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2012级学前教育
更新时间:2024-05-07 06: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小组成员:张雪丹 张娜英
夏梦珠 陈静静
校长带女生开房案
2013年5月,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经调查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冯小松带走开房。2013年5月15日,海南万宁纪委监察局通报:涉嫌猥亵儿童的陈在鹏和冯小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万宁市检察机关已对两名嫌犯批捕。案情简介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冯小松带走开房,2013年5月14日,校长陈在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2013年5月8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小学6年级的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连夜四处寻找但无果;直到5月9日晚上11点,1名女生在海口亲戚家,另外3名女生在海口城西镇一出租屋被找到;经跑到海口的女学生说,另外2名女生在万宁。家长们从海口匆匆返回万宁后,直到10日上午10点,在万宁长丰镇马坡大洲岛度假山庄找到了2名女孩。
这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出还出现青肿,经到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8日晚,6名女生在哪里住的?据海口警方协助万宁警方调查后得知,8日晚上,4名女生在万宁绿春园大酒店开了两间房,从监控视频中看到,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晚上进入其中一间房,早上却从另
一间房出来。另外2名女生则在大洲岛度假山庄居住了两夜,其中一位叫冯小松的男子一起住了一夜。[1
案情调查 检测报告
第一次检测报告 写着被强奸小学校长陈在鹏和万宁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到底有没有发生性侵,孩子的家长和警方2013年5月10日下午带着孩子到万宁人民医院进行了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由医院的妇产科医生进行鉴定,10日下午,6个女孩都来到了医院,进行了一次检测。在这次检测中,孩子父母被告知:孩子被强奸。
再次鉴定后 结果截然不同2013年5月13日23点,顾女士突然接到了警方的通知,要求带着孩子再次到人民医院鉴定。这一次鉴定和第一次不同,共有四名法医同时鉴定,让顾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自己的孩子竟然被鉴定未被性侵,鉴定结果为处女膜完整。而根据处女膜完整这一结论,在万宁官方的发布中,表示6名女孩未遭性侵。
公安发言
2013年5月14日上午,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有恒称,李队长一是表示女孩未被性侵,二是两个犯罪嫌疑人不认识。针对这两条疑问,记者再次咨询李队长,而他却表示没有领导指示,不发表任何声音,对于自己曾说过的话也不评论。
而咨询小燕与陈在鹏的关系、小吴与冯小松的关系以及小燕是否已满14周岁等疑问时,公安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据肖先生介绍,其实,在刚刚找回孩子后,后郎小学就有老师来找过他,想私下里解决这件事,“我当时就否决了。”不仅是肖先生,其他孩子的父母也都接到过私了的电话,但是都遭到了这些父母拒绝。
对于这个事件,家长们是想给自己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如果万宁市不给解决,他们要继续往上上诉。
审理结果
倍受关注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和万宁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晓松带女生开房案,20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幷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叁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3人物关系
6学生和两嫌犯的关系网小茹、小燕、小倩、小珍和陈在鹏在一起。据称小燕是陈在鹏的干女儿,但因小燕的父母和小燕本人都没有出现,并无法核实,而警方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3]
4案情结果
2013年5月15日下午,海南万宁纪委监察局通报:涉嫌猥亵儿童的陈在鹏和冯小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天上午,万宁市检察机关已对两名嫌犯批捕。[3]
5案情追踪
“逃课挨批结识校长,被求介绍女友”
14岁的林林回忆,2012年6月前,她一直就读于陈在鹏所在的万宁第二小学,2013年新学期开始后转到后朗小学。
2011年的某一天,六年级的林林和另外两名男生曾因逃课,被班主任送到了校长办公室。离开办公室前,陈某让林林记下他手机号林林称,2012年6月,她因小升初的考试分数和陈某联系过。还曾因不想上课,到陈某办公室要求其帮忙请假。陈某则主动发信息联系过林林,希望她能帮忙找女朋友。
■回忆“校长曾掏钱要求发生关系”林林说,2013年5月8日中午她和6名女孩,商量着想去海口。林林联系了校长陈某。陈开车来接她们,否定了去海口的提议。陈给林林300元,临走时留下话,晚上可以打电话叫他过来。一个女孩奶奶找过来,把其带走,剩下了6个女孩。
晚7时许,林林电话陈,陈让林林先去KTV定一个包厢唱歌。提议遭到了华华(化名)反对。华华说,不愿去唱歌,可以打电话叫她干爹冯某来接。林林称,每逢华华离家出走,这位干爹会为她订好酒店房间,让她去过夜。9时许,冯某带着华华和女孩离开。
6案件进展
截止2013年5月24日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陈在鹏、冯小松涉嫌犯罪案件,万宁市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以涉嫌犯强奸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截止2013年5月28日
2013年5月28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在鹏(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被告人冯小松(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犯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8日决定对两案予以立案受理。
据办案人员介绍,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万宁市人民法院将择期对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截止2013年6月8日
2013年6月8日,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万宁市人民法院接受受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截止2013年6月20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从教育的角度分析
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一经媒体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才读六年级的孩子被带去开房,这是件多么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无可否认,我们每个人都对犯案者咬牙切齿,希望对他们严惩不贷,可我们是否也该反思一下我们对孩子教育的缺失呢?我们分别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国内外性教育对比三个方面作出分析。
(一)、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孩子教育的第一环节。从“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不难发现,家庭教育往往是被遗漏、被遗忘的一环。试想,如果6名孩子的父母能够对孩子在事发前的一些反常举动多一些留意,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多一些关注与提醒,也许这样的事就不会发生。 通常,读六年级的孩子多少应该有点辨别是非的能力。但是,为何就会糊糊涂涂的轻易跟着校长晚上到外面开房呢?从这起事件,《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父母基本上都在打工挣钱,只有爷爷奶奶在家照顾孩子,家长也表示他们只给海南挣钱而很少关注他们的教育,在这起事件中孩子的自我防范意识几近为零。这直接折射出家长平时对孩子的教育缺位,忽略了帮助孩子构建这种自我防范意识。
(二)、学校教育
首先,“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敲响了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警钟。我们常说教育是基本民生,事关孩子的素质和未来,那么,直接关系到孩子生命的安全教育,则无疑具有非常大的民生分量。我们常常呼吁未成年人保护,透过该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孩子缺乏基本的防卫意识,这说明平时的学校教育或家庭教育中没有重视帮助孩子培养自我防卫意识。那么,传授孩子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则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最可付诸的实际行动。这也是学校教育的基本义务。
其次,结合“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充满各种诱惑,孩子尚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期,如果没有正确地引导,他们很容易就被这个花花世界所迷惑。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各种方式正确引导他们把精力放到学习上来,让他们懂得作为学生应该以学业为主,专注于学习,这也是学校的重要任务。
最后,尊师重教是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要求。从大的方面讲,教师值得敬重,学生应当听老师的话。但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讲的敬重,对象应是教师这个群体而不是个体,任何职业群体中的个体都存在道德品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差异,教师队伍也不例外,也可能有品行不端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就像此案件中的校长,不但没有在教师的队伍中起到榜样的作用,而且自己竟做出这种卑劣行为,为人所齿。因此,改变要求孩子们“听话”教育观念,别再把“不听话”与“坏孩子”画等号,鼓励孩子们自尊自强、独立思考,告诉孩子对老师明显超出教书育人范畴的要求以至威逼利诱,要敢于说“不”,这将有助于减少孩子人身遭受侵害案件,让全社会牵挂的小学校园多一分安全.
(三)国内外性教育对比
1、英国法律规定,必须对5岁的儿童开始进行强制性性教育。根据“国家必修课程”的具体规定,英国所有公立中小学都将学生按
不同年龄层次划分为4个阶段来进行不同内容的性教育。目前,在英国还流行“同伴教育”,即利用朋辈间的影响力,通过发展青少年的自我教育和自助群体,抵御来自社会的消极影响。
2、瑞典从1942年开始对7岁以上的少年儿童进行性教育, 1966年,瑞典又尝试通过电视实施性教育,打破了家长难以启齿谈性的局面。这样的教育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性病的患病率极低,20岁以下女孩子怀孕生育的情况几乎没有,堕胎率超低,性病和性犯罪比例不断下降。
3、马来西亚4岁小孩也要学性知识,在马来西亚,父母会主动谈到一些性知识。初中的教科书里就有不少性知识的传授,包括避孕、受孕等。对小学生,则用一些有图画的小册子向他们宣传如何保护自己身体之类的知识。
反观我国,由于两千年来的封建传统思想,国内对于孩子的性教育非常淡薄,学校里没有专门的系统的性教育学科,教师和学生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的性知识交流少之又少。我国目前性教育存在的问题大致有:忽略幼儿期性教育;在儿童面前没以身作则;目前性教育的态度仍然是消极被动的等等。
我们要意识到性教育刻不容缓,性教育愈早施行愈好,甚至从乳幼儿期便应开始。接着,再经过初中、高中有关的性教育课程,便可形成完整的体系,灌输孩子最正确的性观念。因此,在这个过程中,
小学生的性教育不但是幼儿期性教育的基础,也是日后美满幸福生活的重要教育根基。
性教育就如同为建造一面坚固牢靠的石墙,必须将石头由基层一个个细心堆砌起来一样,如果下层的石头堆砌得不够牢靠,稍有震动就会摇晃,那么,不论上层堆砌得如何牢固,整座石墙随时都可能倒塌。如果幼儿期或小学生的性教育如恰当地进行,那么,其后遇到了令人困扰的性问题时,便不容易犯错或惹起严重的问题,或许也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类似海南校长带女学生开房的悲剧。
(二)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件:
从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和英国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对比来看:为什么这种事件频频发生?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这个规定是打击奸淫幼女犯罪的法律依据。那么在《刑法》中,是否有独立的奸淫幼女罪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9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确定为两个罪名: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18}。此后,奸淫幼女罪作为独立的犯罪为司法部门所使用,同时也被写入刑法学教科书。
英国刑法上强奸罪概念的变革
强奸罪在过去作为英国普通法中的一种犯罪,仅仅被简单地陈述
为“男性强奸女性的犯罪行为” 直到1976年,英国才首次将强奸罪以制定法的形式陈述在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中,强奸罪的概念才得以明确。
近30年来,英国对性犯罪[2]的法律做过多次修改,其中有三次修改对强奸罪概念的影响至关重要。这三次修改的法律分别是:1993年《性犯罪法》、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和2003年《性犯罪法》。
根据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不同意或者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女性意志,非法与其性交的行为
1993年《性犯罪法》的主要特点是改变了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废除了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有强奸行为能力的推定。该法第1条明文规定,“本法废除不满14周岁男性没有性行为能力的推定。”
该法在1993年《性犯罪法》的基础上,对强奸罪的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针对性行为指向、受害人和非法性交这三个要素。
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第142条的规定,男性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构成强奸罪:1.违背他人意愿与之性交(无论阴道还是肛门);2.明知他人不同意或不顾他人是否同意与之性交{9}。换言之,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或另一男性不同意或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其意愿,与其阴道或肛门进行性交的行为。
该法在1993年《性犯罪法》的基础上,对强奸罪的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针对性行为指向、受害人和非法性交这三个要素。
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第142条的规定,男性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构成强奸罪:1.违背他人意愿与之性交(无论阴道还是肛门);2.明知他人不同意或不顾他人是否同意与之性交{9}。换言之,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或另一男性不同意或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其意愿,与其阴道或肛门进行性交的行为。
两国强奸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主张,违背妇女意志和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实质,手段行为对被害妇女人身、精神的强制性,是其实质的外部表现。认定强奸罪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切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进二十年都未曾变化,只是对于强奸幼女的从重处罚,那怎样个处罚算从重并没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在越来越开放的时间里,我们只认定强奸妇女才算那么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他们倘若看上一个意中的男子或女子,而这些人都是有正常的性取向的,她们强迫或违背受害人本人意愿而进行的算不算强奸呢?这点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我们的法律只是针对男子以暴力或强迫的方式施加于女性,那么有恋童癖的女性如果对于男孩实施同样的方式算不算呢?而英国刑法只强调违背受害人意志,至于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欺诈等手段实施强奸行为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并且他们的法律在不停的修改中,紧跟时代的步伐。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印度对于强奸罪又是如何处罚的
印度刑法强奸罪的规定
在印度,和其他侵犯妇女权益的暴力犯罪相比,强奸罪占有最高比重。过去40年间,强奸案激增875%,从1971年的2487起增长到2011年的24206起,相当于每22分钟就有一名女性被强暴,但若将所有实际强奸案件包括在内的话可能是以秒计算。
社会对强奸的纵容
印度发生的强奸案和警方的处理态度骇人听闻。据报道,近日,一名遭轮奸的17岁少女,警方强迫她放弃起诉,嫁给其中一名强奸犯。随即她愤然吞下毒药自尽。这起事件再度暴露印度警方对这类案件的冷漠。印度检察长吉尔说,这名少女在2012年11月被轮奸,在向警署报案时到处碰壁,警方就是不愿就她被强奸的案件展开调查。他说:“其中一名警官还设法说服她取消这起案件。”自杀少女的姐妹告诉印度电视台,警方人员一直劝她接受现金赔偿或嫁给其中一名强奸犯。
有报道称,印度普遍忽视强奸罪的现象体现在,印度从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间对强奸罪案件就未曾统计过。强奸罪的定案比其他11项“暴力犯罪”的平均定罪率还要低。自1971年起,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才开始收集强奸案件的数据。
印度社会对强奸犯相对宽容。据统计,印度有70%的强奸案是发生在相识的人之间,对此人们习惯性地偏向施暴者,而对受害妇女
的道德意识、着装打扮等吹毛求疵。即使被判入狱,强奸犯出狱后也不会承受太大的社会和经济压力,很容易再找到一份工作。
有媒体评论称,很多印度男性因此根本不把女性当一回事,不认为强奸是犯罪。这种观念在新德里根深蒂固。印度媒体引用新德里警方的话称,一般说来,当地的强奸犯认为,受害女性不会举报他们,这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新德里警方发言人、性犯罪案件专家德哈里瓦说:“他们觉得自己肯定能逃脱惩罚。对此,他们没有半点怀疑。”
这种观念也导致了印度习惯法中对强奸犯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既有无以复加的羞辱性执法和极刑,也保留了女受害人以身嫁给施暴者而化罪于无的做法。印度习惯法中一直保留着“兄长荣誉权制度”,即兄长以其姐妹不守妇道或失妇节之由实施家法。
一般,强奸受害女性不敢报案,除了怕说出去,让自己名誉受损,本人及其家庭的工作、生活都受到极大影响外,再者他们不是很信任印度司法系统。所以许多受害人无奈选择私了甚至忍气吞声。
印度司法系统的名声一向不太好,被认为是世界上效率最差、耗时最长的系统之一。2011年有报道说,印度法院案卷堆成山,未解决案件有400多万件。
印度司法腐败加重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不幸,而司法救济未能最大程度提供保护作用,纵容了社会对妇女的进一步伤害。
总结:现在英国的强奸罪的概念已与30年前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中的强奸罪概念大不一样,这种发展变化无疑是对强奸罪传统观念的挑战。而印度依旧是社会的纵容才会形成“强奸之都”的臭名。那么,我国强奸罪概念是否滞后,是否不完善,其构成是否存在不足?
(一) 强奸罪的性行为指向是否仅限于女性生殖器。 (二) 男性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 (三) 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 (四) 关于设立奸淫儿童罪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独立的奸淫幼女罪,更没有包括幼女和幼男在内的奸淫儿童罪。西方许多国家将奸淫儿童行为列为独立的犯罪,即奸淫儿童罪,这是基于对儿童实行特殊保护的考虑。因为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无法正确理解性行为的意义,所以不能正常行使性的自由权利。奸淫儿童罪与强奸罪在构成上有很大区别。其中最主要一点是,不管儿童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与儿童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儿童罪。
我认为,儿童在社会上比一般人上更容易处于孤立无援的境遇,法律自然应该格外重视对他们的保护,所以,我们应该尽快考虑设立奸淫儿童罪,有效保护儿童,及时预防和打击犯罪。英国对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的刑事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侵害儿童的性犯罪分类很细,有几十种罪名,规定清楚,处罚严厉,是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的。
然而,在两年之后的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与《规定》不一致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6]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再次强调:“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7]从此,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被彻底取消了。无论强奸妇女还是奸淫幼女,只有一个罪名,那就是强奸罪。
当今许多国家都把奸淫幼女的行为列为独立的犯罪,这是考虑到奸淫幼女与强奸罪在构成要素上有很大区别。在英国,出于对儿童的特别保护,法律对侵害儿童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其中包括刑法对侵害儿童的性犯罪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律不仅保护幼女,也保护幼男,所以,相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并非奸淫幼女罪,而是奸淫儿童罪。
三、从‘曝光’后产生的“社会舆论’来分析
海南校长带女孩开房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从本案曝光到犯罪人被法律制裁的一个月左右,产生了很大的社会舆论。人们在谴责犯罪不齿行为的同时,也会对这个社会产生一
些消极看法和担心现在的年轻一代不会保护自己,容易受到诱惑。以下几类孩子容易受到性侵犯:1、比较友善、容易亲近、对别人的要求言听计从;2、容易受物质吸引或引诱的孩子,如金钱、玩具、食物等3、缺乏感情呵护、被疏忽的孩子;4、年纪较小,不太懂得“性”或身体自主权,不能察觉或意识对方的侵害行为;5、父母婚姻关系不良或与继父母或养父母同住。而在本案中有个女孩不止一次被诱惑而强奸。
随着科技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丧失人伦的案件被人所熟知,比如今天有个小孩被人强奸了,明天恐怖分子出来袭击人,还有抢劫杀人的,这些都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作用,会认为这个社会越来越乱,每天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件,他们会渐渐对这个社会失望。越来越多的家长会对自己的子女说现在社会特别乱,自己在外面注意安全。
大家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被强奸的女孩是你,或者是你的比较亲近的人,你们希望这件事情曝光吗?有这样一个案例,十五岁的女孩别强奸后向家人哭诉,却被斥责“是自愿的”,并不允报警,称家丑不能外扬。万念惧灰的小婕从此自暴自弃,不愿上学也不愿回家,最后才拔通了长沙市12355青少年成长服务台的救助电话。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一些网友谴责父母,认为必须报警,说就算不追究他刑事责任,总得要求民事赔偿吧!
另一些网友却反驳说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痛,父母的出发点也是好的”。“报警?让所有的同学亲戚朋友都知道?那这小孩以后怎么
办?”“小女孩只有16岁,让她从小就背负残酷的社会舆论,你们想得太天真了。”
海南校长强奸案的受害人家长认为必须要报警,要给自己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他们拒绝私了,要让犯罪人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曝光和舆论之下的受害者的心理,她们原来可能是非常活泼,可是事情发生后就变得内向,郁郁寡欢,她们能不能从这个阴影中走出来。她们年少无知时所犯下的错,也让家长受到了伤害,作为家长要十分注意,可以去相关的心理疏导机构进行治疗,父母若放弃专业机构对孩子的治疗,则可能让问题埋在深处,发酵酝酿,不仅对个人造成影响,甚至对整个家庭和下一代都有影响。 在本案中,家长们就发生了分歧:就关于本件案件来说无疑最终是曝光了,就在三次对女孩身体检查结果的不同让我们匪夷所思最后真相终于大白的时候,我们不得说舆论的力量真的很大,它让我们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法律都要严惩不贷。但是在让我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的同时,又不得不让我陷入这样的反思:有些家长不愿曝光这些事件,是怕家丑不可外扬,怕外人的指指点点,对孩子的名声不好,这不也正是舆论所致吗?看到这个案件。身为一个局外人的我们站在一个公正的角度,我们憎恶犯罪人希望他们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是不是也要考虑一下那些女孩的心理承受了多少? 太多的时候我们忘记了问题的本真是什么?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怎样帮助那些女孩走出心理的阴影,怎样帮助她们忘记那段痛苦的经历。 同时我们也不应该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试想就算给女孩合适
的心理辅导,身为社会人员的我们却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有时我们的遗忘也会给女孩的心理带来很好的治疗。
舆论影响着生活乃至判决和法律的修改:
正是因为有了媒体的曝光,才会让我们更加了解事情的真相,也更有舆论的权利,就那这个案件来说吧,第一次法医告诉受害者的家长这些女孩的处女摸均破裂,而到了警方通知的时候四个法医共同认定未被强奸。这是一个有意思的事情,媒体和广大网民都密切关注此次事件,发表各自的己见,迫使警方和法医把真相公诸于众。那么舆论还影响着我们的法律的修改如同孙志刚案就是一个很好地佐证,舆论还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网络或者曝光率日益发达的今天,“盐慌”的时间频频出现,好的方面呢就是舆论监督政府的工作。
反思
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刚被提起公诉,广东湛江小学校长涉嫌强奸女生案、湖南嘉禾某小学老师猥亵女生案又刺痛人们心灵。性侵小学生案件不断发生,让人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在嘱咐孩子“要听老师的话”的同时,家长该如何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9]尊师重教是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要求。从大的方面讲,教师值得敬重,学生应当听老师的话。但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讲的敬重,对象应是教师这个群体而不是个体,任何职业群体中的个体都存在道德品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差异,教师队伍也不例外,也可能有品行不端甚至违法犯罪的人。[9]因此,改
变要求孩子们“听话”的“一边倒”教育观念,别再把“不听话”与“坏孩子”画等号,鼓励孩子们自尊自强、独立思考,告诉孩子对老师明显超出教书育人范畴的要求以至威逼利诱,要敢于说“不”,这将有助于减少孩子人身遭受侵害案件,让全社会牵挂的小学校园多一分安全。在法律上,备受瞩目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在提升了审级之后已于2013年6月20日一审落判。涉案的两名被告人——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均被认定强奸罪名成立。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和11年6个月。对此一审判决,冯小松表示不服要上诉,而6名受害女生家长中有4人认为判决偏轻。
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对此判决的争议同样存在。有的认为法院明显在迎合民意,判重了;有的则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禽兽不如,判死也不为过,10余年徒刑实是太便宜他们了。
仅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其实很难判断法院的判罚正当与否。这并不是一道简单的司法考试题,而是一宗鲜活的个案。赖以作为判罚的基础——事实与理由均在法庭上呈现。非亲历者实难以从简单的新闻事实中去推断被告人的罪与罚。仅从诉讼程序上看,法院并无不当。若跳出个案看强奸(幼女)罪,仍无法绕过与嫖宿幼女罪的比较。这也是类似个案常常引发舆论分裂的焦点之一。也是在前天,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与网友公开交流中透露,称全国妇联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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