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0-03 05: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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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长的通知》(娄办[2009]6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娄办发[2010]11号)精神,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各级党委的执政水平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精神,加
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娄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努力当好区委、区政府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省、市机构编制政策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以及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直接管理。
机构编制坚持归口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属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等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重大机构编制问题未经编办、编委研究,区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各级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不得对未经编办、编委和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的有关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的问题作指示提要求;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承办部门应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除机构编制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
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作出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一律无效;禁止业务部门把机构编制列入检查达标内容或作为评选先进、“给钱给物”的条件。机构编制部门发现此类问题应及时向区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反映,坚决杜绝违背机构编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控制增加机构编制,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编办、编委和党委、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对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要立即纠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各类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和学会、协会不得配备人员编制。任何单位不得超总额分配编制,不得超编制增加人员或混编混岗,不得将下属单位的人员借到机关顶岗工作,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不准擅自在编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从严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机构“撤一建一”和编制“总量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所聘人员不得突破编制限额。政策性人员安置需要增编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区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有权对区直单位违规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进行撤销和注销。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个别单位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都要按规定设置领导职数和配备领导干部。政府工作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分设(行政主要领导是非中共党员的除外),已经分设的,要在2012年内予以纠正。 四、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进人审核机制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编制按“三定”规定不变,每年核定一次空编数,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
况,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公开招考或选调的编制数,报编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开考试或选调。其他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在原来定编的基础上,每年对各单位机构编制进行一次检查审核,根据职能变化和人员异动情况动态核定编制。凡事业单位空出编制,年内确需增加人员的,由编办组织调查,按审批权限审批,予以列编。凡机构编制报告,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递交编办主任会议、编委会议研究。通过编办主任会议、编委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律以一定形式公开,并通知有关单位。
五、建立与健全相互配套协调的机构编制约束机制 要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社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超编的人员和无编人员,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对未经批准,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核发职务工资。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
加强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互相监督,健全制度化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掌握编制与实有人数的变化情况,防止“吃空饷”的现象发生。
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组织、人社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人员结构的宏观调控。机构编制部门不能只批编制,还要根据编制提出进人要求。编办管编制不但要管数量,而且要管结构,要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编制和结构进人。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政策规定和所缺职位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符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
六、依法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制度,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落到实处。事业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执法,把经常性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工作结合起来,依法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
对拟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还要对任期较长的法定代表人每两年实施一次任中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财务收支等资料。在事业单位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定期评选表彰优秀事业单位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七、大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督促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要跟踪督查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过专项督查,了解机构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既要加强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督查,更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区编办要切实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除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督查外,平时还要加强不定期监督检查。
要继续贯彻娄办发[2010]1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凡不按“三定”规定擅自升格机构,改变名称、增设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的;凡擅自借调或长期借用下属单位人
员,混编混岗严重的;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违规调入的人员,已经核定工资的予以取消,已经办理调动手续的予以退回,已经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范围的予以撤消,已经发出工资的予以追回。
八、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重大事项,为管好机构编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政治和大局意识强、业务精、作风严谨的机构编制管理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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