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23 07:29: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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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其他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指标说明及考核规则

第三条 数据传输有效率为对考核时段内可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为可控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数据上报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和数据有效性两方面进行考核的指标,定义为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的乘积。

“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将严格按照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规章、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通过环境保护部统一发放的国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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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国发软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为准。

数据传输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百分比。考核数据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和排放量数据,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和日数据。

数据有效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百分比。考核的数据组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测浓度、流量、排放量等数据组成的数据组,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数据组中任一数据无效则该数据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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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以每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组织辖区内市、县环保部门结合排污申报年度汇审结果,遵循已有技术标准及规范,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将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企业名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确定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等须及时录入国发软件的基础数据库系统并传送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环境保护部将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并通知省级环保部门。经确认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由管辖环保部门填写或修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并在国发软件中标注。

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应在环境保护部印发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后的当年年底前按以上方法更新一次,以确定下一年度考核基数。

企业停止生产且没有污染物排放的时段,管辖环保部门须在国发软件中录入停产、停排、停运等信息并上传正式文件凭证,以标记该时段数据不计入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

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期间仍有污染物排放的按自动监控设施应正常工作进行考核;没有污染物排放的需要上传凭证,该时段数据不计入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

第五条 数据传输有效率计算公式 数据传输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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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大于排放标准且在自动监控设备设臵的合理量程内的数据。

异常: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在自动监控设备设臵的合理量程外的数据,包含个别极大值、极小值、负值和不合理数据。

缺失:标记自动监测数值中存在的小时数据或日数据无数据传输或传输无数值信号。

未验收: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信息录入不完整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审核过期: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通过验收但未开展有效性审核或超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期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审核未通过: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数据比对监测不完整、有效性审核不合格或不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手工监测: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

技术规则修补: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选择按技术规则修约并确认后的数据。

人工修补: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并确认的数据。

停运: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合法停运时段内,其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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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修约补遗规则:管辖环保部门可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10日内,在国发软件中人工修约补遗界面按照相关文件规范进行人工审核数据修补操作;10日内不进行人工修补的,国发软件将认为管辖环保部门已默认自动监控数据标识参与数据传输率统计核算。国发软件支持对主要污染物浓度、流量的小时数据进行人工修补,并生成修补后的排放量。修补操作实行实名责任制,须在国发软件中填写修约人及审核人,操作人应在限期内上传正式文件凭证。

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管辖环保部门须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责令可控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录入国发软件。

自动监控设备未向国发软件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管辖环保部门须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对无效数据应予剔除、录入手工监测数据及整改情况,依据技术规范进行修补。对2小时内(含2小时)的数据异常、缺失及不合理数据可直接按技术规范修约;对连续2小时以上数据异常或缺失情况修补时,须实名填写修约人及审核人,并上传正式文件凭证。同一事件造成的数据连续时段异常、缺失等情况,可合并修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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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上传文件凭证规则:在国发软件中对国控企业设臵停产(停排)、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进行人工修补数据操作的,须在下月10日前在国发软件中上传正式文件凭证。未按时上传文件凭证的,国发软件将自动恢复原数据标识,重新计算数据传输有效率。

人工修补时,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期间数据的,须上传限期整改相关文件、手工监测报告等数据来源的正式凭证文件。

系统自动修补排放量规则:国发软件每月10日将自动对上月实际接收的未进行人工修补的数据或限期未上传凭证的数据按技术规范修约补遗,系统自动修补后的数据作为计算排放量的数据依据。

第三章 系统联网运行管理

第八条 承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保持24小时稳定运行传输,不得无故擅自停机;出现故障,必须立即修复,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报告原因。

第九条 管辖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各项运维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处臵预案,有效应对系统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建立数据备份系统,在系统崩溃时或数据库故障时,能迅速启用备份系统。制定严格的数据流转、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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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环保部门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时、全面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特别是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并在国发软件中如实记录。对异常、缺失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修约和补遗,并在期限内通过国发软件上传正式凭证备查。对系统显示的数据超标、异常和缺失等问题,应结合企业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分析、处臵,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完整和有效。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应该直接接入地市级、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部署的国发软件。原始自动监控实时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得经过任何数据存储加工处理。

(一)监控现场端实时数据应直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符合HT/J212-2005)。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直接进入国发软件的通讯服务器。

(二)上级监控中心控制命令可下达监控现场端(符合HT/J212)。

(三)自动监控系统中的历史数据(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日汇总数据、月汇总数据、年汇总数据 )、报警数据、现场端管理数据、污染源监测状态等须交换至同级基础数据库系统,通过云交换平台供其他系统获取使用。云交换平台交换数据的频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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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数据类型 自动监控十分钟数据 描 述 水、气监控点、污染物等十分钟数据,包含直出数据和修约数据,以及对应的数据标识。 水、气监控点、污染物等小时数据,包含直出数据和修约数据,以及对应的数据标识。 水、气监控点、污染物等日数据,包含直出数据和修约数据,以及对应的数据标识。 污染物超标数据、异常数据、流量异常数据,数采仪掉线,治理设施停运数据。 有效性审核、设备验收、数据修约数据 污染源在线状态、设备在线状态等状态信息 数据交换频率 每小时一次 自动监控小时数据 每小时一次 自动监控日数据 每日一次 报警数据 现场端管理数据 污染源监测状态数据 每小时一次 每日一次 每日一次 (四)地方自行开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软件,如需接收现场端直出数据,现场端数采仪不具备一点多发功能的,可从国发软件通讯服务器中取得现场端直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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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e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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