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3 12:5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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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连云港市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在本市范围内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中小学学科(含体育、艺术)为内容的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及学生家里等场所进行学科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从事中小学学科补习活动,或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利;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查实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年年度人事部门考核评为不合格,扣发其

6个月基础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奖,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已通过职称评审的,则不予聘任。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待岗、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待岗期间,由学校按照内部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未满的新聘任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不得为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六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被查实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省特级教师、市名师、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被查实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待遇。

第七条 凡经查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区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参与中、高考命题、学科质量检测命题、学科竞赛活动评委、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教师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 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有三起以上有偿家教被查实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不改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学校为本规定的执行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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