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项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更新时间:2024-01-25 11: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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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项 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现地抽查和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行政事项名称: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8号令)。

申请条件:

1、申请采伐林木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采伐条件; 2、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经森林经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控制数量内。 申请材料:

1、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林木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林木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3、省林业厅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复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缴纳育林基金后,由省林业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设诉讼权利。 告知方式:辽宁省林业厅批复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024-2344892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024-2344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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