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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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0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 2

第二章 业务流程图 ................................................................................................... 5

第三章 名录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 8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 18

第六章 现场核查管理 ............................................................................................. 21

第七章 分类管理 ..................................................................................................... 31

第八章 档案管理 ..................................................................................................... 33

第九章 罚则 ............................................................................................................. 34

第十章 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 ................................................................................. 35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 38

附件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 40

附件3 进口付汇登记表 ............................................................................................ 44

附件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 45

附件5 现场核查通知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考核分类通知书 ............................................................................................ 46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企业版)

第一章 概述

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

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外汇短缺时期,

制度的相关设计与当时的宏观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发挥了

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规体系的调整,

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急剧增长、外汇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

原有制度的管理成本不断加大,管理方式及手段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强

贸易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监管的要求也存在相当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

(一)以“一一对应、逐笔核销”为主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

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现行管理方式一方面使得外

汇管理工作人力占用严重,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核销手续较为繁杂,

管理缺乏灵活性,给企业造成不便利。目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进入快速

发展阶段,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呈几何级数增长态势。在此情况下,经常

项目贸易外汇管理工作暴露出人力占用严重、工作压力过大等问题。当前,

全国外汇局机关中核销人员已占到30%以上。同时,在旧有的管理方式下,

核销流程中仍保留着大量手工操作,而且在日常核销业务操作中存在不能

结合实际灵活解决问题的现象,如对企业的考核缺乏灵活性、不能针对不

同的贸易方式进行相应调整等。

(二)核销制度以“资金流出”管理为主的管理思路,不能适应国际收

支均衡管理的要求。现行核销制度最初是将防止逃、套、骗汇和截留外汇

于境外作为其最核心的监管目标,这是与当时我国外汇短缺的宏观经济形

势相适应的,但当前外汇形势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资金大量净流入的情

况下,以“资金流出”管理为主的管理漏洞日益突现出来,不能适应国际收支

均衡管理的要求。

(三)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核销制度的管理难度日益增大,

管理效果也越来越不明显。过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保持真实性审核的要

求,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防范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资金通过经常项目项

下流出和流入,实现“隔离”功能。近年来,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明显加快,目前我国已经有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实行了可兑换或只有

较少限制,严格管制的不到20%。面对资本和经常资金相互融合的趋势,核

销制度的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其实施“隔离”的管理效果也越来越不明显。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

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0年 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推广

实施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具

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进口单位付汇后按规定期限到货,进口到货后按

合同约定付汇。

2.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以下简称名录)。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

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

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

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3.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进口付汇时,银行无需通过“中国电

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4.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核监测预警,

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进口单位应

按有关规定,协助、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

5.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

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

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改革的主要特点

改革后的进口付汇管理制度将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

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其主要特点为:

1.制度创新。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

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充分体现了“转变管理

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简化操作程序”的工作理念。

2.注重便利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着重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

汇手续,降低进口单位成本,方便进口单位经营,使合规进口单位的正常

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从进口单位的角度,将感受不到外汇局对其进

口付汇等相关业务“管理”的存在。

3.风险可控。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

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加大对“B类进口单位”

和“C类进口单位”现场核查力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同时,

对违规业务和相关进口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章 业务流程图

改革后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流程图:

6

第三章 名录管理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包括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和

名录注销。进口单位名录信息由外汇局统一、实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一、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附件1):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

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

理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

内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进口单位辅导

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

二、名录变更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

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

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从名录中将其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

证明文件);

(三)进口单位连续两年未发生进口及付汇业务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按照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

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四章 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进口付汇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

合法的交易基础。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金流向填

写核查凭证,进行付汇核查信息申报;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

付汇业务;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登记及逐笔报告业务。

一、进口付汇业务管理范围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

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

(三)其他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二、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效凭

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

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帐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

汇划转凭证;

(二)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

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

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

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

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

理进口付汇;

(五)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

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

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提交出口合

同、收汇凭证;

(七)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

算方式提供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八)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金银条、块、锭、粉,金银

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

废液,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进口单位,除依据不同结算方

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工

商营业执照;

(九)属于经营租赁且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代码1

500)”、“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代码1523)”、“租赁征税(贸易方式

代码9800)项下的对外付汇业务,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

外,还需提交租赁合同、进口报关单等交易凭证。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依据规定

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见附件3)办理付汇。

(十)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

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付

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

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

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三、进口付汇核查信息填写

(一)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

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

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

款/承兑通知书》;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

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进口单位在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

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准确填写相关要素:

1.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

付汇”;对于一笔付款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款的,

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标注为“是”。

2.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准确填

写交易编码。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的,应按照“贸易从大原则”,

无论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将贸易项下支付金额填写在交

易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对于一笔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

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

填写次大金额。

3.应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

“退汇”及“其他”交易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

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4.应当根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

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

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

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注意事项:进口单位

应准确填写“最迟转运日期”,否则会影响总量核查效果。)

四、进口代理业务管理

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

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购付汇。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代

理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

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汇局办理货物信

息变更手续:

(一)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进口;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管理

(一)进口付汇登记的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

业务登记手续: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2.“C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办理登记的业务。

(二)进口付汇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登记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

外,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

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

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

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

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

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

理进口付汇;

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

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C类进口单位”不得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的付

汇登记。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

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进口单位凭外汇局出具的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

表》(见附3),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

六、进口单位逐笔报告管理

(一)逐笔报告的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日期

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1、“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2、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

进口付汇;

3、进口退汇;

4、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5、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

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

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二)逐笔报告提交材料

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

式,审查相应凭证);

4、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

5、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

6、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逐笔报告操作流程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逐笔报告业务。

1.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

(1)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如下

图所示:

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报告表,如下图:

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登记单证的编号,系统自动显示对应

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物信息、进口项下收汇逐笔信息。信息录入完成

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逐笔报告表的填写。

勾选【报告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

打印报告表,并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审核手

续。

报告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

2. 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

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报告手续。

贸易方式为“不得对外售(付)汇”报关单的报关数据,不得用于逐笔

报告;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

进行总量比对,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外汇局可根据地

区进口付汇监测情况,随时动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臵

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

分析,实施风险预警,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一、进口付汇非现场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总量核查、多到货金额以及多付汇金额等情况;

(二)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汇总量核查情况;

(三)进口退汇、进口贸易融资、预付货款以及代理进口等情况;

(四)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跨国公司以及关联进口单位的付汇情况;

(五)资金流与货物流趋势变动情况;

(六)进口付汇规模、结算方式以及国家/地区流向等情况;

(七)进口货物规模、贸易方式以及海关价格申报等情况;

(八)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国家/地区偏离度等情况;

(九)其他应实施监测预警管理的情况。

●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是指进口到货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

●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差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

额;

●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是指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同期

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付汇金额的比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ii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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