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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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佈施行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與第十七條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項。

貳、目的: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使其

無心所犯之過錯,有自新之機會。

參、德行成績考查:分德行評量與德行考查,德行評量以文字敘述德行表現,德行考查以量化計算成績,以80分為基本分數,並依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導師考核、出缺席記綠及獎懲記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計量成績,核計實得總分以100分為滿分,累積分數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未達60分者,報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為輔導轉學與特別處分決議,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肆、導師應參酌學生之能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依下列各款資料或紀綠,予以綜合審慎評定量化成績,計量加減分數以10分為限。並應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之。

1.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2.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3.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及紀錄。

4.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5.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及紀錄。

6.其他有關德行之資料。

伍、學生之獎懲與懲罰類別:

1.獎勵:(1)嘉獎;(2)小功;(3)大功;(4)獎品、獎狀;(5)其他獎勵。

2.懲罰:(1)警告;(2)小過;(3)大過;(4)留校察看;(5)輔導轉學;

(6)借讀;(7)特別處分(愛校服務、轉換班級、改變環境、家長 帶回管教);(8)自動退學。

陸、學生獎懲性量化成績,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減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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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大功者,每次加6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2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1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6分。

5.記小過者, 每1減2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1分。

柒、學生德行形成性量化總成績分為下列五等:

1.優等為90分以上至99分。

2.甲等為80分以上未滿90分。

3.乙等為70分以上未滿80分。

4.丙等為60分以上未滿70分。

5.丁等為未滿60分。

捌、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能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行為次數。 (九)行為後之表現。

玖、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程度依其行為內容分類如次:

一、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

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德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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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特加輔導或請其

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措施:

(一) 假日輔導。

(二) 警告。

(三) 小過。

(四) 大過。

(五) 留校察看。

(六) 心理輔導。

(七)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 其他適當措施。

(十一) 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借讀、輔導轉學、休學或自動

退學之處分。

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百元以上至千元)

(五)值星(日)特別盡職者。

(六)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七)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優異者。

(八)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九)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一)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三、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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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三)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四)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仟元以上至萬元)

(六)其它合於記小功者。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萬元以上)

(六)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特別獎勵:

(一)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二)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三)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四)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五)德、智、體、群四育總成績特優者。

(六)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特別獎勵依事實陳請校長核示後予以[頒發獎狀]、[頒發獎金]、[公開表揚]、[致贈獎品]等方式或其它合宜之獎勵。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違反校規,情節輕微者。

(二)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四)上課時不專心聽講,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五)隨地吐痰或丟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違禁物品,情節輕微者。

(七)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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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九)各項慶典集會,態度不嚴肅者。

(十)未經允許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

(十一)行動懈怠,言行態度輕浮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十三)口出穢言或出言不遜,經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十四)拾金(物)不送招領,欲占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十五)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十七)損壞公物未自動報告者。

(十八)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七、凡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

(六)言行不檢點,經糾正不聽者。

(七)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過者。

(八)擅自取走非所屬物品者。

(九)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二)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三)攜帶行動電話,影響上課秩序者。

(十四)上課未按座位表就座,經勸導不聽者。

(十五)到校時間購買外食進校者。(若影響身體健康,請自行負責) (十六)違反警告規定,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

(十七)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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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三)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知悔悟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七)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九)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十)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一)拾金(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較貴重者。

(十二)飆車經查證屬實者。

(十三)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四)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五)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六)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七)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八)不假離校或攀牆進出學校者。

(十九)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廿) 填報資料,故意隱瞞或欺騙師長者。

(廿一)校內外違規吸煙、吃檳榔、飲酒或酒後到校者。

(廿二)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影響校園安寧者。

(廿三)校內外男女親暱行為,有辱校譽者。

(廿四)恐嚇勒索同學財物或脅迫他人、或以言語、行為施壓,致同學

心生恐懼者。

(廿五)學生因藥物濫用經校外會聯合警察通報,或經試劑檢測呈陽性

反應,查證屬實者。

(廿六)違反或侵害智慧財產權,經查屬實者。

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廿七)在網路上散播不當言論,毀謗師長、同學,情節嚴重者。 (廿八)對同學發生性騷擾行為情節較輕微者。

(廿九)違反小過規定,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

(卅)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 校外抽菸、嚼食檳榔及危險駕駛,加重其處分

※ 以上行為雖未實現,但已有事實證明其有準備者,亦同。惟得視形減輕處分。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

(一)違反大過規定,情節嚴重或勸導不聽者。

(二)學期或學年操行成績不及格,經訓導會議審查決議留校察看者。

(三)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經法院提公訴,負有刑責者。

(四)其他合於留校察看處分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輔導轉學:

(一)違反大過規定,情節嚴重或勸導不聽者。

(二)言行攻擊師長,對師長不敬者。

(三)留校察看期間再受記過處分或無故曠課者。

(四)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五)學期或學年操行成績不及格,經訓導會議審查決議輔導轉學者。

(六)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攜帶毒品、凶器,製造爆裂物或凶器者。

(八)在休學期間特殊犯規,有損校譽情節嚴重者。

(九)未經請假,逾期不到校註冊者。

(十)於學期開始因故請假;但准假期滿後,於規定日期未報到註冊者。 (十一)曠缺超過規定時數,該學期無學業成績者。

(十二)其他合於輔導轉學或寄讀處分者。

十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請家長帶回管教:

(一)上課不遵守秩序,影響教師授課,屢勸不聽者。

(二)服裝儀容不整或奇裝異服,屢勸不改者。

(三)毆打或欺侮同學,雙方及雙方家長或校方尚未處理終結前。

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四)頂撞或辱罵師長,校方懲處尚未核定前。

(五)不遵守上、放學、週集會、團體活動等公共秩序,屢勸不改影響

他人者。

(六)於校內外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各方尚未處理終結前。

(七)其他行為是否合於家長帶回管教,召集臨時會議決定之。

拾、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記

警告,由生輔組負責核定公布;記功、記過、大功、大過,則由生輔組會請導師簽擬意見後,循級報請校長核定公布。

拾臺、學生於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仍再有獎懲事由發

生時,仍依本規定處理。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之決議,報由校長核定實施。其學期德行考查成績以60分計算。

拾貳、學生之留校察看、輔導轉學、借讀、休學、自動休學及其它重大違

規處分,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拾參、德行考查成績列為丁等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報由校

長核定之結果仍列為丁等者,應輔導其轉學並發給轉學證明書。 拾肆、考評學生德行成績丁等前,應先依相關規定進行適當輔導措施,並

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拾伍、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隨時簽請召開學生事務

相關會議,將決議陳請校長核定處理之。

拾陸、學生之獎勵,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附申

訴或意見書。如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訴或覆查。

拾柒、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離校時,功過均即

消滅。

拾捌、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拾玖、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期間未註冊,經公告及有關行政程序通知仍無法

補行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逾時依規定以自動退學論。

貳拾、未盡事宜得隨時召集進修學校校務會議討論並修正,陳奉校長核定

後實施之。

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附則:

一、本獎懲實施要點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本獎懲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9n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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