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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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行为主义政治学 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学派。 1969年,戴维·伊斯顿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就职演 说中号召在政治科学领域进行一场新的革命。一批年轻 的政治学者在对行为主义的修正中,提出了新的政治学 研究理论和方法,70年代以后,后行为主义流行于政治学 领域。后行为主义学派认为,行为主义过份强调区分事实 判断和价值判断,使政治学研究专注于微观的技术问题, 缺乏宏观的综合性理论建构。对具体问题,分 析过多,对重大问题,注意不够。他们重新

肯定规范的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强调研究现实政治问题 的迫切性和政治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把技术手段(计量 分析、资料统计、建立模式)用于重大政治问题的研究,对 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给予同样关注,使之相互补充。主张 基础与应用、微观与宏观的交叉研究,综合分析。并倡导 政治学者政治化,用科学的研究指导科学的决策、影响决 策行为,使公共政策问题、决策分析成为政治学领域中重 要的研究内容,使政治学研究向政策科学发展。由于后行 为主义在现实主义、传统主义和行为主义之间架起一座 “桥梁”,主张各学派在理论框架、研究方法等方面互相渗 透、取长补短,因此又称为“新现实主义”或“后传统主 义”。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以现象学认识论为基础,认为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客观存在于人们认识社会的过程中,行为主义的所谓“价值祛除”不过是掩盖其保守主义倾向。政治学不应该也不可能在评价问题上持中立态度,不能将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政治学研究应着重“关于统治目标的系统的考察”,注重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肯定“规范”在经验政治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社会政治问题的复杂性与迫切性,后行为主义政治学批评行为主义政治学局限于抽象的分析和描述,使政治学与现实世界严重脱节,强调政治学必须关心人类所处的环境,关心社会政治问题,注重政治和社会目标与行为的关联。呼吁政治学者承担社会责任,将自己的特殊知识付诸改造社会的实际行动,即政治学要“政治化”。针对行为主义政治学“宁可错误,也不可含混不清”的口号,后行为主义政治学提倡“宁可含混不清,也不可于世无补”,指责行为主义政治学过分注重方法与技术的精确,狂热地追求科学主义,忽视了政治学存在的意义;认为实质性的内容比高深严密的研究方法与技术更为重要,提倡政治学要向应用性方面发展,加强基础理论和实际应用的结合,价值和科学方法的结合。在后行为主义政治学推动下,欧美政治学逐渐向政策科学过渡,运用决策分析、理性抉择、博弈论、政治心理学等方法研究可行的公共政策。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自诩为“取向未来的革命”,是“理智与道德觉悟的运动”,它并不完全否定行为主义政治学,只是在研究方向与内容上对行为主义政治学加以修正,赞同行为主义政治学要使政治学成为一门科学的主张,并在以下两点上与行为主义政治学意见一致:所有与政治有关的事物都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是对同政治有关的问题作出概括性的论述。行为主义政治学并不是一个发展完善的学说或流派,内部意见也不尽一致,但基本方向为伊斯顿所称,要使政治学变得“更有创造性和更富有想象力”。后行为主义政治学有兼容并蓄,博采众家之长的趋势。

行为主义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家努力使政治学科学化的结果。这一努力肇始于19世纪30-40年代孔德和斯宾塞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方法论。经过发展,实证主义与逻辑实证主义,成为政

治学科学主义的哲学基础。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政治学家主张采用社会学、心理学和统计学方法来研究政治,发起了“新政治科学运动”,为行为主义政治学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成为20世纪70年代前西方政治学的主流。

行为主义政治学本质上是政治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革新,其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主张以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其二,注重政治研究形式和手段的精确化、数量化,因而注重定量研究而抛弃定性研究;其三,强调以经验分析为核心内容的实证性研究,主张政治研究应该是经验性和描述性的;其四,吸收了大量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对政治现象展开多种方式、多种角度、多个层次的研究,构成了形形色色的政治学说,大大拓宽了政治学研究的领域;其六,规定自己的分析任务不在于政治的“应然”,而在于政治的“实然”,因此在政治现实性上,它表现为从技术角度看,怎样进行统治和权力分配,而不是阐明同志为何是合理的。

当代社群主义的社群概念根本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到的“城邦”也即“政治社群”。当代社群主义者基本秉承了亚里士多德、梯尼斯等的人关于社群的基本思想。桑德尔、丹尼二.贝尔、迈克.华尔采、戴维.米勒等社群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社群主义作了种种论述。[1]但是,社群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主义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的前提,是错误的或虚假的,理解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式是把个人放到其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背景中去考察。社群既是一种善,也是一种必需,人们应当努力追求而不应当放弃。正义优先的原则要求权利优先的政治学,而善优先的原则要求公益优先的政治学。因此,用公益政治学替代权利政治学,便成为社群主义的实质性主张。

20世纪70、8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重新发现”了制度分析在解释现实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形成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 制度一直是政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是,在20世纪50、60年代,受科学主义思潮和反理性思潮的影响,传统政治学开始向现代政治学转变。行为主义逐渐成为政治学的主流理论。制度被排除在主流政治学研究视野之外。 从本质上讲,行为主义政治学是对传统政治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革新。在研究对象上,行为主义以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代替传统的政策和制度;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借助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研究对象进行量化和实证分析。行为主义认为,个体的真正偏好只有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具体地表现出来;集体现象是个体行为的聚集,个人的偏好只有通过利益聚集机制才能带来最佳的效果。但是,行为主义的研究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味地强调价值中立和研究手段的科学化,使政治科学远离了现实政治生活;而从现实来看,主流学者无法应用行为主义的方法来解释世界复杂的变化,他们对60、7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和越南战争等一系列政治事件和政治现象无能为力。这就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政治理论家的反思和批判。1984年,马奇和奥尔森发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他们指出,由于行为主义的影响,作为政治生活基本因素的组织被忽略了,而实际上,组织和法律制度则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者。个体“表现出来的”偏好与真正的偏好是存在距离的,集体决策不是个体偏好聚集的结果,而是决策规则影响的产物,而且集体决策无法还原为个体偏好。他们提出用“新制度主义”观点来看待政治生活,重新复兴制度分析的作用。在政治学领域中,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与对行为主义理论的批判是分不开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放弃对制度的研究是行为主义的一个主要缺陷。“新制度主义强烈反对把行为确定为政治分析的基础要素;他们不相信行为能够为解释?所有政府现象?提供足够的基础。因为,行为发生在制度环境中,因此,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必须考虑制度因素。”[1] 而在经济学领域中,主导二战后西方国家经济实践的主流思潮是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它们使西方国家经历了战后长时期的经济繁荣。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纷纷陷入“滞胀”的困境,

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经济停滞,失业问题困扰着各国的决策者。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对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的反思,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宏观问题,政府作用、政府职能等问题进入了经济学领域。在这种背景下,一批主流经济学家开始深入研究制度、制度变迁及后果、国家和意识形态等,并得出了富有启发性的结论。例如加尔布雷斯的“制度演进 ”、诺斯的“制度变迁”和科斯的“产权理论”等,从经济学视角对制度进行研究,开拓了经济学研究的新视野,经济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研究逐渐兴起了。 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自建立之日起,就与社会制度的研究和制度变革的比较分析密切相关。社会学者一直认为制度影响着社会和经济行为。然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力图解释制度而不是简单地假定制度存在。正如维克多·尼所说:“事实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代表了现代实证社会学的主流。这一遗产是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所寻找的基础。”[2]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研究路向可能被认为是社会学中向新古典主义的转向。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扩展了古典主义社会学者和早期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学者的知识遗产,后者同样与经济学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知识交流。

新制度主义的知识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已经变成超越单一学科,遍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分析路径。豪尔和泰勒认为,在政治科学中就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新制度主义,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3]美国学者彼特斯也概括出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的各种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4]这些不同学科、不同流派的制度研究共同建构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体系。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规范制度主义。 1.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块。这种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倾向于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是为什么组织采取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又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即:(1)“组织的生态,以及把组织的生物生态模式结合在一起。”环境为组织生存提供机会并维持许多结构,如公共部门的地位可能是预算资源、法律命令、制度的政治支持和群众的政治支持形构的;(2)对组织符号和价值向度的关注超越了组织的纯功利性视角。组织符号成为认识制度行为的最佳手段。“制度是一种意义系统,制度内的组织行为及个体行为依赖于意义的注入和符号的运用。”(3)人类生活的当前实践是建立在过去基础之上的,组织实践下面隐藏着历史遗留下的价值和理解力,反映了“制度的历史和积累性本质。这些结构可能随着时间而改变,但是,它们也保留了过去历史的特征”。 (4)社会学制度主义是用制度透视组织,制度和组织实际上是同一个结构。[5] 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版、范畴和模式影响个体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个体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个体或组织寻求以一种具有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来界定并表达他们的身份。 2.历史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和政治结果的多元动因。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又是“制度的”,它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 历史制度主义力图寻求对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政治后果做出更好的解释。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结果的差异源自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和政治变量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例如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期间各国的政策差异以及欧洲各国医疗保健政策的差异等主要是由于一套政治制度的、政策制定机构的联结方式造成的。[6]某种政治结果的出现不是单一原因导致的,存在着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制度因素是推动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

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观念的分布状况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7] 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强调过去对现在的影响,即前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往往会决定和影响着后一阶段的政策方案。政治制度的变迁和巩固存在着“路径依赖”,历史制度主义在致力于发掘重大政治事件以及对人类产生相当影响的政治进程如国家与社会革命、国家建设、民主化等问题时,不仅要找出那些共时性的结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从事件变迁的历时性模式中发掘出因果关系。 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种分析路径起源于对美国国会制度的研究,关注国会的规则如何影响立法者的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首先坚持把“理性的个人”作为理论分析的起点,其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要对政治现象提供充分的解释,就必须对制度进行分析,因为所有的政治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是个人主义的。它以个人作为基本的分析单元,把制度安排作为主要的解释变量来解释和预测个人行为及其导致的集合结果;个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个体的行为以计算“回报”为基础;制度的功能在于增进个体的效用,因此,人们通过对制度的重新设计实现制度的变化。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就是某种规则,该规则界定、约束了政治行为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所采用的策略;遵守制度不是道德、义务使然,而是经过计算认为符合自身的利益,即“结果性逻辑”的结果;制度是可以设计的,其结果主要取决于所设计制度内含的激励与约束。在个人与制度之间,一方面,制度通过塑造人的行为影响政策结果,制度构成了个人的“策略背景”;另一方面,个人也塑造了制度,制度是基于个人的需要才被创造出来的,即个体通过制度的创新提高收益水平。“考虑到行为者是理性的,因此一旦对制度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需要,它就会被创造出来。”[8] 4.规范制度主义。规范制度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不是以计算回报为基础,而是以确认“什么是恰当的行为”为基础的,人们的行为是一种规范驱使的行为,即人们的行为遵循“恰当性逻辑 ”。[9]制度是政治的基本特征,制度分析赋予政治制度更为独立的角色。制度代表了制度化的价值,制度的变化来源于“价值的冲突”。[10]当规则所反映的价值与社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制度就会通过学习和适应逐渐调整。制度的变化是学习、适应和演进的结果。宏观的政策结果无法通过个体行为的还原来解释,个体行为只有纳入到组织、制度中才能得以解释。 新制度主义代表一种经验研究方法,它像关注个体行为一样关注社会政治生活的制度基础,强调制度因素的解释性权力。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承袭其学科传统,关心个体在面临集体行动时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倾向于论述制度无所不在的特质;历史制度主义则以政治学中权力与国家等传统论题作为其重新诠释的基础。各个学科的新制度主义以及新制度主义的各个流派在应用制度因素分析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有着共同的兴趣。

编辑本段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内容

(一).制度:从规则到观念、资本与规制 制度是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也是制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制度(institution)的中心含义是从拉丁语动词instituere(创立或建立)派生而来的,它表明一种已确定的活动形式,或者结构的结合。例如,政府就是制度化了的政治。传统的制度分析主要集中于对政党、议会和法庭制度等的研究,主要关注正式的制度。 20世纪后期,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内涵开始从规则转向了观念、资本与规制。 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对制度的最初理解是将其看成是一系列的规则、组织和规范等。“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

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11]这种制度定义强调的是一种关系,是一种约束。如约束婚姻的规则、政治权力配置规则、资源与收入的分配规则,货币、公司、合作社、遗产法和学校等都是制度。作为一种规则,制度通常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当制度是一种或者厂套行为规则时,这种规则就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等就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例子。[12] 制度还体现为某种结构性的安排,如组织。在政治生活中,主导着人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因素就是组织,“现代经济和政治体系中的主要行为者是各种正式的组织,法律制度和官僚机构是当代生活的支配性角色。 ”[13]国家、政党、议会和官僚机构等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安排,政治制度、政治组织在塑造个人行为动机和偏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复杂性的增强,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相互渗透的密切,制度的内涵也开始逐渐扩展开来。首先,观念变成了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影响政策发展和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变量,观念分析逐渐变成了制度发展经验性工作的重要成分。观念是“政治合作的资源、政策行为合法化的手段、政策选择结构的认知框架、政策工具和制度变迁的催化剂”。[14]在墨西哥,“输入的”和国内的合法性观念对民主化过程中政治制度化、公共行政、民主化、技术官僚政治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它们把组织和文化两者间的分裂融合起来,把文化理解成为组织所拥有的一种共同价值观和态度,理解成为惯例、符号或认知的网络,为行为提供模板,提供一个“意义框架”来指导人类的行为。文化也是一种制度。[15] 同时,制度还表现为一种资本形式。作为具备约束性的规范,制度减少了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规范体现了一个密切联系的群体或共同体中成员的兴趣和偏好。规范作为资本,支持着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和信任;一种基础良好的信仰,不会总让你在支持私人的短期收益中受损失。遵守社会群体的规范就是使规范成为一种资本形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制度在全球治理的层次上表现为一种新的形式:规制。规制是指覆盖不同领域并具有不同程度效力的协定,是一系列明确或隐含的原则、模式、规则与决策程序,行为者的期望因此而在特定领域内融合在一起。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全球规制处于核心地位,它是人类共同遵守、对全球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规范。正是由于国际规制的存在,国际政治生活才出现了一种“没有政府的治理”的新的治理体制。此外,国际政治学界也开始广泛采用制度分析的方法。阿瑟·斯坦在《协调与合作:无政府世界中的制度》一文中,把国内制度的定义扩展到国际制度,他认为,一旦国家之间产生共同的而非单个的决策行为模式,国际制度也就形成了。他还解释了国际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崩溃,建立了一种“国际制度变迁”理论。[16] 休·E.S.克劳福德(Sue E.S.Crawford)和埃里诺·奥斯特罗姆(Elior Ostrom)认为,制度包括三种基本内涵:首先,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理性个人在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的一种结果,呈现出稳定状态,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 其次,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的形势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基础上的。这种认识往往超出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规范性的义务。 再次,制度是一种规则,它认为互动是建立在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遵守这些制度,将会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17] 总之,制度或者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基本上表明了一种双向互动的制约关系,制度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人类行为也受制度的约束。宏观层面的规则包括有产权、契约、科层制和宪政规则,等等。微观层面的规则包括存在于社会团体和人际交往中的规范、工作程序、指令、纪律等。制度或者是一种组织,家庭是制度,企业、工会、政党等也是制度。制度是公民社会的普遍存在形式,它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观念或文化也是制度,长期存在的价值理念、习惯、风俗等认知网络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意义框架,约束着人类行为。现代组织所使用的规

则、规范、程序是特定文化的一种实践形态。这些形式与程序很多都应被看成是文化的具体实践模式,类似于某些社会中设计出的神话与仪式。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与文化实践模式的传播相关联的一系列过程模式的结果。即使在外表看来最具有官僚体制特征的组织也必须用文化术语来进行解释。 (二).制度变迁与制度同形性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不是泛指制度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特指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于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经济人”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主体只要能从变迁预期中获益或避免损失,就会去尝试变革制度。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制度均衡与非均衡形成了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供给是创造和维持一种制度的能力,一种制度供给的实现也就是一次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需求是指当行为者的利益要求在现有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产生的对新的制度的需要。制度的变迁首先是从制度的非均衡开始的。 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它受利益的驱使。“诱致性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由国家强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18] 诱致性变迁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新制度的供给者或生产者只不过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自然反应和回应。在诱致性变迁中,原有制度往往也允许新的制度安排渐进地出现,以保持其活力。而强制性变迁则表现出突发性、强制性、被动性,主要是因为制度竞争的需要。在强制性变迁中,创新主体首先是新制度安排的引进者而非原创者。就本质而言,诱致性变迁只是在现存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做出制度创新,即制度的完善;强制性变迁往往要改变现存的根本制度即实现制度的转轨。 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就是新制度主义学者开始关注制度同形性问题。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组织及多样性一直是诸多学者强调的重点。而保罗·迪马乔和鲍威尔则认为,现代组织在形式和实践上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一旦组织领域形成,就会产生同质性的巨大动力。而理解这种同质性现象,最恰当的概念就是制度同形性 (isomorphism),它是指在相同环境下,某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在结构与实践上的相似性。制度同形性概念是理解渗透于现代组织生活中的政治和仪式的有用工具。[19] 制度同形性包括三种基本形式: 1.强制同形性。强制同形性来源于其所依靠的其他组织以及社会文化期望施加的正式或非正式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强力、说服或邀请共谋。例如,制造商服从环境控制而采取新的污染控制技术;许多城市共同体中的邻里组织,被迫形成组织等级以获得更等级化管理的援助组织的支持等等。 2.模仿同形性。并非所有的制度同形性都源于强制性权威。不确定性是鼓励模仿的强大力量。当组织技术难以理解、目标模糊时,或者当环境产生象征性不确定性时,组织就有可能按照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塑造自己。尽管都在寻找多样性,但只有很少的变量可以选择。新组织模仿旧组织的现象遍及整个经济领域,管理者也积极找寻可以模仿的模型。 3.规范同形性。规范同形性主要源自于职业化,即大学创造的认知基础上的正规教育与合法化,以及跨越组织并且新模型可以迅速传播的职业网络的发展与深化。 正如迪马乔和鲍威尔所说,制度同形性理论有助于解释我们观察到的事实,即组织变得越来越具有同质性,同时,也能够使人们理解组织生活中常见的非理性、权力失败以及创新的缺失。[20]关注制度同形性还能强化关于争取组织权力和生存的政治斗争的观点,对相似组织策略和结构传播的考察应该是评估精英利益影响的有效途径,而对同形过程的思考也使我们关注权力及其在现代政治中的应用。

编辑本段新制度主义的价值与前景

新制度主义要解释的问题是:制度的性质以及制度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新制度主义提出

了社会科学的经典问题,即组织、结构、文化、规范、习俗是怎样构成社会行为,如何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以及怎样塑造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因为制度内涵的广泛性涉及几乎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也触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多方面,新制度主义甚至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 目前,新制度主义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界学者的视野。他们以对行为主义、新古典经济学的批判为起点,克服了旧制度学派的缺陷。在政治学领域,他们反对行为主义只注重过程不注重制度的研究,努力把制度同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整合起来,使作为政治学主要研究对象的制度问题重新回到了主流政治学家的视野,推动了行为主义向后行为主义的转变;在经济学界,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使一批著名的主流经济学家开始了对制度的研究,使分离了大半个世纪的政治学与经济学又重新结合起来,推动丁新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并为政治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路;在社会学和其他学科,新制度主义者对制度概念的扩展,突破了政治学和经济学关于制度研究的壁垒,成功地实现了制度概念的普遍化,既为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方法,也使自己的影响力和生命力得到了加强。这些都是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价值所在。 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新制度主义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新制度主义的多样性无疑大大提高了人们对政治世界的理解水平,但是,它们在显示自己独特优势的同时也暴露了相应的不足之处。历史制度主义没有建立起一套对制度如何确切影响行为的复杂理解,也很少注意到具体而确切的因果链,而正是通过这些因果链,制度才影响到需要加以解释的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注行动者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对于政治结果的决定性作用,超越了传统理论利用如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等结构性变量对政治结果的解释,但是,这种进步却是以牺牲基于相对单薄的人类理性理论的概念意图为代价的。[21] 从理论本身来看,新制度主义更多地关注制度对政策及其他政治选择的影响,而没有为制度的形成与变化提供充分的解释;其次,新制度主义各分支在方法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制度”概念的测量与验证问题;“新制度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无法证伪?的可能性,即当制度没有被遵循时,新制度主义往往辩解说那是因为制度还没有完全发展,或者说任何制度都允许某种程度的偏离,这使得?制度影响个体的行为选择?的假设无法证伪。”[22]或者,新制度主义还带有循环论证的倾向。如,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济绩效的好坏应从制度的优劣人手来分析,但评判制度优劣的标准又是以经济绩效的好坏为依据的。如此便陷入循环论证之中。[23] 虽然新制度主义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困境,但这也并不影响新制度主义对于中国问题的解释力,不管在宏观还是微观上,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制度、制度与行为关系、制度变迁、制度绩效的研究无疑会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制度建构提供有益的思路。微观、非正式制度的增量变迁最终会从结构上影响宏观、正式的制度安排,而宏观、正式的制度变革也自然会促进微观、非正式制度的变化。 百科名片

美国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就是沿着两条思维轨迹运行的,一是理论经济学学派,二是制度经济学学派。现代制度学派是在旧制度学派(19世纪的30年代)基础上产生的。由于理论发展的历史久远,加之该学派以独特的制度结构的研究方法区别于理论经济学,所以,它是值得人们十分重视的经济学学派。特别是近几年来,现代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又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探讨产权制度变迁的理论,所以,该派至今仍然是西方经济学界和我国经济学派热衷于研究的一个学派。 目录

学派简介 学术观点

? 形成过程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旧制度学派特点 ? 新制度学派形成

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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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

具体表现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结构\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的\结构分析\方法 新制度学派的规范经济学研究方法

基本内容加尔布雷思的“技术发展的必然性”理论 加尔布雷思的“两个系统”理论

编辑本段学派简介

新制度学派(neo-institutional school)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主要流派之一。 该学派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以后有较大的发展,它的前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凡勃伦、康蒙斯、米切尔为代表的制度学派。新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美国是加尔布雷思、博尔丁,在瑞典是缪达尔。 这个学派之所以被称为新制度学派,因为它一方面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以制度分析、结构分析为标榜,并主张在资本主义现存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又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新的政治经济条件,比过去的制度学派更加注意资本主义的现实问题,批判资本主义的缺陷,并提出更为具体的政策建议。它在政策目标和价值准则问题上所涉及的范围也要广泛得多。 新制度学派是在凯恩斯主义已成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新正统派,但却无法解释资本主义的多种社会经济问题的原因,并且提不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的情况下,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分析和提出论点的。这是新制度学派不同于过去的制度学派的新特点。 新制度学派同过去的制度学派一样,内部没有统一的观点,也没有本派的公认领袖人物或最有权威性的著作,该学派成员的学说几乎都是自成体系。 新制度学派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正统理论惯于使用的数量分析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这种数量分析只注意经济中的量的变动,而忽视了质的问题,忽视了社会因素、历史因素、政治因素、心理文化因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 因此,强调采取制度分析、结构分析方法,其中包括权力分析、利益集团分析、规范分析等。例如,加尔布雷思在分析当前美国经济时,就认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模式,而是由为数不多的大公司组成的“计划体系”和由众多的小企业与个体生产者组成的“市场体系”两大部分构成的“二元体系”。[1]

编辑本段学术观点

新制度学派主张必须有一个“信念的解放”,即从正统派经济学家(凯恩斯主义者)制造的“增长就是一切”、“一切为了增长”的错误思想下解放出来,建立新的价值准则,即以个人的

“独立性”和以“公共目标”为衡量尺度的经济学的新观念。 新制度学派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当务之急是改变权力分配的不平等,即限制大公司的权力,提高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在经济中的地位,使得大公司不能再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剥削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 在这方面,加尔布雷思的分析是很有代表性的。他提出,收入不平等是权力不平等的结果,所以要实现收入均等化,必须从权力均等化开始。 所谓权力均等化是指使小企业在出售或买进产品时对价格有同等的控制权,使它们的贸易条件相同。从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说,应当针对大企业和小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实行不同的政策。 比如说,政府应当对大企业实行价格管制,限制它们利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来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小企业,则不应当采取价格管制的做法,而应当鼓励小企业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产品价格的稳定性。一旦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在权力方面的差异缩小了,经济中的收入不均等的状况也就会减少。 新制度学派在批判资本主义现行经济制度的缺陷并提出自己的改革主张的同时,把实行改革的政治责任放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科学教育界和立法机构的肩上。新制度学派认为科学教育界可以在人才的培养目标方面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方面发挥作用,而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系列有助于限制大公司和保护小企业的法律,使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改革付诸实施。[1] 新制度学派有些观点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例如,它注意了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正统派所不注意或有意回避的妇女问题、家务劳动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困境问题等,它较多地揭露了垄断组织与国家机构相勾结的一些情况,它还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凯恩斯主义在理论上的错误和在政治上有利于大资产阶级的实质。

编辑本段形成过程

美国经济学家塞特菲尔德·马克描绘了新制度学派的由来,他认为,制度学派主要是根源于凡勃伦的著作和其他按凡勃伦传统进行研究的美国知识界的产物。这就是说,新制度学派是在旧制度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美国经济学的重要流派,它与旧制度学派共同构成了制度学派或制度主义。从制度主义产生以来,它一直被西文经济学界视为\异端\。但当凯恩斯主义的正统地位受到威胁后,它才受到学者们的青睐。

第一阶段

凡勃伦

制度主义的演进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的20年代,制度主义广泛传播的阶段。这是通常所说的旧制度学派,创始者为凡勃伦,主要代表人物还有康芒斯。其中凡勃伦的理论特点是矛盾的。他认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物质生产,但把社会生产仅仅归结为工艺,过低地估计所有制形式的意义,他把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归结为\机器操作\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

康芒斯

企图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用某种\改革\来解决社会问题。

第二阶段

20世纪30年代以后至战后初期的制度主义。这一时期的制度经济学家有贝利、米音斯、艾尔斯等人。他们的理论特点是具有从凡勃伦思想到新制度学派的加尔布雷思理论的承上启下的作用。例如,贝利和米音斯所著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32年)、艾尔斯所著的《经济进步理论》(1944年)被西方经济学界认为是凡勃伦旧制度经济学到现代制度经济学之间的过渡性著作或\桥梁\或\联系纽带\。第三阶段,60年代中期至当前的制度学派,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新制度学派或新制度主义。他们继承了前两个阶段经济学的基本特点,特别是受凡勃伦制度因素分析的影响,又从米音斯等人的学说吸取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开的观点。提出了整治资本主义滞胀病症的具体方案。

旧制度学派特点

旧制度学派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一,是从心理、习惯方面批判资本主义。例如,凡勃伦对资产阶级经济理论进行过许多批判。尽管他的批判没有揭露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更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但他对现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大公司和金融寡头统治的批判,有不少敏锐的、中肯的,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二,具有一定的历史主义。在凡勃伦的著作中,研究了制度的演变,包含着经济周期和危机史的实际材料。但是,他们的历史主义带有非科学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旧制度学派是以自然科学中的进化论方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用风俗和习惯来说明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形成。

新制度学派形成

凯恩斯

旧制度学派虽然在20年代到30年代中期比较盛行于美国,但是从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出版后,凯恩斯主义的盛极一时而显得制度学派备受冷落。但是时过境迁,20世纪60--70年代以后,新制度学派迥然不同。这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的扩大与生产过剩危机,社会矛盾尖锐并存的发展。这使改革制度的呼声甚嚣尘上。但是,以往的美国理论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缺乏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研究,忽略技术进步对制度演进的作用。很明显,这已经不能适应由于科学技术革命而产生的新情况,不能满足发展垄断资本主义的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学派又活跃起来,继承早期制度学派的传统,以所谓\新制度学派\的面目出现,并成为西方经济学中一个有影响的流派。[2]

编辑本段代表人物

加尔布雷思

现代制度学派或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各有一套理论,在许多细节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尚未形成一致公认的代表人物。但是,加尔布雷思是新制度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则是没有疑问的。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曾经指出:\当今最著名的制度学派人物,是加尔布雷思教授\。除此之外,还有美国的包尔丁、海尔布罗纳、华尔德等。瑞典的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在许多方

面持有与新制度学派相似的论点,所以也被列入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之内。他们的基本特点是,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都采用制度分析或结构分析说明社会经济现实及其发展趋向,而且,他们都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现状与矛盾进行了客观的揭露,提出要从结构方面来改革的设想或方案。这其中,加尔布雷思的理论代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趋向,因此在此着重介绍加尔布雷思。

海尔布罗纳

加尔布雷思是当代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是新制度学派的最主要代表。他1931年毕业于安大略农学院,毕业后去美国。历任哈佛大学讲师、普林斯顿大学副教授、哈佛大学教授。1972年当选为美国经济学协会会长。 加尔布雷思著述很多,主要有《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一种价格管制理论》、《大崩溃:1929年》等。他的许多著作至今在西方经济学界和政府决策中都有着较强的影响力。[2]

编辑本段具体表现

新制度学派对旧制度学派的发展突出的表现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其具体表现如下: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结构\研究

经济制度的变迁过程是制度主义的主要研究对象。但在对此问题的理解上,新旧制度学派有其明显的差异性。凡勃伦把制度归结为在人们主观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和习惯,并用受这种心理和精神支配的一般制度来代替社会经济制度。在他看来,思想和习惯是逐渐形成的,因而制度也有一个历史进化过程,但制度本质是不变的,改变的只是制度的具体形式;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演进,而无突变。可见,凡勃伦制度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特点是:①研究由现有社会动机决定的社会集团的行为和思想;②揭露资本主义演变的原因,考察社会发展条件的更替、经济技术和社会组织形式(制度)的演变。 新制度学派承袭了凡勃伦的基本思想,但他们不是像旧制度学派那样仅仅研究由人们的心理活动和社会习惯所决定的制度的演进过程,而是更多的去剖析单一制度结构本身的功能。对比而言,我们觉得,旧制度学派注意从纵向的角度,去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过程,而新制度学派则是从横的断面去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结构的合理性,并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弊端的揭露,指出资本主义\制度结构\变革的重要性。加尔布雷思曾断言,对\结构\本质的研究比对\增长率\数量的研究更为符合实际。制度方面的目标比\经济增长\的目标更为重要。加尔布雷思指责凯恩斯主义所作的量的分析,而推崇自己的制度分析和结构分析的方法。在新制度学派看来,制度只是人类本能和外界客观因素相互制约所形成和广泛存在的习惯。现实的\经济制度\(私有制、货币、信贷、商业、利润等等),只不过是心理现象(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反映和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人们的心理,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 由此可知,加尔布雷思的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对象,就其基本思想看,没有摆脱旧制度经济学的心理因素、法律因素对经济生活起决定作用的思想,但是就研究对象本身的解释超出了传统经济理论的范围,接近于社会学。从现象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把研究的重心从\量的增减\转移到质的方面分析,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近年来,注重西方经济学中的质的问题研究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学家普遍流行的问题。1993年诺贝尔奖金的得主、制度学派的道格拉斯·诺思就是以其卓越的制度变迁理论而占了西方经济学的上风。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制度主义的经济学家都是出自于唯心主义立场,夸大了心理因素,法律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决定作用,

于是否认了社会发展中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从本质上看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错误帆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结构分析\方法

反对古典经济学的抽象演绎法,主张制度演进的、整体的方法是制度主义的方法论特征。但是在这种方法的具体运用上新制度学派比旧制度学派要更为明显、更为彻底。 在新制度学派看来,新古典经济学把孤立的个人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方法以其均衡的、静止的分析去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外表,丢掉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各个经济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正确反映现实。加尔布雷思认为,如果追究其原因,就在于新古典理论脱离了实际的生活,把经济现实看成是静止的、不变的。因此,新制度学派主张从根本上刷新现代经济理论的方法论的基础。他们认为,由于技术不断变革,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因果动态过程\,所以经济学必须研究变化,研究过程,而不是研究静止的横断面。这就是说,对经济问题的研究要用演进的方法。 我们应当注意,旧制度经济学同样也曾用这种演进的方法分析经济问题,但是他们的特点是把注意力放在考察资本主义制度的起因,试图通过对大量的历史资料的分析,去说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但是,新制度学派在运用这种演进的方法时,他们着重注意研究60年代后由资本主义某些具体制度的剖析,寻求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改革结构\的措施,代替\新古典模式\的\均衡\的概念。 由与\结构\概念本身包含着整体的含义,所以,在对结构演进的分析中,必然会使用整体的方法。所以,新制度学派在经济研究中,应该把注意力从作为选择者的个人和企业,转移到作为演进过程的整个社会。他们强调说,经济学所讲的整体,要大于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所以研究问题不能循着相反的道路。即先研究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再来加总。例如,加尔布雷思的观点就是强调把现代经济生活当作一个整体考察,这样,人们才能更清楚地了解经济运行的规律。 旧制度学派也是反对古典学派的孤立个人行为的分析方法,但是他们并没有从整体概念去阐述制度运行中各个相关因素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注意分析整体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样,怎么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整体\概念就成为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起点。 新制度学派的所谓整体,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它往往不能用数字来表达,如\大公司的权力\这个概念,既包括经济权力,又包括政治权力,就不能用数字来计量。因此,他们反对正统经济学所采取的数量分析,而强调制度因素的分析。加尔布雷思认为,资本主义现实中所发生的问题不是宏观经济分析或微观经济分析等方法所能说明的。宏观经济学只注意总需求水平的调节,微观经济学只注意成本和价格的形成,都忽视了社会的制度结构问题,即恰恰遗漏了权力分配问题。新制度学派的这种分析方法,人们通常把它概括为结构分析法或制度分析法。

新制度学派的规范经济学研究方法

旧制度学派主张扩大经济学的研究范围,采用整体性的方法,这是同他们采用的以规范经济学为特征的研究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就是说,他们的整体研究是与价值判断有密切关系的,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一切正统派往往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小或增长快慢作为判断标准。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就是好事,否则就是不好的。而国民生产总值只是一种经济价值,它只是各种社会价值中的一种,除了经济价值以外,价值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平等、生态的平衡、人们对闲暇时间的追求等等。所以,经济增长只是实现社会价值目标之一,并且实现这一目标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例如,增加国民生产总值是以牺牲人们的闲暇时间为代价的。加尔布雷思要实现的整体制度目标不仅包括经济价值以内的目标,而且要实现经济价值以外的目标,也就是加尔布雷思所说的文化价值。而社会追求的公共目标就是经济价值和文

化价值综合起来的\生活质量\。 新制度学派提出的价值判断标准,事实上也反映了从凡勃伦以来的制度主义的一贯想法。尤其是当20世纪60年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各种矛盾更加尖锐和复杂了,社会价值判断又是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所不可回避的问题,更何况价值判断是经济理论研究中不可忽视的方法。所以制度经济学中包含着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就显得更加突出了。 新制度学派的研究方法有其独特之处。他们制度结构的整体分析和价值分析表明了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各制度因素是相互作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这种研究方法不仅在西方世界而且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是,对于新制度学派的唯心主义立场的只承认天性、习惯、风俗的演进,否认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革命飞跃。这是必须批判的。[2]

编辑本段基本内容

加尔布雷思的“技术发展的必然性”理论

当·斯密为首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一直到凯恩斯主义的兴起,西方学者往往将社会科学技术不变,作为分析经济变量发生变动的前提条件,但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三次新技术革命的浪潮,这使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分析中不可漠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于是,某些西方学者大谈起科学技术进步来,用纯技术观点看待社会的变化,提出医治资本主义病症的改良方案,在20世纪初,最典型的代表是凡勃伦,现在,新制度学派在这方面是比较突出的。 加尔布雷思的\技术发展的必然性\理论是源于凡勃伦的\技术决定论\。凡勃伦在他的《企业论》(1904年)、《科学在现代文明中的地位》(1919年)、《工程师和价格制度》(1921年)等著作中论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性作用,凡勃伦把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归结为两种主要制度,一个是满足人类物质生活的生产技术制度,一个是私有财产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两种制度表现形式不同,或者说由上述两种基本制度决定并制约着其他两种制度的表现形式。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两种制度的表现形式是\机器操作\和\企业经营\,也就是运用技术进行机器生产和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主制度。他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企业主制度靠有利的价格获取利润,限制了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因此,凡勃伦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不是和谐的、完善的,而是有矛盾、有缺陷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凡勃伦在《工程师和价格制度》一书提出一个改良方案,主张社会经济的控制权应由工程师、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组织起来的\技术人员委员会\来掌握,以代替企业经营的统治。在这个改良方案中,凡勃伦强调技术发展的特殊作用,甚至企图证明,由于技术的发展,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计划经济。凡勃伦这一观点影响到现代制度学派,在进行\制度结构\研究中,他们往往把社会技术条件看成是决定社会其他制度因素的根本因子,并依据不同的技术条件水平说明社会制度结构调整的必然性。 加尔布雷思根据这种理论基础,将美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道路视为\新工业国\转化和演进的过程,在这一演进过程中,科学技术进步起决定性作用。他认为,制度的演进和权力的转移都与\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更迭有关,而\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更迭归根到底是由于技术发展造成的。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的生产要素成为最难得或最难代替的,从而也是最重要的,谁掌握了这种生产要素的供给,谁就拥有权力。他举例说,在封建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地主是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所以地主当时是掌权的。后来,资本主义兴起了,资本代替土地而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本家是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从而权力由地主手中转到资本家手中,随着工业的发展,\资本的供给日益充裕\。于是出现了\储蓄过多的倾向\,资本不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了;另一方面,工业和技术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知识越来越复杂,专门知识成了企业成功的决定性生产要素。但这种专门知识日益感到不足。因此,

拥有\专门知识\的人便大受重视,他们因自己的重要地位而获得了\权力\,即权力转到了高级经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等所谓\专家组合\手里,而原来掌权的资本家成为\正在消失的形象\。在加尔布雷思看来,在\专家组合\掌权的\新工业国\里,不存在贫困现象,企业目标已不是追求最大限度利润,实行计划原则,阶级差别已经消失,等等。 贝尔同样从\技术决定论\出发,认为由于技术进步,现代资本主义发生了本质变化,已经成为\后工业社会\了。在贝尔看来,\后工业社会\有五大特征:①经济上从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②社会的领导阶层由企业主变为科学研究人员工③理论知识成为社会的核心,是社会革新和决策的根据;④未来的技术发展是有计划、有节制的,技术评价占有重要地位;⑤制定各项政策都需要通过\智能技术\,与此同时,贝尔认为,他们的\技术决定论\是与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某些概念有严格界限的。在他看来,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体系中一系列连贯的概念图式,这些图式是围绕所有制这个中枢旋转的。前工业化社会、工业化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是围绕着生产和利用知识的形式这个中枢而旋转的一系列的概念。只要抹煞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就会使人们相信科学技术进步将使资本主义自动灭亡。于是贝尔的结论是,不一定如马克思所说的,新社会制度必然从旧制度'孵化'出来……后工业社会的根基,应在科学对生产的影响中去寻找……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正在使资本主义消失。后工业社会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在这个社会中,私有制逐渐丧失作用,异化和非人格化的倾向正在克服,社会矛盾已经消除。因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后工业化社会以后,科技进步将决定一切领域的活动。第一,在产业结构上已从制造业转向包括商业。金融、交通运输在内的服务业为主;第二,科学研究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管理人员取代了企业主,在企业中掌权;第三,技术、经济发展规划及技术评估更加受到重视;第四,理论知识成为社会核心,是社会革新决策的依据;第五,在制定决策上,依靠新的\智能技术\。\后工业化社会\的经济运行完全由\中轴结构\(即科学知识)来组织和协调,具体说,就是由掌据科学知识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来组成的科技阶层操纵社会各经济组织的活动。 显然,新制度学派的\技术决定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后资本主义的现实。科技革命对战后资本主义经济一度出现的较快增长的确起了很大作用。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使得企业和国民经济的管理日益复杂,因此管理知识日益专门化,管理专家在经济管理中也日益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这些是我们研究当代资本主义时应给予重视的。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技术决定论\的实质错误。其表现如下:第一,制度学派的所谓制度演进是要在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并解决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诸矛盾。加尔布雷思的理论表明,他所说的制度演进就是怎样使资本主义制度更加合理化。第二,贝尔的\后工业社会\学说和\中轴原理\是要抹煞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但是,事实上,科学技术革命必然导致社会关系的革命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其他矛盾的深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其他矛盾尖锐化,一旦不能自动地改变生产关系的性质,尤其是不能自动地\破坏私有制的基础\。只要存在着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权力就依然掌握在资本家手里。新制度学派企图以技术进步、技术至上来实现趋同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这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是难以站得住脚的。是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并制约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的基本命题相对立的。所以,我们说,\技术决定论\实质是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制度的。

加尔布雷思的“两个系统”理论

任何理论的发展都要受其方法论的制约。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因素分析和整体结构分析的方法决定了他们的\两个系统\理论研究的现状。 加尔布雷思的\两个系统\理论从\权力分配\入手,做出其他一系列的论断。他认为,以现代美国经济而论,尽管它已经与100年前或50年前不大相同,但迄今为止它仍然是不完善和有缺陷的,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

贫困和环境污染等等病症仍在时时地困扰着这个\丰裕社会\,并常常使它捉襟见肘。加尔布雷思的理论就是要解释这些困惑人们的问题。他解释道,根本原因在于\权力分配\的不平衡,即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系统\。 何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系统\?加尔布雷思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包括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部分,一部分是有组织的经济,即由若干家大公司组成的经济,它实行计划经济,所以称做计划系统;另一部分由许多分散的小企业、个体生产者组成,它听命于市场,所以称做市场体系。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所发生的\权力转移\,\公司目标的变化\、\生产者主权代替消费者主权\,都是计划系统范围内的事情。在市场系统范围内,权力仍然属于所有者,企业目标仍然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消费者主权仍然占主要地位。在市场体系范围内,既不存在\技术结构阶层\也没有对需求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的稳定性\。因此,加尔布雷思认为,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模式。现代经济包括这两种模式,从而被称为\两个系统\。 加尔布雷思根据他对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分析,及其对这两种系统之间的关系的考察,得出以下四个重要论点: (1)在\两种系统\的对立中,权力分配不均衡。加尔布雷思揭露美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冲突,他认为这一冲突是组成计划系统的1000家大公司和组成市场系统的1200万家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包括3000万个农场,将近3000万个小服务性企业、200万个小商店、90万个小建筑行业、几十万个小工厂、以及其他许多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对立。简言之,就是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对立。计划系统\支配它的环境\,市场系统\一般地仍受环境支配\。不仅如此,而且\计划系统正是市场系统所服从的那个环境的十分主要的部分。它供给市场系统所使用的动力、燃料、机器、设备、原料、运输、通讯。它也供给市场系缢的参加者所购买的消费品和劳务的一大部分。它还是市场系统的产品的重要购买者--农业的情况最为突出。\加尔布雷思认为,在这种交换关系中,双方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力的分配也是不均衡的,市场系统受计划系统的盘剥,因为它必须按计划系统制度的价格来购买,而在向计划系统出卖自己的产品时,主要也按照计划系统所控制的价格,对市场系统来说,价格是极其不利的。两个系统在交换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的后果,必然是收入的不平等:\计划系统的参加者得到的是比较可靠和有利的收入,而市场系统的参加者得到的则是不那么可靠和不那么有利的报酬。\加尔布雷思接着指出,\正如在世界范围内发达的工业国家对第三世界较弱小的经济的剥削一样,在发达的工业国家内,计划系统也正在对市场系统中的小企业和小生产者进行剥削。更应当引起的注意的是,在国内,大工业对小企业的剥削机会要大得多\。这一切都源于两种系统权力分配的不均衡造成的。计划系统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融合在一起只能是造成两种系统交换的不平等。 (2)权力分配的不均衡又必然造成教育程度的不平等与阶级差异的存在。在计划系统中,权力归于\技术结构阶层\,资本家如果不掌握公司决策所必需的专门知识,他就无法进入决策集团,就被排斥在掌权者圈子之外,而缺乏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工人,也不可能被吸收到\技术结构阶层\里面去,并会日益被机器所排斥;在市场系统中,整个教育程度要比计划系统低得多,虽然这里的企业权力仍归于所有者,但由于市场系统是受计划系统剥削的,所以市场系统中的所有者仍不得不受计划系统的掌权者--\技术结构阶层\的支配。\教育制度的质量适应着(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这种差别。[2]

协商民主

百科名片

协商民主(有的译为慎议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开始关注的新领域.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

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 目录

理论 实质 形式 背景 各种理论 哈马斯理论 图书信息 内容简介

? 图书目录导论

? 第一篇 价值与意义 ? 第二篇 框架与理论 ? 第三篇 要素与实践 ? 第四篇 个案与思考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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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代议民主的上述要素已经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他们积极倡导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并相信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 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纷纷表明自己对协商民主的支持态度,像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

实质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编辑本段形式

协商民主对于欧美来讲,是正在讨论和研究的一种新的民主形式。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关注并提出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破解选举(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缺陷。因为西方的传统是以选举(票决)为民主的主要形式。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这种选举形式在西方的历史传统中早已形成。他们是在研究选举(票决)民主的不足中提出可以用协商民主来弥补其不足。对他们来讲,协商民主是新事物。 对中国来讲,恰恰

相反,中国人学会选举(票决)民主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而且现在我们还不是很成熟,还在继续完善。而中国人对协商民主是有悠久传统的。就以我们党来说,早在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之一。在政协这个机构里,各个党派、各个阶层、各个界别、各个民族、各个宗教的政协委员,都能够按照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要求,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西方协商民主还主要停留在学者层面上,还是一种民主理想,而我国的协商民主早已经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在实施,而且还在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如浙江温岭、河北邯郸的民主恳谈会就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顺便说一下,协商民主可以有多种形式,不仅仅指的是政治协商会议里的协商,还有其他许多形式。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召开公共政策听证会,比如有的地方实行的民主恳谈会,都是协商民主的形式。协商民主在中国不是水土不服,而是深受欢迎,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保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柳洪平创建。

编辑本段背景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异军突起,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承认,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多元文化主义的步步紧逼下,人们发现:“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类型,它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在希腊城邦的民主政治中,还是在现代的民主理论家卢梭、杜威那里,我们都能发现协商民主的影子。尽管人们可以把政治意义上的协商追溯到古代雅典时期,但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民主理论模式的兴起则只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一般认为,第一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的应该是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后来,伯纳德·曼宁(Benard Manning)、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等人都曾经对此做出过若干讨论。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加入使得协商民主声势大振,两个人都在自己出版的著作中提到协商民主。尤其是哈贝马斯以话语理论为基础,将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转换为偏好转换的理论,从而使协商民主真正地成为上个世纪末最引人瞩目的民主理论。其后,大卫·米勒(David Miller)、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辛格、乔治·瓦拉德斯(Jorge Valadez)等人的加入使得协商民主的研究更加波澜壮阔,成为当代西方重要的民主理论之一。 协商民主的兴起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毋庸置疑,解决多元文化带来的问题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从单一的均质社会到多元的异质社会的转化打破了普遍主义宰制下的、同质的民主文化的概念。多元现代性的挑战不仅来自复杂的公共事务,更来自多元文化领域。

编辑本段各种理论

盖尔斯顿在自由多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一种形态的协商民主,即先是宽容,后是争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共制度的合法性。盖尔斯顿明确指出:“就理论的困境来看,自由多元主义的困惑可能就在于他对公共机构的限制,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容许一些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显然是基于愚昧观念的野蛮行为,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共机构的能力;另一方面,它还可能会造成?合法权力的多重源泉?,在一定程度上分化公共机构的权力,从而引发一种危险的不确定性。然而,价值多元主义的政治意义,总是在个性的相异力量与共性的有组织化倾向之间永无休止的争论中表现出来的。” 辛格也主张通过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解决民族冲突,以基本权利为基础建立一种“公开讨论的机构”。他指出:“在这些权利都有效的

共同体中,对话就是民主过程的本质,是一种共同性的政治,而不是敌对性的政治,它鼓励和尊重个性而不是强化已处于牢固地位的异己……” 瓦拉德斯给予多元协商民主以十分高的评价。他指出:“创造公平而持久的多元协商民主是十分必要的,以此来促进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相互理解与合作,协商具有协调多元文化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少数群体政治、经济与文化自决的作用。” 塔利亦将自由民主的希望寄托于协商。他得出结论认为:“自由民主的条件是那些成员认可并据以进行合作的规则是可以根据同样对修正开放

的程序与价值进行协商、执行和补充的。” 这与其一贯主张的宪政协商方案是一致的。 哈贝马斯、泰勒将主体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对话”的关系,这种对话在民主制度设计上的体现就是“协商民主”。哈贝马斯为民主发生作用设定了前提。他认为,“民主的过程只有在达到了公认的社会公正标准要求之后,才能消灭分裂的危险。 实际上,这又把对民主的肯认寄托于文化。因为,只有文化才是“公认的社会公正标准要求”。在这里,哈贝马斯并没更多地提到权利,而是强调了认同的重要性,从而为民主的协商留下了空间。 哈贝马斯认真而详细地规定了协商民主的过程。哈贝马斯指出,在判断正义问题时,“我们努力寻求一种公平的解决办法,而这样的解决办法必须得到所有参与者(以及相关者)深思熟虑的赞同。只有在互相承认的对等条件下,通过非强调性的对话,我们才能获得这样的赞成。” 他认为,“商议和决策过程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话语和商讨的作用犹如一个过滤装置,只有那些有助于形成决策的话题和意见才能够通过?筛选?。”

编辑本段哈马斯理论

在哈贝马斯那里,协商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共识形成的过程,也即民主的过程,这被米歇尔曼视为法理发生学。哈贝马斯认为,由于基本原则的差异,这一过程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可能,同化共识、交叠共识、协商共识是其中最典型的三种方式。 第一种可能即所谓的同化共识,即:“只要任何一种正义观念都不可分割地为某种特殊的善的概念所浸染,那么,即使是在判断正义问题时,我们也不可能超越我们自己的自我理解和世界观所确定的视角。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不同背景的人只能以同化的方式达成一致,或者是他们放弃自己的标准为我们所同化(罗蒂),或者是我们放弃自己的标准而皈依他们的(麦金泰尔)。” 应该说,同化共识更强调文化的转型与替代,适用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明的过渡。 另一种可能是交叠共识。哈贝马斯以罗尔斯为代表指出:“如果我们考虑到?现代?世界观的多样性,由于其内在的普遍主义潜力,它们是能够互相宽容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指望在政治正义问题上达成一种重叠的共识(罗尔斯)。” 交叠共识更适合亚文化多元区别并不是极端的情况,寻找多元文化交集,从而形成共识,并在这一基本共识上建立民主政治是自由主义的一贯主张,在英美文化中更为典型。 在这两种可能之外,哈贝马斯更推崇协商共识。即“相对于各自的自我解释和世界观,每一方都参照一个共同接受的道德视角,在话语的均衡状态(和互相学习)的条件下,这种道德视角要求各种视角不断地消解自己的中心地位。” 协商民主仍然是一种基于自由主义的民主。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实现多文化共存的途径仍然离不开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然而,现代宪政民主对文化多元的复杂现实缺乏应对性,如果不加以改造,多元文化主义的诉求亦很难得以满足。因此,现代宪政民主必须更新其制度形式从而适应多元文化主义的要求。包括罗尔斯、哈贝马斯、金里卡、盖尔斯顿等人在内的所有政治思想家均表达了这样一个愿望。 协商民主强调了协商与对话在解决多元文化背景下民主问题的重要性,但对于协商的过程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塔利阐释了一种文化间的对话,这一对话是以共识的自由与协商原则、平等对待以及相互承认等一系列内容组成的,在那里,参与者能从他们歧异的文化和政治传统出发创制一个共同的政体。 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则提出了一种“复杂的多元文化对话”(complex multicultural dialogue)

的模式,把个人视为公民社会内部文化交流与竞争过程的核心。 海库·帕瑞克(Bhikhu Parekh)设想了一种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对话。他为这一对话设定了一个起点,一个是社会中“可操作的公共价值”(operative public values),另一个是文化间评估(intercultural evaluation)的产出过程。 在协商民主模式中,哈贝马斯以协商民主为核心的宪法爱国主义的解决方案十分引人注目。哈贝马斯以自由主义的宪政框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多元文化主义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哈贝马斯认定:“我们必须把民主过程植根于一种“宪法爱国主义”之中。” 这样,哈贝马斯就将多元文化的解决寄托于所谓的“宪法爱国主义”。在他看来,每一个民族国家对宪法原则的解释,都是从自身的历史经验语境出发的,因此,它能做到在伦理上保持不偏不倚。 宪法爱国主义构成了哈贝马斯合法的法律秩序的重构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合法的政治法律制度都需要以宪法为基础展开。哈贝马斯指出: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的首要特点是相信:“能够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创造并维护一种超越所有差异的共同的公民意识,这个特点就是所有的人都共同依据承诺平等权利的普遍主义宪法原则。” 哈贝马斯指出:“任何一个群体,如果要把自己建设成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成员构成的法律共同体,就必须作出一个原初决定。为了合法地通过成文法调节他们的生活,他们进入一种共同的实践为自己制定一部宪法。制定宪法实践的意义在于共同探求并确定参与者必须互相承认为公平和有效的权利(在上文所说的前提之下)。因此,这种实践要依靠两个先决条件:以成文法作为有约束力的调节规则;以话语原则作为理性的审慎协商和决策的指导原则。” 以宪法爱国主义为基础,哈贝马斯从哲学角度分析了移民与政治认同的双层同化。即: “(1)赞同解释视界范围内的宪法原则。解释视界是由公民的伦理—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和当地的政治文化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认同接纳社会中公民自主制度化以及公开使用理性实践化的方式和方法; (2)再进一步的同化就是要做好文化适应的准备。这种适应不光是外表熟悉,而且要深入体会当地的生活方式、文化实践以及文化习俗;这种同化贯穿到了伦理—文化一体化层面之中,所以相对于(1)中所要求的政治社会化而言,这种同化对于移民传统文化的集体认同产生了更加深刻的影响。” 哈贝马斯试图以其协商理论为基础,以宪法爱国主义解决多元文化冲突。在他那里,宪法爱国主义的伦理内涵一方面不能有损于法律制度对于亚政治层面上的伦理共同体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它还必须加强多元文化社会中彼此共存的生活方式的多元性与同一性特征。在这里,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在亚政治层面保持伦理共同体的中立性,公民的总体性就不再是由某种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来加以维持,而只是由有关合法的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来加以保证。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民要在政治上保持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同拥护的合理信念,即“政治公共领域中交往自由的发挥、解决冲突的民主程序以及法治国家对于统治的引导,都为约束非法权力和确保行政权力体现所有人的利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样,在文化与制度之间就达成了这样一个良好的互动,即“普遍主义的法律原则表现在一种程序主义的共识之中,而这种共识从宪法爱国主义角度来看又必须扎概到各种特定的政治文化的历史语境中去。”

者简介] 朱德米(1972— ) ,男,江苏盱眙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博士生,苏州大学公共管理系教师,主要从事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

[关键词] 制度 新制度主义 行为主义 政治学

[摘 要] 新制度主义是在批判行为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反对把个体行为作为政治学研究的中心,重视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新制度主义内部“分化”成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资产阶级进行政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政治制度,所以当

时的政治学关注的主题是政体。从洛克到孟德斯鸠再到托克维尔,都把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研究的主题。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搭起了政治制度的整个架构。政治制度步入稳定的发展时期,政治学关注的中心开始从制度转移到公共政策上来。政治生活中的矛盾和斗争已不是集中在建立何种政治制度上,而是采用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正是由于这种深刻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50、60年代,行为主义逐渐成为政治学主流理论。人们对正式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的重视,没有关注到对政治现实和政治行为的研究中去,被视为传统政治学的一个主要缺陷。行为主义倡导政治科学的研究以政治行为为中心,注重对个体的政治心理、动机研究,注重对政治现象的定量化研究。制度开始被排除在主流政治学研究的视域之外。

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行为主义革命在进行了近30年后,仍旧无法实现最初宏伟的学术“抱负”,由于受到经济学界同行们对制度研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鼓舞,政治学家开始再度关注制度,把制度纳入了当代主流政治学理论视野。始于亚里士多德的从制度入手研究政治现象的传统,终于在此时上升到理论高度,形成了一个理论流派———新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 ,new institutionalism)。瞻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在1984年的《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揭开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的序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作为一个理论流派的新制度主义日益成熟。有的学者把新制度主义在当代政治学发展概括为一场类似库恩所说的“范式革命”。有的学者则说“我们现在都是制度主义者了。”

新制度主义在当代的兴起,不仅表现在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包括制度的涵义、构成、起源、变迁,行为与制度的关系、制度与文化的关系等主题) ,而且还把新制度主义理论运用到公共管理、治理、公共政策分析、比较政治学、国际关系,以及欧洲一体化研究中。从当代政治科学主流的杂志所刊登的学术论文来看,制度主义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科学界一个热点。

一、新制度主义兴起的知识基础

新制度主义对行为主义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行为主义的偏好假设发问。对行为主义者而言,个体的“真正”偏好不可能直接“查明”,必须通过一个人的行为才能揭示出来。制度主义者认为个体的“表达出来”的偏好和“真正的”偏好之间是有区分的。其次,行为主义者认为集体现象是个人行为的聚集,个人偏好经过有效的利益聚集机制能带来最佳效果。制度主义者对聚集概念的本身提出疑问,认为政治决策不是建立在个体偏好集聚的基础上,而是决策规则直接影响到政治后果;同样集体决策不能还原为个体偏好。他们指出:比如在选民的偏好和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上,公共政策的形成不是无数选民偏好的聚集,而是通过规则制定出来的。

为了使批判深入到行为主义理论的“内核”,马奇和奥尔森担当起了对在行为主义影响下的政治科学理论进行“清算”的任务。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他们指出,如同经济生活中厂商、社会生活中各色组织主导各自领域一样,在政治生活中正式组织、法律制度等也主导着这个领域。但是由于行为主义主导“天下”,政治生活中基本因素的组织却被忽略了。他们认为当代政治科学的特征主要有:情景主义(把政体看作是社会整体的一个部分,并且拒绝把它们区分开来) ;化约主义(把宏观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体行为结果的汇集) ;工具主义(仅仅从对资源分配的决策的视角来看待政治,忽略政治在围绕符号、仪式、典礼的意义发展上的作用) ;功利主义(把政治行为看作是源于自我利益的算计,而不是源于责任和义务) ;最后是功能主义(历史被一个为达成唯一的合适均衡的有效机制所决定,而忽视了历史的无效率的一面)。

马奇和奥尔森在把行为主义影响下的政治科学基本理论的“内核”的弊端揭示出来的基础上,提出用“制度主义”观点来看待政治生活。他们强调政治制度具有相对自主的特征;强调历史过程的复杂性和历史具有无效的特点;强调政治生活中意义和象征性行动。他们认为政治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和要求的集体行动者,不只是社会力量的简单的反映,直接影响到政治活动的结局。

新制度主义者拒绝行为主义理论,以及在行为主义影响下的多元主义理论(类似上述的背景论)、功能主义、结构主义,还吸收了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政治和社会理论。如“回归国家学派”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组织理论(group theory)、学习理论(learning theory)、符号互动论( symbolicinteraction theory)和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

制度引起政治学者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经济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度重视制度研究。尤为突出的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所取得的成功,他们不仅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而且成为主流经济学理论之一。这些成果鼓舞着政治科学研究者把制度纳入分析的视野中。政治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尽管注意到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在建构理论框架时,还是从制度经济学中借鉴基本概念、术语和方法论,诸如制度的含义、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等。由于学科间交融是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趋势之一,制度分析范式也体现了这种努力,它们构成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另一个理论来源。

从制度入手,在政治学中不是一个新的现象,那么它们为何又表明自己是“新制度主义”呢?它们与老制度主义有何区别和联系呢?新制度主义者认为二战之前的制度主义研究主要太重视政治结构、法律框架和程序规则等,过于注重描述性,常常用静态的眼光看待制度而忽视制度的动态运作过程。学者朱利娅·布莱克(Julia Black)认为新制度主义力图把老制度主义关注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行为主义关注政治行为两者结合起来。①新制度主义的“新”体现在既关注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又吸收行为主义的动态、过程、定量化的研究方法。这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基本特点。

二、新制度主义的主要流派及其最新发展

正因为新制度主义有这些理论来源,所以在其内部也造成“分化”。该领域的众多学者都认识到不存在着一种“制度主义”,而是多种。最著名的为后来学者大体上沿用的分类是彼得·霍尔(Peter A. Hall)和罗斯玛丽·C. R·泰勒(Rosemary C. R. Taylor)在1996年的英国《政治研究》上发表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中提出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和“社会学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此外还有的把新制度主义简单地分为两类: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批判地吸收了结构———功能主义一些观点,吸收了比较政治学中有关政治发展理论。冠之以“历史”,因为这一学派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工具理性,手段———目的的算计)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之所以又是“制度主义”,因为他们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斯科克波的《国家和社会革命》就是其典范。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等,它们包括宪法规则、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行动主体。埃文思等人在《回归国

家》一书中认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者,国家具有自主性和能力(the autonomy and capacity of states)。历史制度主义在早期主要是反对多元主义政治理论,批判多元主义者所持的个体偏好经过转化机制可以通过利益团体、政党等形式表达出来,并进入到政治过程中的观点。认为集体行动者、制度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它们塑造着利益的表达;宪法和政治制度、国家结构,政策网络等构成了政治过程。他们关注的是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国家、政治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团主义(corporatism)和回归国家学派是其主要理论代表。历史制度主义近来的发展主要有查尔斯·梯利(Charles Tilly)把社会学和历史发展结合起来,代表著作是《社会学遇到历史》;斯科克波把政治社会学的研究从以社会为中心转向以政体为中心,其代表著作有《:历史社会学中的想象和方法》和《国家与社会革命》。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吸收新古典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的假设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有关制度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理论,其主要分析工具有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等理论。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有着特别影响的理论有:威廉森(williamson)提出的特定的组织形式是努力减少交易成本的结果;诺思的制度发展理论;米尔格罗姆(paul milgrom)普拉特(Pratt)等人的委托———代理理论。这个流派主要起源于对美国国会制度的研究,关注国会的规则如何影响到立法者的行为,主要代表著作有马修D.麦卡宾斯(Mathew D. McCubinns)和特里·沙里文(Terry Sullivan)主编的《国会:结构和政策》、加里·考克斯(Gray Cox)和麦卡宾斯的《立法利维坦》。近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关注的领域有:运用博弈论来分析民主转型、欧洲一体化中的制度改革、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间组织的崛起和衰亡。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组织理论的一个分支。这个流派大体上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传统的组织理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认为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效率是组织建立的一个主要原则,它们体现了手段———目的逻辑。而文化与组织是完全不同的,其逻辑是与特定情形适宜,即符合一定规范。社会学制度主义挑战这种区分,认为现代组织所使用的规则、规范、程序是特定文化的一种实践形态。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制度与文化是一对同义词。因而,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是为什么组织采用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又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这个流派主要代表著作有:马奇和奥尔森的《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保罗J .迪马乔(Paul J .DiMaggio)和沃尔特W.鲍威尔(Walter W1Powell)主编的《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约翰W.迈耶(John W1Merye)和W. R.斯科特(W1R1Scott)的《组织环境:仪式和理性》等。近年来,社会学制度主义关注的领域有:东亚与拉美的比较、美国与欧洲国内政策的差异等。

尽管,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都承认他们内部存在着上述分化,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分歧被扩大了。他们认为既然都统一到“新制度主义”名目下,内部的分歧只是反映了从不同的视角来研究制度,或者是反映了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德国康斯坦次大学的学者埃伦M.艾米古特( EllenM1Immergut)把新制度主义归结为历史制度主义一种,而理性选择理论和组织理论则是构成其理论的基础。③ 美国匹兹堡大学的西蒙·赖克(Simon Reich)在《新制度主义的四副面孔:公共政策和一种多元主义观点》一文中,从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公共政策出发,认为新制度主义内部的分歧只是反映了不同领域的公共政策对制度的需求,差异只是反映了制度作用的领域不同。④这些不同的观点更有助于我们认识新制度主义政治理论的复杂性。

三、新制度主义基本观点

何谓“制度”?这是了解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制度的理解与其他社会科学,如制度主义经济学等,比较相似。典型的看法有:休·E. S.克劳福德(Sue E. S.

Crawford)和埃里诺·奥斯特罗姆(Elior Ostrom)在《制度的语法》一文中把对制度的看法归纳为三种: (1)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理性个人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的一种结果,呈现出稳定状态;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2)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的形势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基础上的。这种认识往往超出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规范性的义务。(3)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观点建立在认为许多所观察到的互动建立在一种共同理解基础上,如果不遵循这些制度将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

简—埃里克·莱恩(Jan—Erlk Lane)和斯瓦特·厄斯桑(Svante Ersson)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绩效和结果》一书中详细讨论了制度的含义。他们认为从个体主义看,制度是规则,规则指导行为。制度约束行动者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制度是互动个体之间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设置;或者说制度是一种寻租机制(rent———seeking mechanism) ,如此等等。从整体主义看,制度是组织。既然组织被认为是行动的角色,那么制度将不是规制行动者活动的规则或规范,而它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角色。他们以下棋为例,指出在下棋的过程中,棋手的每一步都受制于下棋的规则(制度) ,都受制于对手的走哪一步棋。规则约束着棋手对替代战略的选择,对手的行为构成互动的一个基础。因此,下棋是将行为和规则都制度化了。它本身也是一个组织,是由竞争性的对手的组成。

对制度更为全面的理解来自彼得·霍尔和罗斯玛丽·C. R.泰勒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他们通过三个学派的比较指出,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成为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惯例、规范和风俗。其范围涵盖从宪政规则或科层制中执行的标准程序到影响工会行为的习惯和风俗。一般而言,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与组织或由正式组织内颁布的规则、在组织内传播的风俗联系在一起。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成为影响到结果的规则,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类似与“囚犯困境”或“公用地悲剧”之类的集体行动的难题。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定义比政治科学家所理解的更为宽泛。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这些意义架构指导人类的行动)。它们把组织和文化两者间的分裂融合起来,把文化理解成为组织所拥有的一种共同价值观和态度,理解成为惯例、符号或认知的网络,为行动提供模板,提供了一个“意义框架”来指导人类的行为。这个定义推翻了传统在制度和文化上的分裂,把文化也定义为一种制度。

从新近的有关新制度主义的文献来看,大抵上都认为“制度”的含义是多种的,不存在对“制度”单一的看法。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对制度的看法主要有:个体主义(原子论) ,整体主义。从个体主义(原子论)出发的制度主义认为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诸如制度之类,都可以从个体行为来解释。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的追求,社会系统及其变迁都源于个人行为。因而制度是个体互动的一种结果,不管是出于战略设计还是自我利益最大化,都假设个人行为先于制度。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是它的最典型一种对制度的认识。整体主义认为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整体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的行为,个体的行为应该从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整体(制度)来解释,个体只有放在整体中才有意义。它关注对个体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的作用,集中考察了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等)如何影响到个体的行为。制度先于个体,它影响到个体的偏好的形成和利益。整体主义看待制度的方式最典型的理论是社会学制度主义。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制度可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外在制度是设计出来,并依赖正式的,有组织的机制来实施。内在制度包括了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习惯、习俗、文化等形成的认知网络,被内化于个体或组织行动中,其特点是实施依靠自律,不需要第三方的强制执行。外在制度包括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及历史制度主义

中的各种正式规则、各种指令和程序性规则等,其特点是由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并需要第三方来实施。

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是新制度主义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

对“制度从何而来”的问题,新制度主义提供了两种答案。(一)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解释。政治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有序的社会的支撑物,约束着各种自利的行为,约束着各种机会主义者。它认为了解制度的存在须从制度所承担的功能入手,即制度X(结果)的存在因为它承担功能Y。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是其代表。制度是理性的行动者之间解决集体困境的结果,它是一种理性设计的产物。制度构建过程具有高度的目的性和工具性特征。制度创建的过程类似在自然状态下,相对平等和独立的个体之间自愿进行的契约签定。

(二)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解释。它吸收开放系统变迁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制度变迁理论假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保罗·皮尔逊(Paul Pierson)是其代表。为了对功能主义的制度设计进行批判,他撰写了《设计的局限:解释制度的缘起和变迁》一文,他认为功能主义只阐述了当前制度为什么能存在和持续下去,没有对制度如何来的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尤其是无法解释为什么政治生活中存在大量低效制度。功能主义的解释主要存在着如下几点不足。首先是制度设计者在构建制度过程中并非都按照工具主义来行动的,有时制度设计者还要与规范、文化、意识形态等相适宜。如组织采用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其目的是制度能提高组织的合法性而不是提高效率。换言之,这种制度形式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下更有价值,尽管它可能是反功能的,甚至是低效的。用马奇和奥尔森的话来说是“社会适宜逻辑”(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对“工具逻辑”(logic of instrumentality)。其次是在现代任期制下,制度的设计者受制于一定期限的限制,他们往往不能关注到制度的长期效果。由于时间的限制,设计者无法预测到制度在长时段中的全部功能,也就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最后是制度的效果常常可能是超出设计者预料之外的。这是由于设计者本身的理性局限以及他们也可能会犯错误造成的。

在此基础上,皮尔逊在《回报率递增、路径依赖和政治学研究》一文中,提出用路径依赖来解释制度的起源和变迁。他依据在开放系统的运动中,在系统的分叉点或临界点上的微小的涨落都可能对系统造成巨大变化的理论,并吸收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所揭示的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易于形成一种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的观点。他认为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不同,由于在政治过程中缺乏类似市场那样强有力的竞争机制,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不足和学习其他制度的愿望不强烈。在政治生活中,明显地存在着抵制制度变革的现象。由于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所以最初所选择的制度(政治生活变化的分叉点、临界点) ,在回报率递增机制作用下,形成了自我强化的路径。再加上政治生活中制度密集,政治权威和权力具有非对称性特征,政治生活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和政治制度是维持现状的基础,政治制度的变迁比经济制度有着更强的路径依赖。皮尔逊对政治生活变化中的分叉点、临界点上的制度选择非常重视。他认为这是决定政治制度质量的关键。与功能主义把目光定在眼下不同,路径依赖的解释把注意力集中在历史上,认为制度的变迁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而非设计的产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功能主义的解释偏重于当下制度动态的运行,为变革制度寻找到理论依据。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各国一般都把人员精简、机构合并和职能转变作为行政改革一个手段,借以调整国家行为。这就是建立在功能主义对制度变迁的解释基础上的,而路径依赖的解释偏重于对制度史的解读,寻找各国政治制度不同和质量差异的原因。当代比较政治学从制度入手,解释各国政治发展道路的不同,也就是建立在这种解说基础上的。

四、结 论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日益兴盛,大有成为政治科学一种主流理论的势头。它们对行为主义政治理论所持的批判,反对用原子论来解释政治现象和政治过程,重视制度安排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张政治制度引导政治行为,自有其突出的成就。更难能可贵的是它们在批判自由主义影响下的功利主义、行为主义时,十分重视制度、程序本身的实质性正义。它们从托克维尔把地方政治制度作为对抗专制主义的一块堡垒、韦伯把议会对抗官僚专断的制度屏障和罗尔斯把“无知之幕”的设计作为正义的程序保障中吸取“养分”,避免了像行为主义者那样让政治学“误入歧途”。

但是,新制度主义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内部所分化的三个流派,在对政治现象的解释上都存在着不足。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其基础建立在个体动机假设上,尽管注意到行动者战略互动在决定政治后果中的作用,把政治现象从社会经济发展、教育等结构上的解释推动到一个新的领域。但是它却无法解释一些内化的规则,如一个人在红绿灯前,周围无人的情况下,仍然遵守交通规则这些现象;以及无法解释在政治生活中大量无效率的制度存在的事实。历史制度主义把国家作为一个行动者和分析的单位,认为国家具有自主性,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提出国家能力等概念)。但是由于它太过于注重宏观过程,因此无法揭示出制度创建和变革过程中存在的利益之争和权力之争。社会学制度主义对政治生活中大量的无效率的制度的存在很有解释力,但是由于它们把文化也作为一种制度,使其在解释政治现象时很难进行定量化研究,带有相当的模糊性,与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趋势相逆。因此,新制度主义要取得发展必须解决这些流派存在的缺陷。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内部,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共识。如制度的含义、制度的变迁等,说明了内部整合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一个成熟的理论需要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才能提高其解释力。行为主义的失败就是明证。

(二)新制度主义要取得发展必须关注到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所存在的差异。大量借鉴其他学科的概念、术语、理论很可能忽视政治制度本身的特征。学科的融合是建立在学科分化和各个学科高度成熟基础上的。政治学与其他学科相比尚不成熟,因此制度范式在研究政治现象时,存在一个学术转换过程。皮尔逊在《回报率递增、路径依赖和政治学研究》一文进行了一个成功的转换。同时,由于政治生活中的制度高度密集、制度构成的复杂性和制度间关系的庞杂性对运用制度研究政治现象提出了一个挑战。

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而言,制度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邓小平同志通过对“文革”的反思,提出加强制度建设,这与国际政治主流政治学在80年代以来的发展是一致的。如何借鉴新制度主义理论,如何将其与中国政治发展实践相融合,是研究新制度主义的中国学者面临的任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j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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