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重中之重

更新时间:2024-07-11 23: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编 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2、非财产性3、法定性4、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2、身份权

人格权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其内容包括:1、人格独立,表现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不受他人支配、干涉、控制2、人格自由,任何主体都享有保持和发展自我人格的自由,不受约束和控制3、人格尊严,任何人都有权享有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尊重。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第二编 物权法

物权法的概念: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物的占有关系2、物的归属关系3、物的利用关系

物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主体方面)2、特定性(客体方面)3、支配性(内容方面)4、绝对性(内容实现方式)5、排他性(效力方面)6、永久性(时间上)7、法定性(立法原则)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同一物既为债的给付标的,同时又是物权标的时无论两个权利谁先谁后,物权的效力都由于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3、留置权、质权的标的物,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其他债务而受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诉讼排除 (二)物权间的优先效力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3、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定物权存在,比如质权与留置权、宅基地使用权与用益权等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大致分为三类:1、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其他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物权于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权的分类:(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五)本权与占有

物的概念:广义上的是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于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1 / 8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2、有价性3、有体性4、可支配性5、特定性和独立性 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特定物与种类物(三)主物与从物(四)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项原则的内涵)论述题:(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者变更。具体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2、物权内容强制原则3、物权效力强制原则4、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 (二)、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其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标的物有绝对的支配权,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可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行使其权利,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人2、物权排他性的绝对性,即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任何人享有物权,权利人并可以根据其权利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物权绝对原则具有以下内容:1、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2、行使和实现上有任意性和绝对性3、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4、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三)、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即占有为公示方法。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的公示要求,即取得可信赖的公信力。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物权的变动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一般来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我国《物权法》除了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它包括: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据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物权的保护方式:一、物权保护的途径:1、公力救济途径 广义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式保护物权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狭义的公力救济仅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2、私力救济途径:自助又称为自力保护、自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行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物权保护方式。可分为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自力防卫是指占有被他人非法侵夺,而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实行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时,自己采用适当强力来维护自己占有的自助方式。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物被侵夺时,发现其被侵夺占有的物时,依据自力取回该物。 二、物上请求权其 内容包括:1、物权确认请求权2、物权返还请求权3、妨害排除请求权4、原状恢复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 所有权的特性:1、权能的完全性2、客体的有限性3、地位的自主性4、期限的恒久性5、效力上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

2 / 8

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

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1、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2、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3、内容上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相邻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不是一种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相互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体说,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在根本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结果,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所有权。 相邻关系的意义(本质):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指土地或房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和限制。

共有的概念: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2、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3、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

共有的分类:1、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按照共有关系产生的根据)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照共有的内部关系)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取得2、收取孳息取得3、国家强制取得4、拾得遗失物取得5、无主物取得6、添附取得7、先占取得8、善意取得9、时效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1、买卖2、赠与3、互易4、继承与遗赠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6、其他继受取得方法(如完成一项工作、提供一定劳务、转让智力成果等) 善意取得的概念:是指从物权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并以自己名义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情) 拾得物、埋藏物的处理:

担保物权的概念: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担保物权以确定债务的履行为目的5、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种类:1、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2、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的主要效力)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物权(担保物的种类)4、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是否以登记公示为

3 / 8

必要)

抵押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1、是一种担保物权2、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3、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4、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1、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立须转移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3、从公示方法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法,而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法。4、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质权设定后,因质物移转占有,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亦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孳息的权利。 留置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处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1、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2、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3、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4、具有不可分性5、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2)消极要件:1、动产是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占有的2、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不得成立留置权3、动产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4、动产的留置不能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动产的浮动抵押概念: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5、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限制

占有的概念: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占有的构成条件:占有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在主观上必须有占有的意思2、在客观上必须有占有人事实上支配控制某物的现实。 占有的分类(概念、会判断):(一)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实际地控制支配某物为标准) (二)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以占有人占有某物是否有正当的法律根据)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意思)

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表现在:1、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推定其合法享有此权利,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3、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消极的效力,而无积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以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作为其享有、行使权力的证据 二、善意取得制度 又称“善意受让”、“及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非法转让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其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

4 / 8

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 (一)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善意占有人的权利 (1)对占有物的占有使用权(2)费用求偿权 2、善意占有人的义务:主要是对占有物减损的赔偿义务 (二)恶意占有人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必要费用求偿权2、损失赔偿义务 四、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1、占有防御权2、占有取回权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三编 债法

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2、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3、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4、债的关系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法行为发生5、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原因)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主体双方的人数)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金钱作为债的标的的不同) 七、主债和从债(具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债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 债的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积极或消极的不当减少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积极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意思:A、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B、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C、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的状态 债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1、合同是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4、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身又具有相对性的特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的分类(标准及意义):(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其意义在于分清下列各项不同之处: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上的不同2、风险的负担不同3、违约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支付对应的代价)其意义在于分清下列各项不同之处:1、对主体的要求不同2、返还义务的有无不同3、撤销权的行使不同4、责任的轻重不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双方当事人一致外是否还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其意义在于分清下列各项不同之处:1、两者成立的要件不同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四)、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为某一种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 其意义在于分清合同适用法律的不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

5 / 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b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