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六安市辖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国土资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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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六安市辖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国土资[2012]152号

金安区、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示范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六安市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2]91号)精神,确保六安市辖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职责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城市规划区扩大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权的通知》(六政秘【2011】197号)确定120平方公里范围内(不含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执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负责,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配合。

(二)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管理工作职责

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执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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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执法监察材料。

市土地勘测站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1096.8平方公里范围内征地报批、土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勘测定界图件。

二、建立工作机制

(一)金安区、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分别抽调2人(地籍股1人、利用股1人)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和利用科办公,抽调人员工资、人事关系不变。

(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牵头,从利用科、市土地勘测站抽调人员组成“核查组”,负责对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严格按照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上报材料,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是规范用地合法性的重要保证,要统一认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明纪律。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差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视情分别给予警告、写出书面检查、调整岗位、免职等处分。对造成后果、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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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效能办将对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相关科室办理业务情况进行督查。

四、执行文件时间

市辖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自2012年9月3日起施行。2012年9月3日前,金安区、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已在媒体发布公告,进入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程序的,可继续由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但必须依法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附件:

1、六安市辖区“统一土地供应”工作规则 2、土地移交确认书(文本) 3、关于要求土地供应的函(文本) 4、土地供应方案(文本)

5、六安市辖区“统一土地登记”工作规则 6、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审批一览表

7、六安市辖区“统一土地执法”工作规则 8、土地勘测定界工作规则

9、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场核查工作规则 10、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场核查单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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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六安市辖区“统一土地供应” 工作规则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业务流程 (一)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负责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权属来源、用地图、评估报告、工业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地面状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利用科(加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印章)。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通知书、规划红线图、用地图、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省政府批地位置图或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

(二)对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核查组”现场核查后,利用科出具《预受理单》。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1日内告知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三)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凭《预受理单》,每月15日、30日(节假日提前)由区政府(管委)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

(四)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局务会对辖区拟出让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查(15天内)。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列席审查会议。

(五)利用科拟定《出让方案》报市局或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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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35天,包括公告30天)。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账号由金安、裕安区局负责提供(开发区、示范园区按原方案执行)。

(六)市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及会场组织。邀请拍卖师、公证处由利用科负责,费用分别由市、区局(分局)承担。

(七)《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局统一签发(《成交确认书》当日签订、《出让合同》10个工作日内签订、《建设用地批准书》1日内签订)。

(八)土地供后监管及土地出让收入催缴由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

二、划拨土地供应业务流程

(一)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划拨供地目录》的要求,负责提供发改委立项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设计条件、权属来源、用地图、地面状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局利用科(加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印章)。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通知书、规划红线图、用地图、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省政府批地位置图或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

(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核查组”现场核查后,利用科出具《预受理单》。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1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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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三)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依据《预受理单》,每月15日、30日(节假日提前)由区政府(管委)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

(四)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局务会对辖区划拨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查(15天内)。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列席审查会议。

(五)利用科拟定《划拨供地方案》报市局或市政府审批,市局统一签发《划拨决定书》(方案批准后、划拨地价款缴清5日内),划拨地价款缴入辖区政府(管委)财政。

(六)划拨土地供后监管由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

三、其他土地供应的业务流程参照以上两项业务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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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编号:

土地移交确认书(文本)

移交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接收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填写约定的移交时间和约定的土地现状”,目前具备土地移交条件,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现场土地移交。

一、土地座落: 四址边界及界址坐标(详见宗地界址图): 东 南 西 北 二 、土地面积: 三、土地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四、移交土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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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移交人: 接收人: 8

附件三

关于要求土地供应的函(文本)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六安市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2012]91号)》要求,我区下列地块拟进行土地供应,具体如下:

1、 2、 3、

请予以办理土地供应报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附后。 特此致函。

区政府(管委)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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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土地供应方案(文本)

一、***地块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方案

该地块位于(填位置)。根据《六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纪要》及**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净用地面积约*亩,用地性质为**,出让年限:**;容积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绿地率不小于**。拟按以下条件公开出让:①出让方式:净地出让;②出让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起始价为*万元(评估价为*万元/亩),即总价款为*万元(按净用地面积计算),竞买保证金为*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万元或*万元倍数,成交价款不含土地契税;③付款方式及期限:公开出让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金,*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④土地交付时间:成交后*个月内移交土地,按宗地复核图面积及现状交付,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管、线、杆迁移、水系治理及人防工程由土地竞得人自行解决,所需一切费用由土地竞得人承担;⑤建设周期及动工时间:建设周期为*年,从出让成交之日起*个月内作为动工时间;⑥该地块周边的规划道路由土地竞得人负责修建(18米以下含18米),费用由土地竞得人承担;⑦为确保按时开、竣工,土地竞买人需交开、竣工保证金*万元,按时开工的退50%,按时竣工的剩余部分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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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开、竣工的,按出让合同约定办理;⑧该地块竞得人须向市民政局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社区用房。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地块划拨土地供应方案

该地块位于(填位置),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亩),持有发改投资[**]**号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该项目属**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建议按**万元/亩划拨方式供地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地块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 比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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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六安市辖区“统一土地登记”工作规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一)中心城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抵押登记申请,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用地手续直接到市局“窗口”申报。市土地登记事务处负责组织资料、权属核查、外业调查。

办理流程:用户申报——市局“窗口”受理——市土地登记事务处组织材料、初审——科室审核——市局审批——市土地登记事务处缮证——市局“窗口”发出证件。

(二)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抵押登记工作,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用地手续分别到开发区、示范园区国土资源分局,金安区、裕安区国土资源局申报。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资料、权属核查、外业调查。

办理流程:区局(分局)申报——市局“窗口”受理——市土地登记事务处初审——科室审核——市局审批——市土地登记事务处缮证——市局“窗口” 发出证件。

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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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裕安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负责审批。每月10日、20日、30日(节假日提前)由金安区、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填报“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审批一览表”连同“集体土地证书”集中呈报市局加盖“六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三、地籍档案管理规则

金安区、裕安区过去已发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抵押档案,由金安、裕安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文件下发后发生的金安区、裕安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资料、抵押档案,及中心城区、开发区、示范园区的土地登记、抵押档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集体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由金安、裕安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

四、申请各类土地登记需提供的资料目录

(一)申请划拔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批表(原件1份); 7.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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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9.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10.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11.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2.用地图(勘测部门提供原件1份);

13.支付划拨地价款及相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14.宗地图(原件2份); 1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出让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7.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8.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9.用地图(勘测部门提供原件1份); 10、土地移交确认书(原件1份) 11.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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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供地协议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14.出让金票据(原件1份);

15.契税票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16.宗地图(原件2份); 1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其它各类型土地登记需提供的资料目录,比照过去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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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h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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