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QA02009国(境)外子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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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QA02009 第1版

签发:何文波

国(境)外子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更好地保障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国际)国(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子公司)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境外子公司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宝钢国际境外人员管理。 2境外人员的选派 2.1境外人员的素质要求 2.1.1思想素质

2.1.1.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和政策。

2.1.1.2热爱祖国,热爱宝钢,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2.1.1.3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和有关经济法则,尊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2.1.2职业道德素质

2.1.2.1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的利益,严守机密。 2002年6月28 日发布

2002年7月 1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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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忠于职守,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在涉外经贸活动中不索贿、受贿。

2.1.2.3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不弄虚作假,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与外商互相勾结,损害国家和宝钢的利益。

2.1.2.4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勇于进取,锐意开拓。 2.1.3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2.1.3.1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贸政策。

2.1.3.2熟悉外贸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独立开展工作。 2.1.3.3业务人员必须取得外销员上岗资格证书,具有从事外贸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工作经历。

2.1.3.4熟悉所在国家(或地区)语言,能独立地进行对外业务洽谈,能准确起草有关合同、协议等文本和处理日常业务函电,能熟练地操作计算机。 2.1.4身体健康

2.1.4.1身体健康,符合有关因公出国人员体检标准,能适应境外生活、工作环境。

2.2 境外人员选派管理权限

2.2.1境外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派由公司研究决定;境外合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派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向该公司董事会推荐。

2.2.2境外全资子公司及境外合资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选派,按《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干部任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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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境外子公司其他人员的选派由境外子公司、宝钢国际人力资源部推荐,公司研究决定。

2.2.4所有境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 2.3境外人员的选派程序

2.3.1境外子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四季度提出下年度人员派遣或调整的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年度计划外的人员派遣和调整应提前半年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境外人员选派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人员派遣与调整计划。

2.3.2派遣人员确定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因公出国程序提出因公出国立项申请,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因公出国(境)手续。

2.3.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下达后,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出国(境)前须与宝钢国际签订因公出国(境)合同。

2.3.4境外人员第一次审批的在外工作期限为2年,以后须留任的,每两年按以上程序报批一次。 3境外人员工作年限管理

3.1境外子公司正副总经理、财务经理以上工作人员驻外任期原则上最长为6年,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为4年。

3.2境外人员工作任期期满,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驻外期限的,应在其驻外期满前半年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继续留任申请,经所在大区总部总经理审核同意后,连同本人任期述职报告一并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继续留任手续。

3.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将未满任期的境外人员调回国内工作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境外人员应无条件服从调动,按时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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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人员的交流

4.1境外人员任期期满后必须进行交流,境外人员的交流包括境外子公司之间的交流和境内外子公司之间的交流,交流方案由公司研究决定。

4.2各境外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境外人员的任期,积极做好人员选派和轮换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境外子公司工作的连续性。 5境外人员的劳动关系及岗位聘用 5.1境外宝钢国际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

5.1.1宝钢国际选派驻外工作人员均为公司在册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遵守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公司派出人员管理。

5.1.2如我国法律规定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有冲突时,按我国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协议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处理。 5.2境外子公司自招员工的劳动关系

5.2.1境外子公司招聘所在国家(或地区)或第三国的人员,应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处理与这些人员的劳动关系。 5.2.2如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规效力难以涵盖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可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由董事会决定具体办法,处理与所招聘人员的劳动关系及有关事宜。 5.3境外子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公司派出和子公司自招人员)的岗位聘用由各境外子公司自行办理,并由各境外子公司总经理与其所有员工签订岗位聘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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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境外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本公司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境外子公司每年年底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劳动用工等方面情况,也可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6境外人员的工资管理

6.1境外子公司的工资总额由公司按工效挂钩的原则核定。操作时以该子公司的贸易规模(主要包括贸易额、创汇及宝钢外业务拓展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公司对其发展要求、其所在国或地区的类别及公司经营风险和职工总人数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决定。(具体办法另定)

6.2各子公司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6.3 各境外子公司总经理(宝钢方若无正职经理,则为宝钢方首席副总经理)的工资性收入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另定)

6.4各境外子公司副经理及其以下员工的工资性收入由各境外子公司自行制订分配方案,报公司审核后执行。各境外子公司在制订各自的工资分配方案时,应结合本公司经营业务特点,以员工职务(岗位)的劳动四要素(责任、技能、负荷、环境)为主要依据,与员工工作业绩相挂钩。

6.5境外人员的工资结构,原则上应与所在国家(或地区)企业工资构成相一致。按照国际惯例,应将房租、通勤、私人邮电、水电燃料、洗理卫生、税金、配偶探亲、伙食、服装、福利、保险等个人生活补助纳入工资范畴,量化到人,费用自理,公司不再包揽负担。 6.6 境外人员在境外的医疗、工伤和生育等项保险原则上按国际惯例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有关费用由员工自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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