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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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契税的纳税人。凡在本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有关契税事项,均为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四条 契税税率为4%。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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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税部门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地税部门确认。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契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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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凡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有关减免证明材料。地税部门审核后,按照契税的减免权限及时办理减税、免税或上报手续。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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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契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权属转移合同或公证书、享受减半或按1%征收契税的相关证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负责征收管理和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税政部门负责契税的政策指导、解释工作,拟定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制度;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税款的减、免审核。各级地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为管理部门,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催收催报,税法宣传,申报纳税辅导及相关的税收服务;对违反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负责收集、整理、规范税收征管资料和报送各种报表及涉税资料。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负责受理、转办、票证等工作,可受理申报并征收税款,负责对逾期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进行征收罚款和滞纳金,按规定收集、保管纳税申报资料;负责税票填开和税票统计与结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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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主管地税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必须做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按规定查验申办人的契税申报纳税情况。属不征税或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未提供不征税、减免税证明材料又未按规定完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有关权属证件。
第十二条 “契税”票证、统计及档案管理
“契税”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分别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四种税票办理税款征缴。
缴纳了契税的纳税人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和批准后的《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办理减免税,并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如果《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联)基层地税部门需要保存的,可由征收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软件税收会计核算操作规范》的要求,将契税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全部纳入《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列入税收会计核算,每月通过税收会统月报及《江西减免税分类统计表》反映和上报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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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部门应定期组织契税征管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偷逃抗骗税行为。地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由主管地税部门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主管地税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税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减免契税和不征契税事项的认定管理可依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契税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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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局总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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