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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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

期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14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监办,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现将延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后,将不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延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后,将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结案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非生产性事故或意外事故的除外)。

2.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因安生生产原因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延期申请材料

(一)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3份(见附件1)。

2.建筑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以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

3.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在申请单位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

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与数量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要求。

5.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的,应提交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资料。 (二)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通知三(一)规定的1-4项材料。

2.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见附件2)。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电力监管机构自收到延期申请后,应随机抽查申请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并出具安全检查报告。

(1)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存在本通知二(二)规定的2-5项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抽查申请企业1至2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2)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抽查申请企业2至3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3)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抽查申请企业3至5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4)申请企业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企业资质类别生产特点,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其中,主项资质为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可不提交安全检查报告。

(5)无在建项目的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项目施工现场存档资料。其中,抽查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申请企业3至5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抽查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申请企业2至3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其他申请企业抽查1至2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

(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贵州省设工程安全监督员合格证证书”,现场检查应有两人及以上,并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和注明安全监督员证书号。现场检查或抽查项目存档资料时时应有两人及以上。

(7)非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项目安全检查报告,审查机关不予认可。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4.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并提供有效期内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安全资金投入的支付证明。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应单独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配备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企业设置安全部门的文件以及安全部门人员的任命文件、机构职责等。 6.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培训考核记录等。

7.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资料。主要包括参加上述两项保险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8.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施工特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主要包括有效期内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等。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主要包括针对可能导致的各种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以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和台帐等。

10.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制度等。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名单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采购发票复印件等。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提交事故结案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后退还)。因安生生产原因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应提交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资料。 (三)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在建项目的,不需提供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报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项目施工现场存档资料。经审查,符合其他要求的准予延期6个月。延期两次仍无在建项目的,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期间,企业承接到新的工程项目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交在建项目安全检查报告。

3.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应满足《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05〕28号)有关规定。

4.报送延期申请资料人员应持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且为申请企业在册职工。

5.延期申请表与所附资料应分开装订。所附资料按附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附录要求,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延期程序 (一)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出延期申请。没有在有效期满前按本通知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行作废,且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在建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超过有效期半年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再受理其延期申请;若企业需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新申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2.市(州、地)、县(区、市、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3.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监管机构直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4.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建筑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对其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对需要重新审查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出具安全检查报告)。

5.无主管部门企业、非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或以行业协会为主管部门的申请企业应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重新审查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监管机构、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应按本通知规定随机抽查申请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企业整改时间),完成在建项目安全检查,并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的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中签署“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的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受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属于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初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延期申请,并给予警示,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在建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 (三)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对于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延期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申请企业,不含申请企业整改时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告之申请企业,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审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在整改期间,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在建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 (四)公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gzjs.gov.cn )上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五)发证

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持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延期继续进行生产的,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省级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安排部署,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省级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提高效率。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一)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3年因安全生产原因对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企业)作出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名单汇总后(见附件4)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月报制。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2011年4月份开始,应于每月1至5日,将上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并按附件4要求,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情况包括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通报批评、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三)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如实填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瞒报或迟报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我厅将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四)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监管机构将直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76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17号)第三十三条同时废止。 联系人:鲁长亮(0851-5360292)彭飞(0851-5360281)

六、其他

(一)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3年因安全生产原因对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企业)作出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名单汇总后(见附件4)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月报制。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2011年4月份开始,应于每月1至5日,将上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并按附件4要求,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情况包括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通报批评、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三)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如实填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瞒报或迟报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我厅将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四)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监管机构将直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76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17号)第三十三条同时废止。 联系人:鲁长亮(0851-5360292)彭飞(0851-536028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dy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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