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更新时间:2024-01-17 13: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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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职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它既包括因律师的过失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因律师的故意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甚至还包括当事人,证人,司法机关等的不当或不法行为致使律师可能遭受不白之冤,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主要表现为:

民事方面的风险:(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2)对法律问题偏差造成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越权代理等。

行政方面的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法或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私自收案或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刑事方面的风险: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风险防范:1.加强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律师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依法执业和严格自律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严格把握自己的底线,绝不对案件结果轻易承诺。不论所接的案件是否为诉讼案件,都要告知委托人案件的具体风险,收费既不能低于一般标准,也不能高于法律严格明确的标准,要与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方式,时间等。2.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做好接案和开庭准备,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同时,该条例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因家庭暴力、虐待、环境污染等维权事项也列入了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援助的形式为: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民事代理

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当事人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如果所代理的民事行为有着特定的对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被称为第三人。代理关系的产生是由于被代理人不能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或自己的行为亲自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而由代理人代理为之。如果把民事代理看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共同构成的。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特征 1.民事代理行为源于代理人的代理权。而代理权的产生又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可以认为是国家授予的代理权(比如未成年子女

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二是约定的代理权,来自于代理人对被代理的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只要是在法理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来决定的。 代理权具有核心性。

2.虽然民事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之外的代理人代尔为之,但是其代理行为必须由代理人之外的名义实施,不能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3.由所代理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比如律师代理打官司) 4.在代理关系中,相当一部分的代理行为是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相对代理关系人被称为第三人,该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容忽视的,第三人对于民事义务履行与否,履行质量好坏都直接决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实现。

适用范围(一) 民事代理只使用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之内。非民事法律行为不可以使用民事代理。(二)民事代理只适用于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以当事人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法律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适用于民事代理的。

法律顾问

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此外,想成为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顾问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收案,结案

收案、结案审批登记制度 第1条 本所实行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旨在规范律师办案程序,保证律师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同时,是维护、提高、创造本所品牌形象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第2条 凡本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在正式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之前,代理律师都需认真填写收案审批表。(见附表) 第3条 收案审批表中“委托人、代理律师、案由、对方当事人、案件标的、代理费、受理法院、立案时间、委托人联系方式、案情简介、客户意见、律师意见”等栏目都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案源、办案类型、收费方式”等栏目要选择栏目内所列选项其中之一并填写;最后呈交主任审批,签署“主任意见”一栏。 第4条 收案审批表由行政秘书统一管理。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收案审批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收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是事务所新客户,并及时登录新客户信息。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是否为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任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第5条 行政秘书在对收案审批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审批表交本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 1、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办案类型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 4、如果是所供案件、项目,外协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存在不能接受、无法立案的因素等。 第6条 经主任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即签署和批准该收案审批表。 第7条 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有权决定不予收案。 第8条 行政秘书收到主任签署同意收案的审批表后,即对该案件、项目编制案号和客户号,该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之后与该案件有关的文档、证据将统一使用该案号。编制案号和客户号的收案登记情况应统一登记备案,收案登记表交代理律师随案归档。 第9条 行政秘书将编有案号的收案审批表、结案登记表、卷宗封皮、卷宗封底、卷宗目录一并交由主办或承办律师管理。 第10条 该案件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或委托合同并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 第11条 行政秘书对事务所主任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行政秘书对事务所主任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代理人,作好善后处理。 第12条 案件、项目结束后,代理律师应填写该案件、项目的结案登记表(见附表) 第13条 结案登记表中“委托人、代理律师、案由、对方当事人、案件标的、代理费、受理法院、结案时间、委托人联系方式、收费情况、结案方式、案源” 等栏目都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与收案审批表相同的栏目要保持二者一致;“案情小结”要概述该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客户反馈意见”栏目要反馈当事人对办案质量的真实感受。结案报告要在概述案件的基础上写出律师办案感受,有利于提高律师办案能力。 第14条 如客户对该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代理律师应在“律师意见”栏目中写明原因并批注解决方法。 第15条 主任审批后的结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应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门各一份。 第16条 行政秘书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应从代理律师处取得该案件、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 第17条 对于结案报告,档案管理员应按序放入活页夹,以便定期送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备查。 第18条 档案管理员应将该客户和该案

件、项目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电脑网络管理员(秘书兼任),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库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19条 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对该案件、项目进行结帐。 第20条 为配合收案审批,结案登记制度的执行。规范本所办案程序,要求所有律师做到不在外私自接案,不私自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21条 私自接案者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如数收缴事务所外,可按其收费数额的1-3倍处以罚款,其中,合伙人从本人办案提成或年终分红中扣除;律师从其办案提成中扣除。否则,主任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22条 处罚决定由合伙人会议作出,由所主任通知会计直接扣划,处罚决定及结果需记录备案。 第23条 为体现司法救济原则精神,下列案件经所主任同意后,酌情减免收费: 1、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减免收费的案件; 2、老少边穷地区无支付能力人的案件; 3、涉及抚养、赡养、工资的案件; 4、涉及本所人员家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案件。第24条 本制度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目前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律所设立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区别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分

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应的,诉讼也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业务以外的业务称为非诉讼业务,包括担任法律顾问,参加调解、仲裁(经济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就专项法律事务进行调查、代写各种法律文书等。非诉讼是律师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没有具体的界限。法律上的非讼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都属律师的非讼业务,还有一些比如法律咨询、某些事件的代理、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也都是非诉讼业务

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主体特定 中国《合同法》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3.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

律师职业的业务范围

律师大体分为八种律师:

公职律师、军队律师、公司律师、税务律师 经济律师、商务律师、青年律师、基层律师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2](四)

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的权利义务

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7、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8、代行上诉权

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1)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2)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

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二、律师的义务

(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

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

①《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③根据1985年5月3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 (四)律师的其他业务

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

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

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24条)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

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

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所设立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律师代理合同案件应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避免或减少损失。 应该主要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

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四、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律师办理案件的程序

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是不同的。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此阶段要注意,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办案机关,有的案件由派出所经办,有的由刑事重案中

队侦办,有的由治安大队侦办,有的系边防派出所侦办,有的还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会事倍功半,找起经办来跑断腿。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此阶段要注意,各地看守所办理会见的手续不一定一样,律师能提前了解最好,不能提前了解的那就准备越多越好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此阶段要注意没有侦查人员时应尽量详细了解案情,有侦查人员在场切忌打破沙锅问到底。 5、和经办人员交流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此阶段要注意,和经办人员交流案件情况是个相当有技巧的工作,自己在实践中应多注意说话的技巧。引诱法,旁敲侧击法,摸罗拐法,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尽可能多的获取案件信息,但自己记得事前多准备,你对案件准备得越多,分析得越透,经办人员也越愿意同你交流,甚至被你说服。

6、如有取保候审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这是一个基本工作,虽不一定达成,但至少要让当事人你有在努力。 7、了解案件进展

这是一个贯穿刑事辩护始终的一项工作,有的时候虽然对案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但一定要记住隔一段时间去询问一下案件进展情况,不要连案件有没有退补都不知道。 8、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

提交手续后意味着公诉机关要将你提交的辩护手续交到法院,可以让案件到法院后第一时间通知你,但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公诉人都会将你的辩护手续交到法院,因此,你仍要时不时的去法院了解一下案件进展,千万别误了开庭时间。 9、复印有关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等。 10、再次会见当事人,探讨案件情况。

11、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 此一阶段要特别注意保护辩护律师自身的安全

12、到法院查阅案件的卷宗,研究起诉书和案件的材料。

有条件的应用数码相机拍照,输入电脑后直接打印出,这样可以节省不少时间。一定要记得要将所有的案卷材料都复印下来,包括卷首的目录,这样就可以从全案把握。 13、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法庭配合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

14、开庭前准备,研究整个案件情况,起草辩护意见。应注意研究最高院的参考资料。 15、开庭(可能多次)参与庭审辩护。

16、向法院提交最后的辩护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观点。 17、不定期的解答家属和亲友的询问。 18、参与法院的宣判工作,领取判决书。

19、告知当事人亲友判决书内容,并就判决向当事人亲属作出说明。

20、回访被告,询问被告对判决的意见,并询问其是否同意由律师代写上诉状,代为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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