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江府发 2008 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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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发〔2008〕4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舟白镇、正阳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除正阳、舟白外的其它镇、乡)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3、4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因规划林木保留,对林地征收而对林木不予砍伐的木材蓄积补偿:(1)幼龄林每亩补偿3000元(人工林10年以下,天然林20年以下);(2)中龄林每亩补偿3500元(人工林10年以上,天然林20年以上)。

因林地被征收需砍伐的林木的木材蓄积不予补偿,其林木由所有权人凭证砍伐。

(三)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市上有关规定补偿。

二、调整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内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7〕75号)文件执行。

(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按每人30平方米划地自建房安置或自选址自建房安置。

1.对划地自建房安置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费,发放时间自房屋拆迁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施工建房后六个月止,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

2.对自选址自建房安置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按审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场地平整补助,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

不属住房安置对象或按规定程序审批自选址建房安置的,其被拆迁住房按规定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三、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的,剩余土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原承包户签订代耕协议,委托其代耕。

四、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按规定上缴,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

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土地被征收后的农转非人员家庭,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8〕66号)执行。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和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黔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黔府发〔2001〕40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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