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滇东第二发电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S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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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滇东能源公司 滇东第二发电厂管理制度

DDE2-2010-SC04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0-05-01 发布 2010-05-01实施

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 发 布 DDE2-2010-SC04

前 言

本标准为规范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而制定。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提高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起草编制。

本标准由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李光辉 本标准审核人:王乾坤 本标准审定人:马文欣 本标准批准人:王桂胜

本标准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1日 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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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提高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预案和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等;

(三)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 分类

主要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的生产和销售。

对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定义,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十六种。

(一)事故灾难类 1、全厂停电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4、重大设备、设施事故 5、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6、重大火灾事故 7、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会安全类 1、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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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3、重大涉外事件 4、重大金融事件 5、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自然灾害类 1、重大地质灾害 2、重大气象灾害 (四)公共卫生类 1、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 2、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为应对四大类十六种重大突发事件,厂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1、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设备、设施事故应急总预案及以下现场处置预案: (1) 炉大面积结焦应急预案 (2) 轮机大轴弯曲应急预案 (3) 粉系统爆炸应急预案 (4) 电机组超速事故应急预案 (5) 电机组轴系断裂事故应急预案 (6) 炉汽包满、缺水事故应急预案 (7) 机组烧瓦事故应急预案 (8) 轮机叶片断损事故应急预案 (9) 生产调度通信中断应急预案 (10) 火电厂水淹泵房应急预案 (11) 发电厂电气设备污闪事故应急预案 (12)热工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2)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及以下现场处置预案: (1)生产性急性中毒应急预案 (2)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3)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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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5)烧伤、烫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6)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7)溺水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8)窒息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9)火灾事故应急总预案及以下现场处置预案: (10)变压器火灾应急预案 (11)发电机火灾应急预案 (12)油系统火灾应急预案 (13)燃油区火灾应急预案 (14)输煤系统火灾应急预案 (15)控制室火灾应急预案 (16)电子设备间火灾应急预案 (17)电缆火灾应急预案 (18)档案室火灾应急预案 (19)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

(20)发电厂电网分列孤岛运行应急预案 (21)储灰场溃坝应急预案

(22)发电厂应对电网稳定破坏专项应急预案 (23)发电厂厂用电中断专项应急预案

(24)发电厂全厂停电、失电、黑启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5)发电厂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专项应急预案 (26)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7) 制、储氢气站爆炸专项应急预案 (28) 循环水中断应急预案 2、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防洪度汛专项应急预案

3)气象灾害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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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灾天气应急预案 (2)异常高温天气应急预案 (3)局部暴雨应急预案 (4)异常低温天气应急预案 (5)异常大雪应急预案

3、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应急预案 2)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4、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专项预案包括: 煤炭紧缺专项应急预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并指导厂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学、实事求是;提高素质、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各部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等,结合业务范围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重大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基层企业应急预案,是基层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应急预案。

(四)公司本部应急预案,是针对公司本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七条 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预案。

(一)发生第一章第三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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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厂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厂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厂长担任组长。

(二)办事机构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发生事件性质设在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现场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实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应急办公室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 3、各部门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督促落实公司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突发事件、事故的有关部门情况,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

1、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2、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对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做出决策; 3、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审定并签发向上级机关的报告; 4、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5、审定并签发重大事件的预案; 6、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7、编制、审核新闻发布材料并报集团公司统一发布;

8、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评估和修订;审查应急工作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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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重大事件应急救援费用。 (二)办事机构 1、办公室:

1)分析处理现场的信息,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负责新闻发布和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3)跟踪事件发展动态,沟通情况并汇总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件动态信息; 5)完成应急救援总结的审核和归档工作; 6)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统一对外联系。 2、现场机构: 1)现场指挥机构:

(1)负责领导、指挥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地方政府、相关上级机关和领导小组。

(2)负责整合现场应急资源。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救援抢险方案; (4)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申请应急终止。 2)办公室和应急救援小组:

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警戒疏散、技术咨询、现场抢救 、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对外接待等工作。

3、各部门: 1)综合部

(1)负责新闻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和应急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工作; (3)负责公司本部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所需应急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2)安全监察部

(1)负责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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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督促各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4)协助、配合并监督其他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5)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保障公司管理电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通信系统的安全;

3)计划经营部

(1)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2)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制定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司营销工作的应急计划; (4)负责突发事件处理后,正常恢复公司的营销工作。 4)人力资源部

(1)配合政工部做好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指导工作; (2)编制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监督实施,完成培训工作总结; (3)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4)协助建立公司应急专家库。 5)财审部

(1)负责金融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3)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6) 政工部

(1)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指导并协助企业做好思想稳定、政策解释、法律法规宣传; (3)做好群体性上访人员稳定思想和疏导工作。

(4)负责应急工作过程的监察,完成检查报告;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工程管理部

(1)负责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 (3)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准备;

(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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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事业发展部

(1)负责根据事件性质协助做好与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2)根据事件性质作出事件对公司前期事业发展的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针对措施。 9)后勤保障部

(1)做好事件应急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做好事件应急过程中的各种治安保卫工作,同时根据事件性质,加强保卫和协调,确保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预防、监测、预警

第十条 预防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准、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应根据经营性质和所在地环境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种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加强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想和应急准备工作,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扩大。

第十一条 监测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点的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潜在隐患及时开展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各单位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预警

根据监测监控的分析结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各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事件影响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预防事件发生和扩大。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响应分级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企业控制事态的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将重大突发事件分为一级(公司)、二级(电厂)、三级(基层企业,如水电站、瓦斯电站),具体事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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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详见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启动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企业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二)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内部和外部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所在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参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公司领导小组指派的人员进入重大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终止条件,在事件/事故得以控制、导致事件/事故扩大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结束。

第十七条 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职工与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物资保障

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内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与地方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按实拨付,并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四)交通运输

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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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信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六)根据本企业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五章 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

(一)发生本预案1.3款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公司突发事件三个渠道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报。

(三)接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企业,应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1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任何企业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向股份公司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公司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由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和归口报送集团公司发布。

第六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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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定期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二)公司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对职工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职工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应急恢复

各单位在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二条 善后处置

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偿和补助,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开展保险理赔、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与评估

各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必要时,由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明确对事件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今后对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任务;

(二)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三)根据5.1.7款规定举报有功。 (四)其他应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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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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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ht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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