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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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AAA协同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根据《2011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AAA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通过校企、校地结合,组织协同创新项目,并明确任务、联合攻关,产出区域经济社会急需发展,惠及民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体现出需求性、改革性、创新性和系统性,促进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体制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机制形成的环境和氛围。

2、人才培养:通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向学科发展、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AAAA管理高级专门人才;为AAAA的现代服务,向社会有关业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科建设:以AAA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在研究的过程中,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创新研究成果,形成新学科课程基础,有计划地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同行的研究人员,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努力建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协同创新项目和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AAA行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参与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AAA行业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建成AAA行业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机制、体制改革:要把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协同创新项目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妥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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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各方责任权利关系,不断探索协同创新机制,在探索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三)创新中心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校校、校企、校地的深度合作,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切实贯彻“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在开展年度检查和四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协同创新中心要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接受学校的年度评审和专家的检查评估;对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开发进行指导并负责各分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得资助、督促和检查。

(五)学校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学校成立AAA协同创新领导小组,协调和解决创新项目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以学校名义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本校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检查,督促协同创新项目的顺利进行。

2、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四单”制度:即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3、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

5、向AAAA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进展情况。

(六)协同创新中心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单位,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重点实验室的模式进行建设,即:

1、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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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聘或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或实际部门工作人员。

5、协同创新中心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七)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不少于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董事会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与AAAA省教育厅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董事会接受,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2011计划,确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董事会、主管校长及AAAA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九)协同创新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各协同创新小组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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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AAAA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或学校校长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须报AAAA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十)协同创新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十一)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校研究的有效证明。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求:⑴承诺其在校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⑵由学者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⑶享受进驻中心研究的学者签字。

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十二)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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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十四)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十五)协同创新中心应把承担2011计划协同创新项目当作协同创新中心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2011计划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的同时,还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企业承揽各种相关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六)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除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协同创新中心确定分项目承担责任人并制定出分项目完成时间,遇到人员、经费等问题自己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2、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在此周期内,各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校研究时间规定如下: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6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1个月。

以上专门研究证明,在专家项目评审通过后,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给予开具证明。

3、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各分项目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4、学校科研部的任务,除了加强协同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还要将协同创新中心产生的有关文件报送AAAA省教育厅中心:⑴学术委员会章程,协同创新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研究人员专门开展项目研究的证明,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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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四年后的验收评估顺利完成。

(四十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1、协同创新中心按目标建设的进度情况。

2、协同创新中心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研究、政策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协同创新中心及各分项目研究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协同创新中心填写有关《评估报告书》的表格。

5、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为合格。

(四十七)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聘任等处理:

1、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办公条件等无明显改善。 2、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的。 3、协同创新中支持研究的有关政策措施没有落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有关活动的。 6、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十三、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其它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九)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若有冲突的就按制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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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AAA大学AAA协同创新中心作为规范名称,在学校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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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大学

2012年AA月AA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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