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8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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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

监理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境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业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和合同等,为工程项目策划、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编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集团公司规划框架,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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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六)指导、协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工作;

(七)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四)负责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

(二)负责本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派出,并对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向上级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监理项目承接

第七条监理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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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还应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格,并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承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集团公司一类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

(一)原油稳定、天然气处理和联合站等油气处理设施;

(二)炼化生产装置及重要的系统工程;

(三)油气输送管道、液化天然气储运设施和大型油气储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第九条监理单位参加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投标,应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中标后应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取费标准应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价格,避免恶意低价竞标。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范围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费用计取与支付,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章监理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项目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工程专业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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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专业人员数量、检测仪器和办公设备等资源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监理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单位授权和监理合同约定,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受委托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等文件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对于专业性较强或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其专业特点编制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以及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督促被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并审查处理方案,检查整改结果。被监理单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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