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05 05: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一、总则

1、为实现***工程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

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7、《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 8、《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勘察、设计、 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管理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调试)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调试大纲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

5、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建设各方须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及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6、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从工程开始抓,从规划、勘测、设

计、施工(调试)、监理、验收各阶段全过程抓,从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各工程责任主体全方位抓,从相关各类强制性条文全方面抓,抓落实,抓贯彻,抓检查、抓整改、抓闭环,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及要求均不能违反。

7、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8、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9、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报告。

10、《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和《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表》 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归档。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准备

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如未委托

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2、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在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或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三)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编制《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据实填写入《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由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审查备案。

3、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4、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及时将强制

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据实记录并填写入《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由监理工程师逐条检查并审核。

(四)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应按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勘察、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据实填入相关设计或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

3、施工(调试)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调试)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逐条检查,如实记录强条执行检查情况并签证。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1、分部工程验收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2、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调试)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及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表》,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核查、确认。 四、罚 则

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调试)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调试)单位违反相关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处罚。

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3、施工(调试)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时,责令其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3、施工(调试)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时,责令其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aq.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