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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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视阈下天津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研究_姜仁良》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及角色定位 1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出现于 1708 年,它表示人们在某一项活动或某企业中“下注” (Have a Stake),在活动进行或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抽头或赔本。20 世纪 60 年代斯坦福研 究院最先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它的发展是一个从利益相关者影响到 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过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关键论点是弱化企业股东至上论,强调企业利 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诉求。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可能影响组织目标 实现的群体或个人,或者是在这一过程中遭受其影响的群体或个人(约瑟夫?W?炜斯, 2005)。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弗利曼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影响组织行为、决策、

政策、活动或目标的人或团体或是受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影响的人或团 体”( Freeman,R.E,1984)。这个定义提出了一个普遍的利益相关者概念,从此以后,利 益相关者理论就成为人们在分析组织机构绩效和政策决策影响中常用的一种工具。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步完善和发展,主要用于公司治理、绩效评价和战略管理 等方面。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是近年来环境治理管理中的一个新动向。而 如何在城市环境治理管理过程中协调好各方利益以实现环境治理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则是 研究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职责分工以便进行科学管理的最终目标。 因此,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系统分析,通过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识别,利益需求分析,对保证治理效益最大化,激 励各方参与环境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引入利益相关者概念,其重要 意义在于拓展了治理的主体空间,强调了主体利益与其应当承担的治理责任需要对等。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如何治理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上,单靠政府的方针政策,甚至 市场以至技术上的措施是不够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不仅仅是城市政府的责任,而是一项 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公众、企业和环保组织等多方面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分工 负责,共同推动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实现以最低的环境保护成本获取最大的环境效益。由 于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取向、信息的非对称性,带来了他们之间或主体内部利益的 矛盾和冲突,从而形成了复杂的利益与责任关系。城市生态环境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 城市政府、城市居民(公众) 、企业(包括环保企业) 、环保 NGO、社区自治体、其他政府 组织(如相邻区域或城市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这些各个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偏好要求与 实现途径互不相同,例如“政府偏好社会发展的总体绩效(即政绩) ,公众偏好个人利益(包 括健康),企业偏好利润,环保 NGO 则偏好社会环境权益”等。

埃莉诺的模型证明:人类社会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并不是依赖国家也不 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们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是更为有效的解决公共事务的制度安 排。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面临公共事务困境的人们,可以依靠自己的智 慧,确定他们的制度安排,改变他们所处的情景结构,从而避免“公地悲剧”。治理主体 多元化可产生多样化的激励模式。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情形下,激励治理行为的内容可以 是传统的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或环境效益的追求,也可以是基于道德、利他主义甚至 是生态环境至上主义的观点。特别是在不同治理主体对自身环境权益的追求和保护的过程 中,可以产生一定的相互制衡作用。

2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及其角色定位

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后果,使人们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不是

“免费的餐”,人类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同时,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治理的义务。生态环 境治理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其明显的正外部性使得良好的生态环境不可能通过 市场机制自发供给,社会自身也无法凭借其有限的力量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一旦环境治 理供给不足,就会导致哈丁“公地悲剧”的出现。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是指负有某种特定职 责、义务或出于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目的而自愿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并在生态环境治理过 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群体或组织。从理论上来说,任何生态环境治理活动的“利益相关者” 都可以作为治理主体而存在。生态环境治理需要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的治理结构。 (1).政府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最广泛的公共意义。它代表了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从时间 尺度来看生态环境治理不仅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后代人的生存权益。生态环境 归根到底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而公共产品的提供,一定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作为环境 公共财产受托人,政府代表民意来行使环境管理权,应在环境治理中发挥基础作用,即政 府应当成为环境治理的策划者、实施者和监督者。亚里斯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 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 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 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由于生态环境破坏后危害的广泛性和责任某种模糊性,以 及生态环境建设责任的非个体性,注定了生态环境治理必然要求政府在此方面职能的更大 更好的发挥。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规范地方政府在生态建设和补偿中的权利和义 务,并明晰对地方管理者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是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许多环境问题, 或因价格不合理、或因产权无法界定显示的市场缺陷,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来进行 干预。政府的干预主要是提供制度或激励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通过立法、税收和 行政管制等形式在环境问题上对各方行为提出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实施低耗高效的发展战 略,进行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 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等,是任何现代政府环境治理的基本职能,即政府应在经济发展中 切实担负起生态责任。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物品特性决定了政府将在环境管理中扮演起 “掌舵者”的角色。 (2).城市社区(公众)

社区是指在共同经济利益基础上,并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方面有着某些相同属性 的特定地理区域。社区是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地域载体,同时也是被激励主体生存的空间, 因而社区会对生态环境治理发生全方位的影响。由于社区对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高度依赖性 和灵敏性,当经济发展或资源开发活动涉及社区时,社区就会自然地表达对这些开发活动 的关注并试图参与和影响其决策过程。环境状况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 直接影响其生产、生活质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人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有 了更高的要求。在以社区为主体治理环境问题时不仅仅通过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来激励公众 参与环境保护,更重要的是要设计一种集体利益激励机制。这一集体利益吸引社区成员自 我组织、共同追求。社区治理的特征是:人们为了每个人的私益而结合起来,形成特定的 治理结构,这种结合方式不可能在市场体系下出现,也不像政府那样依靠行政权力的方式 处理事物,而更多的是依靠非权力的、社区特有的社会资源:文化价值、社会纽带、民间 权威等。

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与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是少数人的事情,它关乎人类社会的 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同时其解决又离不开每一个个体。只有千千万万的民众具备良好的环 境意识,并付诸实践,人类的生态环境问题才有希望解决。公众参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 1992 年联合国里约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 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 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依据环境管理的公共受托理论,

全体公民委托政府作为委托代理人,公众作为委托人有权监督政府对于受托义务(生态环 境治理)的履行。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公众参与能保障政府基于全体公民的利益来治理生 态环境资源。公众是环境污染的最终承受者。公众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主体,必须动 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广大城市市民的热情参与 和积极投入,让“城市是我家,环境保护靠大家”的观念成为每个市民的自觉意识。提高 社区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认识,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如环境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和享用权等法律赋予公众的基本环境权益。公众通过环境决策、环境信访、环境诉 讼等法律途径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补充。 (3).企业(行业协会)

环境治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环境治理必须与企业生产建设 更紧密地有机结合起来,融入企业的中心工作。先进的企业必然有先进的环境治理工作, 而先进的环境治理工作必然会支持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内涵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日 益凸现,企业环境责任在整个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企业环境责任是指根据 企业在环境中所处地位在对环境整体维护中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环境责任的性质同时属于 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范畴。企业的环境责任分为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环境保 护。从环境角度看,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企业应该对环境治理负最主要的责任。利 用者补偿也称谁利用谁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作为企业,要把追求经济利益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积 极履行生态环保这一社会责任。 (4).民间环保组织

随着气候的变化和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如雨后春 笋般发展了起来。全球范围的民间环境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越来越大。据统计, 目前我国大约有 2000 多个民间环保组织,他们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 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新兴力量。他们大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宣传生态环 境保护、组织公众参与、组织环保公益活动、发放宣传品、为国家环境事业谏言献策等活 动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更多更开放、更专业的民间环保组 织。作为民间环保组织,也应逐步提升自身本领,增强服务环保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多渠道、多形式募集环保资金、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等。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面向环境资源的集体行动。治理绩效与治理主体拥有的资源信息 的数量和治理主体之间信息沟通的效率密切相关。环境治理的实践表明:无论是政府管制 还是市场激励都未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治理必须引进其他治理主体。城市生态环 境治理出现了多中心的治理倾向,借助社会多元化主体的财力与智慧,强调建立政府、市 场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乃至国际社会的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将是环境公共管理的发 展方向。由于环境资源在空间上分布极其分散,不同治理主体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和不 对称的。政府以外的其它治理主体的出现,并非是对政府作为治理的主体的替代,而是对 政府作用的补充和完善。它们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可根据自身的专业 特点或利益取向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很 明显各利益相关主体拥有的利益偏好是不同的,但是只要它们能正确定位自己的目标和职能、明确肩负的使命,就能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新型城镇化下绿色基础设施规划研究_贾铠针》 6.4.2 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管理策略

6.4.2.1 绿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与管理涉及利益相关者类型和作用

基于新型城镇化城乡生态建设的绿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已超越风景园林学 科,与诸多行业学科相互关联,诸如社会、经济、建筑以及环境等学科,基于此 绿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是一项需要多学科的支持合作工程。一方面,绿色基础设 施规划也超越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与多部门发 生联系。另一方面,绿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这份 庞大的投入必然超出政府的能力范围,因此社会资本和非政府组织是绿色基础设 施规划建设中可以依靠的力量,需要各相关利益体的共同参与,表 6-03 是本文 对新型城镇化绿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与管理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类型及各自 作用进行的研究汇总分析,由表可见,规划和管理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挑战在于 制度上能否提供一种多方有效参与机制。

这样在绿色生态城区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由关键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决策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负责收集利益群里的利益要求,并且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表达,影响决策。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中,政府仍然承担着决策的主导权,负责提供理性的决策方案,并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负责提供理性的决策方案,并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创造良好的决策机制形成环境,保持与政府的沟通交流,并反馈意见。而技术支撑单位。领域专家等拥有对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咨询和建议权。决策委员会要充分结合各方建议,结合合理技术和科学手段形成合理的决策方案。

广泛参与的执行机制

广泛参与的执行机制是绿色生态城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基础。在绿色生态城区运营管理中,往往人的素质、绿色生态理念的认知等直接决定着参与的程度。而这期间,政府的引导,以及对绿色生态理念的宣传至关重要。从下面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公众和企业参与绿色生态城区运营的重要性,例如绿色建筑的运营维护,可再生能源设施的维护,绿色交通的自我约束和执行,家庭垃圾的分类回收整理,节水节能的行为理念,和谐社区的构建,相关环保设施的维护等等,这些不仅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也需要企业的技术和资金的投入。

生态建设涉及到政府、企业、个人,信息不对称是使三方产生博弈的重要原因。

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生态意识全民化

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竞争力的发动机,要提高城市竞争力就必须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必须 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可以定期举办科普宣传、开办讲座等,从科学、历史的角度用具体的例子和详实的数据向大众介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城市中进行物质、能量流动的因素,通过生命代谢作用、投入产出链、生产消费链进行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传递而发生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联

系的整体。作为人类改造和适应自然环境基础上建立的人工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的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关注的问题主要有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状况(水系、绿化、道路广场、建筑等) 、城市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声光污染等)以及城市气候(如:热岛现象)三部分。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包括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和城市人工生态环境系统。自然生态环境包括物理、生物环境,如阳光、空气、温度、土地、植物等;人工生态环境包括城市设施、社会服务,如建筑物、道路、水、电、园林绿化、交通等;生产对象,如工业、农业、交通等。

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能保证城市水、优质空气的供给,能够使城市居住环境的舒适度提高,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的生活条件和舒适的栖息环境,从而起到吸引人口,加速城市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城市生态环境恶化会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如为了获得清洁水源,不得不增加投资,抬高水价),影响居民健康。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生态破坏将严重破坏城市居民的生存环境,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威胁着他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存。伴随对环境污染危害的了解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基本的温饱生活,而对生活质量、身心健康的期望日益增强,对所处城市生态环境系统的要求也更高。

根据清华大学NGO 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的研究,中国90% 以上的NGO 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08 年10 月发布的《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显示: 截至2008年10 月,我国共有各类环保民间组织3 539家,其中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有1 309 家,占37. 0%;民间自发组成的有508 家,占14. 4%; 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共1 382 家,占39. 1%; 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内地机构90 家,占2. 5%; 港澳台地区的环保民间组织约250 家,占7. 1%[8]。由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本应作为环保NGO 中坚力量的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NGO,即所谓草根环保NGO 数量极其有限,仅占总量的14. 4%,这跟没有相关法律保障有着直接的关系。

刘佳(2014)的研究构造了空气质量绩效指数,从空气质量三级指标绩效评估分级结果来看,2007-2011年,全国地区空气质量表现最好的是海南地区,其次是福建、山东、重庆、青海等地区,其空气质量指标绩效分级多年处于良好水平状态以上。此外,北京、甘肃、新疆3地区空气质量指标绩效表现较差。

刘佳(2014)的研究构造了环境健康绩效指数,反映的是与健康指数相关的环境暴露的影响,得到我国各省市的环境健康绩效得分,可知,2007-2011年间,全国有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辽宁、浙江、湖北、江西、山东、湖南、福建、广东、重庆、云南地区的环境健康绩效得分处在全国均值水平(19.36分)上,其中天津、上海、山东、江苏4个地区的连续五年的环境健康绩效都属于优秀水平。青海、贵州、内蒙西、黑龙江等地区2007-2011年环境健康分级结果一直属于较差水平,其绩效得分也未发生显著改善。

刘佳(2014)的研究构造了农业与土地管理绩效指标,从指标绩效分级结果显示来看,2007-2011年,西部地区在农业与土地管理方面的绩效得分优于中部和东部地区。新疆、青海、内蒙古、甘肃、黑龙江5个地区的绩效得分连续五年皆处于优秀水平状态;其西部地区占了4个,中部仅有黑龙江地区,东部则没有。

刘佳(2014)同时也构造了资源利用绩效指标,从指标分级结果显示,东部地区的资源利用指标绩效表现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北京、山东、江苏、山西、宁夏、河北、四川与湖北地区的能源利用绩效多年来处于良好或优秀水平状态,尤其是江苏地区连续五年保持在优秀水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dp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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