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SAR的法规和测试要求

更新时间:2024-01-25 10: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各国对SAR的法规和测试要求

国际通行以SAR作为衡量手机辐射的基本限值,各国之间有一定区别。

(一)台湾

为维护行动电话使用者权益,台湾电信总局业于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邀请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和同业公会,以及收集业者等三十五个机关单位,召开了“行动电话手机电磁波警语内容、标示方式及规范电磁波能量吸

收比(SAR)之实施过程”会议,研商相关事宜并达成下列三点共识:

1、为维护行动电话手机用户权益,并应立法机关及消费者保护团体之要求,经参照欧美先进国家之严格做法,请手机业者加注警语及标示电磁波能量吸收比(SAR)。警语内容为:“减少电磁波影响,请妥善

使用”,SAR内容为:“SAR标准值1.6W/Kg;送测产品实测值为:___ W/Kg”。

2、有关手机加注警语及标示SAR值之实施,请业者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元月一日开始配合,惟考量手机业者需制作警语及进行SAR测试,给予手机业者半年缓冲期(准备期),最终将于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

一日起确保实施。

3、台湾电信总局将采用美国FCC之SAR标准值1.6W/Kg为台湾地区手机SAR之规范值。另外,手机业者所标示之SAR实测值,须向台湾电信总局提出测试报告或相关佐证数据,台湾电信总局也将整合手机业者所提供之各机型之SAR实测值公布于台湾电信总局网站,以利各界查询,并供消费者选购手机时

之参考。

(二)美国

1、 美国电信总局现在所采纳的SAR标准有以下几种:

ANSI/IEEE C95.1,C95.3

ANSI/IEEE P1528 (draft)

FCC OET Bulletin 65 supplement C (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

47 CFR §2.1091 (for mobile device), §2.1093(for portable device)

2、 对于不同行动电话装置测试方法和要求

对于可移动设备(Mobile device),若受测物于正常操作模式下,其发射机距离人体20公分以上者,可测试最大暴露允许值(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MPE)以证明其符合电波暴露量之要

求。

对于便携式设备(Portable device),若受测物于正常操作模式下,其发射机距离人体20公分以内者,须测试指定规范电磁波能量吸收比(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以证明其符合电波暴露量之

要求。

3、美国电信总局所制定的SAR标准说明:

ANSI / IEEE C95.1 , 1999 edition

IEEE Standard for Safety Levels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to Radio Frequen

cy Electromagnetic Fields, 3 kHz to 300 GHz

ANSI / IEEE C95.3, 2002 edition

IEEE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Measurements and Computations of Radio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s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to Such Fields, 100 kHz–300

GHz

IEEE P1528 – 200X

“Draft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Determining the Peak Spatial-average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 in the Human Head from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s: Measure

ment Techniques 2002”

根据§2.1093(for portable device),对操作频率介于100KHz~6GHz之间的便携式装置的SAR

暴露极限为:

注:1、全身平均,范围包含四肢尖端之全部人体

2、部分躯体,亦称局部比吸收率(Localized SAR),其平均范围为四肢尖端除外之任一质量为1

公克的立方形组织。

3、四肢尖端系指hands wrists、feet和ankles,其平均范围为任一质量为10公克的立方形组织。

根据§2.1091(同台湾电信总局低功率射频电磁技术规范内容),对操作频率介于100KHz~6GHz之间

的可移动装置可以用MPE来取代SAR值的量测,其公式如下:

a)职业性/可控制之SAR暴露量:

b)一般人/不可控制之SAR暴露量:

注1:表示平面波等效功率密度

注2:表示测试频率,单位:百万赫(MHz)

附注:SAR限制值不适用于6.0GHz以上之操作频率,而MPE之功率密度限制值可应用,但距离发

射装置为5公分或更远处。

(三)欧洲

欧洲关于SAR标准的法规制定为:Cenelec EN50360 /50361。

SAR限制值为:根据国际非离子辐射保护委员会(ICNIRP)的规定为2W/Kg(10g average)。

(四)日本

日本关于SAR标准的法规制定为:ARIB STD-T56。

SAR限制值为:同欧洲的2.0W/Kg(10g average)标准。

注:非强制性标准。

(五)韩国

韩国关于SAR标准的法规制定为:测试方法接近美国FCC。

SAR限制值为:同美国的1.6W/Kg(1g average)标准。

注:非强制性标准。

(七)澳洲

澳洲关于SAR标准的法规制定为:AS/NZS 2772.1-1998。

SAR限制值为:同美国的1.6/W/Kg(1g average)标准。

注:手机辐射测试需强制性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bc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