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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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20)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三旧”改造的目标和方向 .................................................... 1

第一节 改造项目界定 ................................................................. 1 第二节 改造目标......................................................................... 3 第三节 改造原则......................................................................... 5 第四节 改造方向......................................................................... 6 第二章 “三旧”改造总体布局 ......................................................... 9

第一节 总体用地布局 ................................................................. 9 第二节 分类用地布局 ............................................................... 10 第三节 六种改造功能区 ........................................................... 14 第三章 “三旧”改造用地强度 ....................................................... 18

第一节 容积率分区 ................................................................... 18 第二节 建筑高度分区 ............................................................... 19 第三节 空地率分区 ................................................................... 20 第四节 建筑密度分区 ............................................................... 21 第四章 “三旧”改造模式及策略 ................................................... 23

第一节 改造类型....................................................................... 23 第二节 改造模式....................................................................... 25 第五章 “三旧”改造实施机制 ....................................................... 30

第一节 政策保障机制 ............................................................... 30 第二节 各区改造建议 ............................................................... 40

I

结语 .................................................................................................. 44

一、通过“三旧”改造带来的经济效益评估 ........................... 44 二、通过“三旧”改造带来的环境效益评估 ........................... 45 三、通过“三旧”改造带来的社会效益评估 ........................... 46

II

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第一章 “三旧”改造的目标和方向

第一节 改造项目界定

第一条 改造项目界定

按照佛山市府办《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三旧”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改造项目属于本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范围,或属于市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节能减排”范围。

3.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 旧城镇项目界定

主要是指各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包括因产业调整而搬迁或者停产的工业所留下的旧厂房、旧仓库;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户、简屋、单层砖混结构等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等。改造项目的最小面积应满足:低层建筑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建筑不小于1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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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2500平方米。

第三条 旧厂房项目界定

主要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临时建筑。包括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临时建筑、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容积率低于0.6的旧厂房;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占用滩涂、农田等生态用地的违章建设厂房;地均产出低于100万元/亩的低效工业工地;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房;废水、二氧化硫、粉尘、烟尘等工业污染物未达到100%排放的旧厂房;能耗和水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旧厂房等。

第四条 旧村居项目界定

主要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具体包括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砖土结构建筑;不符合国家规范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项指标的城中村、园中村;违法违章建筑、单家独户的旧村居;水、电等基础设施,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消防、生态环境等严重滞后的,不适宜居住的空心村、园中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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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改造目标

第五条 近期目标(2009-2012年)

1.加快推进全市“双百计划”,释放和盘活存量土地解决用地紧张问题。2012年前,在结合各区的建设情况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双百计划”,全市每年启动100个以上成规模的“三旧”改造项目,每年完成100个以上旧改项目。至2012年底,全市累计启动1000个改造项目,其中旧城镇500个项目,旧厂房300个项目,旧村居200个项目,共完成改造面积4000万平方米。重点推进禅城、南海和顺德区的“三旧”改造工作。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遗留用地统一解决土地确权问题。并从城镇改造、村庄整治、工矿厂企改造、生态环境改造、都市农业和现代农业综合开发、主题文化公园建设等六个方向培育30个“三旧”改造示范项目。

2.实现经济发展实现速度与质量的全面提升,走内涵式发展道路。2012年,城市可经营的“三旧”改造项目达300个,占项目总数的30%。加强对土地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率等指标考核,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优二进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三产比重争取达到2:53:45。

3.培育和打造典型项目作为示范和标杆,初步实现城市转型、发展模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通过在宜居环境、产业优化、文化产业提升、都市农业开发等方面重点打造具有代表性和特色的“三旧”改造项目,培育对全市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改造项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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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佛山特有的“城市名片”。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发展方式明显转变。

第六条 远期目标(2013-2020年)

1.稳步推进各区“双五十计划”,成为全国集约节约用地示范市。从2013年开始,全市各区每年启动50个以上成规模的“三旧”改造项目,每区每年完成50个以上旧改项目。至2020年底,全市累计启动3000个改造项目,其中旧城镇1500个项目,旧厂房900个项目,旧村居600个项目,共完成改造面积12000万平方米。全面推进五区的“三旧”改造工作。城市发展主要利用“三旧”用地实现土地二次开发,土地开发强度不超过35%。

2.转变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的四大发展目标。2020年,城市可经营的“三旧”改造项目达1000个,占项目总数的33%。完全改变以消耗土地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建成以高新技术为主的“3+9”特色产业基地,金融、物流、创意产业、工业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形成良好基础,三产比重争取达到1.2:38.8:60,实现“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的宏伟目标。

3.城市形象得到全面提升,实现“产业转型、城市转型、环境再造”的“两转型一再造”目标,成为生态与居住环境和谐、产业极具竞争力的宜居宜业城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体系,不断提升组团城市的集聚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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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力。实现广佛都市圈的融合和产业分工,建设紧凑、疏密有致的具有浓厚岭南风貌的绿色新城。通过对老城容积率的合理平衡疏解人流,减少设施压力,保护具有岭南特色的历史街区和建筑。通过“三旧”改造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整合并优化历史文化资源,营造多元化的文化氛围和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创造高品质的具有国际水准的宜居、宜业、宜乐的优质生活,建成代表岭南文化城市形象的工商城市。

第三节 改造原则

第七条 “三旧”改造原则

1.保障权益,多方共赢。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进行新旧捆绑开发,统筹考虑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在用地功能调整、开发时序、资金筹措、市场运作、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城市结构的整体优化,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2.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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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

3.集约建设,提升环境。改造后应体现“农村进宅、商业进圈、工业进园”的集约化建设原则,强化市场配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明确城市增长边界,增加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农田和生态绿地,体现城乡风貌差异,实现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通过“三旧”改造控制新增用地数量,应以存量挖潜为主,防止新的“摊大饼”式扩张的用地模式出现。

4.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节 改造方向

第八条 体现“现代制造基地”发展要求

在“现代制造基地”重点地区内以产业结构优化,创建良好的生产环境为改造核心。在重点发展区周边以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为目标。(1)属旧城镇范围的,对一些规模较小、零散的地块进行整合,实行整体改造。对质量较好的生活性建筑,改造后兼容为工业区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密集地区非生产用地规模;(2)属旧厂房范围的,改造成为功能配套完善的现代化厂区,形成产业聚集基地,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园区产业发展的竞争力;(3)属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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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范围的,拆除归并入园区,村居逐步搬迁至安置区。对有区位条件的旧村,可改造成新式厂房发展集体经济。

第九条 体现“产业服务中心”发展要求

在“产业服务中心”重点地区内以构建良好的货物展销、流通体系为改造核心。在重点发展区周边以梳理城市货物流动通道,构建通畅的展销环境为目标。(1)属旧厂房范围的,结合周边产业基地改造为营销展览、文化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把交通区位较好的旧厂房改造成专业市场、展销中心、物流仓储等;(2)属旧村居范围的,与产业布局相协调的村居可发展第三产业服务村民和园区,促进村经济发展。

第十条 体现“岭南文化名城”发展要求

在“岭南文化名城”重点地区内以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激活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为核心。在重点发展区周边以构建更为和谐的,历史文化保护的缓冲地带为目标。(1)属于旧城镇范围的,在历史保护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筑更新+功能置换+商业运作”模式,开展重要的商贸旅游和文化景观区的旧城改造,促进建设面貌和产业功能的提升。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旅游业;(2)属于旧厂房范围的,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工业厂房,以展示工业文化为主题,进行保护性开发;(3)属于旧村居范围的,对于名镇名村改造应尊重特色空间和历史文脉。明确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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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设,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体现“美丽富裕家园”发展要求

在“美丽富裕家园”重点地区内以构建完善的休闲娱乐体系为核心。在重点发展区周边以构建休闲娱乐配套发展的服务设施为目标。(1)属于旧城镇范围的,以疏解旧城人口、改造房屋以及增加绿地等手段改善环境质量。局部地段根据需求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地等功能。改善交通环境和步行系统,营造良好城市景观。保留和延续原有的社区邻里关系和经济结构;(2)属于旧厂房范围的,创建厂区内良好的公共开敞空间和工人活动场所。发展商贸物流、休闲旅游和都市型工业;(3)属于旧村居范围的,应进行村容村貌整治,利用空地建设公共绿地和活动场地,改善居住环境。推进“城中村”改造,重新塑造城市形象。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农民公寓,完善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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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旧”改造总体布局

第一节 总体用地布局

第十二条 总体用地布局

“三旧”改造用地总规模为16866公顷(见表2-1、表2-2和图2-1)。改造后为商业、文化娱乐用地的主要集中在禅城区张槎、石湾镇、祖庙街道,南海桂城、顺德北滘等地区。改造后为工业、仓储用地的地块主要分布在顺德和南庄等地区。

表2-1 “三旧”改造建设用地汇总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2719 17.86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513 3.37 R5 商住混合用地 2206 14.49 C1 行政办公用地 262.5 1.72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2059 13.53 C3 文化娱乐用地 675 4.43 C C4 体育用地 14 0.09 C5 医疗卫生用地 26 0.17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124 0.81 C7 文物古迹用地 613 4.03 M1 一类工业用地 3810 25.03 M M2 二类工业用地 523 3.44 W W1 普通仓储用地 322 2.12 T2 公路用地 74 0.49 T T4 港口用地 19 0.12 S S1 道路用地 371 2.44 U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7.52 0.25 U U2 交通设施用地 15 0.1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 0.01 G G1 公共绿地 837 5.5 “三旧”改造城市建设用地 15222 100 村镇建设用地 329 “三旧”改造总建设用地 15551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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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三旧”改造总用地汇总 用地名称 “三旧”改造总建设用地 耕地 非建设用地 区域绿地 “三旧”改造总用地面积 面积(公顷) 15551 457 858 16866 图2-1 “三旧”改造总体用地布局图

第二节 分类用地布局

第十三条 旧城镇用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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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镇改造用地总用地面积共2000公顷(见表2-3和表2-4)。其中,596.89公顷改造为居住用地,占旧城镇改造建设用地的30.99%;822.66公顷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42.7%;324.55公顷改造为公共绿地,占16.85%。

表2-3 旧城镇改造建设用地汇总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82.13 4.26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0.43 0.02 R5 商住混合用地 514.33 26.7 C1 行政办公用地 114.25 5.93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402.69 20.91 C3 文化娱乐用地 135.38 7.03 C C4 体育用地 13.71 0.71 C5 医疗卫生用地 5.49 0.29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5.9 0.31 C7 文物古迹用地 145.24 7.54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25.03 1.3 W W1 普通仓储用地 7.66 0.4 T T2 公路用地 43.68 2.27 S S1 道路用地 105 5.45 U U2 交通设施用地 0.62 0.03 G G1 公共绿地 324.55 16.85 旧城镇改造建设用地 1926.09 100 村镇建设用地 4.66 旧城镇改造总建设用地 1930.75 表2-4 旧城镇改造总用地汇总 用地名称 旧城镇改造总建设用地 区域绿地 旧城镇改造总用地面积 非建设用地 面积(公顷) 1930.75 69.02 2000 第十四条 旧厂房用地布局

旧厂房改造用地共11333公顷(见表2-5和表2-6)。其中,37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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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改造为一类工业用地,占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34.01%;3717.57公顷改造为居住用地,占34.14%;2011.32公顷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18.47%。改变低效产能的三类工业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通过对城市内部和边缘工业的“退二进三”,增加居住和服务面积,实现产业的整体提升。通过对工业的搬迁退出,实现被侵占农田的复耕和城镇公共空间的复绿。

表2-5 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汇总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1683.5 15.46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512.57 4.71 R5 商住混合用地 1521.5 13.97 C1 行政办公用地 48.12 0.44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1225.58 11.26 C3 文化娱乐用地 504.24 4.63 C C4 体育用地 0.29 0 C5 医疗卫生用地 6.27 0.06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109.26 1 C7 文物古迹用地 117.56 1.08 M1 一类工业用地 3703.52 34.01 M M2 二类工业用地 523 4.8 W W1 普通仓储用地 258.98 2.38 T2 公路用地 30.32 0.28 T T4 港口用地 19 0.17 S S1 道路用地 143.68 1.32 U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5.75 0.33 U U2 交通设施用地 0.59 0.01 G G1 公共绿地 445.43 4.09 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 10889.16 100 村镇建设用地 113.6 旧厂房改造总建设用地 11002.76 表2-6 旧厂房改造总用地汇总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旧厂房改造总建设用地 11002.76 耕地 137 非建设用地 区域绿地 193.51 旧厂房改造总用地面积 11333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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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旧村居用地布局

旧村居改造用地共3533公顷(见表2-7和表2-8)。其中,居住用地占旧村居改造的46.68%;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旧村居改造的39.03%;工业用地占旧村居改造的3.4%。通过对旧村居改造推进农村地区的城镇化,并完善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开放空间,改善农村环境实现环境的提升。

表2-7 旧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汇总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953.37 39.61 R R5 商住混合用地 170.17 7.07 C1 行政办公用地 100.13 4.16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430.73 17.89 C3 文化娱乐用地 35.38 1.47 C C5 医疗卫生用地 14.24 0.59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8.84 0.37 C7 文物古迹用地 350.2 14.55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81.45 3.38 W W1 普通仓储用地 55.36 2.3 S S1 道路用地 122.32 5.08 U1 供应设施用地 1.77 0.07 U U2 交通设施用地 13.79 0.57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35 0.1 G G1 公共绿地 67.02 2.78 旧村居改造建设用地 2407.12 100 村镇建设用地 210.74 旧村居改造总建设用地 2617.86 表2-8 旧村居改造总用地汇总 用地名称 旧村居改造总建设用地 耕地 非建设用地 区域绿地 旧村居总用地面积 面积(公顷) 2617.86 320 595.47 3533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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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六种改造功能区

第十六条 城镇改造区

以建设宜居社区、改善城镇居住环境为目标,以成片开发、集聚发展为原则,明确划分城镇建成区的边界,严格控制外延式拓展的规模,对城镇改造区内的用地实行挖潜,改造低效用地,鼓励城区内“退二进三”,将一些废弃工业厂房或城中村改造成满足城镇发展要求的商贸、居住区,重新整合城镇用地功能布局,实现“2+5”组团式发展格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城镇改造区主要分布在禅城区、南海桂城、顺德大良、北滘新城、三水西南街道、高明明城镇。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区

以保障城镇可持续发展,维护和优化区域整体生态结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为目标,对农村居民点进行统一布局、集中建设、,腾出更多的土地。明确划分村庄边界,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通过整合旧村居,对“空心村”实行迁村并点,做到“建新拆旧”,实现“一户一宅”。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位于城市产业园区内的园中村需改造成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用地。

村庄整治区主要集中在南海小塘、金沙、沙头,顺德乐从、勒流、杏坛、容桂、伦教以及三水白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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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矿厂企改造区

为构建融合互动的现代产业体系,体现先进制造基地的发展要求,鼓励对有条件和适合的低效工业建筑进行升级改造,以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为主,加强现代物流、会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较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建成一批世界级、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

工矿厂企改造区主要分布在禅城南庄、张槎,南海狮山、丹灶,顺德乐从、杏坛、容桂、伦教、北滘,高明人和以及三水西南部。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改造区

以休闲度假、公用配套为主要改造目标,增加休闲与公共绿化空间,改善城市环境。位于区域绿地中的改造项目须满足非建设用地的控制要求,逐渐搬迁恢复绿地。对于城镇内公共地区和建筑密集区应通过对破旧建筑改造成公共绿地来缓解人口带来的环境压力。

生态环境改造区主要分布在汾江河流域沿线、南海西樵、里水、小塘,顺德新城、陈村、龙江,三水白坭、西江新城,高明合水以及西江沿线等区域绿地内。

第二十条 都市农业和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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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复耕复绿、增加农田面积、提高农业效益为主要目的。改造农村景观,利用生态资源及环境资源,结合农业生产、经营及农家生活,为人们休闲旅游、农业观光提供场所。

都市农业和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主要分布在南海里水以及三水乐平等。

第二十一条 主题文化公园建设区

以文化产业提升和树立城市旅游品牌为目的。修缮及维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挖掘佛山的历史资源。提升改造现有旅游景点的服务条件、设施水平。并从提升佛山整体文化软实力的角度,充分利用旧工业建筑、旧村居改造建设成创意产业园、博物馆、工业设计、音像出版等。

主题文化公园建设区主要分布在禅城南庄、祖庙地区、桂城以及顺德乐从、容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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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六种改造功能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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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旧”改造用地强度

第一节 容积率分区

第二十二条 容积率管制目标与原则

通过基于城市轮廓线与景观的控制、对环境效益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保证,形成张驰有致、节奏鲜明的城市格局。(1)改造地区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的确定要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2)改造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为充分体现集约节约土地利用原则,地铁上盖等公共交通配套完善的区域的开发强度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三条 容积率管制分区

1.高容积率区:以交通便捷、服务设施齐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禅城区、南海城区和大良组团的旧城镇改造项目为主。主要改造为商业、办公用,容积率建议控制在3.5~4.5之间。

2.中高容积率区:以交通较为便捷、服务设施较齐全、经济水平较高的狮山、容桂、顺德城区、三水城区、高明城区的旧城镇改造项目为主,还有一些属于城中村的旧村居改造用地。主要改造为办公、商住等用地,容积率建议控制在2.5~3.5之间。

3.中容积率区:以九江、伦教、里水等地区的旧城镇、旧村居改造项目为主,还包括一些旧厂房改造项目。容积率建议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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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之间。

4.中低容积率区:以交通欠发达、服务设施不齐全、经济水平不高的一般城镇的旧厂房、旧村居改造项目为主。主要改造为住宅开发、一般商业服务,容积率建议控制在1.0~1.5之间。

5.低容积率区:以高明西南部、三水北部以及其它城镇地区外围的旧村居改造中需复耕复绿的项目为主。主要改造为区域绿地,一般不开发或低强度开发,容积率建议控制在0.1~1.0之间。

第二节 建筑高度分区

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管制目标与原则

根据规划道路的等级、功能,以及重要开放空间、之间的联系路径作为主要视廊的控制要素对建筑高度进行管制,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形态,达到显山露水、烘托山脊线的效果,形成优美的城市轮廓线。

第二十五条 建筑高度分区

1.一级高度分布区(>100米):以分布在禅城区西部和西南部、顺德伦教和容桂、南海狮山等地区的旧城镇改造为主,包括城中村的旧村居改造,也包括改变用地性质的旧厂房改造。

2.二级高度分布区(60~100米):以分布在禅城区、南海区西樵组团、高明城区、三水城区等地区的一般旧城镇改造为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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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城市边缘区的旧村居改造。

3.三级高度分布区(36~60米):以分布在顺德区和南海区等地区的旧村居改造为主,包括一些旧城镇改造。

4.四级高度分布区(10~36米):以零散分布在高明和顺德等区内部的旧厂房、旧村居改造为主。

5.五级高度分布区(0~10米):以分布在三水北部和高明西南部的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为主。

第三节 空地率分区

第二十六条 空地率管制目标与原则

主要根据河流、山体、道路等通风走廊和不同类型用地的采光要求,满足合理的通风和采光,通过植物密植,减少夏季阳光的直射,营造清爽宜人的微气候,同时提供足够且分布均匀的公共空间,促进居民的交往与互信。

第二十七条 空地率分区

1.低空地率区(40%~60%):主要分布在禅城、南海、顺德城区,以商业金融、行政办公以及部分工业和居住为主。

2.中低空地率区(60%~70%):主要分布在城镇周边地区,以工业用地为主,包括部分居住用地。

3.中空地率区(70%~80%):主要分布在各城镇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以文化、医疗、科教用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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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高空地率区(80%~90%):主要分布在郊区及城市外围地区,以体育、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为主。

5.高空地率区(90%~100%):主要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及城区公共活动空间,以绿地、广场、道路等用地为主。

第四节 建筑密度分区

第二十八条 建筑密度管制目标与原则

通过建筑密度的低限控制来提高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程度,限制低密度蔓延式开发,保证城市集聚效益的产生,计算方法为容积率/(建筑高度/3);通过建筑密度的高限来营造宜居的城市环境,计算方法为1-空地率。

第二十九条 建筑密度分区

1.低建筑密度区(0~10%):主要分布在顺德区、南海区中部、高明西部、三水区南部,以旧村居和部分旧厂房改造为绿地、广场、道路等用地为主。

2.中低建筑密度区(10%~20%):主要分布在顺德与禅城区,以旧村居改造为体育、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为主。

3.中建筑密度区(20%~30%):主要分布在高明区与顺德区,以旧村居和旧厂房改造为文化、医疗、科教用地为主。

4.中高建筑密度区(30%~40%):主要分布在禅城区、顺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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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市场行为,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该模式适用于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具体策略如下:

1.政府与市场合作新建型:(1)“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进行“阳光拆迁”;规范拆迁流程、操作方法,建立监督渠道,实现拆迁过程的“全透明”;(2)政府出资进行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保障一定资金进行过渡安置。

2.政府与市场合作更新型:(1)采用BOT等模式,政府与开发商共同进行拆迁、土地整理与重新建设;(2)引入市场资金发展休闲、生态旅游业,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

3.政府与市场合作改建型:(1)政府主动调整用地功能,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前期整备,共同进行土地开发经营与管理;(2)合理制定开发强度,平衡改造收益,降低改造难度。

第三十六条 模式三:集体主导模式

由村集体成立经济发展公司进行改造,政府负责协作或给予扶持政策,可采用集体主导的公益型改造或者集体成立公司的自主性改造两种方式,该模式适用于旧村居和旧厂房改造,具体策略如下:

1.集体主导新建型:(1)集体利用村闲置地作为周转启动地块,建设公寓式新村;(2)对迁出腾空的部分旧村实施拆迁,建设公寓式住宅,用于安置旧村内其它村民;(3)政府予以相关配套设施和政策的支持。

2.集体主导改建型:(1)在完善股权设置和股份分配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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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集体统一改造,村民以其“宅基地”及其住房(合法补偿面积部分)作价入股筹集改造资金;(2)村民参与整个开发,并按照商议的比例分红,保证村民长期收入。

3.集体主导整治型:(1)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建设;(2)集体提供资金进行改造整治;(3)提倡公众参与,尊重村民意愿。

第三十七条 模式四:集体与市场合作模式

村民以土地入股形式与开发商共同改造旧村,享受利润分红。减少拆迁补偿和征地费用;或由村集体提供项目用地,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建成后让开发商拥有数年的租赁经营权,年限到期后由村集体收回。该模式适用于旧村居改造和旧厂房改造,具体策略如下:

1.集体与市场合作新建型:(1)拆迁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由村集体与开发商共同运作危旧房拆迁与安置工作;(2)村集体以土地入股的形式,与开发商对建成后物业赢利的分红;(3)改造后部分铺位无偿租给开发商经营,将其他铺位的租金用于抵偿建设费用。

2.集体与市场合作更新型:(1)引入市场投资获得启动资金,对村居进行改建、翻新,成为艺术家工作坊与休闲旅游基地;(2)利用集体经济的收益,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实现村级经济良性循环发展。

3.集体与市场合作改建型:(1)以集体土地产权置换开发商改造物业,获得补偿与利润分红;(2)不再另行补偿村民宅基地,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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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补偿村民住宅建设成本和拆迁安置过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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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旧”改造实施机制

第一节 政策保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完善改造前评估

1.建立评估程序。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确认后,报区三旧办审定;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项目,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区三旧办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项目预案由区三旧办组织公示。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估,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2.明确评估内容。审查改造项目是否属于年度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有条件的其他各级政府也可以编制计划,对不属于计划内的项目必须提交论证报告;评估项目是否属于本专项规划的改造范围、能否达到改造标准、改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评估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旧厂房改造项目应重点评估产业主题。

3.实施项目库更新机制。将年度改造计划中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各区应对2009-2012年需要打包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甄别、科学选择;对于2013-2020年的上报项目库确需增加或调整项目的,对年度改造计划中每年每季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入库但还未启动改造的责令退出,并重新论证新的改造项目作补充,通过动态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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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做到论证一批、淘汰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

第三十九条 设定项目准入门槛

1.鼓励城区内的“三旧”改造“优二进三”,凡项目符合市、区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旧工业区改造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会展业、商贸流通、旅游餐饮娱乐、商务服务和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如因产业发展需要,在工业区内适度增加配套的办公、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可享受工业地价优惠,其面积比例不超过工业总用地的7%。

2.明确旧城镇改造主体准入条件。旧城镇改造项目用于商业开发,需开发商具有二级以上开发资质,在房地产开发史上无不良记录。取得开发权的企业,满两年建设面积未达总一定比例或已投资额不足的,政府将项目无偿收回。

3.改造后仍为二产的项目必须属于《佛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2020)》中“鼓励发展类”的范畴,并且产业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创税额、人均增加值率必须达到相关要求。改造后的工业污染物排放需百分百达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能耗指标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水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应严格点源的识别和治理,改善和控制工业污染,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4.对旧村居改造进行分类引导,培育和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城区内或周边的村居,鼓励发展现代城市社区和服务业;城郊的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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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城镇产业转移,产业用地必须统一规划。人文资源丰富、具有岭南特色风貌的村居可引导开展生态、休闲、观光和旅游度假等多种形式的非农业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提供规划条件

1.改造项目指标确定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在规划区内出让国有土地,必须在出让前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设计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列入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

2.对于一些重点项目或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首先由市三旧办对项目进行重要性评估,如列为市重点项目的可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国家、省或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3.确实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专题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按以下规定执行:(1)符合用地兼容性的地块用地性质调整,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2)地块相关指标的调整,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程序执行;(3)管理单元内个别地块的用地性质与相关指标确需调整的。用地性质必须在符合土地兼容性的前提下在本管理单元内的其他地块中进行平衡,相关指标的调整不应超出规定调整的幅度,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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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实施拆迁保障

1.利用土地出让金收益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用于支付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补偿费用。结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基础设施以及廉租房建设。同时在储备基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储备风险基金,预防可能的资金风险。

2.明确拆迁补偿方式选用原则。(1)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给予失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原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允许免交有关费用,纳入统一规划、改造,土地升值的收益由村集体、旧村居民和开发商共同享有;(2)城郊旧村改造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现农民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保障农民的就业和生活;(3)政府在市区建回迁房,恢复并延续社区环境,避免中心城区阶层空心化。

3.政府通过储备的闲置土地作为专用的“空转”指标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待回迁房或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后再回迁。

第四十二条 完善土地市场

1.政府加强土地储备和资产管理,集中分散土地,盘活城镇存量土地,收购和储备范围应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第十一条执行。

(1)土地储备机构与银行合作。采用“打包”、“托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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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抵押土地资产。将贷款企业在银行的抵债土地转为储备土地。

(2)创新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实行弹性储备。收购储备时可分期支付补偿金。支付首期款后,土地使用者仍可继续使用,政府不收取任何租金,但禁止一切新建设。直到政府决定开发时,政府再支付第二期全部补偿金。

(3)规范收购资金运作,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来源包括由财政部门直接垫资作为启动资金、以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等形式收回的资金以及储备土地经营性收入。

2.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原则

(1)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和以下因为国家和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征收的土地使用类型:国防、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2)除参与村集体组织分红外,村民应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区管理建设。

(3)用“空转”方式使城中村集体用地转国有,政府不需赔付征地补偿费,农民也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但需对土地产权进行登记。

3.鼓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府要建立土地交易机构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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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涉及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土地不得用于流转。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流转后用地功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4.分类型解决历史用地遗留问题

(1)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分为三个时段解决。

(2)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3)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建立报建“绿色通道”

1.纳入当年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简化“三旧”改造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

(1)下放审批权。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的指导思想,扩大各区审批权限。市、区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职能部门行使。

(2)简化审批程序。进入“绿色通道”的“三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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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审批环节,对部分审批事项压缩工作日,具体过程可由各区另行制定。

(3)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的审批办公室,按照“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对于多个部门有审批职能的项目,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其他部门为从办部门。

(4)建立“绿色通道”项目联合审批协调会议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由牵头部门提出,市或区三旧办负责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议和协调会议,会议纪要作为并联审批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实行阳光拆迁

1.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切实做到拆迁项目、拆迁程序、拆迁主体合法,补偿安置到位。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听证。拆迁管理部门核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1)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2)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须就改造项目开设专项账户,将拆迁补偿资金缴存入账,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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