所管辖区域的综合防尘管理:施工巷道、车场及车场口上下各10m范围、工作面出煤巷、工作地点回风巷。防尘工作内容:冲尘、巷道隔爆设施、风流净化水幕(风水联动装置、自动喷雾)、转载点防尘罩、皮带(刮板运输机)穿墙防尘罩、风门间防尘罩、转载点喷雾、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回风川捕尘网及喷雾、耙斗机、掘进机内外喷雾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巷道洒水管路的安装使用维护。

第三条 机电战线责任区

3 (一)运输一队负责-140水平运输巷自动喷雾、净化水幕、一二水平集中轨净化水幕、己二通排下山净化水幕、管辖范围巷道内隔爆设施的维护以及巷道冲尘工作。巷道洒水管路的安装维护。

(二)运输二队负责-320水平轨道运输巷、-320南北大巷、-320行人石门、-320管子道、中区三水平轨道下山隔爆设施、净化水幕、洒水管路的安装维护。

(三)运输三队负责中区戊轨下山、中区二三水平集中轨道下山、己四轨道下山、己四三水平轨道下山的净化水幕、巷道冲尘、隔爆设施、洒水管路的安装维护。

(四)机电一队负责南翼副井、主井井底及绕道、乘人斜井的净化水幕、巷道冲尘、隔爆设施、洒水管路的安装维护。

(五)机电二队负责变电所内及变电所进回风段巷道的净化水幕、巷道冲尘、洒水管路的安装维护。

(六)机电三、四、五队负责自己管辖范围内皮带运输巷的冲尘、隔爆设施、转载点防尘罩、转载点喷雾、风水联动装置、自动喷雾、净化水幕的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机电六队负责地面煤楼洒水降尘、冲尘工作。

(七)北翼机运队负责北翼副井两个水平井底车场

及绕道交叉口的巷道冲尘工作及净化水幕、自动喷雾的安装使用维护。

第四条 防突区责任区

(一)防突队负责井下抽放泵站的巷道冲尘、洒水管路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

(二)勘探处十矿打钻工区负责对打钻地点及其前10米(进风侧)后50米(回风侧)范围内的巷道冲尘工作及净化水幕、捕尘网、洒水管路的安装使用、维护。

第五条 其它单位责任区

(一)通风队负责所有无人作业地点及各总回风巷、瓦专的巷道冲尘、净化水幕、洒水管路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

(二)维修队负责维修施工区域的巷道冲尘、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捕尘网及净化水幕、耙斗机喷雾的安装与维护使用、巷道洒水管路的安装使用维护。

(三)支护队负责-140支架库和所有回收地点的巷道冲尘、洒水管路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

(四)根据矿文明生产区域的范围划分,责任单位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做到有巷有管、有管有水,按要求安设洒水三通及截止

4 阀门。

第六条 通风区负责矿井煤尘爆炸倾向性鉴定、矿井综合防尘措施、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综合防尘图纸、矿井防尘设施管理台账、矿井隔爆水棚管理台账的制定和落实。各基层单位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管理台账(包括采面注水台账、冲尘台账等),综合防尘台账本单位自留备查,通风区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采煤、开掘、(机)供电、运输、通风、防突、维修等生产单位是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责任单位,各单位必须设专职防尘员,完善辖区防尘设施,落实防尘制度。各业务科室是所辖区队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科室,指定一名副区长负责全战线的综合防尘工作,各井下基层队由包区副职负责所包区域的综合防尘工作,并对每个区域指定一名专职防尘员负责管辖区域的综合防尘工作,各业务科(区)室并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队的防尘管路、设施、隔爆水棚完好情况。

第八条 各战线综合防尘负责人每月5号前把上月综合防尘工作总结上报通风区,总结内容包括:各单位负责综合防尘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名单、每个作业区域专职防尘员名单、各类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数量、编号、

安设地点、更换情况、单位上月工作总结、次月工作安排、防尘工作的思路、办法、建议等。

第三章 巷道开工及工作面投产综合防尘验收规定 第一条 防(冲)尘管路安设到位。

第二条 巷道及回风川口按规定要求安设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雾化好,封闭全断面。

第三条 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有完善的隔爆设施。 第四条 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有覆盖全断面的捕尘网及净化水幕。

第五条 皮带(刮板)运输机转载点安设有防尘罩和降尘喷雾装置。

第六条 皮带(刮板)运输机穿墙时必须安设有过墙防尘罩和风门间全封闭式防尘罩。

第七条 作业人员佩带个体防护用品。

第八条 掘进机按规定要求安设内外降尘喷雾,且保证水压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设架间喷雾和割煤机喷雾,且保证水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如验收时实际现场不具备部分综合防尘

5 设施及隔爆设施安装条件的,待具备条件后必须立即按规定要求安设完善,待综合防尘系统和隔爆设施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

严格巷道开工及工作面投产(综合防尘)联合验收制度。新巷道开工及工作面投产前验收时,由通风区对综合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进行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开工、投产,待综合防尘系统完善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四章 检查及冲尘规定

第一条 每月底,由质量标准化科组织开展,各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检查中重点加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检查。

第二条 为严格考核各单位综合防尘工作,通风区不定时对井下各单位综合防尘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查到的综合防尘隐患,按照矿有关规定直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督促整改或处罚。

第三条 综合防尘设施实行挂牌编号管理,责任明确到人,要求牌板内容规范、齐全,字迹清晰。

第四条 各井下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定期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巷道冲尘。(采掘工作面每班冲尘一次,采区

轨道、运输机巷、分机巷、大巷每天冲尘一次)。

第五条 爆破作业前后严格按规定要求对施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割煤、掘进、爆破、喷浆、皮带(刮板运输机)运输、耙斗机装渣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降尘设施进行降尘。

第六条 打钻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设防喷装置进行降尘,并在下风侧按要求安装使用全断面捕尘网。

第七条 对各机电设备、线路上的粉尘,不允许水管直冲,只允许使用干布拂掉上面浮尘。

第八条 提高意识,入井人员隐患排查过程中,提高综合防尘隐患信息权重。

第五章 隔爆设施安设规定

第一条 隔爆水棚安装规定:

(一)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6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三)水棚设置位置:

(1)水棚应设置在直线段且坡度平缓巷道中心,确保覆盖巷道全断面。

(2)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保持在50~75m,与风门的距离需大于25m。

(3)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m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m处安设(首列距离)。

(四)水棚的水量:

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m2,辅助水棚不低于200L/m2,整体设置要有不少于10%的富余量。

水袋的布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断面S≤10m2时,nB/L*100≥35% 断面10m2≤S≤12m2时,nB/L*100≥50% 断面S≥12m2时,nB/L*100≥65% 式中:N——排棚的水袋个数

B——水棚迎风断面宽度 L——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宽度 (五)水棚的安装标准

(1)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m,每组水棚的排间距、吊挂高度应保持一致、美观。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2)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或巷道之间的间隙之总和不大于1.5m(除风筒),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m,两个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3)水袋边与巷道壁、支架、顶板、构物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1m,水袋底部到顶板(顶梁)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袋上方增设一个水袋。

(4)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5)吊挂水棚的挂钩采用易脱钩吊挂(挂钩应焊在水棚架上),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采用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勾尖相对,弯钩长度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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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隔爆水棚架不许直接吊挂在巷道钢网上。

(7)巷道顶部为U钢支护的巷道,水棚架可直接吊挂在U钢上;巷道顶部喷浆的巷道,需在两帮打眼,架设2寸钢管,水棚架固定在钢管上;巷道顶部采用钢带梁支护的,把2寸钢管用油丝绳吊挂在钢带梁或锚杆托盘上,水棚架固定在钢管上。

(8)隔爆棚要经常保持水袋完好和规定水量,及时清除水袋内杂物和更换水质。

第二条 隔爆水棚管理规定

(一)各地点的隔爆水棚按照管辖区域划分,谁的区域谁安装、管理、维护。

(二)各单位严格按照隔爆水棚的安装标准安装和移动隔爆水棚,安装完毕后清理现场留下的杂物。

(三)水棚管理单位经常对水棚架及吊挂绳进行检查,发现腐蚀严重的及时更换。

(四)各单位必须对隔爆水袋吊挂管理牌板,牌板保持字迹清晰,隔爆水袋实行编号管理。牌板规格:500×400mm(后附牌板内容要求)。

(五)管理单位,定期检查水袋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袋体干净。

(六)水棚管理单位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根据水袋内水的蒸发速度合理安排巡检周期,有烂袋或水量不足的,要及时更换或补充水量。

(七)水袋内不可装入煤块、岩块等物体,水袋内如果混入煤尘大于5%时应及时更换。

(八)在拆除、移动隔爆水棚时,原水袋里的水可就近流入水泵窝,巷道中不允许形成积水。

(九)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辖的隔爆水棚建立精细化管理台账,对水棚的安装情况、巡检、维护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查。

第六章 综合防尘设施安设规定 第一条 防尘罩安装要求:

(一)针对运输巷在出煤运转时煤尘较大现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在转载点加设喷雾和“全封闭防尘罩”,防尘罩用骨架固定牢固,宽度与皮带边管一致,并及时去除皮带毛边和托辊上缠绕的绒线。

(二)皮带(刮板)运输机穿墙时必须在墙两侧安

8 设“全封闭式穿墙防尘罩”,与墙体连接处用水泥抹缝或使用风筒布包严,严格控制漏风防止扬尘。

第二条 全断面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安装要求: (一)在采掘、打钻、喷浆、维修施工中的过程中,如果产尘不能从源头根治,需按要求安装覆盖全断面的铁骨架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各采掘进工作面在回采、迎头切割、爆破、出渣等产尘作业时,必须提前开启降尘水幕、各转载点及巷道内降尘设施,待巷道无尘飞扬或出渣后方可关闭。

(二)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安装标准:

捕尘网:安装覆盖全断面捕尘网时,必须做到接顶、接帮、接底,每0.2m用扎丝与巷道钢网或棚梁进行捆扎,10㎡及以上巷道断面要求纵、横骨架各不少于2道,并均匀布置,安装时做到垂直巷道顶、底板,并设置能向外开关宽0.8 m、高1.7m的行人小门。捕尘网靠巷道下坡方向必须开挖横向水沟,并通过纵向水沟引入附近泵窝,保证巷道无积水。

(三)开关水源:防尘水管必须专用,如果需要在同一地点使用水源,必须加装三通,阀门必须在行人侧,方便开闭。

(四)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必须用骨架固定,位置安设在捕尘网回风侧,顶板以下0.2m处,喷雾与门帘相隔0.3m,喷雾迎风喷射水雾,喷雾射流上面与巷道顶板平行,并保持水源充足、各喷头畅通,打开后能雾化巷道全断面。

第三条 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安装位置:

(一)综采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切眼30~60m范围内安设两道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回风川口安设一道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并在捕尘网处对地面硬化和构筑蓄水池,利用风泵抽水,

(二)炮掘工作面:为防止放炮崩坏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应安装在距迎头60~80m范围内,回风川口安设一道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并在捕尘网处对地面硬化和构筑蓄水池,利用风泵抽水。

(三)机掘工作面:安装在距迎头60m范围内,不影响掘进机、耙斗机等正常运行。回风川口安设一道捕尘网及净化水幕,并在捕尘网处对地面硬化和构筑蓄水池,利用风泵抽水。

第四条 全断面喷雾安装要求:

(一)喷雾杆安装在顶板以下0.2m处,喷头应对

9 着喷雾杆的进风侧,喷头迎风喷射水雾,水雾能够覆盖巷道全断面。

(二)安装位置:距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安装一道覆盖全断面喷雾。

第五条 其它喷雾安装要求:

(一)在采面机巷距切眼30~60m范围内安设两道全断面喷雾。

(二)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20m范围内安设一道能覆盖全断面的净化水幕,爆破时必须开启净化水幕进行降尘。

(三)掘进机的内外喷雾:使用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

(四)掘进机喷雾:安装2组喷雾在扒爪上方,每个不少于2个喷头。

(五)采面必须安设架间喷雾,每组喷雾不少于2个喷头,综采使用架前梁端联动喷雾,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头出水呈雾化状态即可)。

(六)皮带(刮板)运输机各转载点安装降尘喷雾

装置,喷头数量不少于2个。在机头下风侧10m处安设全断面净化水幕,严格控制好喷雾水量,既起到降尘作用,又不能让水量过大形成水煤。

(七)打钻作业时,必须在施工点下风侧30~50m范围内安设能覆盖全断面的捕尘网及净化水幕。

(八)总回风巷按规定要求安装能覆盖全断面的净化水幕。

第六条 喷雾间距的设置要求:

(一)巷道断面为梯形喷雾间距的设置要求:喷雾杆上的喷雾头间距保持在0.5m之内,喷雾杆安装在回风侧(喷雾迎风喷射水雾后,扩散角度更大,防尘效果较好),距水幕帘0.3m。

(二)巷道断面为拱形喷雾间距的设置要求:由于巷道是拱形,喷雾杆也要做一定弧度,喷雾头间距保持在0.5m。

(三)其它地点的喷雾头间距可参照以上要求设置。 第七条 其它说明:

(一)各单位若有更好的除尘、降尘设施,经通风区现场鉴定认可后,可替代上述各种相关喷雾。

(二)所有安设的喷雾,施工作业中必须按要求使

10 用(皮带拉湿煤、稀煤时,可不开皮带喷雾)。

第七章 矿井综合防尘处罚规定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平能化集团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综合防尘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条 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业务科(区)室分管副职罚款300~500元。

(一)沉积煤尘超过规定(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按粉尘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二)在上级部门检查时查出综合防尘相关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300~500元,对现场跟班干部罚款2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一)爆破作业前后不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或爆破

作业时不按规定使用降尘喷雾;

(二)采煤机、掘进机开机不使用内、外喷雾或喷雾达不到降尘效果;

(三)打钻不按规定要求安设、使用捕尘网及净化水幕、防喷装置或综合防尘设施降尘效果不好;

(四)综合防尘设施和隔爆设施未编号管理、未按规定挂牌管理,或牌板污损、字迹不清;

(五)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或打钻; (六)不按规定安设、使用捕尘网、净化水幕、降尘喷雾装置或“全封闭防尘罩”等综合降尘设施,或捕尘网、净化水幕不能覆盖全断面;

(七)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或水幕未接水源;

(八)防尘罩未按规定安设或达不到降尘效果; (九)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洒水管路、管路无水或未按规定洒水冲尘;

(十)防尘供水量、水质或供水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

(十一)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不足、水量不足的,隔爆水棚挂钩不符合规定角度、用

11 铁丝等其他代替挂钩;

(十二)捕尘网、净化水幕、隔爆水棚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要求;

(十三)井上、下各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降尘喷雾设施不齐全或不按规定使用、位置不当、未接水源;

(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川栅栏处未安设覆盖全断面的捕尘网和降尘喷雾、未硬化底板、未及时抽排降尘积水或达不到降尘效果;

(十五)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

(十六)生产作业时未使用降尘设施或达不到降尘效果;

(十七)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第四条 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200~300元,对包区(包头)责任者罚款100元。(一)产尘作业地点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二)入井和回收设备时遗留浮煤过多或未洒水降

尘;

(三)不按规定每班冲尘;

(四)未及时、准确记录综合防尘台账; (五)不按规定日期报送综合防尘工作月总结; (六)井下偷窃或损坏综合防尘设施或隔爆设施; (七)破碎机未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八)对降尘设施阀门未安设在行人侧; 第五条 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单位,通风区在矿早晨会上通报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在早晨会或安办会上做检查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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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jo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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