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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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结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35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各种所得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该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3500元。

(二)调整税率,减少了税率级次。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部分适用的原有的九级累进税率改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同时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累进税率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即:由原来的7日,10日改为15日。

三、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规定,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按每次收入减除8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按每次收入减除20%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其缺陷主要表现为:应税所得按月、按次分项计征,为高收入者通过分解收入来减轻税负提供可乘之机,容易引发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大小。一般认为,费用扣除应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维持基本生计费用”,应根据赡养人口多少、婚否及年龄等因素来确定扣除标准;二是为取得收入必须付出的相关成本费用,应该据实列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这种方式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具体的负担情况,如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特别是单亲家庭一个工作养家等实际情况,这显然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三)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自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由九级调整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档税率由5%调整为3%。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力,想着如何去少交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目前,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包括一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等。在纳税人众多的收入来源中,只有工资薪金尚可监控,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政府并不能真正对较高纳税能力者征税,无法体现起初原则:低收入少纳税,高收入多纳税。

(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bk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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