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广东环保厅

更新时间:2023-09-30 05: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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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监督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汽油在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挥发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依据】 本办法实施的技术根据为《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及广东省相关技术规范等。

第三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和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化工企业储罐区、油罐车和其他有油气污染排放的各类设施的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理方法】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大气污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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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必须采用系统密闭回收的方法将排放的油气转变成汽油再次利用(简称油气回收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行政区域内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计划,对地级以上市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性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贸(经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油气回收治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贯彻】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宣传油气回收治理的重要性及意义,监督经营者做好油气回收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改、扩建油气回收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环评要求】新建、改造或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油气回收治理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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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油罐车信息报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已具有油气回收系统及需要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改造的油罐车需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设计图、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凭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治理要求】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改建、扩建的,对油罐车进行改造的,必须同时对油气污染进行治理,油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审批要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治理施工方案在报送安监部门审批的同时,应抄送同级的经信、环保、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放】 加油站、储油库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需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递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加油站、储油库的验收】加油站、储油库回收治理验收必须遵照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0〕198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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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油库验收检测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0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 对储油库、油罐车和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企业定期自查、环保监管部门监督性检查和年度检测制度。对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环保部门应当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稳定性开展不定期的复核。

第十四条【建立台账】 建立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台账制度。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统计登记(填写油气污染治理统计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将台账目录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台账一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企业自检】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经营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检查维修工作,定期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正常工作。

检修/维护、定期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或编制报告备查。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应至少保留两年以上时间。

第十六条【自检内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自检内容包括:

(一)加油站: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治理系统1次;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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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检测设备自检1次(至少包括密闭性、液阻及气液比三项);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必须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维修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储油库:每天检查下装发油和油气后处理装置1次;每季度使用检测设备检查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1次;油气系统有泄露、后处理装置工作异常后,必须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维修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油罐车:对车上安装的P/V阀、气动阀门、防溢流探头及各种阀门和管路系统渗漏情况应当每天进行查看,每季度至少使用仪器进行1次检测。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县(区)级以上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污染治理达标情况,按照要求进行例行现场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测,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改正,促使其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内容】 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运行情况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油站

(1)加油站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并将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

(2)加油站员工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情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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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a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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