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台建规〔201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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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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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市建设局 位: 索

引 TZ016-0301-2011-00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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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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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规〔2011〕202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时间: 20110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一 总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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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三 各方责任和义务

3.1 建设单位

3.1.1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3.1.2 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 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3.1.5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1.6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分户检验细则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等要求,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作。

3.1.7 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负责妥善解决质量问题或纠纷。

3.2 设计单位

3.2.1 针对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的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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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以便于施工为原则,引用图集应有效。

3.2.3 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应作相应的设计交底。

3.2.4 参与工程中质量问题的分析,协助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要认真研读设计文件,配备相关图集。做法不符合导则规定或做法不明时应及时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深化设计。

3.3.2 施工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已经批准的方案实施。

3.3.3 根据工程进度做好相应部位通病防治的技术交底工作。

3.3.4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的报验工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3.5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3.6 按要求完成通病防治相关的各类功能性检验项目。

3.3.7 做好通病防治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8 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承担连带责任。

3.3.9 竣工验收时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应包含通病防治内容。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3.4.2 在监理规划基础上,编制通病防治专项监理细则。

3.4.3 严把进场材料检验关,实行见证取送样,确保样品真实。

3.4.4 要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对容易产生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做好相应部位的隐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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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5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3.4.6 竣工验收时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含通病防治内容。

3.5 图审机构

3.5.1 应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专项审查。

3.5.2 应对深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6 监管部门

3.6.1 加强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氯离子含量和最少水泥含量控制的监管。

3.6.2 加大对进场钢筋、防水材料抽查抽测的力度,钢筋抽测应包含外观质量和重量指标。

3.6.3 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重点内容, 对未实施或实施不力的住宅工程,加大对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3.6.4 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对设计、图审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

3.6.5 质量监督机构应把通病防治监督列入监督计划。在开工监督交底中应明确通病防治监督要求,同时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细则。

3.6.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装饰分部开工前,召开通病防治和分户验收专题交底会议。

四 墙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填充墙砌体,墙厚不大于150mm且墙体净高大于3m,或墙厚大于150mm且墙体净高大于4m,墙体半高处或门窗洞上必须设置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墙长大于5m或超过层高2倍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柱顶连接节点做法应在施工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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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当墙体采用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860-2008)、《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890-2001)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4.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抹灰,应采取在底层砂浆与面层砂浆之间(基层抹灰中部)设置热镀锌钢丝网、耐碱网格布等加强网防止开裂的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0mm,用锚钉固定。

4.2 施工

4.2.1 混凝土多孔砖、蒸压加气混凝土、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施砌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宜大于40d)。

4.2.2 框架填充墙砌至梁底、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成至少间隔15d后,按设计要求封堵,如采用斜砖补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60°,并用同级砂浆填满挤实。

4.2.3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接筋应连接牢固,后置筋应做拉拔试验,留置位置应与砌体皮数相符合,不得弯折使用。

4.2.4 墙面抹灰应在墙体砌筑30d后方可抹灰,抹灰前必须使用界面剂,界面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要求。

五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较大凹入和开洞使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凹口周边现浇板的配筋应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应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现浇板设计应进行抗裂验算,所有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通长钢筋,屋面及建筑物两端跨的现浇板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及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5.1.3 房屋伸缩缝设置间距应控制在规范规定范围之内,当框架结构房屋长度为40m~55m中部未设伸缩缝及后浇带时,应加强纵向配筋构造措施;当房屋长度55m~80m中部未设缝时应设置后浇带并加强纵向配筋构造措施;房屋长度80m以上时应设缝,未设缝时应进行温度应力计算,并按计算结果采取可靠的防裂措施。

5.1.4 现浇板设计厚度,双向板应≥L/40,单向板应≥L/30(L为板的短向跨度),且不小于1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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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小于100mm)。

5.1.5 下列部位的现浇板内应配置防裂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①短跨跨度≥3.9m的现浇板;

②屋面及建筑物两端跨的现浇板;

③当建筑物平面不规则时,房屋凹角处的楼板。

其中①条的现浇板四角上部防裂构造钢筋可采用双向钢筋或放射形钢筋,配筋范围均应大于板短跨的1/3。

5.1.6 当楼板内需要埋置管线时,管线避免立体交叉穿越,管线的最大外径不超过板厚的1/3。管线应布置在楼板的上下层钢筋之间。

5.2 施工

5.2.1 现浇板混凝土胶凝材料最少用量不应低于30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应低于220kg/m3。混凝土最大水胶比不应大于0.45。单独采用粉煤灰作为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35%,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30%。采用矿渣粉作为掺合料时,应采用矿渣粉和粉煤灰复合技术。混凝土中掺合料总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50%,矿渣粉掺量不得大于掺合料总量的50%。

5.2.2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5.2.3 现浇板浇筑时应及时振捣密实,在混凝土初凝前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二次压光。

5.2.4 现浇板浇筑后,应在表面干燥前进行覆盖或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有防水要求部位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夏季应采取保湿养护措施,冬季应适当延长保温和脱模时间。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间距,浇捣过程应有专人负责护筋。

5.2.6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在其上踩踏及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

5.2.7 严格控制板面施工荷载,严禁在板面直接倾倒建筑材料,板面堆放建材应设置堆料架,堆料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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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应支承在承重梁上。

5.2.8 支撑模板拆除时间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2.9 后浇带封闭时间及要求应符合设计规范。封闭前后浇带处混凝土应清理干净,界面应修整并凿毛;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蓄水养护不少于14天;后浇带部位的模板支撑系统应与其它部位脱开,浇筑前不得拆除。

六 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外墙粉刷底层应采用防水砂浆;面层砂浆应掺入抗拉纤维或采用其他抗裂措施。

6.1.2 凸出外墙的挑板、雨蓬等根部及凹凸装饰线脚处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小于150mm)或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6.1.3 外墙粉刷面层应结合建筑要求设置分格缝。

6.2 施工

6.2.1 外墙粉刷采用现场自拌砂浆的,应使用含泥量低于2%、细度模数不小于2.3的中砂,使用前,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6.2.2 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本导则4.1.3条要求

6.2.3 外墙面的爬架孔洞、对拉螺栓孔洞、脚手架连墙杆处预留孔洞等,在抹灰之前应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6.2.4 外墙粉刷应设置分隔缝,在分隔嵌条时,要四周交接严密,横平竖直,不得有扭曲现象,分隔条嵌缝应密实、光滑、无砂眼,成型后在缝内涂刷一层防水胶,严禁采用塑料条嵌缝。

6.2.5 当采用饰面砖装饰时,应采用专用粘结砂浆和勾缝剂,并按规定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应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嵌填。

6.2.6 阳台、挑檐、遮阳板、雨蓬、空调板、窗套、腰线等外墙挑板和突出部位上口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下口做好滴水线或做出老鹰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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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外墙粉刷层如由于结构偏差或装饰需要,抹灰厚度大于30mm的应采取加强措施。

七 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楼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隔离层上表面应有保护面层,隔离层材料选用应考虑面层的施工。

7.1.2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装修面层与相邻房间的地面装修面层间应有高差,且不小于30mm。

7.1.3 管道穿过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防水套管。严禁使用铸铁套管。套管应高于装饰面层50mm。

7.1.4 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及烟道、井道、排气道四周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宽度与墙同宽的混凝土翻边,砼强度不应小于C20,且与楼板一同浇筑。

7.1.5 下沉式卫生间下沉部分墙面也应做防水处理,下沉部分填料和封闭面层应作设计指导。

7.2 施工

7.2.1 预埋套管的位置应准确。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且端面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7.2.2 下沉式卫生间给排水管道穿过管道井混凝土翻边应设高防水套管。

7.2.3 套管预留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

7.2.4 找平层、隔离层、面层施工前,基层应清扫、冲洗干净,墙面与地面交接处应做成半径为10mm的小圆角,防水层在墙面收头的净高不得小于相邻房间楼地面标高300mm。

7.2.5 整体面层的抹平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并应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天。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7.2.6 厨卫间楼地面找平层应向地漏放坡1.0-1.5%,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7.2.7 地漏应选用水封高度大于50mm的产品或在其排水管上加设存水弯。当地坪抬高时,随地坪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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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盖不应与水封脱离而使地漏失效。

7.2.8 穿过楼板的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以及防水隔离层施工前后均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不小于相邻房间的地面装修面层标高30mm,蓄水时间为24h。

八 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8.1 设计要求

8.1.1 设计单位(包括土建设计单位与有专项资质的门窗设计单位)应根据门窗洞口尺寸、安装高度、外窗结构规格和当地的基本风压值对组合窗等非标准尺寸门窗进行深化设计,对受力较大的外门窗与墙体连接点应进行专门计算,并有节点详图。设计应尽量减少造型复杂外窗和组合窗的使用。塑钢门窗必须使用A级高性能级别。

8.1.2 设计图纸应注明外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得低于6级,水密性能不得低于3级;抗风压性能不得低于3级;具体参数详见GB/T 7106-2008。

8.2 材料要求

8.2.1 铝合金外窗主要受力构件(如外框、扇框、中挺等)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4mm,铝合金门、组合窗的拼樘管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塑钢窗的主要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增强型材腔室与排水腔室。

8.2.2 塑钢门窗构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壁厚不小于1.5mm的Q235钢材并作镀锌处理。用紧固螺丝安装门窗五金件,必须内设金属衬板,其厚度至少应大于紧固螺丝牙距的两倍;不得紧固在塑料型材上,也不得采用非金属内衬。紧固螺丝应采用机制自钻自攻螺丝。

8.2.3 外门窗下框应选用高挡水型材。

8.2.4 五金件、橡胶件、塑料件、密封胶、毛条等配件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质量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附件入厂检验记录。

8.2.5 严禁使用非硅化密封毛条、高填充PVC密封条。宜优先选用的材料有:滚珠式滑轮、平板加片型硅化密封毛条、三元乙丙密封胶条,推荐平板型硅化密封毛条、改性聚氯乙烯或橡胶密封条。

8.2.6 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型或挤出成型,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他吸水性材料。

8.3 制作与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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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门窗专业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严禁在施工现场制作门窗。

8.3.2 门窗构件间连接须牢固并有可靠强度,应采用不锈钢紧固件,不得使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作为紧固件。外门窗铝合金型材组角时,必须使用组角胶,不得使用垫片。组合窗拼樘管两侧缝隙应使用耐候胶填注。

8.3.3 外门窗全部组合完成后,所有拼装接缝外口应再度灌以防水密封胶封闭。对外露的连接螺钉,也应用密封胶密封。

8.3.4 塑钢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采用角码固定牢固。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应不大于300mm,距型钢端头应不大于100mm。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8.3.5 外门窗洞口尺寸根据外墙装饰材料确定,采用涂料装饰的洞口尺寸应大于门窗框15~20mm,采用釉面砖的应大于20~25mm,采用大理岩花岗岩的应大于40~50mm。外门窗洞口尺寸须经交接验收后再进行施工。

8.3.6 外窗框安装前窗台应做不小于100mm厚细石砼基层,并锚入两侧墙体不少于60mm。下框和外窗台排水坡坡根节点处预留缝隙应勾出5mm~8mm的凹槽,用硅酮密封胶进行封闭,密封胶深度与宽度均不小于6mm,密封胶施工前,必须彻底清除型材上的保护膜后再进行。外窗台必须低于室内窗台板15-20mm;室外窗台必须设顺水坡(一般为10%)并确保泄水通畅。外门窗洞口上部应做老鹰嘴或滴水槽,洞口两侧应用水泥砂浆底、涂料面。如用外墙砖应用压边贴,不宜用对角贴。

8.3.7 外墙采用釉面砖饰面的外门窗洞口四侧的底层抹灰应与外墙底层抹灰同时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釉面砖施工。

8.3.8 门窗框与连接件的连接宜采用卡槽连接。若采用紧固件穿透门窗框型材固定连接件时,紧固件宜置于门窗框型材的室内外中心线上,且必须在固定点处采取密封防水措施。连接件距框边角、中竖框、中横框的距离不得大于180mm。连接件之间的间距不大于500mm,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20mm的钢板,并有防腐处理。采用后塞法施工的,连接件间距不得大于300mm。

8.3.9 组合外门窗拼樘管必须直接可靠地固定在洞口墙基体上。

8.3.10 外门窗底框与墙体间缝隙及侧框与墙体间缝的底部150mm范围内不得采用泡沫剂填嵌,应采用防水水泥砂浆(1:2的水泥砂浆加5%的防水剂)填塞,窗框四周侧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8.3.11 推拉窗必须设置排水孔道,推拉窗下轨排水孔尺寸宜为5mm×40-60mm,排水孔间距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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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mm,距离拐角20-140mm;每樘门窗不宜少于2个。孔的大小应保证槽内积水迅速排出。孔位应错开,塑钢窗的排水孔道要避开设有增强型钢的型腔。安装玻璃或注密封胶时,不得堵塞排水孔,关窗后,窗扇下应无泄水孔。

8.3.12 门窗安装成型后,须做好成品保护;发现受损变形或窗框周边空隙、开裂等现象应及时做好处理。

8.4 检测

8.4.1 外门窗工程须经全数淋水试验合格。

8.4.2 建筑工程用的外门窗,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以确定三项性能指标。门窗安装后应进行现场的水密性能和气密性能检测。

建筑外门窗检测数量要求:

A、室内检测:以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经理施工的同一工程项目为取样单位,对于同一类型的门窗,试件抽取数量按以下要求:

门窗总数小于等于500樘的抽取1组(3樘)试件,门窗总数大于500樘小于等于2000樘的抽取2组(6樘)试件,大于2000樘的每增加1000樘抽取试件增加1组,增加数量不足1000樘按1000樘计。

B、现场检测:同条件(同一建设单位、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施工标段、同一门窗制作单位、同一门窗安装单位)的外门窗工程,建筑面积每10000m2抽具有代表性的外窗1组进行现场检测,不足10000m2按10000m2计;对于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则按建筑面积20000m2为检测批次,不足20000m2按20000m2计。

九 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9.1 设计

9.1.1 所有住宅屋面防水设计等级不得低于II级,即应进行二道防水设防,保温层上下宜各设一道,并应有一道卷材防水;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其厚度不应小于4mm。防水涂料应注明厚度,不得采用涂刷遍数代替厚度,严禁使用沥青复合胎、聚乙烯丙纶(绦纶)复合防水卷材,严禁使用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及纸筋灰隔离层。

9.1.2 上人屋面禁止使用砖砌女儿墙,混凝土女儿墙厚度不应少于150mm ,配筋应双层双向设置,间距不得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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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屋面找坡宜采用结构找坡。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得小于3%,建筑找坡不得小于2%,天沟、沿沟纵向找坡不得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

9.1.4 屋面女儿墙、高低跨、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天沟、檐沟、泛水等立面处卷材收头节点应出设计构造详图。高低跨、变形缝应设混凝土泛水,混凝土泛水应从最上一层找平层最高点算起,高度不小于250mm。缝内应填充燃烧性能为A类的填充物,上部填放密封膏,并用卷材封盖;变形缝顶部应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混凝土盖板的接缝应用密封材料封盖。

9.1.5 立面收头卷材未直接铺至混凝土压顶下的,如不采用凹槽收头,收头上部须增加一道金属压板,金属板与墙体间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9.1.6 找平层应设分格缝。找平层采用水泥砂浆时,其强度不得小于M10,当采用细石混凝土时,其强度不得小于C20。

9.1.7 屋面建筑找坡层严禁采用高窜水材料,宜采用不窜水材料。如采用块状、散状等低窜水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排气管平面布置图及出气管、盖帽等节点防水详图。

9.1.8 有反梁的屋面结构,穿过梁的预留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并应在设计图上注明反梁过水孔孔底标高,不允许在梁内形成积水槽。

9.1.9 屋面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的周围做密封处理;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并应浇筑细石混凝土基座,厚度不应小于50mm;需要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块材或混凝土刚性保护层。

9.1.10 上人屋面最上一道防水层应设刚性保护层,刚性保护层应设置分仓缝。刚性保护层分仓缝及其与女儿墙、烟道之间应预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9.2 施工

9.2.1 出屋面洞口、管道、井(烟)道等在防水层施工前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预埋准确,不得在防水层上打孔、开洞。

9.2.2 屋面隔汽层、防水层、保温层施工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保温层、防水层不得在雨、雪天和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施工。

9.2.3 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周围的找平屋应做成圆锥台,管道与找平层间应留凹槽,并嵌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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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材料,并增设附加防水卷材增强层。

9.2.4 卷材防水层泛水收头施工,女儿墙泛水高度不小于250mm,砖墙或混凝土墙上的卷材收头应分别按规范要求固定,钉距应控制在200-300mm,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9.2.5 除有特殊要求外,卷材应采用满贴施工,禁止点贴和条贴;高分子卷材必须采用专用胶粘剂,严禁采用普通107胶等代替,搭接缝口应采用材性相容的密封材料封严。

9.2.6 屋面防水涂料厚度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共同抽测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2.7 屋面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试验,种植屋面、蓄水屋面必须进行关水试验,严禁以雨后检查或淋水试验代替关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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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gv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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