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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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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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遵循“预测预报、超前探查、综合治理、安全评估、验收审批”的二十字防治水工作程序,构建“管理、投入、科研、培训”并重的防治水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条 公司和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对矿区(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规划,制定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审批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措施及水害防治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矿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防治水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解决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要成立水害防治办公室,配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水害防治日常工作。

总工办地测科、矿地测部门是公司、矿防治水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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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具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必须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协助技术副矿长开展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

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第六条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井上、下水文观测记录分析制度; (六)水害事故分析制度; (七)岗位业务培训制度;

(八)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第七条 矿地测科必须及时测绘准确、规范、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图纸,及时修改煤层底板等高线,采掘中发现的断层、褶曲等地质变化要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公司地测科要对各矿的防治水基础资料台账和基础图件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以便了解井下采掘前后的涌、积水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防治水工作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司关于水文地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政策、规范、规程等各项规定。

(二)总工办地测科负责组织编制矿区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计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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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防治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审查防治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重大防治水技术措施。矿地测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计划、防治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防治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防治水技术措施。

(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赋存、运移及动态规律,预测矿井涌水量,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四)对有可能造成突水的矿井或采区,必须建立注浆系统和水文地质动态观测与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观测,建立标准水样。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必须设立专职监测人员,观察分析险情,制定处理对策。

(五)对井田范围内及其周边的井上、下各个涌水点进行定期观测和记录,并分析其水源及其运移规律,作为井上、下防治水的基本依据。

(六)根据生产安排,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提供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七)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的小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图上标出其范围、年限、积水等情况,对威胁安全的周边煤矿及老窑,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八)开展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九)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技术科研工作。

第九条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和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做好水害调查、分析和预报,加强对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司对矿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和平衡。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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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处理整改意见,并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防治水基础工作

第十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年重新评价确定一次,但发生重大突水(突水量首次达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事故后应在一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评定必须编制专门报告,也可以在矿井地质报告的专门章节中进行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臵、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水系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与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臵、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 (八)防治水工作建议。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与划分依据

类别 分类依据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 5 -

受采含水层性质掘破及补给条件 坏或影响的含单位涌水量q水层 (L/s.m)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矿井涌年平均Q1 水量 年最大Q2 3(m/h) 突水量Q3(m/h)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3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q≤0.1 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0.1<q≤1.0 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1.0<q≤5.0 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q>5.0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Q1>2100 Q2>3000 Q3>1800 受水害严重威胁,矿井突水频繁。 工程量大,难度高。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存在少量老空积水,水,位置、范围、位置、范围、积水量积水量清楚。 不清楚。 180<Q1≤600 300<Q2≤1200 Q3≤600 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简单或易于进行。 600<Q1≤2100 1200<Q2≤3000 600<Q3≤1800 受水害威胁,矿井时有突水。 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Q1≤180 Q2≤300 无 不受水害影响 简单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 矿井防治水应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一)防治水基础资料台帐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2.气象资料台帐。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帐。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6.矿井突水点台帐。

7、井上、下水文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 8.水质分析(监测)成果台帐。 9.水源井(孔)资料台帐。 10.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

11.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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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防水墙观测资料台帐。 13.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帐。 (二)防治水基础图件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6.其他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绘编的图件。 (三)在建矿井的资料图件

在建矿井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包括:

1.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成果。

2.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5.建井水文地质总结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总结报告合在一起)。 (四)废弃关闭矿井闭坑报告 报告内容中防治水部分应包括:

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及积水量进行分析评价。

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3.井筒封闭设计。

(五)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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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十二条 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主要工作与内容。 结合矿井生产存在的问题,开展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 (一)及时收集气象资料。

(二)收集井田邻近地表水体历年洪水位、流量资料;观测井田河流、水渠、积水区等地表水体的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一般每月观测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三)开展小煤矿调查。调查周边矿井的位臵、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四)地下水动态观测。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都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观测孔设点前必须进行专门设计,观测内容以地下水位为主。

2.观测量具应统一,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使用伸缩性大的量具,测量工具每季校验一次。采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的,每半年人工观测校验一次。

3.观测孔(点)应统一编号,设臵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建立台帐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孔(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

4.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应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进行,在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观测。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之前,每旬观测一次,以后每月观测1次,汛期每旬观测一次,矿井突水时观测时间与井下涌水量观测时间同步进行。

5.要保持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精度。人工观测钻孔水位时要有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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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用平均数。

第十三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 (一)生产过程的观测编录:

对新开拓的井巷(竖井、斜井、石门及其它岩石巷道)所揭露的水文地质现象,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1.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对揭露的出水点应详细记录出水点的位臵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2.对含水层裂隙,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取1-2m2,稀疏裂隙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abF?100?%?

式中:KT—裂隙率(%)

F—测定面积(m2) a—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3.对断裂构造,应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出水情况等。

4.对遇褶曲构造,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5.对遇陷落柱,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二)矿井突水的观测编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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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发生突水时,要及时进行井上下的水位(压)、水量、出水特征的观测编录工作。

1.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确定突水类型。

2.测定突水点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了解出水前兆,判别突水水源,分析突水原因。

3.对于涌水量小于30m3/h的突水点,突水初期每天观测一次水量、水位,三天后三天观测一次,若水量稳定或逐步减小,可恢复正常观测。

4.当发生涌水量大于30m3/h的突水时,要及时汇报公司调度室。对于灰岩承压水上、含水层(积水区、“离层”水体)下和近断层的采掘工作面要停止作业,观察处理,突水初期井下每4h测定一次水量,地面每8h观测一次水位,三天后每天观测一次,水量稳定后恢复正常观测。

5.当发生涌水量大于60m3/h的突水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汇报公司调度室。公司根据危急情况在2h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井下水量每小时观测一次,地面水位每4h观测一次,及时采水样进行分析,同时采取积极抢救措施。

6.突水后观测数据要及时整理,填制突水台帐,绘制突水点水量、水位变化动态曲线,分析预测涌水量变化趋势,指导水害治理。对发生30m3/h以上的突水,7天内编制突水情况报告并报送公司。报告内容包括:生产概况、突水经过、水源分析、损失情况、教训和防范措施等。

(三)矿井涌水量观测:

1.矿井应对总涌水量、分水平、分采区和集中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 2.建立观测制度。正常情况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每旬观测1次,中等及以下矿井每月观测一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一般突水或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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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4.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m,观测一次涌水量。施工至含水层时,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5.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要定期校验。

6.井下防治水工程(疏水降压、放水试验、老空水探放、离层水体疏干、四含疏降等)要求的水文地质观测,按工程设计要求进行。

第四章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原则和目的任务。 (一)勘探原则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必须密切结合矿井生产和水害治理,以发展煤炭生产、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安全程度为中心,以解决采区工作面接替为重点,坚持井下为主、地面为辅、查中有治、治中有查、查治结合的原则,查明开采水文地质条件。

(二)主要目的任务:

1.查明矿井主要含隔水层的特征、岩性、厚度、富水性(隔水性)。 2.查明矿井充水因素、补给通道、充水水源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3.建立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4.系统采集岩、土、水样品,进行物理力学试验和水质化验,建立水质样本;进行似稳态测温,掌握主要含水层水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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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放水试验和其它水文地质试验,了解人工流场变化和边界条件,进行矿井涌(突)水量预测。

第十五条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基本要求。 (一)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的内容要求:

1.在综合分析以往进行的水文地质工作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编制补勘设计。

2.补充勘探的目的、任务和经济技术分析。 3.勘探工程布臵原则和工程设计。

4.各种技术工作(水文地质试验、水质分析、岩土样测试、水文物探、止水及简易水文观测、封孔等)设计和技术要求。

5.施工组织安排。

6.工程费用概算(或预算)及设备材料。 7.工程布臵图。

(二)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1.抽水试验钻孔施工质量要求:

钻孔终孔直径不得小于108mm,深度大于500m的抽水钻孔及大口径抽水孔,终孔直径可根据设备能力由设计确定。

水文地质试验层段或待查明的目的层段,岩芯采取率不低于75%,其它层段不低于60%,破碎带及松散砂砾层不低于50%。

钻孔分层隔离止水时,必须进行止水效果检查。可以采用抽(注)水观测水位变化等方法检查止水效果,不合格时必须重新止水。

抽水试验质量标准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7718-91执行。

除留作长观孔外,其他均应封孔。井田内的抽水钻孔必须采用试验段、其它段分段封孔方式,试验段必须单独检查封孔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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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由工程设计确定。 2.水文长期观测孔施工质量要求: 钻孔终孔直径不得小于91mm。

观测段的岩芯采取率不低于75%,非观测段不低于60%,破碎带及松散砂砾层不低于50%。

钻孔分层隔离止水时,必须进行止水效果检查。不合格时必须重新止水。

观测孔一般需要进行抽水试验。

观测孔终孔后装好孔口保护装臵,现场移交使用单位进行定期观测。 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由工程设计确定。

3.水文地质勘探抽水孔、长观孔和其它试验钻孔,必须进行水文物探测井。井中测流、盐化扩散测井等特殊物探测井要求由施工设计确定。

4.水文地质钻孔的孔斜一般按煤田地质孔标准执行,但应能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观测仪器的使用要求。特殊水文工程地质钻孔(排水孔、输浆孔、直通放水孔、陷落柱探查孔)的孔斜要求由设计确定。

5.抽水试验孔、长观孔都要采水样进行水质化验,测定水温。 6.抽水试验孔、长观孔试验工作结束后,要采用测井电缆进行孔深测定。抽水孔孔内岩粉沉淀高度不得超过试验段的五分之一,长观孔岩粉沉淀高度不得超过沉淀段的二分之一。

7.水文长观孔质量保修期一年。

第十六条 井下水文补充勘探的基本要求。 (一)井下补勘方式的选择: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主要以解决采区、工作面的生产接替为重点,查明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当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处于塌陷区(积水区)内或孔深过大水位过深难以进行时,应采用井下补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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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的和任务:

1.查明工作面隔水层厚度变化和隔水性质。 2.探明断层导水性。

3.查明突水异常区主要含水层的富水性。 4.建立井下水压观测系统。

5.井下疏(放)水试验工程和注浆加固(改造)工程。 6.老塘旧巷积水的探放工程。 (三)井下水文地质钻探技术要求:

1.井下水文地质钻探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包括单孔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内容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现行规程规范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

2.井下施工的灰岩水文地质孔,必须下臵止水套管,防止灰岩水导入煤系地层。止水套管下臵深度要达到第一层灰岩上2m,采用标号为42.5及以上的水泥固管,待凝固48h,扫孔并进尺0.5m,冲净岩粉后采用压(注)水方式进行套管耐压试验。试验稳定压力达到静水压力的1.5倍、钻孔吸水量小于40l/min、钻孔及周边无渗漏和套管松动或顶出现象,稳定时间10min以上为合格。

3.井下水文地质钻孔的终孔直径:放水孔不小于91mm,测压、注浆钻孔不小于75mm,沿空探放水孔不大于58mm,其它特殊钻孔由设计确定。

4.井下设计取芯钻孔的岩芯采取率一般不低于50%,岩芯按顺序现场编号,升井后由地质员鉴定编录。

5.钻进过程中要详细记录孔内情况的变化(掉钻、涌水、漏水深度)。对涌水钻孔,要精确测定单层水量、水压和累计分层混合水量、水压。

6.钻探施工结束后,不属于放水、测压孔的要及时采用注浆方式进行封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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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井下放水试验技术要求:

1.放水试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求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进行含水层富水性(可疏性)评价,为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放水试验必须编制设计,确定放水孔(观测孔)孔号、提出放水量观测及控制、水位动态观测、试验方法步骤、劳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

2.放水试验前,进行连续三天的井上下静水位观测,确定天然条件下的地下水流场形态和日变幅。放水过程一般分别以总放水量的1/3、2/3和总量为标准进行三个阶段的试验,稳定流试验以主要观测孔水位稳定8小时、非稳定流试验以主要观测孔水位等幅下降4h为结束标准。放水过程结束后要进行恢复水位观测,直到水位趋于稳定。

放水试验期间要认真观测、详细记录地下水位(压)、放水量、水温的动态变化,按设计要求取样监测水质变化。

3.放水试验过程中,应进行连通试验、水化学环境测试等辅助试验工作,具体内容由放水试验设计确定。

4.放水试验过程中,要及时整理资料,绘制水量(水位)历时曲线图、降落漏斗扩展瞬时图,检查试验资料的准确性,指导试验正确开展和确定结束标准。确认试验参数齐全完整后方可关闭放水孔停止放水,进入恢复水位观测阶段。

5.恢复水位观测稳定标准。 连续3h水位无变化。

水位呈锯齿状升降变化,连续4h最大变幅小于50mm。 水位呈单向变化,每小时升(降)不超过10mm。 达不到上述要求,但连续观测时间达到72h。

第五章 防治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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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害预测预报。

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要有年报、季报、月报,重点水害要及时发出水害预报通知书。

(一)每年(季)在安排采掘接替的同时,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方式,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及隐患,提供年(季)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图表,矿技术副矿长组织审批。

(二)要坚持“周分析,月预报”及紧急水情及时通报的工作制度。周分析要有记录,月预报要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分析,提出预报图、表,经矿技术副矿长审批后,发送有关单位。

(三)水害预报要做到定时、定性、定量、定位。处理措施符合规定。

(四)年(季)度水害预测图,在矿井充水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编制。月度水害预测图,在采区或工作面图基础上编制,水害预测报表和水害通知单,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统一图例绘制。

第十八条 水害隐患排查。

(一)水害隐患排查严格执行“五步”闭合管理法。

1.每月定期召开由矿技术副矿长组织的月度水患排查会议,地测、技术、安监、机电、采掘等单位参加。

2.隐患排查会议后,由矿防治水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一次防治水现场检查。

3.排查和检查出的水害隐患由防治水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下发到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防治水办公室进行反馈,说明整改情况。

5.防治水办公室接到反馈信息后,安排人员现场检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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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度隐患排查资料要在当月25日前发送到公司防治水办公室。

第六章 井下防治水

第十九条 冲积层水的防治。

(一)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松散层岩性、厚度、含隔水层特征,以及基岩界面起伏等情况,都要基本查清。否则,必须在浅部采区上方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进行补充勘探。

(二)冲积层底部含水或有砾岩分布时,应进行“三带”发育高度的观测研究工作。

(三)开采被冲积层覆盖的煤层时,必须合理留设安全煤岩柱。煤岩柱的留设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冲积层底部为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且厚度大于采厚的5倍以上时,按留设防塌煤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冒落带顶点接近该层底界面。

2.当冲积层底部为弱含水层或疏干的含水层,或有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且厚度在3~5倍采厚时,按留设防砂煤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导水裂缝带顶点波及松散层,但不允许冒落带接近该层底部。

3.当冲积层底部为中等以上富含水性的含水层或无疏降条件时,按防水煤柱留设,即不允许导水裂缝带波及水体。

安全煤柱留设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以下简称“三下”开采规程)附录六执行。

(四)冲积层下采煤的安全煤柱留设高度,按矿井设计执行,矿井设计中没有明确时,由矿编制安全煤柱留设方案设计,经公司、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的冲积层安全煤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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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柱内一般不得开掘巷道。确需提高回采上限时,必须编制提高回采上限开采设计,经公司、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在安全煤柱附近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 1.掘进施工要加强顶板管理,防止抽冒。

2.采煤工艺必须满足能够有效地控制采高和防止抽冒的要求,确保实际采高不得大于计算安全煤柱时所采用的煤厚或采高数值。

3.回采前必须查明高角度断层,对高角度断层,要制定防止断层导水和沿断层带抽冒的措施。

4.工作面要保持正常推进,加强顶板管理,禁止抽冒,工作面排水系统可靠、通畅。

5.坚持做好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随时核查安全煤柱的实际尺寸,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煤层顶底板砂岩水的防治。

(一)有煤层顶、底板砂岩(侵入岩)裂隙水害的矿井,开采前要做好煤层顶、底板裂隙含水层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1.调查采区(工作面)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富水性及水质情况。 2.预测采区(工作面)含水层(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3.分析并预测采区(工作面)可能的集中涌水地点或范围。 (二)开采受顶、底板砂岩水害影响较大的煤层,在采区阶段设计时必须布臵轨道巷(排水巷),机巷低洼处应布臵联络眼或采用钻孔与轨道巷(排水巷)贯通。

(三)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或底板破坏带范围内分布有砂岩含水层,回采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涌(淋)水影响生产时,必须在机巷或轨道巷(排水巷)预先采取钻孔或高位巷疏放砂岩裂隙水。

(四)巨厚坚硬岩层下开采必须做好“离层水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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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坚硬岩层厚度、岩性、结构。坚硬岩层下煤层覆岩的厚度、岩性、结构。编制采区(工作面)坚硬岩层、覆岩厚度等值线图、剖面图、岩层对比图等资料。

2.进行覆岩含(隔)水层划分,确定含水层富水性及其与其它含水层之间的补给关系。

3.预测“离层”发生的位臵、充水的可能性。

4.应采取密集钻孔疏放顶板水。“离层”位于开采导水裂缝带以内的工作面,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执行。“离层”位于开采导水裂缝带以上的工作面,顶板放水孔必须施工至坚硬岩层底板,走向间距不大于30m。放水钻孔必须布臵在开采影响带以外地段,保证采前、采中、采后的放水效果。放水钻孔必须采取防塌孔,防缩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煤层底板灰岩水的防治。

(一)凡开采9(10)煤层的矿井,必须预防底板突水,做好底板灰岩水的防治工作。

1.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底板灰岩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和矿井突水规律。

2.查明灰岩含水层的富水性,煤层底板有效隔水岩柱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定期观测地下水动态变化。

3.开展灰岩水原始导高,采煤对底板的破坏深度及在地压、矿压和地质构造等因素综合作用下突水问题的试验研究。

4.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灰岩等水位(压)线图及突水系数等值线图,圈定出可能的突水危险区。

5.预计矿井涌水量,根据最大涌水量建立相应的抗灾排水能力。 6.新建矿井、新开拓采区应实行分区隔离开采措施。隔离开采方案在矿井、采区设计中提出,经公司组织审查批准后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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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9(10)煤层底板布臵井巷工程时,必须留设“安全隔水岩柱”,确因工程需要实际隔水岩柱不能达到“安全隔水岩柱”的井巷工程,掘进施工时必须采用物探和钻探手段超前探测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对危险段应进行探放水或底板注浆加固。

安全隔水岩柱(H安)按下式计算:

t?L(?2L2?8Kpp??L)4Kp

式中:t--安全隔水层厚度,m;

L--巷道底板宽度,m;

?--底板隔水层的平均重度, MN/m3;

Kp--底板隔水层的平均抗拉强度,MPa; p--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头压力,MPa。

(三)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9(10)煤层采区设计开采前必须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手段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及煤层和灰岩的赋存情况;建立采区灰岩水位(压)观测、放水系统,采用井下放水试验、连通试验或其它技术手段查明灰岩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根据井上、下勘探(试验)成果,对灰岩含水层的可疏性进行评价。

(四)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9(10)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做好以下防治水工作:

1.采用钻探及高密度电法、音频电透视、坑透等物探技术或其它先进技术方法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构造展布情况,突水异常区及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水害威胁严重的地点,物探工程选择两家单位采用不同方法独立施工,相互验证。

2.根据勘探成果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开采意见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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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根据隔水层实际厚度、静水压力按下式计算突水系数。

PPT??0?0.01cos?

MM式中:T—突水系数,MPa/m;

P——底板隔水层(底部)承受的水压,MPa; P0——煤层底板最低点标高换算的水头压力,MPa; M——底板隔水厚度,m;

?——煤层倾角,°。

根据突水系数、隔水层厚度和断裂构造发育情况,按下表规定确定工作面突水威胁区范围。

承压水上采煤工作面突水危险性划分标准

技术条件 底板不受 构造破坏 底板受 构造破坏 开采安全区 M≤30,T≤0.05 3060,T≤0.1 M≤30,T≤0.05 突水威胁区 M≤30,0.0560,0.160,0.070.1 30≤M≤60,T≤0.06 M>60,T≤0.07 含水层富水性 q≤0.1 注:M——底板隔水层(包括等效隔水层)厚度(m) T——突水系数(MPa/m) q——单位涌水量(l/s.m)

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必须采取疏降开采,或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局部注浆改造,或含水层整体注浆改造等综合治理措施。

3.对可能沟通灰岩水的断层,陷落柱及未封钻孔,要按井下探放水的规定编制防探水设计并组织实施。

4.9(10)煤层工作面,区段设计时要布臵轨道巷或排水巷,形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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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排水条件。

(五)对具有灰岩水突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巷道掘进坚持施工探水孔。

2.根据物探资料,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布臵底板探水孔,终孔层位根据突水系数确定,探查灰岩含水层的富水性、水位(压)、原始导高及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等。

3.灰岩探水孔的布臵应结合地质构造和物探综合成果统筹考虑,尽可能布臵在灰岩强迳流带上,探水工程结束后必须编制总结报告。需要进行注浆加固等治理工程的,应编制工程设计及施工设计。注浆加固段厚度应保证可以承受灰岩水压。

4.为准确掌握钻孔终孔层位,确保钻孔施工至设计位臵,要求适当选取部分水量5m3/h以下探水孔进行测斜,并根据测斜结果分析钻孔揭穿及终孔层位。

5.为检验注浆质量和注浆效果,要求适当选取部分水量大于20m3/h的注浆钻孔进行透孔压水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复注;检验合格的要求注浆封闭钻孔。对于水量较大的钻孔除注浆后透孔检查外,要在该孔附近补打验证孔,验证孔水量仍然超过设计规定的,还需加密布孔,布孔时要充分考虑交叉布孔,达到反复注浆的目的。

(六)具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加强水情观测,施工区队技术员及班长必须观测记录水情变化,注意突水征兆,遇有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七)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二次电法”检验防治水工程效果,进行开采安全性评价。工作面回采时应保持连续匀速推进,并严格控制悬顶距离,减少对底板隔水层的破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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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有导水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开展巷道掘进施工超前探测工作。

(九)采煤工作面灰岩水治理工程应采用“准钻”平衡施工方式。 1.工作面的超前物探、底板探查、局部注浆加固、底板含隔水层注浆改造等灰岩水治理工程,必须与工作面巷道掘进平行作业。

2.“准钻”平衡施工的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工作面设计同步完成,按规定程序报批。

3.“准钻”平衡施工的防治水工程必须采用大功率钻机、采区(地面)注浆系统等高效钻探和注浆装备进行施工,并有专门施工队伍。

4.“准钻”平衡施工的物探方法以井下瞬变电磁法勘探为主,其它物探方法作为验证手段。

5.“准钻”平衡施工的钻探地段必须提前施工钻窝、泵窝、水仓,做到“一钻三窝”。具备自流排水条件的钻探地点,可以不施工水仓。“三窝”规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准钻”平衡施工时,必须预测钻孔出水量,排水系统(包括水仓、水泵、管路)有效能力必须达到预测涌水量的1.5倍,主、备水泵具备单独、联合运行的条件,双回路供电。

7.预测钻孔涌水量大于100m3/h,排水系统难以满足要求时,在排水系统安装的同时,必须采用钻孔防喷自压排水装臵。矿井在第一次使用钻孔防喷自压排水装臵之前,必须利用已有的出水钻孔进行试验,保证装臵的可靠性。钻孔防喷孔自压排水装臵必须在钻进含水层之前安装,并配备该装臵与排水管路的连接软管。

钻孔防喷自压排水装臵加工图及技术要求见附录一。 第二十二条 老空水的防治。

(一)查明积水老峒、老塘,小窑和废弃井巷的位臵填绘在矿井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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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范围、最低点位臵及标高、积水外缘标高及预计积水量,积水线外推30m用红线圈出探水警戒线,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分层回采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示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

(二)掘进巷道接近警戒线必须先探后掘。对于积水边界清楚可靠的积水区可以掘至距实际积水边界30m处时再采取探放措施,待积水疏放完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沿空掘进或留窄煤柱掘进巷道时,要分析上阶段老空积水情况,必须先探后掘。

(四)巷道贯通前,必须排除对方积水、淤泥,并有防止再积水的措施。如无法直接排除,需要探放水时,必须在距积水边界至少30m处停止掘进,制定措施进行探放水。

(五)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缝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或掘进)前必须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积水。

(六)掘进工作面前方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时,必须超前30m探水。上山巷道必须双巷掘进,每30m做联络巷,探水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

第二十三条 断层水的防治。

(一)必须严格控制断层面的展布方向,核准断层产状,性质、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及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的要求留设断层煤柱。对控制程度不够的断层,必须进行补充勘探。勘探工程要满足生产和安全的需要。

(二)井巷通过导水断层或可能导水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起点在断层煤柱以外,但到断层交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当预计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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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大于1MPa时,每增加0.1 MPa水压超前距增大1m。探水孔施工后必须编制总结报告,对断层水文地质特征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提出防治水方案。

(三)对与强灰岩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巷道一般不得临近或通过。巷道确须穿过该断层面时,应制定专门措施,打钻探清情况并采取预注浆加固处理。回采工作面要布设在导水断层的防水煤柱线以外,沿断层防水煤柱线布臵的巷道掘进时,每隔80~150m布臵一组探查孔,检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对不符合的地段必须重新留设。所有探查孔必须及时注浆封闭。

(四)9(10)煤层回采工作面揭露或物探发现的落差5m以上的断层,要单独计算断层带附近的突水系数。对具有突水威胁的断层带要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检查其导水性及其向灰岩含水层延展情况。根据探查结果确定是否留设防水煤柱或布臵专门的注浆加固工程。

第二十四条 钻孔水的防治。

(一)调查井田范围所有钻孔,检查其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对查出的封闭不良钻孔、未封钻孔及封孔情况不明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标注在矿井充水性图上。

(二)每年在安排年度生产计划时,对下年度采掘活动影响范围内所有穿过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重新核查封孔资料。对封闭不良、未封或封孔情况不明钻孔,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相遇前,分别采取重新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防水煤柱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揭露含水层的井下钻孔,废弃不用时或受采动影响破坏前,必须注浆封闭,并提出封孔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 隔离煤柱与防水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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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相邻矿井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要求留设完整的隔离煤柱,边界变动时,重新留设边界隔离煤柱,如无法重新留设则不得改变原规定的井田边界。

第二十六条 防水煤柱留设的要求。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1.煤层露头风氧化带。

2.在地表水体、冲积层含水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段。 3.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或与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导水、充水的岩溶陷落柱。 5.分区隔离开采边界、井田边界。

6.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积水无法排除的。 7.有突水威胁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地段。

8.因未封或封闭不良,且无法封闭或无法探明的钻孔。

(二)矿井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防水煤柱、隔离煤柱尺寸。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及“三下”开采规程留设,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防水煤柱和隔离煤柱要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其它相关图纸上,不得擅自变动,严禁在防水煤柱和隔离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四)防水煤柱留设计算时,应采用本矿区获得的数据(参数)。

第八章 井下探放水

第二十七条 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放水。

(一)接近积水老巷、老空、老窑、小窑及未封、封闭不良的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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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和陷落柱时。 (三)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四)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 (六)掘进工作面出现10m3/h以上涌水而出水条件不清时。 (七)掘进巷道“安全隔水岩柱”小于20m时。

(八)接近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或上煤层的积水区时。

(九)其他具有透水危险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探水孔布臵原则: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钻孔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和竖直面上呈扇形布臵,钻孔终孔间距不大于3m(平距),厚煤层内钻孔终孔垂距不大于1.5m。

(二)探放断层及岩溶水。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前方及下方布臵,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少于2个。

第二十九条 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探放水施工技术安全管理要求:

(一)探水施工现场应具备放水路线和安全撤人路线,在复杂地区探放水施工现场应设专用电话,撤出受探水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除沿空无压探放老空水外,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探水孔终孔直径一般不大于75mm,但钻透积水区或含水层后,可根据水压、水量、排水能力等情况酌情扩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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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探水孔未钻透含水体前。必须埋设孔口管,并用水泥固管,待凝固48h后做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大于预计水压的1.5~2倍,试验压力稳定时间不少于10min,探水孔孔口管长度符合以下规定。

水压(MPa) 套管长度(m) <1.0 >5 1.0~2.0 >10 2.0~3.0 >15 >3.0 >20 (四)煤层内原则上不准探放水压大于0.1MPa的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采空区积水,如确实需要,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矿技术副矿长审定后报公司备案。

(五)探水孔开孔位臵应选择在完整的岩层段。

(六)钻进中发现煤岩松散、片帮、来压或钻孔内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情况危急时,必须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七)预计钻孔内水压较大时,必须编制防止孔口管和煤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八)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涌水量,根据排水能力,实行控制放水,并派专人监测钻孔的出水情况。测定水压水量,核实积水区的范围和水头高度。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进行分析处理。

(九)钻孔放水后,测定孔口压力,重新划出积水线,计算积水量,随时掌握采空区水量、水位变化。

(十)鉴定老空水探放效果。在老空水探水钻孔无涌水或涌水消失后,应当用粉状物测试钻孔进风或出风,或者终孔标高最低钻孔虽有小水流但没压力,或者采用透孔检验无水时,才可确定放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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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探放老空水工程结束,必须经地测部门检查,并提出复工通知单,经总工批准后,方可复工。复工后掘进到最后5m时,采用小断面掘透放水孔标高以上部分,然后刷大。

第三十二条 井下施工的各类灰岩水文孔,钻孔结构视钻孔用途、孔深及水量大小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开孔直径不小于Ф130mm,终孔直径不小于Ф75mm。煤层中施工的灰岩长观孔,采用三层套管结构,护壁管Ф146 mm,长度不小于2m,孔口管 Ф127 mm,长度视灰岩水压大小确定,一般不小于15m,止水套管Ф108 mm,下至第一层灰岩上2m。底板加固钻孔两层套管结构,护壁管Ф127 mm,长度不小于2m,孔口管Ф108 mm,长度不小于8m。

钻孔施工到设计终孔层位后,经验收同意后终孔,并测定水压、水量,取样分析,做好资料整理工作。

第九章 疏水降压与注浆堵水

第三十三条 当采掘工作面受灰岩水威胁,具有突水危险或灰岩含水层单位涌水量大于0.1 l/s.m时,必须进行疏水降压或底板注浆加固。

(一)井巷工程接近强含水层或穿过与强含水层相沟通的构造破碎带、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之前,进行预注浆处理。

(二)当工作面通过放水试验及水文地质条件探查证实水量不大,采取疏降开采办法,其经济合理、太灰水位降深能满足安全水头要求、对地下水资源影响不大时,回采工作面可采取局部疏降的办法治理水患。

(三)矿井突水点涌水量大于50m3/h,而注浆工艺简单,经济合理时,应进行注浆堵水以减少矿井涌水量。

第三十四条 当井筒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应选用地面预注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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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受冲积层孔隙水威胁的矿井,在含水层补给条件基本查清,具备疏干条件时,可从井下用钻孔、巷道或小工作面疏放,但必须预计疏放水量,并有相应的应变措施。

第三十六条 疏降及注浆治理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提高装备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自动观测系统。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建立水害预警系统。

开采受底板灰岩突水威胁煤层的矿井,采用底板注浆加固(改造)防治水措施的要建立地面(井下)注浆系统,采用疏水降压防治水措施为主的矿井要建立残余水头自动监测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要装备井下大功率钻探设备,提高快速成孔能力,满足防治水工程需要。

(二)建立钻探、注浆专业队伍,并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三)在井下物探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施工放水孔,布设的工程量应能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第十章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三十七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提供突水淹没井巷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臵,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一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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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恢复淹没井巷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严格做好记录。 (二)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 (三)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臵、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

(四)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三十九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制定包括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巷道支护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排水过程中,必须有矿山救护队监护,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淹没井巷恢复后,应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一章 矿井排水系统

第四十一条 开采9(10)煤层有可能造成灰岩突水矿井及受巨厚冲积层孔隙水威胁的矿井,除主要排水设施满足规定外,还应根据矿井开采情况选择合适位臵增建适量的灾变抢险泵站。

9(10)煤工作面,上提开采工作面以及其他预计涌水量大于30m3/h的工作面,必须具备自流排水条件,否则,要建立排水泵站,有效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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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延深井筒或新建主、副井时应在井底增设潜水泵窝。

第四十三条 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根据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排水系统设计,并报公司组织审批。排水工程完工,经公司组织验收后,采区方可投产。

第四十四条 基建矿井、新开拓水平必须优先安排防排水系统的施工,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必须建立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十二章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五条 地面防治水由公司、矿防汛办公室及地测部门负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查清矿区(井)及附近地面河流的汇水情况,掌握历年降雨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雨季监测河流水位变化。

(二)每年雨季前调查一次本矿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积水深度,并标注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同时,建立水位监测站,以便汛期监测,随时掌握积水量等参数,为防汛工作提供水情资料。

(三)掌握矿井井口标高,矿井综合排水能力,以及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数量,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四)工业广场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五)在河流下采煤的矿井,要对河堤设站观测开采引起的河堤下沉量,为河堤加固提供资料。

(六)雨季前调查和收集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及已关闭的周边煤矿井口标高,开采范围,地面塌陷等资料,发现有危及大矿井安全的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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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用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及政府有关单位。

(七)检查地面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线路状况,对防洪排水站的设臵,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组织编制并落实防汛材料设备计划。

(八)使用中的观测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相通的其它钻孔,其孔口管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报废的立井应采用非透水材料充满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臵栅栏和标志。

(九)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三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根据本矿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臵方案必须制定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要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第四十七条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必须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四十八条 矿井和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设臵安全出口,并建立通畅的避水灾路线,设臵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且要让全体职工都能熟悉,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四十九条 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的空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矿井应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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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

第五十一条 矿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立即撤离到安全位臵或升井。同时向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十二条 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矿井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抢险排水设备中心,制定管理制度。抢险排水设备中心的水泵、排水管路等主要排水设备要成套配备,附件齐全,具备快速安装、正常运行的条件。抢险排水设备单台(套)能力不小于100m3/h,总装备能力不小于1000m3/h。

第五十五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要依照规定和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类防(隔)水煤柱留设方案,经矿技术副矿长审查后报公司审批。矿井设计或已批准的防(隔)水煤柱不得变动。因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动或设计开采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具有突水威胁的9(10)煤工作面、巨厚坚硬岩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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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的工作面防治水设计,报公司审批。防治水工程结束后编制工程技术总结、评价开采安全性,并报请公司组织验收。未经公司验收批准,工作面不准投产。

第五十八条 其他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 (一)矿井(水平、采区)防治水工程设计,注浆堵水、排水截流、疏干降压、陷落柱探查等专项设计报公司审批。

(二)矿根据已批准防治水工程设计,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副矿长审批。

(三)老塘、旧巷积水及钻孔水探放水工程设计和措施,由矿技术副矿长组织审批。

(四)煤层中上山施工的巷道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五十九条 各类防治水工程总结、成果报告等,按相应的批准单位逐级报请检查验收。

第六十条 矿防治水单项工程、科研等工作的外协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签订合作协议前,必须经公司总工办地测科审查,并征得公司总工程师同意。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行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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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钻孔防喷自压排水装臵

一、总装臵示意图(图1)

1 2 3 4 12 5 6 8 1 9 10 117 图1 图2

1、钻杆 2、防喷盖 3、三通管 4、排渣控水阀 5、孔口高压阀 6、孔口管 7、法兰盘 8、焊接点 9、盘根压紧螺栓 10、锁紧螺母 11、盘根套12、盘根

二、防喷盖装配及零件图

㈠防喷盖装配示意图(图2) ㈡零件1图 法兰盘(图3)

φ200 说 明: 1、零件1为标准法兰盘,采用厚22mm钢板加工 2、零件2与零件1焊接在一起,要求焊接周正、严实、牢固,不得出现砂眼渗水等现象。 3、盘根压紧螺栓、盘根套及法兰盘内径系根据钻杆直径而定,此设计部件适用于直径63.5mm钻杆。 =φ=68 φ=250 φ=24 8孔均布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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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零件2图 盘根套(图4)

㈣零件3图

㈤零件4图

Φ=108 Φ=96 M70 d=70 图4 盘根压紧螺栓(图5) Φ=112 Φ=96 d=10 d=70 Φ=68 M70 图5 锁紧螺母(图6) Φ=112 Φ=96 d=10 M10 图6 - 37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fx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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