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甘薯淀粉质量标准

更新时间:2023-10-21 21: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编码:GS/SK-III-005-002(★★★)

页数:1/6 食用甘薯淀粉 质量标准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颁发部门: 签名: 分发:经营班子成员、认证办、淀粉车总 页:6页 间、质监部、供应部、销售部(共12份) 复印号:无 变更记载: 变更原因: 在无国家级和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前,公司内控标准(QB3-93行标与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167-2009中先进指标),以利于出口和内销大户的市场竞争。

食用甘薯淀粉质量标准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经营食用甘薯淀粉应采用(未修订的)行标与自订的内控质量标准,依法生产、检验和经营。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质检与质监和经营人员。 3.引用标准

3.1 QB3-93 《工业甘薯淀粉行业标准》

3.2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137-2009 《食用甘薯淀粉》 4.职责 4.1 主管部门

总经理质量负责制下的分项管理: 4.1.1 原辅包材质量第一负责人为供应部;

1

4.1.2生产过程原料、中间体和成品质量第一负责人为生产车间; 4.1.3原辅包材与成品化验第一负责人为质监部QC; 4.1.4淀粉成品释放(出库、上市)负责人为质监部QA; 4.1.5成品贮藏、运输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为供应部辖库管。 5.规程 5.1范围

页数:2/6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甘薯淀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薯为原料,经清洗、磨碎、浸泡、分离、脱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甘薯淀粉。 5.2技术要求 5.2.1 原料要求

鲜甘薯应清洁,外皮光滑、不裂、不软、不烂,无外伤,无虫蚀,无霉变;甘薯干应清洁,无虫蚀,无霉变。甘薯生产过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气味 杂质 5.2.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项目 优级品 水分,% ≤ 灰分(干基),% ≤ 2

指 标 优级品 一级品 合格品 洁白、细腻 洁白、细腻,有光泽 无异味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指标 一级品 15.00 0.40 合格品 18.00 0.50 12.00 0.30 蛋白质(干基),% ≤ 斑点,个/cm2 ≤ 细度,150 um(100目)筛通过率,% ≥ 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 ≥ 0.20 2.00 99.80 90.0 350 0.30 5.00 99.50 85.0 400 6.0~8.0 页数:3/6 0.40 8.00 99.00 80.0 450 电导率,us/cm ≤ pH值 5.2.4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目 优级品 二氧化硫,mg/kg ≤ 砷(以As计),mg/kg ≤ 铅(以Pb计),mg/kg ≤ 菌落总数,cfu/g ≤ 霉菌和酵母菌数, ≤ 大肠菌群,MPN/100g ≤ 5.2.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2.6生产加工过程

5000 500 30 指标 一级品 20 0.30 0.50 10000 1000 70 合格品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3试验方法 5.3.1感官指标检验

取少许样品,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嗅其气味,检查其有无砂齿和外来杂质。 5.3.2理化指标检验 5.3.2.1 水分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2 pH值

按GB/T8884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3

5.3.2.3 灰分

按GB/T22427.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4 蛋白质

按GB/T22427.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5 斑点

按GB/T22427.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6 细度

按GB/T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7 白度

按GB/T22427.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8 电导率

按GB/T8884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卫生指标检验 5.3.3.1 砷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2 铅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3二氧化硫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4菌落总数

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5酵母菌和霉菌

按GB/T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6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检验规则

5.4.1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4

页数:4/6

5.4.2组批

页数:5/6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统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4.3抽样

在成品库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kg样品供出厂检验,5kg样品供型式检验。 5.4.4出厂检验

5.4.4.1 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灰分、细度、斑点、pH值、微生物指标。

5.4.4.3 出厂检验结果中如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抽取同样数量样品复验。复验结果中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如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5.4.5型式检验

5.4.5.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b) 原辅料、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4.5.2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5.5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5.5.1标志

销售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大包装的贮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5.5.2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并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结实。 5.5.3运输

5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避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

页数:6/6

防潮、防雨、防尘、防暴晒。 5.5.4贮存

5.5.4.1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洁净、无异味、无病虫害和鼠害的库房内,不能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码垛时离地离墙各20cm以上。 5.5.4.2 产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货堆不宜过大。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ag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