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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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2010年5月27日-28日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协办单位: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提到了比较高的高度,社会各界都比较关心。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共同主持下召开今天的座谈会,座谈会是三场,今天上午有各位领导参与的,包括有专门金融机构的,包括一些专业放贷机构,都有业界人士各专家学者们共同讨论。下面首先有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女士致辞。欢迎。

胡晓炼:尊敬的奚晓明院长,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担保法律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国内全力担保的创新实践,积极推动《物权法》担保物业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我国担保信贷占比是达到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的制度和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调整都有着密切关系。基于理想的动产担保框架四大支柱,给予宽泛担保业务范围,统一的登记公式体系,人民银行提出将应收帐款、存货等纳入担保范围。初步建立幅度抵押,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所有权,拓宽当事人资质空间,明确应收帐款担保机构,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原则,以及担保物权收费规则等建议,这些建议已经在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被吸收为了具体条文。 《物权法》出台对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了重要的意义。应该说,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比较突出。其中当然也由于中小企业的金融风险比较大,财务制度的透明度还不够高,银行贷款管理还比较难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在于缺乏合法的担保。

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信贷担保当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是表现为应收帐款和存货。据估算中小企业大概有16万亿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等方面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来介入信贷资金,允许应收帐款对中小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还明确了应收帐款质押机构,人民银行质押公式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已经分别于07年10月1日和09年7月20日运行,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解决了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相对滞后问题,但是我们也看到《物权法》出台后,国内商业银行依托客户资源和经营关系,积极进行担保创新,围绕着应收帐款存货等出现多种担保形式。在农村地区,针对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一些商业银行也尝试进行了一些创新。同时,应收贷款质押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当中也存在着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09: 41)

这两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座谈会,目的想广泛了解担保创新实践和物权法实施当中存在规范问题,以全面反映国内担保创新的实践,更好的适应和服务国内经济金融发展需要。(09: 42)

最后预祝本次座谈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09: 42)

主持人:谢谢胡晓炼行长。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致辞。(09: 42)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尊敬的胡晓炼行长,各位来宾上午好,今天很高兴来参加《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09: 43)

2007年的10月1日,《物权法》终于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及《合同法》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当中工作,使我国物权法基本形成完整科学体系。至上世纪下半夜之中在传统民法当中,担保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最活跃的意义。(09: 43)

刚才胡行长自始至终也提到很多现代金融机构在金融实践当中运营一些新型担保,类似于所谓非典型担保。担保部门制度不断的活跃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交易形式和交易的过程,利益冲突和权利导致了市场风险。在中国改革开放期间,这个时期的利益格局调整和民事权益的博弈将对中国民商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产生重要影响。(09: 43)

法律某些条文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远远不能涵盖丰富多彩的客观现实。法律特有的稳定性也绝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关的市场实践和司法解释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在这个情况下,司法解释的制定成为法律主要发展的渠道,也成为社会相关方面非常关注的焦点。下面我想从中国国情元素的角度谈谈我国目前《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起草制定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利益考量思路以及思维方法问题,使得我们司法解释更好解决中国担保交易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09: 43)

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将推动民商法形成和严谨。首先利益博弈决定担保物权法规定将经历振荡成型的过程。我国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经济体制转型决定利益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2007年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最大经济结构调整,决定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异常激烈,中国民商是法律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必然要经历一个反复振荡最终成型的长期过程,目前担保物权法无疑将深陷这个增长过程。司法审判将贯穿整个转型时期,由于转型时期交易手段不断翻新,交易活动频繁,因此纠纷事故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问题不断的提高,这一点在中国当中有了充分体现。有一些虽然没有形成纠纷,但是也是在金融部门正在实验一些实践,还有一些属于非典型担保,我们也感到可能是有金融机构想这样做,但是不了解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究竟是否可以得到认可。(09: 44)

我相信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学术观点也会随之不断涌现。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司法面临着一个在法律适应过程当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如果推动民生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逐步成型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振荡形成中国民商法规则的过程,《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个过程。(09: 44)

转型时期是检验发达国家法理的时期,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中国民法学界向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制度规则,为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提供了丰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实践渐渐西方国家民商法科学性的过程,在这个时期中国司法将在审理浩如烟海的案件当中推动符合中国国情本土化的法则,也就是说中国的民商法规则振荡成型。(09: 44)

我们去年全国法院审理的1100万案件,其中一审案件是650多万件,650多万件有500多万件是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当中有普通民事案件,有商式案件,大概有150万件是商式案件,其中有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一些是贷款合同案件。由于现在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的过程中,基本是不搞无担保贷款。承担过程当中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还不还钱的问题,或者是抵押如何有效问题,所以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措施。尽管我们的法律在这次物权法里有重大突破,但是实践当中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需要我们继续研究,这也是我们重视司法解释的原因所在,。已经是我们民商法领域当中非常活跃的一个领域。(09: 44)

中国担保物权形成中与中国元素的问题。这两年也举办了《物权法》担保物权研讨会,我在会上谈到中国文化特点之一是融合,实用。《物权法》担保物权充分彰显了文化趋向和创新特点。从文化角度谈谈《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制定问题。当今中国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民商行无论是民商法事务界还是民商法学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剧变,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间,经各方共同努力而颁行的法律当中,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以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均已明显注入了中国元素。这些规则相当程度上宣传的中国立法已经开始摆脱为某一国家或者是地区的民事法律是上等阶段。(09: 45)

司法解释更是深切的反映了社会经济交易实际,可以说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相几何,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当中不仅验证我国民法实践的智慧,将见证担保事务界的法律的智慧。相信今天企业代表的演讲将为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提供更加鲜活的素材和建议,同时我也相同随着中国伟大复兴,中国民商行在将来会获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必将重新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对象。谢谢大家。(09: 45)

主持人:两位领导从担保物权的意义和中国实践,特别是对金融业的意义讲的担保物权,包括对今天的座谈会也指引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方向,特别从整个司法解释的考虑,从法理的角度,包括中国元素都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阐述。再次对两位的发言表示感谢。下面有请宋晓明先生介绍一下项目背景。(09: 45)

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这个座

谈会,各位金融机构和企业界的领导、代表共同研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专题座谈会。我们国家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这个时期里受到利益格局调整和各项民事权利的保护将对担保物权法律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中国法规形成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依法规范的传统积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要倡导积极探索的精神,充分彰显中国国情下解决一些我们实际面临的问题。下面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关于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进展情况。(10: 29)

2008年6月到10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关于征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事务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当中,十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书面征集调研,根据调研的问题,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将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当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物权法担保物权篇解释合二为一,这个草稿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个是一般规定,第二是抵押权解释,第三是质权解释,第四是枝桠权的解释,第五部分是其他问题。一般规定包括担保物权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范围内债权和费用的清偿顺利,以及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等等。(10: 29)

第二是抵押权部分主要包括抵押权顺利时间确定,抵押权人放弃动产浮动抵押权,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效果,评估和分配,抵押物的处分等问题。(10: 29)

第三主要包括质权部分。一个是应收帐款质押,应收帐款的范围,处置人,质权人,第三人,也就是说债务之间权利义务。多重应收债款,多重质押及清偿顺序问题等等,这是第三部分。(10: 29)

第四就是关于质押权部分的解释和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其中亟待解释代表性包括这样几个问题,如何对待担保效果,如何认定房地产分别抵押效果并如何实施。如何认定抵押权期间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动产不动抵押权需要哪些具体程序,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范围,抵押权是否可以重新设定,在抵押物问题上如何确定抵押权人,抵押。抵押权顺序放弃或者是变更的效力范围如何确定,抵押权行使方式如何确定,应收帐款的放款是否应该具体界定。(10: 30)

明年我们将在学术界,国家机关等范围内进行召开论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现在的计划我们准备在明年整个下半年或者是年底提交给有关部门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按照现在的工作进程,如果顺利的话,我们计划是在2012年上半年推出来提交委员会。(10: 30)

如何在广泛借鉴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包括担保物权规则在内的民商法规则是我们完善中国担保物权几个方面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我们非常真心希望并相信通过这次研讨会,将对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的完善,对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担保交易事务界与民商界,法律事物界深入交流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谢谢。(10: 30)

主持人:谢谢宋庭长。下面请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刘萍副所长作一下项目介绍。(10: 30)

刘萍:今天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听到的一些问题,和目前中国在这一方面进行的一种现状。(10: 30)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通过两年多的实践,确确实实对中国的经济金融活动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在这上面做的工作大概在担保物权有八个方面的突破,这八个方面在动产担保制度建设方面奠定了一个基础。这是07年世界银行对全世界所有的国家经营环境进行的一个评价,它评价分的时候主要评价担保交易这些指标,一共是八个指标。在2007年之前中国得分是零分,因为我们当时对动产这方面是有所限制的。(10: 31)

这是08年,也就是说我们的《物权法》颁布以后,这是世界银行对130多个国家的打分,中国首次得分是5分。为什么这个分数世界各国非常看中?实际上它是对一个国家你的经营环境如何,在这个经营环境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保交易,08年得分5分。(10: 31)

去年世界银行在收集全世界在动产担保这方面推动国家经济金融方面改革方面的案件,收集了三个案例。中国的案例放在首位,那两个案例也是技术性的案例,准备在今年G20峰会向全世界推广。(10: 31)

我们同事半个月前参加G20金融包容专家组的会议,由于各国推广自己本国的案例十分重视,现在筛选出150个案例。在150多个案例当中,中国动产案例仍然位居第一位,现在正在进行筛选当中。这是国际上对这一块的评价。(10: 31)

目前国内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创新模式大概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客户资源创新,一个是客户经营创新,一个是客户现金流创新。根据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小企业方面的创新,农民的创新已经达到上百种。我们目前已经搜集到一部分案例,现在放桌子上是金融时报在动产担保方面他们认为很有思路,在搜集各地的案例汇集成一个小册子。我们研究局想接着进一步往下走,就想把这100多个案例汇集成册,一个是交流各地的做法,一个是看看中国现在在这方面的创新走到了哪一步。(10: 31)

现在具体还要在解决的就是融资产品的创新,融资流程的创新,融资管理创新。今明两天商业银行,政府部门将会给我们提供更多很鲜活的实例。(10: 32)

在09年吸引大家眼球最多的就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融资和应收帐款的保理,这两个方面被商业银行誉为未来利润的生长点,有的部门专门成立了专业性供应链供应部门,他们认为不动产挣钱也不多,个人理财这方面只拉存款现在是亏损的,现在都在这方面也创新了很鲜活的实例。(10: 32)

在农村它的创新集中在各种使用家产权上,创新出来很多的品种,这些创新将有待于我们再观察。(10: 32)

我们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建立对我们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意义,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大大拓宽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为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改善了市场结构体系。(10: 32)

07年《物权法》颁布以后,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成效,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在这个办法当中我们把应收帐款登记机构依托征信公司建立,填补了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的空白,充分体现了高效、低成本。这个上限以后到3月31日,累计发生的交易量是16万笔。在这当中,保理占了5900多笔,占总登记量36%。(10: 32)

在商业银行已经养成了一个习惯,当他们产生动产担保应收帐款交易的时候,首先再往上查询,谁在他们之前已经做过一笔,它的位置摆在哪里,涉及到未来的优先权的问题。(10: 32)

这是我们融资租赁,虽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各地都在纷纷开展。融资租赁法虽然出不来,但是对抗第三人的效率如何体现,我们系统也开的一个窗口。这是累计3月31日登记和查询比数,目前融资租赁在各地都在探讨,比如上海大飞机落地,比如天津强行推登记来保护他们的债务出租人的权利。(10: 33)

下一步司法解释应该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呢?大概还是围绕着成熟的担保交易制度需要四个支架,一个是宽泛的抵押范围,一个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一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一个是快速的执行程序。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应该是在四个支架的前半部,宽泛的、统一的、清晰的、快速的做文章。(10: 33)

首先我们遇到的是应收帐款的定义。人民银行颁布的办法是界定了应收帐款是什么,包括权利,因为当时我们是基于把这个事情推动起来当时列举了,但是根据今天的创新我们发现不列举比列举更好,因为它给大家留下了广泛的创新空间。才短短的两年时间,我们列举的这些事情全部是2008年,以及2009年我们现实当中发生的事情。可是我们没有想到今天在搜集案例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许许多多活生生的案例,把我们的动产担保推向了极致。我经常说太聪明了,很多案例我们看的以后非常感动,所以我们认为范围不列举可能比列举更有意义。(10: 33)

再下面就是从登记系统反映的保理,保理占的将近一半,保理也成为的商业银行和争夺未来市场的一个最大的武器,这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很好手段。保理怎么解释,它是不是要应收帐款,在国外作为类似交易纳入应收帐款,我们系统也作为一个类似系统在进行登记。后面列的这些东西也是当时发生的活生生的商业银行做的一些产品。我们认为应收帐款只给概念,不列举,为我们商业银行和企业留足未来的空间。(10: 33)

第二就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什么是一个有效的登记,什么是一个无效的登记需要司法解释来界定。再一个是登记机构审查问题,它标准的问题,行使审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都需要我们的司法解释,而且它的权利是什么。(10: 33)

我们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应收帐款的质押和转让,特别是法定的优先权如何去排位,如何税收、海关,还有法院的判决,我们也经常听到有一些企业由于税收的税没有公开,所以给他贷了款以后,突然发现这个企业还欠那么多的税,导致这个贷款很难回收。这些法定的优先权如何排序。(10: 34)

还有两个问题,也是我们在调查当中商业银行反映最大的就是保理的法律效力。(10: 34)

最后就是执行,如何体现快速、自力救助是关键,所以也这是司法解释要明确的一个定位,同时有两款需要我们翘动,如果这两款落实到司法解释当中,它可能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一定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一个是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客户直接汇款给银行,无需债务人同意。第二,客户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义务将应收债款直接汇给银行?这就是我们快速上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10: 34)

我们在《物权法》研究过程中,我们得益于美国UCC法典的一个精髓,就是说这个法典成为各国改革的蓝本,通篇体现的就是简单、高效、低成本,我也期待我们未来的司法解释能够体现这个原则,不仅我们是效仿他们,也是别人效仿我们的一个蓝本。(10: 34)

主持人:谢谢刘萍,刘所长把我们调研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以及初步的一些设给大家做了一个汇报。下面有请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先生发言。(10: 34)

周学东:大家上午好,关于《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这项工作,人民银行这几年一直比较关注。09年以来,湖北省天门市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大胆探索,人民银行也非常关注这项试点。最近我们人民银行条法司专门就这个问题到湖北进行了调研和总结,我把调研和总结的一些情况给大家报告一下,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跟各位专家同仁们请教和探讨。(10: 44)

湖北省天门市位于北部,是农业主产区,而且是种植和养殖业基地。承包耕地面积超过180万平米,30万农户,到目前全市农民土地面积37万米,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万米,占承包工地面积的4%,占扭转面积的16%。天门市常年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有40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总量的40%。(10: 44)

关于试点的情况,2009年3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后,天门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试点,主要是解决农村融资当中有效抵押问题。对于09年在天门举行了湖北省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到今年二月底全市办理抵押业

务有16例,349万元,应该说数额非常少,但是为解决受到抵押物限制做了一个有利的尝试。(10: 44)

第一政府搭建平台,出台实施意见和试点方案。 第二是规范试点,人民银行与试点农村信用社共同提出方案,贷款发放模式,贷款办理原则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同时详细规定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发放整个流程。(10: 45)

贷款主要对象界定为通过土地扭转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组,天门市中央大湖有1400多,这些大户总共资金缺口在3亿以上。尽管市场需求很大,但是试点选取贷款对象必须是风险比较低,收益比较好,回报率比较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比较强的信贷客户。(10: 45)

下面讲一下为什么试点的规模比较小。从试点反映问题看,原来天门市定的09年目标是要达到1千万元的贷款,但是实际只有30%左右,总体规模非常小。我们通过调研和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上存在障碍,《物权法》184条第二项和担保法第37条第二条均明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山等集体使用权不得抵押。(10: 45)

最高人高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是抵偿债务应该认定无效,因为有以上三个方面的制约,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合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可能被认为无效合同。所以法律上的不许可是推动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10: 45)

第二是政策机制还不配套,土地交易平台还没有搭建,使得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集中给金融机构,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10: 45)

第三是缺乏中介组织和市场化的机制安排,信息传播渠道不通常,造成土地工序双方不能有效对接,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扭转和再扭转的进程,也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成本。(10: 46)

第四是社会保障尚未跟进。尽管在实际当中土地扭转与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并不矛盾,土地流出方以失地为代价获得的收益权,土地流入方以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10: 46)

最后一个问题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土地承包扭转会造成很多农民成为失地的农民,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的稳定。(10: 46)

另外金融机构也担心如果发生违约的时候,因为存在发生的障碍,银行收回的承包经营权也无法找到下家来专卖,导致抵押权无法处置和变现。(10: 46)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和政策上的风险是金融机构担心的主要问题。因为农户或者是村集体对于属于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因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而被扭转给他人,或者是其他村集体,可能存在抵触情绪,这也是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也是金融机构担心的一个问题。农民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扭转,但是不要扭转到别的村子里。(10: 46)

此外,还有四个问题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的操作。一是这项贷款操作当中本身存在局限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贷款合同一般对于贷款的合同期限有规定,而且限制的非常严格。提供贷款担保需要客户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这些都增加了贷款成本。(10: 47)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不及时,记载欠规范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导致土地范围不能准确界定,容易导致在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 第三,农民对土地扭转的合同意识还比较单薄,扭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没有规范的合同给予确认。(10: 47)

第四,登记机关办理不明确,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合同不登记不产生效率。权数不清直接影响信贷产品的拓展。(10: 47)

关于下一步的试点也有一些建议,一是进一步推动试点,在试点过程当中完善相关的制度,一是完善土地扭转交易平台,建立农民交易市场,解决抵押权难以实现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房贷,分担承担金融机构的风险。规模小主要是金融机构法律风险太大,积极性不高。三是组建农业担保公司,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0: 47)

第二方面政策建议就是在进一步试点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议由国家适时选择一部分地区,作为承包抵押权试点地区,同时出台政策配套措施。(10: 47)

第三政策建议就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深,适时研究修订《物权法》、《担保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法律修改之前,能够在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有所突破也是很大的探索。(10: 47)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并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样从政策上来说就值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扭转和抵押贷款具有一定基础。(10: 47)

目前,人民银行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个重要的保障就是法律上是支持这项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现在就受到一个很大的制约,在这里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跟各位专家探讨和请教。(10: 48)

主持人:谢谢周司长。下面有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的副主任王科进先生发言。(10: 48)

王科进:首先感谢人民银行和高院举办这次会议,因为这个会议很重要,是长期信贷管理实践当中很多突出的问题的研讨。其中主要的监管任务就是信贷。前一段时间对于信贷管理也发布了一些好的办法,主要是从两个方面:第一我们很多情况下,很多客户和企业得到的贷款太多了,尤其是大型的企业,另外还有

一部分企业特别不容易贷款,所以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一方面我们要规范信贷的行为,另外要创新信贷的产品,包括我们抵质押物和支持小企业、科技型的企业,服务型的企业发展。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就遇到很多抵押的问题,也提出来跟大家进行探讨。(10: 48)

比如说担保物,我就遇到很多情况,就是担保物是一个生物性的质押,而不是实物。比如说奶牛是一个生物性的固定资产,但是在我们担保城市物理上就没有做规定,这个怎么办。但是这个确实是我们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10: 48)

很多动产不动产持有人是境外,但是抵押不一定在住所所在地,所以他们的很多东西在大陆贷款的时候提出说我们回香港登记,这样就有很多困难,增加很多成本。(10: 48)

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知识产权还有专利权,我们现在有很多的高科技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是一种新兴产业,它没有太多的动产和不动产。它现在有一些知识产权,包括抵质押的登记也是一个问题,另外扭转也是一个问题,现在很多部门都在积极想办法进行扭转。这是一个问题。(10: 49)

还有一个问题,在大型工程当中,很多工程建设当中在项目贷款工程建设有问题,建设方有问题,我们就希望把它经营权进行抵押,如果你建设的不好,经营管理不好,我债权人就可以把你接管,接管以后我来找新的建设方来进行建设。这个在《物权法》当中也实现不了。这个都是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的。(10: 50)

还有一些小的问题提出来,希望高院还有银行界的朋友给我们进一步的支持和解释。一个是浮动质押的问题,180条有一个规定,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当中合理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为浮动抵押是一个积极设备或者是原材料,负责别人买走了那你不得对抗。但是这里有一个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恶意也会发生。还有最高的抵押额,现在最高抵押限额是采取债权说,现在司法界对这个认识不一,应该予以明确。(10: 51)

还有权利质押,应收帐款怎么来定义,只要给出义务就可以使用应收债款。今年给出任务也是很宽泛,因为我们银行很多产品,很多都来问我是不是进行抵押。也是我们解释不了的。(10: 51)

应收帐款质押现在取得应收帐款以后,是不是质权人直接取得对债务付款请求权。(10: 51)

还有一些问题是抵押与租赁的问题,抵押了以后与租赁的关系。比如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还是租赁按照合同规定开始租赁的时间算,这个没有明确规定。(10: 51)

最后我们也期待着我们的司法解释尽快的出台,目标使得我们的中小企业、一些文化创意企业更多得到待遇,因为他们抵押物的扩大使得第二方来源的增

长,使得我们银行更有信心和把握来放更多的款。我们希望该得到的领域能够更多的钱,不该得到的钱应该少得到信贷支持。谢谢。(10: 51)

主持人:谢谢王主任。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闯发言。大家欢迎。(10: 51)

王闯:把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些重点问题给大家作以介绍。(10: 52)

第一个问题是人保物保并存下的追偿权。人保物保的关系如何安排,这是担保物权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物权法》196条采纳的案例和担保法第28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8条是一样的。现在司法解释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176条仅仅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他可以向债务人,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赔偿,这是目前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而且经过我们调研,这个问题也是反映比较强烈的。(10: 52)

目前我们一个初步的想法,仍然继续延续十年多司法实践所承认的说法,应该对物权法第176条进行解释的时候,他们享有追偿权。(10: 52)

第二个问题是动产浮动抵押权相关问题,物权法第181条和189条和196条做了一个创新,动产浮动低压权。第189条规定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他在抵押权的保护和善意买受人之间的平衡,这双方的平衡点就是正常的活动范围中如何来界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他将抵押财产权利界定正常活动范围中。(10: 52)

现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所面临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是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如何界定。人民法院如何界定正常经营活动范围,这是一个小问题。(10: 52)

第二个小问题,如果要动产浮动抵押权要实行必须要确定,他必须要经过一个过程,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界定。 第三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当浮动抵押权来进行特定化的情况下,它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10: 52)

第三个问题是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问题。房产地产分别设定抵押效率如何?对房产和地产是一体评估还是分别评估等等。(10: 53)

第四个问题也是至关重要,担保物权期间的性质认定。我国《物权法》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抵押没有在时效期间进行抵押权的话,抵押权处于什么状态呢?现在有三种观点,第一是罹于诉讼时效?行使免责抗辩权?抵押权消灭?这些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10: 53)

第五个问题是应收帐款质押问题。哪些应收债款不宜质押?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这个时候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冲突,在教育领域不予质押,其他可以放

开。第二是关于登记的性质,应收帐款设立时候必须要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进行公示,这个登记是什么样的性质,这也是我们要面临的。从我们人民银行所出台应收帐款登记办法出租人的登记行为,应该是一种形式。第四个问题也是比较重要的,第三债务人是否属于当事人?与合同法第80条是否衔接?(10: 53)

第六个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区分原则,对于担保物权而言是一个重大突破。区分原则的确定意味着合同归合同,变动归变动,担保物权合同由合同法来归置,在这样的情况下为非典型担保提供很大空间。担保司法实务对于当事人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创造一种担保物权类型的时候,不要否定它的合同效益。 以上就是我简要的汇报。谢谢各位。(10: 53)

主持人:下面有请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处长李启迪发言。(11: 29)

李启迪:非常感谢各位领导。BT跟BOT协议拿到合同权益能不能质押,就是目前的《物权法》或者是司法解释,因为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理解不够深入,目前是不是已经行了,如果行了我就不用再说了。我们在实践中贯彻国家三四个其他法律碰到的,是三个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资跟外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文件,前后颁布了几个,跟这个配套发改委和建设部也颁布了,叫市政共用设施一些招投标的办法,里面涉及到用BT和BOT的方式进入这个领域。(11: 29)

这个项目只能打出资本金,最后还要找各个机构贷款,贷款的时候拿什么来抵押,就是那块地基础设施划拨了,没有什么价值,价值比较小,主要现金流是靠BT跟BOT协议,政府会给他钱,就是这个东西能不能抵押。谢谢。(11: 29)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白峰经理发言。(11: 29)

白峰:知道参加这个会议我们也是做了认真准备,在行内也是广泛征求相关意见。一个是银行现在比较关心一些新兴财产权利的抵押,我们关心银行理财产品能不能质押。各个银行都发行了大量的产品,但是产品有一定现金价值的,很大情况下不支持客户提前来赎回,所以存在一定流动性问题。客户希望通过理财产品能够作为担保来取得资金。另一方面从银行本身来讲,理财产品是银行自己发行的,控制和发行都在自己的掌握之中,因此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所以,大家觉得这方面的业务需求比较大,但是毕竟在《物权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方面我们也是想是否能够在应收帐款界定定义当中把理财产品纳入进来。(11: 30)

从客户角度来说,它不仅是理财产品这样一个东西,我们自己定义为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自己手里有一点钱可以到银行买理财产品,可以去基金公司买基金,可以去信托公司买信托计划,甚至保险公司推出投连险,金融这几个行业都有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有这种东西之后,我能不能拿一个东西来质押,我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能不能简单归结到应收帐款里来,也有一个问题值得商榷,因为《物权法》只是说应收帐款,没有对应收债款定义,人民银行出了一个登记办法,对应收债款做了一个解释,是指基于合同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一个是人民银行规章效率是比较低的,可能规范银行包括信托这个行业内部,但是对于整个司法来说效率有底商榷。(11: 30)

再一个,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资产管理这些计划,它还不是典型的应收债款,就是应收帐款是一种债券,但是大部分的资产管理产品并不是固定的债券,应该说不是一种严格的概念,严格的概念就是我给你多少你还给我多少,最高法院在做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能否把这个定义更加科学一些,比如说应收债款是基于合同而获得的邀请义务人支付特定财产的权利,这些都归属于应收债款,这样就可以把这些产品纳入进来。(11: 30)

再一个是如何来表述这个范围,是列举还是非列举。如果不把它列举,大部分情况下又不太敢做,我们也建议一个有效的方式就是最好还是能够明确登记效率,确实我通过一个登记机关,只要我登记了,我肯定拿到质权的话,就可以不列举了。(11: 30)

再一个从银行未来业务发展角度来说,为了效率上的加强,很多业务在柜台和网上同时开展,柜台和网上肯定是不一样的。柜台需要跟客户有一个鉴定的过程,同时办理业务的时候有很多要求,比如他提交一个书面材料,但是网上就不可能,网上跟现实最大的区别就是不需要提交一些纸质的材料,对于一些理财财产,资产管理的东西是不是就不需要提交,只要跟相关理财产品进行一个查询沟通,就可以实施质权了,这样做就会大大提高办理业务的效率。(11: 30)

还有一个是公益的问题。在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当中有一条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法人、社会团体,它的公益设施不能抵押。现实就有很多问题,很多是私立医院或者是学校,甚至有一些直接在工商机关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医院和学校,他们的财产、他们的教育设施和医疗设施能不能抵押问题。 另外还有金融机关会有一个信贷转让的问题。 鉴于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些。谢谢。(11: 31)

主持人:下面有请建设银行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韩文博发言。(11: 31)

韩文博:很高兴有机会向各位在座的很多领导请教。第一是关于应收债款范围问题,刚才提到BT和BOT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再延伸一下,我们实际当中遇到一些污水处理费用情况,政府作为付款应收人,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如果有一个说明会更好一些。(11: 31)

另外关于公益性的问题,现在普遍存在社会质押都是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基础的交易,所以我的意见是能否考虑在某些情况下,经过一个特定审批程序,这样公益性的应收帐款也可以作为质押。比如像EMBA项目,或者是用于做提升外语培训的项目,这些影响到社会很小的一波人是不是作为公益的性质,这些都是一个疑问。(11: 31)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应收债款实现的问题。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情况来看,我们在设立环节上只是要求一个登记,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包括台湾、德国、日本,都会用债券转让的工具,所以通知这个环节基本是要强调。如果在权利设置环节不通知付款人会引来很多麻烦,或者是通知以后是否按照有义务把费用付到我们的账户来,效果如何,这个问题都没有解决。(11: 32)

还有从实现的角度,现行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包括人民银行制定《应收帐款登记办法》都没有提到,我们看了一些相关资料,债权人质押实现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个是直接收取,到期以后债权人没有支付可以要求应收债款人支付给我们。还有一个是变价的方式,所以实现方面也应该在司法解释里做一个明确规定。(11: 32)

还有一个抵押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才可以质押,某些权利没有办法归到质押,能不能按照抵押的条款来执行。 还有《物权法》里规定主债券转让,抵押权进行转让。总则里物权变动的时候,不动产的转让要适用登记人,抵押按照分则的责任是可以的。所以这个方面希望给予明确。(11: 32)

还有一些采用原材料的质押,我们会签一个三方协议,在质押过程当中原材料有进有出,有一个最低限额的控制,这样在质押存储时候浮动质押状态。账户质押被认为不符合特定要求,被判定无效。(11: 32)

另外是最高额担保最高确定时间问题。现在银行面临一些实际问题这个条款没有办法解决,比如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在某一个特定时间签署,实际发放贷款,比如说包涵赔付在这个时间以外,这段时间利息费用是不是属于最高额担保范围。这些就是对我们来说一些比较大的影响。谢谢。(11: 32)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银行法规部李武中发言。(11: 32)

李武中:在这之前我们向会议也提供了书面材料,事后我们会提供一个更详细的材料。我只是提出几个我们希望将来在司法解释里能够解决的问题。(11: 33)

首先是关于股权质押问题,在我们发售贷款的时候是用企业持有另外一个企业的股权作质押,在当时因为没有一个法律或者是司法解释做这个质押的时候需要取得股权所代表企业其他的股东同意,等到实现这个质权的时候就出现了其他股东主张质押无效。(11: 33)

《公司法》和《物权法》都没有提到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是在《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里提到,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很多当事人在主张的时候把这一条用一半,而不用另外一半,转让的时候必须同意。但是后面有一个补充,如果某一个股东不同意,他必须自己购买,所以这里就出现了衔接的问题。那么股权质押是不是有效,我希望在这个解释里能够明确。我的建议是明确定股权质押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11: 33)

还有一个问题关于航空器和船舶的抵押,登记我们希望明确一个登记的公信力,就是登记做出来有它的真实性,排他性,公信性。因为在这个操作里作为一个银行要判断一个航空器或者是船舶,它船舶的这些状况等等是很难的,在这方面海事局和银行相比有极大的优势。所以我们希望在这里是否明确,另外也就牵扯到这个登记是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问题,其实它完全可以做到实质审查。(11: 33)

另外我们还希望解决这个环节,就是购置抵押权。有某一个企业可能和其他债权人曾经订立过一些浮动抵押,这个抵押所设置标的可能是这样产生的,就是在签订浮动抵押以后,他又向某个银行贷款,他那这个款去买购置的设备,购置的原材料等等,也就是说银行在发这笔贷款的时候,他自己就进入陷阱了,他发放贷款买了这些东西进了前面的浮动抵押,这样对后面贷款银行是不公平的。(11: 34)

所以,我希望在这里能够明确一下,用贷款所购买的设备他偿还的优先顺序是不是要对贷款银行有一个优先,这样对浮动质押的质权人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因为在那个时候他知道这个企业有多少原材料,有多少设备。(11: 34)

还有一个问题,《物权法》206条第四款规定抵押产品被查封被扣押,导致抵押权人的确定。很多地方各级法院在查封地方财产时通常是不会告诉银行的,银行做自己事情的时候,他需要去做各种各样的查询,可能会出现一些时间差。我希望将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11: 34)

还有就是抵押权实现,如果之间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因为《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个时候程序怎么做。还有在实际操作当中,担保物需要做登记的时候,很多登记机关,特别在浮动抵押和最高额,就是浮动和最高额这一类的登记上很多机关要求必须在合同里写明债权。(11: 34)

可是浮动和最高额往往在这个时候无法预料它会产生多少利息,因为这个时候事情没有发生我们没法确定,在合同上往往写上本金加利息,这样就没法登记,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我们也希望妥善解决这个问题。(11: 35)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马旭红发言。(13: 08)

马旭红:第一个是关于担保物权总则的问题,关于质押合同的效率问题我们希望予以明确,参照不动产物权合同区分原则。(13: 08)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规定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第二款规定其他物权可以参照前两款的规定,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规定善意取得有三个要点,第一是善意,第二是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是登记后的交付,用担保物权具有成熟性,没有自己对价,所以这个也是需要司法解释灭亡。(13: 08)

第三个实践当中存在一些国有农用地的抵押,大概分为两类,第一是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第二是国有农场的用地,国有农用地能不能抵押希望明确。(13: 08)

第五是关于抵押权,《物权法》180条债务人第三人不可以抵押,篮球如果债务人第三人物权抵押了怎么办。对一些不能放到质押权利的人能不能这个抵押,这个我们不太明确。(13: 08)

第六个是浮动抵押问题,主要是抵押财产难以控制。还有两个问题,因为按照《物权法》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状况下债权人可以对实现抵押权实行动产,第一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发生纠纷,法院判决的时候能不能纳入浮动抵押范围的财产,第二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并存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交叉,比如登记的前后顺序不同的时候又怎么来处理。(13: 09)

第七个问题关于房屋抵押问题。第一是登记的问题,能不能只在一个部门登记或者是两个部门登记,第二个问题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这个时候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对土地的价值怎么来进行切分,能不能切分。(13: 09)

第八个是关于集体民权抵押,集体民权抵押以前是不可以做的,但是09年和2010年这个口径也放开了。(13: 09)

第九个是关于抵押与租赁的问题,租赁关系能不能是成为抵押权,这个条文表述中间有一些不是很明确。(13: 09)

第十个问题拆迁部门和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时候,拆迁方案是不是也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个问题,放弃这部分的抵押权其他抵押权人是否可以享受。 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些。谢谢。(13: 09)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信银行李勇发言。(13: 10)

李勇:重点说五点。第一是浮动抵押权的优先权的问题,包括浮动抵押与质押的关系,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效率问题,在实际业务当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司法解释里统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优先于质押权,实际这样一种规定现在这样执行的话,给我们事务当中质押造成很大不确定性。(13: 10)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银行目前质押监管融资方式,我们希望在司法解释里能够把这种方式给予明确,目前这种业务已经成为一项比较成熟并且风险比较低的业务品种,我们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吸收并且进行明确规定。(13: 10)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应收帐款质押的问题。一个是概念应该给予明确,可以不列举,但是可以说出来哪些是不允许质押。第二是应收帐款能不能明确,应收债款转让与质押的关系。如果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应收帐款质押如果做登记的话,可能比应收帐款转让的效率要强,这个就意味着同一个应收帐款如果同时转让和质押的时候,有可能转让就没有质押有效,银行做大量的保理业务就会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希望把这个给予明确。(13: 10)

第三点提到对应收帐款质押能否明确,客户一旦受到通知就有义务将应收帐款汇给银行,这个也是我们非常强调的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给予确定。如果规定公益性不能作为应收帐款质押的话,可能会对他们的融资产生一些影响,并且对现有银行业务会产生一些冲击。 第四方面是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还

有担保法司法解释效率的衔接问题。与动产有关系的整理称一个司法解释来给予明确。(13: 10)

最后一点是关于动产担保登记问题,目前整个登记部门还是比较多,电子化的程度也比较低,整个登记的成本也比较高,我们建议相关的登记部门能够向人民银行学习,能够出一个应收贷款登记系统一样的电子化。谢谢。(13: 11)

主持人:谢谢李勇。下面有请民生银行扈晶经理发言。(13: 11)

扈晶:提一些问题和建议。在业务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是我们要关注的,尤其在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差异,我们所接触的客户,尤其在动产和产业链当中,我们接触的大多都是一些中小企业,这样整个产业链内部有一个企业间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一个潜规则,这里就会有一个规定,就是这里也很清晰的能够判断法律关系占不太多的比例,所以这个值得考虑。(13: 11)

另外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执行环节非常重要,执行的标准包括它的一些功能的提升,包括后续对这个机构的管理、监督可能还是很重要的,所以对特的价值提升怎么办,这个也要放在议题当中去考虑。再一个是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不一致的。在之前银行做动产抵押,后来是浮动抵押,现在有一些行在做浮动抵押加上监管,这种情况怎么去处理。我建议相关部门最好事务案例把法律的语言转变成业务语言,这样执行情况会更好。(13: 11)

同样还有一个重复的质押,就是实际操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上海就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普遍的问题就是搬砖头,一个是重复质押。这种情况怎么办,怎么让银行得到保障。(13: 11)

还有一个问题是抵押物不稳定性,尤其对生产型企业,因为它是在一个库存生产、加工,乃至加工过程当中产生了销售的环节问题,在这里怎么办。现在很多的监管商他们制定了很多办法来对抗银行在做动产抵质押动产当中的一些权利这些问题。(13: 12)

另外对应收帐款要有一个系统,要有一个操作管理系统,类似于电子化系统一样,因为所有银行交流一个共同的感觉就是开发这个系统很必要,但是成本很高。实际上每个银行的功能和风险都是一样的,所以是否统一做一个东西。(13: 13)

主持人:下面有请戴恩成发言。(13: 14)

戴恩成: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从98年开始做,2000年越来越注意到动产的合法性。2003年出来以后就是哪些东西可以做,对突破创新的东西还没有解决的怎么做,从法律层面解决怎么做的问题。第二个观点,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讲,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司法解释对我们工作的指导肯定有巨大的作用。(13: 14)

第三具体两点,一个是浮动抵押有比较大的空间,根据我们做的工作实践所碰到的问题希望在司法解释给予以考虑。第一是最高浮动抵押怎么里处理,第二个问题最高浮动抵押…第三个问题…第四个问题浮动抵押下的动产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银行的影响比较大,可以用假的交易里对抗抵押。(13: 14)

第五个问题浮动抵押下违法行为出现的时候,银行和企业如何快速的报复。最主要的问题商业银行做的业务很好,对我们实践来讲有两个风险,第一个是没有支付能力,作为商业银行自己来把控。第二个应付方的资金能否保证,这个银行是解决不了,必须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第一银行通过应付方,银行方,第三方进行确定。第二在实践过程当中,应付帐款如何来保证银行的确定。(13: 14)

第二应收债款在实践工作当中怎么里认可,应收帐款质押现在用司法解释里不难的,最困难的就是对未来一个总的应收帐款不好,在司法里怎么样可以质押。(13: 15)

主持人:下面请哈尔滨银行小企业部孙嘉巍总经理发言。(13: 15)

孙嘉巍:参加这次会议首先感觉非常荣幸,哈尔滨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进行了有力探索,主要在市场拓展,IT系统建设,产品体系建设,专家建设核心技术提炼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效。(13: 15)

在各位专家交流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了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关系,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有一些抵押人和租赁人是属于,在抵押前就设置了假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合同日期提前到抵押之前。为了防止这个情况,我们目前采取的办法要求租赁人出具这个承诺,放弃优先权。如果将来再遇到法律执行的时候,银行是否有效,这个是希望能够给予明确的。(13: 15)

第二,《物权法》这里规定建筑物抵押的关系,这三个方面看起来比较清晰。其中第三个小的内容就是抵押人未依照前款依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定抵押。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视为一并抵押,如果我们没有执行一并抵押的话,是否取得当然的抵押权效益。(13: 16)

第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目前规定了在担保范围内债务人或者是第三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抵押人在最高权限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售产。可能一个抵押物,多个债权人,在实现最高低压的时候如何来处理。(13: 16)

第四,关于海域使用权的问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规定是否是抵押权利,并且在哪个部门进行登记,如果能够上升到司法解释里在银行的执行过程当中能够更明确。(13: 16)

第五,抵押权有这样一个案例,就是某借款人以自己企业的房产和办公楼抵押,在银行申请的一笔贷款。贷款银行也落实的房产抵押手续,应该说取得了这样一个抵押权。但是贷款发放以后,由于该企业法人涉及到社会非法集资,被当

地机关进行立案审查,造成企业停产。抵押物也被公安机关进行查封,贷款银行向当地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13: 16)

就是涉及到非法集资案件,不予立案。银行一直没法处置这个资产,企业抵押物的时候银行是否优先审查,第二是上述情况导致银行在法院立案无法进行立案诉讼,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个性的一些问题,最后也衷心希望这部司法解释能够尽快出台,这样也能够使我们这些银行业在金融创新得到有效保护。谢谢。(13: 16)

主持人:下面请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行长朱海荣发言。(13: 16)

朱海荣:非常荣幸,我们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农村机构开始在全国试点。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是07年10月份银监会扩大试点以后第一批,成立2008年5月份,到现在刚好是两年时间。我们成立时间比较短,在这方面的实践不是很多,包括对《物权法》担保物权一些研究探讨,在座已经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13: 17)

两年来我们贷款客户大概有3千多户,整个贷款额是18个亿左右。作为新兴农村机构,我们主要是面对县,所以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相对来说这个群体资金需求也是最旺盛的,融资难度也是最大的,融资难度最大的也就是担保难,我们也在努力的进行一些所谓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产品创新也就是担保的问题。(13: 17)

我们现在有两个产品,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大面积推广的过程当中,这一个贷款品种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县一面,尤其是农村农户的贷款,这是非常有效,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产品。(13: 17)

第二个,为了发展县域里的家庭公益,缩小城乡差距,推开发展家庭公益一些设备抵押贷款。目前我们也是在办理登记,但是客户单当中有一部分是超出县域范围内,甚至相隔比较低的农户,相邻的县来买的。目前有两个问题,如果我到异地去登记,成本相对比较高,我要派人到异地去登记,如果我在办理本地登记的话有一个有效性的问题,如果工商系统是全国联网的,我在本地登记以后,他在异地也能够知道登记了,全国实现联网,而且登记效率非常快的话,对于我们推广这项产品,防范金融风险也是非常有作用的。(13: 17)

第三,关于应收帐款质押。首先应收帐款这一块的业务办的非常少,仅仅办了几笔。第二个问题,在完善这些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的时候要考虑到小企业,尤其是农户。从目前的结果来看,这个产品还不具有普遍性意义。(13: 18)

最后希望我们的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候充分考虑县域农村的经营情况,考虑到农户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把它结合进去。谢谢。(13: 18)

主持人:谢谢。下面由宋晓明做一个总结,刘萍做一个总结。首先感谢大家,上午这一节的发言主要是银行的代表,主要涉及三方人,到债权人,债务人,担保债务人,今天银行主要是债权人代表,首先第一个意思是感谢大家,可以看出来各位对今天这个会议做了充分准备,根据自己银行的业务收集一些比较充分的问题,并且就一些问题的解决提到了一些设想,所以大家的发言对我们下一步制定司法解释会有相当好的注意,感谢大家,同时也表示歉意,因为时间关系,几位发言被我打断了,好在大家还有书面的材料,到时候我们会把书面材料收集以后认真的研究,使得我们的司法解释内容更加有针对性。(13: 18)

第二就是从大家的发言来看,一开始我们院长、庭长,审判长都对我们的一些基本想法谈到了一些基本观点。对照大家发言的观点,有许多观点方向是一致的,有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但是我还发现有一些观点和我们的观点是有碰撞的,但是这个碰撞不可怕,碰撞就会产生火花,火花就是灵感,这样的灵感对于我们今后能够真正的依法依归,根据实际事务界的实际情况,根据审判实际情况能够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有操作的性的司法解释一定是有帮助的。(13: 18)

第三点,刚才有许多代表提出对我们司法解释有所期待,感谢大家对于我们司法解释的这样一个厚望,也请大家有比较冷静思想准备,司法解释毕竟作为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它制定了一种司法职务一种规范性的文件,它是有它的局限性的。首先从程序上讲我们要进行调研,我们要进行论证,并且要进行有关国家部委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特别我们要经过人大法工委的审核论证。所以从时间上来讲,宋庭长对这个也做的一个通报,争取明年下半年能够有一个征求意见稿出来送到法工委,如果时间按照我们预定的程序比较顺利进行的话,我们希望是在后年的上半年。这是一个时间的问题。(13: 19)

第二个是内容的问题,司法解释制定应当有一个法律依据,它是对司法在审判实践当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解释,是对人民法院审判相关案件的指导,所以它是有局限性的。如果是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只能做到我们所能到的这一步,有一些东西还必须通过立法建议来进行,这个也是想给大家说明的。(13: 19)

刘萍:我和张庭长感觉是一样的,就是大家带着充分的准备来的, 我们对大家对这次会议的充分准备表示感谢。在前期准备会议当中我们所邀请的这些银行,以及没有邀请的银行都是一方代表,他们内部发言都是做了充分的讨论。第二就是从今天的发言来看都不是一个外行在说外行的话,都是说在内行遇到的一些障碍,要引起高法的关注。第三个,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今天大家的发言我们也收到了一部分,没有收到的把书面的东西可以交给会务组,作为书面的东西交过高法。最后我们也是期待着这部司法解释不管怎么样还是早出台。(13: 19)

主持人:各位代表下午好,下午接着进行《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座谈会,下午主要是担保方或者是担保人来加入。下面有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刘萍局长来介绍项目背景。(13: 50)

刘萍:各位女士、先生们大家下午好,关于司法解释座谈会我们也是筹备了很长时间,在2008年已经开过一次启动会,在这当中我们和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组成了一个研究小组,这两年这方面工作都在积极的进行。大家都知道,《物权法》在07年3月16日颁布以后,通过两年的实践对经济金融生活已经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我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就是我们这两年我们的企业,我们的银行取得的一些成就和他们在实践当中的成就和一些困惑。(13: 51)

《物权法》3月16日颁布以后,其中对于企业和金融界最大影响的就是它的担保制度建设方面。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做了许许多多的研究,这些研究归结起来是八个方面:第一,拓宽了动产担保范围;第二,初步创建了浮动抵押制度;第三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权;第四,拓宽当事人的自治空间;第五,明晰了优先顺位原则,第六明确了应收帐款担保登记机构;第七明确了动产抵押即原则;第八确定了担保物权登记收费规则。这八个建议变成了八个条款,这在建法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13: 51)

这张图是07年世界银行对所有国家每年都要颁布一个报告来评价这个国家的经营环境怎么样。中国在07年之前得分是零分,因为在07年之前,我们的动产这一块是受到了限制,而在国际上一般认为在经济金融当中,担保物权是占了最核心地位,也是最重要的地位,也是最复杂的,它产生的八个评价指标都是围绕着担保物权进行的。《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动产是没有完全放开的,所以得分是零分。(13: 51)

这是08年世界银行对130多个国家的评价,由于物权法的颁布,使得中国的得分首次得为5分。这是世界银行在去年如何解决中小企业弱势群体融资问题在全世界搜集案例,我们有幸入围到三大案例之一,准备在今年G20峰会上向全世界推广。在5月,G20金融包容专家组会议在加拿大召开,目前已经申报到了158个案例,中国占到第一位,现在也在筛选当中。(13: 51)

关于目前国内这两年的创新模式给大家一个大概的概念,也就是说现在创新了大概有100的种,但是今天已经落后了。早上在听金融机构谈话的时候,浙江一带已经有200多个品种创新,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像。我们也总结一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个使客户资源的创新出现了非常多的品种,我列到上面的品种都是今年的品种;第二个就是客户经营关系的创新;第三客户现金流资源创新。(13: 51)

2009年,大家最关注的两大创新是商业银行,还有企业,也被商业银行定为未来他们利润的生长点,一个供应链融资,一个是应收帐款的保理。在农村改易当中有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在它的基础上还会有许许多多的品种。 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对我们经济金融生活确实产生重大意义。第一就是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实际在商业银行挣钱的业务就是这一块,存款已经不挣钱。房地产也不怎么挣钱,实际上就是在动产方面。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

都在这上头做文章。第二,大大拓宽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第三,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第四,改善了市场结构体系。(13: 51)

《物权法》在3月16日颁布以后,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填补了我们国家直接依托互联网便捷、低成本,高效的空白。目前应收帐款登记笔数截止3月31日登记16万笔,保理登记59503笔,占总登记量是36.9%。累计提供查询212985笔,登记系统显示的应收债款融资金额累计为78505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类出质人获得的融资共计30955亿元。在做交易之前首先进行查询,看他的优先位置排在哪里。尽管我们的租赁法出不来,但是我们的系统已经开了一个窗口,让租赁登记,保护租赁的权益。累计发生等级笔数是5442笔,查询1609笔。(13: 52)

下一步司法解释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成熟动产担保制度的需要什么样的支架,也就是需要相辅助的制度,一个是宽泛的抵押范围,一个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一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一个是快速的执行程序,我们希望我们的司法程序在宽泛,统一的,清晰的,快速的这上面建设。(13: 52)

首先应收帐款的定义和范围,什么是应收帐款?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证等于是否纳入应收帐款,经过两年的运行,我们的建议是不列举,我也听到商业银行是你们列举,就是有什么我们批什么,这样拿来品种法律部是要签字的,就是法律上范围列上了我们就批,不列上我们就不批。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列举,给大家留下未来创新的空间。(13: 52)

最关键的系保理算不算应收帐款里,在国外是类似交易,在国内也是应大家的需求把它写进去了,但是需要司法解释给他一个合法的地位。 第二个就是统一公示登记系统,我国国家登记系统15个,加应收帐款是16个。理想状态是统一的,但是目前的办法肯定是往着理想步骤走,不可能一步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帐款的登记系统的有效性,产品的权利是哪些权利?比如质权产生不产生?什么是一个无效的登记?审查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最佳国际实践就是刑事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13: 52)

第三就是优先权顺位原则,在这当中与法定优先权的冲突需要司法解释,比如说税收、海关、破产工资、法院判决等等。 最后一个是快速的执行程序,就是动产易动,价值易失,如果没有一个很快速的执行程序,维护金融债券就变成一句空话。所以我们如何去设计这是一个关键,在整个执行当中制度的快速是需要体现的,也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有所体现。我这只是抛砖引玉,理念性的给大家说说。你们有很多鲜活的意见,我们也想听到大家在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困惑。谢谢大家。(13: 52)

主持人:谢谢刘萍局长为我们做了比较全面而且很有建设性的背景介绍。司法解释是在2008年十月份在全国发的一个调研通知,就这个调研通知中关于担保物权十六个方面的问题统计了几十个问题。进行三个月的时间各个高级法院都反馈过来的,根据反馈情况我们形成了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稿件。这个稿件的初步思路就是把以前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合二为一,这

样既有利于担保事务规则的统一,更有利于审判过程当中审判法官使用问题。(14: 11)

主要分五个部分:第一要规定独立担保问题,第二是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抵押权是181条和189条所谓动产不动抵押权的规定设计,最高额抵押采取最高份额,第二部分主要解决抵押权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质押问题,这里是担保事务界最为关心的问题。第四部分是留置权的规定。第五部分是相关其他问题,比如判决当中应当规定的一些判决项目还有程序方面的问题等等。以上就是司法解释的基本架构。(14: 11)

按照目前司法解释的制定计划,明年我们会完成几个论证,一个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的论证,再有在专家学者范围内的论证,再有就是在担保事务界的论证,第四是国家相关部委论证,而後我们将报送备案,顺利的话在2012年司法解释会出台的。(14: 11)

这六个问题是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过程当中所面临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第一是关于人保五保并存下的追偿权问题。就是2000年《物权法》第176条担保物权第28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8条。第一由于一个担保人承担完担保人之后,将导致其他人担保责任,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负担行为使其他人都获得了一个收益行为,因此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话,这样是比较公平的。 如果不允许追偿,就导致一个什么结果呢?比如有五个担保人,债权人很可能其中一个关系好的担保人恶意串通,让其他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你的责任基本就没有了。如果存在这样情况的话,就意味着债权人在滥用它的选择权,这个是违背权利滥用原则的。第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已经经过11年的审判经验,这个11年的审判经验表明一点,承认相互追偿权。至于它的份额如何计算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目前的方案要么按照份额,按照债权额占的比例来算,第二个是大家平均分配,但是这些东西都许多最后定下来,但是初步来说应该承认追偿权。(14: 11)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相关问题。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我国《物权法》当中一个全新的制度,也遇到以下几个问题:正常的经营活动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189条提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加宽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样一个规定就实现了189条和《物权法》106条对接的情形。如何来判定正常的经营活动范围,这是我们需要来界定的。第二个需要进一步界定是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倾斜怎么界定?第三个问题,如果动产特定化的话,需要有一个程序使它得到比较好的保障,189条并没有做出这方面的规定,当时法工委说这个制度有待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里具体涉及到其中几个点,第一点公告由谁来公告,第二是特定化的时候是不是需要一个托管人来介入,这样使得他们财产有一个有效管理。(14: 11)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效力的问题,这个争议非常大。它的性质是不是一个强制规定这是我们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点。无论是《物权法》实行之前还是实行之后,如果抵押人将他的房产和土产分别抵押了,这两个抵押项目

如何?如果将来实行抵押权的话,如何评估,如何拍卖等等这些问题在将来都会遇到的。(14: 12)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抵押担保物期间的性质问题。需要解释的是202条,查了一下所谓的《物权法》,里面出现人民法院次数总共十次,其中使用司法解释语言风格的是202条,这是唯一一用司法解释语言来表述立法内容的一条。目前给我们学界,包括审判事务界带来一个问题,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在主债权使用内主张抵押权的话,这个抵押权处于什么样的法律生效?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时候抵押人产生一个免责抗辩权,另外一种观点使抵押权成为诉讼时效的一个课题行为,第三种观点,如果要是没有其他解释的话,应该把它解释成为它是按照法官民法的规定,应该属于过了这个期限抵押权应该是处于一种消灭状态。但是这个问题争论是比较大的。(14: 12)

第五个问题是应收帐款质押问题。《物权法》223条和228条关于应收帐款质押制度深受金融界的欢迎,这个在世界范围内,或者是世界银行在推荐的时候,应收帐款质押也是一个情形。我们目前在起草过程当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原来担保法有动产抵押制度,动产抵押制度学习了台湾地区的规定,而台湾地区是跟日本学的,日本跟美国学的。所以担保法上无论是原来担保法,还是研究《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课题是一个有形的,相当于美国动产概念当中的一个库存。我们没有放在抵押里,是放在质权里,代表了质权这一章带有抵押的色彩。动产抵押的制度和应收帐款质押法律构成是一样的,都是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而他们法律过程和美国动产担保交易的过程是一样的,这个时候就导致大陆法系状态下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存在严重理论冲突问题。以及保理应当纳入应收帐款质押范畴等等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考虑的。(14: 12)

第六个区分原则与非典型担保权。在《物权法》没有出台之前,具体来说在《物权法》区分原则没有确定之前,对于当事人通过契约方式来设立创新的担保交易类型,或者有存在担保物权想法的时候,我们都是坚决按照物权法律原则要求这类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令我们欣慰的是,《物权法》出台之后,物权变化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被区分开,这就意味着我们所签订担保物权合同由合同法来归置。物权变动的结果这一类的结果行为由《物权法》来规定。这个结果就使得我们各个金融机构或者是担保人在进行担保交易或者是创新的时候,就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空间。也就是说,大家在通过契约盈利的方式来创造一种新兴担保的时候,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这个担保交易的形式没有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的话,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的契约。但是如果这个合同想对合同之外第三人来发生对抗力的话,或者具有排他性的话,这个时候我们要坚持《物权法》原则和公示原则,对这个效率是不应该承认的。(14: 12)

以上就是我向各位所做的介绍。谢谢各位。(14: 12)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投资担保公司首席律师崔淑萍女士发言。(14: 40)

崔淑萍: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这次座谈会。接到这个通知以后我们内部也进行了充分讨论,听了项目背景介绍以后,发现我们提出的一些问题绝大部

分都已经在上午提到了,我们也更期待《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能够尽快出台。由于时间关系我就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公司在业务实践当中使用担保物权分析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以简单介绍。(14: 42)

首先关于抵押质押以及浮动方面的规定。这个主要集中在物流担保领域,我们这个领域的业务客户主要是贸易企业,贸易企业因为没有什么其他的资产可以提供给我们作为主要交易当中的物。因为它是交易中的产品,所以流动是必然的。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我们不管采用动产抵押还是动产质押,有两个比较明显的问题,一个是动产抵押物特定化的问题,怎么特定化的问题是我们一个疑问。第二是在动产质物的交付,它不是自己占有的,是委托市场上的管理公司来由它来进行占有,所以我们也是采取第三方公司来监管这个物。怎么样符合法律规定的动产交付条件这一块,因为我们这个《物权法》确定动产交付方式,从现在来看实际操作并不能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交付条件,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包括抵押权流动性的问题,特定化的问题会不会影响质押权的成立,这是我们一直疑问的问题。《物权法》里对于浮动抵押制度这个制度是非常非常简单,所以在实用起来以后有很多问题我们不明白,包括我们非常关心的跟一般固定抵押有一个优先问题,它的对抗效率从什么时候产生,因为一系列的问题不太明确,分析下来以后我们觉得如果拿它作为一个主要的措施来讲的话,我们认为在法律上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在《物权法》实施以后也没有单独产生制度,就是采取了一个双保险,这个也是根据我们各业务部门充分沟通以后得出。(14: 46)

风险的减少就意味着成本效率以及市场客户机会,甚至最终影响到你竞争力的问题。现在这种操作方式也是一种比较无奈的选择,所以我们特别期待《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在浮动抵押这个制度上能够做一些比较完善的规定,能够更具体的。不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起码我们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和依据。(14: 47)

另外就是关于质押交付问题。有一些物并不是我们自己占有,所以没有办法做抵押,只能做质押。我们希望司法解释关于交付方面由第三方监管的,如果作为出事人一方不能单独处分这个事物是否可以认定符合交付的标准,是不是可以做一些放宽性的规定。(14: 48)

另外就是关于抵押人转移抵押物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接下来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不能转让,但是如果你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也是可以的。我觉得这个对抵押人非常清楚,也非常合理。从逻辑上来讲,要先把抵押物转让,然后把钱再还给抵押权人。我们实际当中是不能这样想的,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我这个债权还在,接触抵押转让了,物权变成债权了,增加了我的风险,所以也就一直达不成协议。(14: 48)

另外在应收帐款质押,从07年11月份我们就办了登记,到现在5月份一共办理了22个。从登记债权基本可以符合五大类的规定,基本还可以判断。应收帐款列举了以后涉及到一个套上不套上的问题,因为现在托管资金在第三方,说这个资金是否可以拿来作为帐款抵押,这个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要说的就是这些。谢谢。(14: 49)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张利胜总经理发言。(14: 58)

张利胜:大家好,我代表张总参加这个会议,很荣幸参加这个会议,我也把我们在实践当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也希望下一步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当中能够起到一定作用。(14: 59)

第一是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问题,浮动抵押是新的《物权法》一个新的创设制度,对我们债权保护是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也觉得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问题。第一是抵押人责任范围的问题,《物权法》第196对浮动抵押做了规定,规定发生时作为抵押人的企业已经面临各种风险,能否正常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甚至连债务都不能如期偿还。甚至设置浮动抵押时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是否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这个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5: 00)

第二是设置浮动抵押财产范围。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都没有设定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结合这资产特殊的形态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相比其他担保来说,《物权法》对浮动财产规定狭窄一些。不动产价值在企业当中占有一定比例,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应收帐款构成企业大部分财产,所以将这些财产排除在浮动抵押产品之外,会使企业可抵押财产的价值大幅度减少,为企业融资在某种程度上带来障碍。(15: 01)

第三个浮动抵押方面的问题是要严格界定正常经营行为,明确规范规定的处罚标准。浮动抵押的特点之一是抵押人对财产的处分权。《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设定后,对抵押人利用抵押财产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进行专门的法律界定,这是在立法上也是不够完善,所以需要对抵押人正常经营行为进行相应界定,对抵押人产生不利的行为给予限制,保证抵押人的处分财产不受到侵害。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处分抵押财产行为,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该在法律层面合同上规定一些严格的处罚标准,这个也是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给予补充。(15: 01)

第四个浮动抵押问题就是浮动抵押的结晶,浮动抵押在《物权法》当中发生结晶的四种情况,怎么实现结晶,确保结晶正常实现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发生这四种情况下,抵押人遇到了重大困难,需要抵押资产继续流通维持正常经营,此时抵押权人处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将抵押权利固化,这两者利益冲突往往很难达到优质。如果在这个基础上没有强制力结晶完成,将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因此,物权法当中关于这种保障条例的缺失对浮动抵押权人权利保护是不够完整的,也会影响到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15: 02)

第二方面是关于赋予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权利,这个规定需要明确诉讼法规定才能落实。(15: 02)

第三是关于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根据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建立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机构,并建立相应公示系统,这种公示系统是否能够起到作用值得商榷。《物权法》既然确定了应收帐款质押这一担保合法性,就应该在司法实践当中完善一些操作环节,把相关责任义务落到实处。(15: 02)

最后一个问题是权利质押范围,《物权法》对权利质押的范围做了很大的扩张,但是在实践当还有一些权利可以纳入进去,比如说经营收益权等等,我们希望能够在司法解释当中进一步关注这个问题。(15: 03)

主持人:请成都市小企业担保公司鄢国松先生发言。(16: 38)

鄢国松:谢谢。首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给我这个机会汇报一下我们在实践《物权法》时遇到的一些问题。首先很感谢《物权法》的出台和人民银行给我们这个权利去做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到目前这几年当中,我们累计登记了2000多笔应收帐款,金额是20多亿,尽管刚才几位谈到权利的实现可能有一些瑕疵,但是我们作为担保人,我们总是希望抓到更多的,所以在原有《物权法》出台之前,我们没有的现在又更加的强化了《物权法》措施,对我们控制风险有很大的促进作用。(16: 39)

下面介绍一下我们在具体实践当中面临的问题。一个是存货质押面临着对货物的实际占有,第二是我们存货仓储方式不符合出货质押的一些要求,所以我们感到存货质押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16: 40)

对于应收帐款方面,一个是我们面对的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应收帐款话语权是很低的,很难取得应收帐款债务人应收帐款短缺,我们大部分是签两方的协议,最多可以让他缺那一项目是否有这个经验,这是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16: 41)

再一个是应收帐款中小企业缺失的也非常大,所以应收帐款登记方面也比较麻烦,我们感觉到它的形势大于它的实际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16: 41)

对于我们的一些思考,一个是应收帐款基于财务报表质押的方式,通过企业经营表现来提供担保,贷款的决策主要是基于企业的现金流。应收帐款只是作为担保的补充方式,这是我们目前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基于应收帐款的应用,主要是基于它的现金流。(16: 41)

第二是基于资产的方式来发放应收帐款,主要是基于担保比,包括应收帐款的存货来发放贷款。贷款的决策主要是基于抵押品的数量,这是公司动产融资担保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对于贷款的对象来讲,一个是传统的信贷的企业,第二以金融部分贷款需要追加信贷的企业,应该说动产融资对我们来讲市场很大,但是执行力是比较弱的。(16: 41)

在这也感谢最高法院和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对我们成都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16: 41)

主持人:下面有请浙江省中新力合担保公司合规部合规官方军发言。(16: 42)

方军:感谢最高院,人民银行,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给我们这样的机会。鉴于时间的关系,我主要谈几点:第一我们建议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效率进行进一步

的明确。最高院若干意见的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做抵押物的认定抵押无效,所以希望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这个问题,并且对它的具体效率做进一步的阐述。(16: 42)

第二建议对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浙江在应收帐款质押当中也有这个问题,就是在登记的时候实行的是一个形式审查,它的物权设置行为是可以独立出来的,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包括工商局对动产浮动抵押也不要求你提供原因,只要在文件上写详细要素就可以了。这里在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以及应收帐款质押方面实际是采用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看法,我们希望《物权法》司法解释当中对这个问题的性质进行明确,明确了以后大家就会统一了,如果明确了担保物权设立具有独立性的话,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6: 42)

第三个我们建议明确抵押权和租赁的梳理问题。一个是抵押合同,一个是抵押权的设立,我们理解《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产生不同标准,一个是合同定义是什么,一个是登记合同,都要经过登记以后才具有对抗效益。在《物权法》有一个冲突,建议司法解释把这个冲突明确。因为有了顺位的规定,所以实践当中很多的倒签合同,就是抵押人和第三人恶意船团,签了倒签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都是比你租赁签的要早。如果你对租赁权赋予他对抗效益的话,他也应该登记,登记了以后才能有对抗效益。在这一点上上海也实行了这样的制度,也非常规范,所以我们建议司法解释在起草当中能够吸收地方上有益的做法,如果赋予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话要进行登记。如果有这样的登记机构登记的话,同时也建议动产的租赁只有经过登记以后才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16: 42)

第四关于主债权转让问题,我们建议促进经济扭转,促进这个交易的角度来讲,既然债权转让了,抵押权是可以转让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16: 42)

第五,建议明确各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问题。相互追偿提供担保物权,如果对它具有追偿权,但是没有担保物权他马上就会逃掉了,所以这也产生了不公平的形成,希望一并考虑这个问题。(16: 43)

第六,登记的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其实《物权法》明确了动产抵押物是可以对抗第三方,但是没有统一的登记机构。(16: 43)

第七就是抵押权向法院请教抵押权的条件和程序。(16: 43)

第八是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时候,担保人有选择权。我们也是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常常他会选择我们,或者他一直保持不选择的状态,是不是可以规定到一定时候要比较行使。(16: 44)

第九,我们建议为促进交易的发生和经济的发展,可以明确20年商铺或写字楼进行抵押。如果承担登记责任的话,应该给予金融创新,效率上应该给予肯定。(16: 44)

第十个问题,现在担保公司用的比较多的担保,担保虽然在《物权法》法当中没有明确,但是担保也是有用的。这个需要再明确一下。(16: 44)

主持人:下面请南充美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星海发言。(16: 45)

李星海:非常高兴参与这个座谈会。今天上午一直参加了这个会议,所以大家提出相应的问题就不再做重复。有一些我们面临的问题,根据南充的特点我们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房产抵押,按照《物权法》规定是债权消灭,存在权也消灭,对一般房产抵押的客户清偿以后贷两到三次,每次都要办相应登记,否则是没法取得债权的。现在办起来一个是时间很长,第二是成本很高。第二我们有很多农村的客户,养种植客户或者是其他农业的客户,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农村的房屋是不能做抵押的。第三个问题是动产抵押,包括企业的设备抵押问题,大家都达成了共识,希望工商能够全国联网,使得我们做抵押登记的时候效率更高、速度更快、费用更低,能够清楚明了的简化手续。还有一点是我们希望在农村物权抵押方面有更多的探索。比如农作物可以做相应的抵押物,我们有很多养殖客户,这样的畜牧产品能不能拿来做抵押,包括物权法之外保险能不能介入。我们有很多养猪的客户,有一些客户不能做抵押,宅基地也不能做抵押,大量财产就是他的猪,牛,羊,我们也愿意接受这样的东西,但是谁来登记。他还有一个不确定性,就是它可能会死掉,或者是有市场价格的变化。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合同法》的修改,合同法在买卖应收帐款的时候得通知到应收帐款的债务人,人民银行在07年推出应收帐款系统,这是非常好的事情,而且我们跟这个事情也跟银行达成合作。我们刚到银行的时候,银行第一个反映你是小额公司向我借钱,你有什么拿来做质押,当时我就讲我们小贷公司房子是租的,最大的资产是我们的信贷资产。后来我们做了一个浮动的质押物,最后成功的拿到了贷款。将来比如信贷资产转让的时候,按照现行的规定要通知到债务人,小贷公司这种模式七千万余额的话已经有四千个客户,如果要通知到每个债务人的话,基本是很难达成的任务。所以我们想把通知债务人作为一个商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达成一个协议,而不是要在法律上做强行的限制。这是我小小的意见。(16: 45)

谢谢。(16: 45)

主持人:下面请四川省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赵琼发言。(16: 46)

赵琼:谢谢。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在座各位专家汇报一下工作。我们小额公司主要搞的是信用借款,这一块在人民银行推动出来的信用借款比例达到比较高,主要是小额的、分散的,在这里就出现一些问题,就是时效性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正因为保证贷款,想请教法官我们在贷款合同里加了这么几条规定,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券相关的费用,在这里是否包括了要求参与费,拍卖费等等,根据你们的解释我们这样规定进去以后就是不正常的条款,或者是霸王条款。第三个是共同担保问题,一个贷款公司贷了一百万,这个贷款主体用自己的房屋作了抵押担保,另外找了信用担保,这种情况下假如出现问题是否先执行物的担保,如果没有偿还能力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或者是在借款的时候发现他有不利的习性,同时他也要求还有另外一个担保人,这个时候我们是否可以

提前终止合同,找不到借款主体了,可不可以提前要求退还借款,同时申请追踪他的担保人来偿还这笔贷款。(16: 46)

我们这次发生了一个借款是一百万的水泥厂,他是用了厂房设备做的抵押。有一个问题出现,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首先用于破产清算的费用支付工厂的工资和相关的税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作为金融机构是否申请追偿自己这部分的资产。另外一个方面是抵押权是否能够被解除的案例。(16: 46)

主持人:下面有请林峰发言。(16: 46)

林峰:很高兴听到前面的发言,也希望新的司法解释会解决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有三个问题我认为比较重要的,第一是抵押物的价值问题,我们经常在借款给中国企业的时候会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然后我们法律部会协助公司去完成抵押工作。在各个抵押机关像房地产局和各地的工商局有一个表,有时候会要求填抵押物的价值,而且规定抵押人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规定,看来抵押物的价值是很重要的项目。怎么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如果登记房地产的话,按评估价值还是按照执行的价值,这个价值每天也在变动,随着整个经济发展价格变动非常频繁,设施也是一样的,所以这个希望新的司法解释能够给予明确。(16: 47)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外汇贷款向下人民币存单的质押。我们贷款主要是外币的形式,根据国家外管局关于实施国内外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我们可以接受人民币存单的质押。虽然目前很多种外资银行都开展了外汇向下人民币存单的质押业务,但是是否按照《物权法》执行有一些争议,如果处置人不去购汇的话,银行就没有办法自行购汇,这个在执行上就造成一定困难。另外处置人违约的话,即使债权人取得法院判决,是否能够依照判决购汇也取得一定争议,所以希望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给予一定明确。(16: 47)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在建工程的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里规定,对债权工程的质押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建工程质押性质在实践当中可能有一些争议,一个是完工的部分,在在建工程证书当中有一些关于完工情况比较详细的描述,但是也有一些部门认为债权抵押是某一个时间完成建筑房屋的权利,所以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些比较混乱。有一些机构或者是抵押的登记部门会要求只有在在建工程完成一定的完工量的时候才能进行债权,而有一些机构认为只做一次登记就已经涵盖以后完工的部分,所以这个也希望新的司法解释能够明确一下。(16: 47)

主持人:谢谢大家做最后一节的讨论。前面三节的发言都很好,也都非常的精彩。在大家开始发言之前,我给大家三点提示:第一我们要做三个区分,第一个区分是动产不动产,司法解释应该是针对动产融资的司法解释,可能某些问题会涉及不动产,但是不会针对不动产。一般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是两套,他们的思想是不一样的。第二个区分法律上的问题和商业上的问题,司法解释实际是一个立法,立法者不可能解决商业上的问题,不可能解决风险管理的问题,比如今天上午的同志提议说司法解释要说债券转让或者是通知应收帐款债务,就是借款人的下家,其他国家是没有这套制度的,如果中国法律这样规定的话,中国这个

行当很大程度上会死掉。第三个区分是区分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问题,这里主要是工商系统的问题。工商系统没有形成全国联盟,应该作为一个全国互联网,基于互联网的登记系统,如果这样就不需要和县工商局打交道,如果和县工商局同志解释清楚这个事情的话,是一辈子也说不清楚,而我们的出发点是怎么样和工商局做工作。另外像农村的猪,牛,羊都是属于存货,这些东西都是可以质押抵押的,但是工商局客观上没有做,但是行政上没有做,怎么要说服他们。下面正式进行发言。第一位请全国设备租赁委员会的秘书长余小梅女士发言。(16: 47)

余小梅:非常荣幸今天能够出席这次会议,今天这个会议主要谈的是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的一些问题。从目前来讲租赁问题也是我们租赁行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各方面也牵扯到切身利益问题,租赁公司现在已经将近两百家,金融租赁公司27家,外商租赁公司将近120家,所以现在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独立的行业。关于租赁登记问题到为止还没有有一个分析机构来明确它的权属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所以07年1月实施《物权法》,为农村租赁物登记奠定了法律基础。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租赁人之外所拥有,为了防止租赁物所有权流失,有必要建立一套加为完善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规避交易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物权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本法规定的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住处的所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在这次司法解释当中能不能考虑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因为租赁行业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如果登记租赁登记解决不了的话,有可能出现一个系统性的风险,租赁行业难以持续发展下去。融资租赁物物所有权一个是权数的证明,由于租赁物性质决定,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是分离的,虽然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是实际占有和使用都在承租人手里。(16: 48)

尽管法律关系是否清楚,但是从实际生活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的偏差和误解,难免发生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争执。第二是公示,必须要登记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只有建立完备的登记制度,才能把当事人明确哪些已经设立,通过这样的设施向他人告知设立租赁权利用于第三方。第三就是对抗第三人,租赁物权在相应登记关办理抵押等级之后,第三人在受让租赁物与出租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登记。同时,登记能够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为在融资租赁物以及登记审批第三人通过参与登记部门的登资料,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害。(16: 48)

基于上述情况,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希望在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里是否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点明确融资租赁物的登记机构和融资租赁物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出租人可以在统一的租赁物权登记系统当中对租赁进行共识。第二点,明确公示备案的目的是第三方公式并为出租人建立优先权。三,优先权应该按照出租人对租赁财产的实际所有权确定,或者是有担保物权备案的先后顺序确定,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明确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防止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整个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谢谢。(16: 48)

主持人: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大学先生。(16: 48)

张大学:非常感谢人民银行总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世界银行,我们颇受感触,也非常荣幸。我来自遥远的新疆,也算是支边的新疆干部,11年在操作租赁方面的工作。新疆亚洲租赁公司是自我去该设的一家企业,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投资背影,没有生产制造商租赁背景的服务机构。第二个是新疆亚洲租赁公司在这几年间我们是面向三农突出服务的微小、中小企业需求的机构,我们服务农村农民的案例比比皆是,第三,19个省市和自治区支持新疆重点发展,我们遇到新一轮的固定资产高速大规模的增长,这无意增加了我们新的增加点,也给各位提供了一个发展契机。能否也结合新疆工作会议包括今天的会议与新疆亚洲租赁公司对接提供平台。另外我们有一些司法解释和建议:第一关于《物权法》法中融资租赁重复抵押的问题,首先明确重复抵押的概念,重复抵押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一个抵押后重复设定另外一个抵押的保证方式,在动产不动产的抵押当中还一种以同一抵押物上同时设置多个抵押物的形式,及余额抵押。对于重复抵押,《物权法》的规定是不明晰的,规定重复抵押制度对加快经济扭转是十分必要的,虽然立法本意是防止顺序先后抵押权人重复抵押,但是每个当事人都会在自身权益的问题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评判,重复抵押的确定能够与抵押形式设置发生更宽广的效益行为,同时也产生了霸王抵押条款,我们在工作当中发生这样的行为也比比皆是,因此建议重复抵押同时应该配套规定前完善和信息披露和社会公开价值评定机制,保障抵押权人能够充分了解抵押物的抵押设定情况,以便抵押权人是否确定是否抵押,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16: 48)

第三关于应收帐款的问题,在座许多专家都针对此问题做了大量阐述。《物权法》当中虽然规定应收帐款可以设定质押,但是在我们的事务当中面临诸多的操作困难。首先应对英应收帐款的概念和范围,这个概念是属于财务会计公司,但是在《物权法》当中能够质押的应收帐款是属于债权行为,其这种权利是无人身性质,可以转让。其次,应收帐款质押登记能否对抗应收帐款的债务人,《物权法》中并没有给予明确。应收帐款质押合同及前提是不能对抗,因此是否考虑质押后的通知机制,在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后由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得向出租人履行债务。第三建立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查询制度。我们在中信公司已经做了大量融资债券和资产等级,而且这些登记也引导了其他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参与,获得了人民银行中信给予更多更宽泛的,包括进入征信系统的目前联系机制。(16: 49)

第四,关于动产不动产应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关系。(16: 49)

第五,关于农村许多问题,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物权法》制定后,颁布实施最终也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如今我们在实践当中感觉到越来越多的呼声和实践的结果,建议修法允许农村宅基地等有关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能够解决农民生产缺少资金,融资难的问题,实现宅基地的经济价值。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发展阶段,农村部分土地大量闲置,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也是保证和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真正享有使用权的条件。其次,明确界定产权范畴,规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办证工作,把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到户。第四建立农村体制价值由专业评估机制规范标准

来实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最后优化宅基地使用权,扭转市场建立,鼓励大规模的土地扭转,这样可以保证农业资产质量整理健康有效突破了农民抵押贷款难,担保难的制约瓶颈,盘活广大农民的固定资产。谢谢。(16: 49)

主持人:第三位是青海方舟典当公司董事长孙晓明先生。(16: 49)

孙晓明:下面就对《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跟大家进行一个探讨。但是房地产抵押生效后典当行不能取得房地产抵押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先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只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典当行才能取得抵押权。第二,典当物品处理,按照规定处理三万元典当,留置契约条款是禁止的。这种处理典当方法与传统是一致的,如果这种处置方法合理法,《物权法》应该有明确规定,但是以上在《物权法》当中没有得到解决。第三,《物权法》出台一些新的规则,对不动产目前发生变动效率的时间进行规定,对航空、机动车的登记效益所发生不动产物产变更效率都做了明确规定,对此典当应该建立一套适应法律要求的操作制度,否则很难得到保护。四,《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前行使抵押权,这一规定缩短担保物权行使基础。五,有关于典当权利的统一登记,公式、查询等问题,希望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当中予以明确规定。六,《物权法》第28至30条规定非依法而发生变动的内容,导致物权设置变更都将给典当行当铺所有权增加难度。七,在没有完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典当合同内容对典当行来讲更加重要,典当行必须完善有关合同的内容。此外,由于典当没有立法,典当行往往处处于被动位置。谢谢大家。(16: 49)

主持人:金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孙晓松先生。(16: 50)

孙晓松:说说浮动抵押的问题,因为这个制定对典当行影响比较大,我们对业务的创新还是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我看整个《物权法》对这个规定一共三条,所以这里我想说一个问题,就是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抵押权可能有一个顺位的问题,因为《物权法》里规定也不太明确,两个浮动抵押权之间可能必须参照199条的规定,可以以登记为先来执行。但是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抵押权优先的问题我希望《物权法》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能够明确。谢谢大家。(16: 50)

主持人:上海开征律师司务所孙瑜先生。(16: 50)

孙瑜:谢谢大会给我这个机会,刚才很多同志都讲了很多问题,重复的我就不再做重复。我这边主要讲一下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问题。也就是说《物权法》195的规定,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差别,我们认为《物权法》在195条基本上简化了抵押权实践的程序,但是我们在实践当中会碰到条款适用的难度。195条双方就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受到清查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出来抵押财产达不成意见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我们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就存在一定的难度,第一个难度你怎么来确认这个法律,我们在事物操作当中一种操作抵押人可以签署具有强制执行的公证书。第二个在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不需要公证书来履行债权债务。问题是这两份东西法院由那个部门里进行对它审查,怎么审查。(16: 51)

第二个问题管辖的问题,是财产所在地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另外对它的对审查的结论最后出裁定还是出其他的判决书。你出了这个东西以后,审查的责任是不是准予上述或者不准予上述,我们建议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上能够明确。(16: 51)

主持人:下一位是中国外运长行的总经理肖星先生。(16: 51)

肖星:大家好,我是外运长行运输投资总经理,外运长行是国内最大的物流公司。我们从05年跟25家银行逐步开展了一个业务,我们定义为物流金融业务。就是在我们为生产企业或者是贸易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物流服务包括仓储、运输等等,同时银行就提出了能不能把商品或者是质押,质押了以后希望我们监管,这个需求从哪开始,09年我们和银行一起做的业务融资总额700个亿,后价值超过一万亿,为2000多家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16: 52)

这个市场有多大呢?全国09年社会物流总额96.8万亿,基本上是我们GDP的三倍。所以,存货这个东西可以说在动产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商品或者是特别的动产。它的业务把这一块资源开发处理,对银行业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巨大的市场。银行为什么需要监管?因为这些商品大部分都是需要生产的原材料,它一定是不断的销售,不断的采购,不断的采购,它是一个动态的状态。在这个动态状态当中,物流环节占用的时间占它总时间超过90%,所以这种商品在物流环节占用了庞大资金,一年将近90的万亿,所以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监管就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物流企业在过去的很多年当中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只要把物流管理责任拿出来与银行合作,就形成了一个新的监管概念,这种产业现在发展非常快,第一季度我们又增长155,这种需求非常庞大。(16: 52)

现在有什么问题呢?第一,中国是一个生产大国,中国的商品50%几个的产品从全国出来,所以针对这样的商品存货融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研究和调研,我希望高法人民银行专门对存货质押或者是抵押的融资专门调研。第二,现在目前的状况监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在出了问题之后,法院非常难判监管究竟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说银行希望把监管变成担保,这是风险最小,把所有的责任转嫁。我们作为物流企业,我们叫物流监管,只对商品或者是基本对商品的数量和品名作以保障。作为一般的监管无法满足,但是可以把这种服务扩张,扩张到价格保障,扩张到权属保障,甚至还有品质保障。但是国家没有监管究竟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对存货这种产品应该特殊去研究它的法律依据,而且把监管一定要纳入到一个重要的方式。为什么必须监管,不监管百分之百这种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会把这些商品抵销掉,按照银行的要求放在那里必须保证这么多产品金额的话,对它是一个极大的浪费,所以不监管一定不能保证它的权益,所以监管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16: 52)

在过去的五年当中,监管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了,包括信息系统,包括监管整个合同体系,包括操作流程,这是我们银行做的一个非常大的工作。除此以外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银行希望把这种商品变成一个物流企业的权证,比如提单问题,我们的提单都作为一个重要结算和融资工具,提单加信用证是现在最普遍的

贸易方式,也正是因为这种贸易方式让我们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现在变得非常方便,国内贸易却没有提单加信用证的方式,国内的商品也没有,所以第二个建议就是把这种权利的有关商品在物流环节当中的权利质押,权利凭证的质押或者是抵押做一个很大的产业来规范,这样对我们国家产业非常有意义。谢谢大家。(16: 52)

主持人:谢谢肖总的发言。我们在中国做了大量动产融资方面的培训,但是从来没有做过存货融资方面的培训或者是研讨会,最近我们总部给我们一大材料,这些是国际通用的东西,拿到中国能不能让中国的东西更加标准化,将来我们可以一块搞一个研讨会。下面有请浙江童天水总裁发言。(16: 53)

童天水:谢谢给我五分钟。前面肖总给我做的基本一样,他是从增值业务,我是做金融仓储,《物权法》里面的担保物权是我赖以生存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对社会来讲我认为可以最终促进社会诚信问民,我们立法非常重要的一点也是保证社会诚信文明。《物权法》对东厂来讲,最核心的是解决占有问题,对贷款来讲,银行贷款是有条件的价值,条件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利息,一个是提供担保,其实也是一种对交交易,这个交易当中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其实是所有权四分之一或者是四分之二的占有权,所以抵押权和质押权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16: 53)

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需要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和要强化的。法律是最高权利了,如果没有法这个事情就不好办了。这个法一方面要遵守法律,不单位怎么追究。(16: 53)

第二是强化占有保护的问题,核心是交付,银行所有基本上都是打不赢的官司,往往打赢了官司输了资产。《物权法》最基础的是物要存在,如果物的客观存在都不能保证的话,后面就没有意义了。特别是对紧急状态下司法救济途径需要很好落实。(16: 53)

第三,如何实现债权,程序方面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因为司法效率也是整个社会效率。(16: 53)

第四个建议,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的独立地位,是否能够有效表示和明确。谢谢大家。(16: 53)

主持人:下一位请东莞市金神仙峰实业有限公司总监杨波先生发言。(16: 53)

杨波:首先很荣幸作为东莞的一家中小企业公司参加今天这个会议,关于《物权法》的一些司法解释在这之前在座各位都说了很多了,主要是针对我们企业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这里谈一下。(16: 54)

首先应收帐款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把它作为动产融资来担保的话,在目前操作碰到的几个问题,第一银行普遍都比较担忧应收帐款真实性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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