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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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SHSG-053-200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SHSG-053-2003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实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2003 北京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建[2003]234号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

规定》和《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

设计内容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3)和《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0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石油化工装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98)同时废止。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中石化建设 函[2002]213号”《关于编制和修订石油化工装置有关设计内容规定的通知》及《石油化工装置有关设计内容规定编委会纪要》的要求,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编,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工程建设公司参加编制。

本规定共分17章,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中各专业的设计文件组成及设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本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主编单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质量安全部,邮编:47100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编制委员会:

主 任:赵金立

委 员:初 鹏 张 勇 范承武 李国清 汪炘平 周家祥

王子宗 闫观亮 华 峰 李永红 龚建华

编制核心组:

组 长:赵金立

副组长:范承武

成 员:李苏秦 肖雪军 孙丽丽 曹 森

主要起草人:李苏秦、谭集艳、刘同喜、马雷、戴宝庆、王金富、吕明伦、张铁锴、吴如璧、白宝林、张俊、朱元臣、石天雄、王建国、笪振海、薛志芳、苟忠信、肖雪军、孙丽丽

目 次

1 总则…………………………………………………………………………………………1 2 工艺…………………………………………………………………………………………2 3 设备…………………………………………………………………………………………4 4 机械…………………………………………………………………………………………6 5 工业炉………………………………………………………………………………………8 6 总图运输 …………………………………………………………………………………11 7 装置布置 …………………………………………………………………………………15 8 配管 ………………………………………………………………………………………16 9 仪表 ………………………………………………………………………………………19 10 电气 ………………………………………………………………………………………23 11 电信 ………………………………………………………………………………………27 12 结构 ………………………………………………………………………………………29 13 建筑 ………………………………………………………………………………………34 14 暖通空调 …………………………………………………………………………………37 15 分析化验 …………………………………………………………………………………40 16 给排水 ……………………………………………………………………………………41 17 消防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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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为了提高石油化工工程设计质量,统一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定《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的详细工程设计,油品储运、独立的公用设施和辅助设施的详细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应依据合同、批复确认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

1.4 详细工程设计是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能满足通用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工程施工及装置投产运行的要求。

1.5 本规定是对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的基本要求,改扩建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表达改扩建内容,如业主有特殊要求,可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1.6 本规定对详细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图纸、表格格式不作统一规定,各设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编制。

1.7 本规定作为设计文件编制的参考,不作为设计单位内部专业设置、专业分工的依据。

1.8 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为《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SHSG-052-2003)和《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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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

2.1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

工艺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包括:

a)文表类:

1)文件目录;

2)说明书(必要时);

3)管道表;

4)工艺设备表;

5)工艺设备数据表。

b)设计图类:

1) 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

2) 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UID);

3) 装置联络图(必要时)。

2.2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

2.2.1 文件目录应列出全部设计成品文件(包括新设计和复用的图纸及文表),其内容应包括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数量、版次(修改号)及必要的注释。

2.2.2

2.2.3

2.2.4 说明书应包括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深化和完善的内容。 管道表应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增加管道等级等内容。 工艺设备表应列出所有设备的位号、设计文件编号(指非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操作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等)、设计条件(温度、压力等)、特性(性能)参数、台数(包括备用台数)、重量、隔热要求及其它必要的说明。对于不同类别的工艺设备,“特性(性能)参数”和“必要的说明”具体包括:

a) 泵类,指流量、扬程(或进出口压力)、轴功率、配用电机型号及功率、防爆等级,如果是透平驱动,则应说明透平型号、功率、形式及蒸汽参数等;

b) 压缩机类,指类型、轴功率、驱动机型式及功率、流量等;

c) 反应器(容器)类,指形式、主体材质等;

d) 塔类,指形式、规格(包括直径、总高、塔板数或填料高度、塔板间距或填料规格)、主体材质等;

e) 换热器类,指形式、主体材质、设计参数(管、壳程分别填写);

f) 工业炉类,指形式、热负荷、炉管材质等。

注:“工艺设备”包括泵类、压缩机类、反应器类、塔类、换热器类、容器类、工业炉类及其它类(如过滤器、混合器、消音器、喷射器、干燥机、破碎机、固体物料输送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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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2.2.6 工艺设备数据表应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根据供货商的资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和“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UID)”应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增加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如各专业的要求、管道接点及全部辅助管线、放空、排净及供货商信息等。

2.2.7 对于多个装置且由几个设计单位完成的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应绘制装置联络图,图中应表明各装置之间相互连接的管道(包括管件、阀门、仪表,装置内PID图已有表示的管件、阀门、仪表等除外)及各装置界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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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

设备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包括:

a) 文表类:

1) 文件目录;

2) 强度计算书;

3) 技术条件。

b) 设计图类包括详细工程设计图。

3.2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

3.2.1

3.2.2 文件目录详见2.2.1条。 强度计算书,设备应按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强度和稳定计算,按应力分析法设计时还设备 应提出应力分析报告。(按有关规定,除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外,不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3.2.3 技术条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体设备制造、检验及验收所遵循的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b) 设备所用材料的标准、供货状态、钢板无损检测、锻件级别、焊接材料等;

c) 焊接:焊接方法、焊缝表面形状及外观、焊接返修等要求;

d) 无损检测要求,明确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的种类、检测比例、合格级别;

e) 热处理要求,明确设备是否热处理,热处理的方法、热处理遵循的标准、规范及控制指标;

f) 必要时,应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g) 设备的包装与运输要求。明确设备包装与运输遵循的相关标准;对于大型超限设备,因运输条件的限制,允许分片或分段交货,但应提出相应的要求;对于可拆卸的内件及其备件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特殊要求;

h) 其他要求。

3.2.4

注。

3.2.4.1 设计条件表的内容应包括:

a) 对容器,应列出介质名称、介质特性、最高(低)工作压力、最高(低)工作温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腐蚀裕量、基本风压、抗震设防烈度、场地土类别、地面粗糙度、隔热材料及其厚度、射线或超声检测比例、焊接接头系数、热处理要求、液压试验压力(立试、卧试)、气密性试验压力、设备容积、压力容器类别、执行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标准号

4 详细工程设计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设计条件表、管口表、零部件明细表、设计图样、备

等;

b) 对塔器,除按a) 项中内容外还应列出塔盘设计数据表的内容,如塔盘类型、塔盘层数编号、开孔数、塔盘间距、溢流堰高度、降液板底与受液盘之间的距离等;

c) 对换热器,除按a)项中内容外还应列出结构类型、管板设计压力(当采用压差设计时)、管程数、壳程数、换热面积;

d) 对球形容器,除按a)项中内容外还应列出充装系数;

e) 对储罐,应列出储罐型式、抗震设防烈度、隔热材料及其厚度、设计压力(正压、负压)、设计温度(最高、最低)、介质、介质密度、最大容积、有效容积、场地土类别、基本风压值、基本雪压值、罐壁腐蚀裕度、加热器面积及蒸汽压力、固定顶试验压力(正压、负压)、罐壁焊缝系数、热处理要求、试验与检验、防腐要求等;

f) 对夹套容器,除按a)项中内容外还应列出内筒设计压力、夹套设计压力、内筒液压试验压力、夹套液压试验压力;

g) 对其余结构类型设备,填写的内容由设计者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3.2.4.2 管口表应列出管口编号、名称、数量、公称直径和压力、管口连接尺寸、法兰类型及密封面型式等。

3.2.4.3 零部件明细表应列出零部件件号、标准件的标准号、名称、规格、材料、单位、数量、重量、备注。

3.2.4.4 设计图样包括装配图、部件图、零件图、预焊件图(热处理设备)等。

3.2.4.4.1 装配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设备的全貌、组成和特性;

b) 设备各主要部分的结构特征、装配和连接关系、特征尺寸、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及对外连接尺寸;

c) 焊接件的主要焊接结构详图或者标注焊接符号;

d) 管口方位图,图中应表示设备上管口(包括人孔)、支耳、吊柱、板式塔降液板、地脚螺栓、接地板、铭牌等的方位和换热器折流板位置及其缺口方位。

3.2.4.4.2 部件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可拆或不可拆部件的结构、尺寸以及所属零部件之间的关系、技术特性和技术要求等。

3.2.4.4.3

3.2.4.4.4 零件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零件的形状、尺寸、加工以及热处理和检验说明等。 预焊件图(热处理设备)表示的内容应包括设备外壁上保温钉、平台梯子垫板、管线支架垫板等热处理前预先焊接件的材质、规格、标高、方位。

3.2.4.5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可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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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4.1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

机械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包括:

a)文表类:

1) 文件目录;

2) 说明书。

b)设计图类:

1) 机械设备安装图(必要时);

2) 基础设计条件图(必要时);

3) 大型机泵的辅助流程图;

4) 大型机泵的仪表联锁原理图。

注1: 机械类设备应包括所有泵、压缩机组以及其它机械设备的单机和成套设备,如:挤压造粒机组、水力除焦机械设备、包装码垛机组、橡胶后处理机组、气流输送系统设备和阀门、破碎筛分设备、起重运输设备、成型(制片)机械、固体物料计量及混合和储存设备、结晶蒸发设备、过滤机组、各种离心分离设备、锅炉及水处理用特殊设备、污水处理及水质净化处理设备、特种阀门及工艺装置用其它特殊机械设备。

注2: 上述3)、4)项由制造厂提供时,有关内容应在相应的PID及UID中表示。

4.2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

4.2.1

4.2.2 文件目录详见2.2.1条。 对于由设计单位成套或自行设计的机械设备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设计范围;基本设计条件;设计原则;适用的标准规范;机械设备的主要结构特点、技术特征、操作及维护要求等。

4.2.2.1 设计范围,机组成套范围及配套需求等。

4.2.2.2 基本设计条件,包括工艺技术要求[压力、温度、流量、介质特性、介质组成(包括所含杂质成分)、介质形状等工艺参数]、现场公用工程条件及现场自然条件等。

4.2.2.3 设计原则,仅说明与基础工程设计中不一致的部分。

4.2.2.4 设计规范,说明应遵循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验收标准及规范。

4.2.3 机械设备安装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机器型号、功率、转速、转向及其它特性数据;安装外形尺寸、检修空间、检修件重量及其安装要求;接管位置、尺寸、热胀量以及允许的接管负荷。

4.2.4 基础设计条件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安装底座尺寸、地脚螺栓位置及其偏差要求;机器载荷数值及分布;机器的功率、转速、临界转速、转向;机器重量及重心位置、转子的重量及重心位置;不平衡力及力矩的大小、方向及作用点;机器的灌浆要求。

4.2.5 大型机泵的辅助流程图包括润滑油系统流程图、液压控制油系统及密封系统流程图、负荷控制原理图等。表示的内容应包括管道编号、介质流量、仪表配置及位号、控制及联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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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4.2.6

4.2.7 大型机泵的仪表联锁原理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报警、联锁项目;报警及联锁整定值。 自行设计的机械设备应提供用于制造的施工图或用于采购的工程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设计说明(必要时)、制造、安装、检验、验收技术要求(必要时)、操作维修要点 (必要时)等相关设计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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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

5.1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

工业炉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包括:

a) 文表类:

1) 文件目录;

2) 说明书;

3) 风机表;

4) 综合材料表;

5) 设备材料规格表。

b)设计图类包括工业炉本体部分及余热回收系统图。

5.2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

5.2.1

5.2.2 文件目录详见2.2.1条。 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工业炉制造安装及特殊操作的注意事项、余热回收系统的特点及特殊操作和控制要求。

5.2.3 风机表应列出:风机型号、介质名称或成分、介质流量、介质温度及压力、防腐和防爆要求等;驱动机型号、功率、电源电压、安装方位、防腐和防爆要求等。

5.2.4

5.2.5 综合材料表应列出材料规格、材质及标准编号、数量或重量。 设备材料规格表包括配件和耐火材料两部分。配件部分应列出所有要订购的金属零部件,耐火材料部分应列出工业炉所用的耐火材料和保温材料。

5.2.6 工业炉本体部分包括工业炉总图、工业炉盘管系统图、管板及管架图、钢结构图、炉衬及保温图。

5.2.6.1 工业炉总图包括主视图和若干平面图,图中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炉型结构及主要尺寸;

b) 主要部件和零件的组装和编号;

c) 所有开口的编号、标高和方位;

d) 燃烧器的安装和方位;

e) 地脚螺栓布置及其规格;

f) 材料表,表中应列出所有零部件的编号、规格、数量、重量、图号或标准编号、全炉金属总重和非金属总重;

g) 开口表,表中应列出管口编号、管口类别、数量、公称通径及公称压力;

h) 技术要求,内容包括执行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对材质、焊接、制造、组装等的要求和说明;

i)备注,内容包括图纸编制、图面说明、标记及制造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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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 工业炉盘管系统图包括立面图和平面图或侧视图(必要时要绘出展开图),图中表示的内容应包括:盘管的结构图形和尺寸;炉管与弯管、弯头、集合管的焊接坡口和焊接详图;焊接要求、热处理要求和焊接接头检查标准。

5.2.6.3 管板及管架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所属全部零部件的结构图形和安装尺寸、必要的节点详图、施工技术规范;各零部件完整的尺寸、加工精度和公差配合尺寸;制造技术条件和验收要求。

5.2.6.4 根据工业炉的结构和安装制造需要,钢结构图可分成若干部件绘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重要节点要画出连接详图和焊接详图;

b) 提出施工或制造规范。

5.2.6.5 炉衬及保温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各部分的结构尺寸和材料种类,节点详图等;

b) 各种炉衬和保温材料的施工规范和要求;

c) 异形砖和耐火材料制品的单件图及其技术条件;

d) 锚固钉布置图。

5.2.7 余热回收系统包括余热回收系统总图、烟风道结构图、预热器图、挡板安装图及膨胀节安装图。

5.2.7.1 余热回收系统总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烟风道的主要结构尺寸、预热器、风机、电机及阀门和挡板的布置;

b) 主要部件和零件的组装和编号;

c) 所有仪表接管的标高及方位;

d) 基础布置图(包括螺栓布置及其规格);

e) 所有零部件的编号、规格、数量、重量、图号或标准编号、整套余热回收的金属总重和非金属总重;

f) 管口表,列出仪表接管编号、类别、数量、公称通径、公称压力和图号;

g) 技术要求,包括执行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对材质、焊接、制造、组装等的要求和说明;

h)“注”,包括图纸编制、图面说明、焊接说明、标记及制造数量等。

5.2.7.2 根据烟风道的结构和安装制造需要,烟风道结构图可分成若干部件绘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重要节点要画出连接详图和焊接详图;

b)提出施工或制造规范。

5.2.7.3 预热器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预热器外形结构及外部连接尺寸、重量、主要部件的材质;

b)技术参数,包括管束型式、烟气和空气流量、烟气和空气侧允许压降、烟气和空气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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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温度等;

c)提出制造的技术条件和验收要求。

5.2.7.4 挡板安装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挡板外部连接尺寸、重量及结构要求;

b) 技术参数,包括介质种类、温度、压力、调节方式及允许泄漏量等;

c) 技术要求,明确驱动方式、是否带定位器、是否配手动操作机构、当挡板的控制信号或驱动力失灵时挡板应处的位置等。

5.2.7.5 膨胀节安装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膨胀节外部连接尺寸、重量及结构要求;

b) 技术参数,包括介质种类、温度、压力、位移吸收量及方向等;

c) 制造技术条件和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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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运输

6.1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

总图运输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包括:

a) 文表类:

1) 文件目录;

2) 运输装卸设备表;

3) 综合材料表。

b) 设计图类:

1) 总平面布置图;

2) 土方工程图;

3) 道路及明沟排雨水结构图;

4) 管线综合图(必要时);

5) 绿化设计图;

6) 铁路设计图;

7) 挡土墙图;

8) 护坡图;

9) 排洪设计图;

10) 装置竖向布置图。

注:上述文件组成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删减。

6.2 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

6.2.1

6.2.2

6.2.3

6.2.4

6.2.5 文件目录详见2.2.1条。 运输装卸设备表应列出自备铁路机车、铁路车辆、各类汽车、装卸和起重设备、叉车、综合材料表应列出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等。 总平面布置图应在基础工程设计的基础上补充(修改)和完善。 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土方时,土方工程图所示内容有所不同,见6.2.5.1及6.2.5.2条。 轨道衡及汽车衡等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等。

6.2.5.1 当采用方格网法计算土方时,土方工程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指北针、图例及说明;

b) 场地平整范围线、装置边界线、厂区道路的位置;

c) 自然地面标高、设计标高和施工高程(建议在方格网各角点标注);

d) 填(挖)方零线、方格内土方量、填(挖)方总量。

6.2.5.2 当采用断面法计算土方时,土方工程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竖向布置图上所取断面的平面位置及其编号;

b) 断面图上的自然地面线和设计地面线、填(挖)方的断面面积;

c) 填(挖)方数量。

6.2.6 道路及明沟排雨水结构图包括平面布置图和详图。

6.2.6.1 平面布置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建筑坐标网、测量坐标网、指北针、图例、工程量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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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装置的边界线、名称及坐标;铁路线路、计量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等平面位置及坐标; c) 道路的平面位置及中心坐标、道路编号、路面宽度、道路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及变坡点的路面设计标高、道路纵坡的坡向和坡度及坡长、平交道口的位置和坐标及编号、广场及回车场的尺寸;

d) 排雨水明沟、桥涵、急流槽、跌水设施的位置、编号及坐标;排水沟(管)的宽度、坡度、坡向、沟长、起点及终点的沟底标高;桥涵的净跨、长度、入口及出口的底标高等。

6.2.6.2 各种详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道路横断面图,其内容包括道路横断面外形及尺寸、路面及路肩的宽度、路面横坡,路基边坡值、路面结构的材料及厚度等;

b) 路缘石详图,其内容包括路缘石的外形尺寸及材料;

c) 路面板接缝构造图、路面板拉杆布置图、路面板传力杆布置图、交叉路口路面分块图等详图或大样图(当道路为刚性路面且必要时);

d) 排雨水明沟详图,其内容包括水沟的断面和尺寸及材质、水沟盖板的尺寸及材质; e) 桥涵的平面图、纵断面图、盖板图以及各种大样图,图上注明尺寸及材质;

f) 急流槽、跌水设施详图,包括其平面图、纵断面图、剖面图,图上注明尺寸及材质。

6.2.7 管线综合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建筑坐标网、指北针、图例及说明;

b) 装置的边界线、名称及坐标;

c) 道路的位置、坐标、宽度、路面标高;排雨水明沟的位置、坐标、宽度、沟底标高; d) 供敷设系统管线的厂区通道、空地的设计等高线;

e) 地下给排水管道的位置和坐标及管径;阀门井、检查井及雨水井的位置;各类直埋电缆的位置、坐标;地上各类管架、地沟的位置、坐标、宽度;照明电杆的位置;区域内外管道连接点的坐标;

f) 主要通道的管线综合断面图,其内容包括:道路型式、宽度及中心坐标;排雨水沟(管)的位置及宽度;地上管架和地沟的位置、宽度及中心坐标;地下管道的位置、坐标及管径;照明电杆的位置;绿化的位置及用地宽度。

6.2.8 绿化设计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建筑坐标网、指北针、图例、绿化植物一览表及说明;

b) 装置的边界线、名称及坐标;

c) 道路的位置及坐标;排雨水明沟的位置;

d) 装置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及设备(必要时);

e) 成行的乔木、灌木、绿篱及花坛等的平面位置;

f) 成行的乔木、灌木及绿篱的尺寸及间距;花坛及草地的尺寸。(需要时出大样图)

6.2.9 铁路设计图包括线路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及线路横断面图。

6.2.9.1 线路平面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建筑坐标网、现有地形、地貌、指北针、图例、各类表格(曲线表、股道表)、工程量表及说明;

b) 铁路中心、道岔、车挡、警冲标、轨道衡、信号机、平交道、铁路边沟及桥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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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及名称;道岔、车挡的编号;正线的里程、线路转点的编号和曲线要素;线路控制点坐标;与铁路有关的站台、仓库、计量设施、消防车道、信号楼的位置及其控制点坐标;厂内外铁路线分界点的坐标(里程)和设计标高;线路曲线起点、终点及道岔、车挡的里程;变坡点的里程和坡度标(设计标高、坡度、坡向及坡长);铁路边沟起点及终点的坐标、沟顶及沟底设计标高及坡度和坡向以及坡长;铁路桥涵的位置及编号和坐标及其出入口的底标高;堑顶线和坡脚线。

6.2.9.2 线路纵断面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图例及说明;

b) 线路平面、公里标、加桩、地面标高、设计坡度及设计路肩标高;

c) 自然地面线、设计路基纵向地面线、中心填挖高、平交道和桥涵的位置及其里程和规格、平(竖)曲线起(终)点里程和竖曲线要素。

6.2.9.3 线路横断面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图例及说明;

b) 自然地面线、设计路基顶面线、边坡线、侧沟、横断面里程、地面标高、设计标高、线路中心填(挖)高及断面详细尺寸。

6.2.9.4 平交道口、铁路桥涵、车挡及轨道衡等应绘制详图。

6.2.10 挡土墙、护坡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建筑坐标网、指北针、图例、工程量表及说明;

b) 挡土墙和护坡的平面位置及坐标、墙顶(坡顶)及墙底(坡脚)的标高、挡土墙和护坡的断面图和尺寸及材料。

6.2.11 排洪设计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建筑坐标网或测量坐标网、指北针、图例、工程量表及说明;

b) 排洪沟、急流槽、跌水、桥涵等的平面位置及坐标;

c) 排洪沟的断面、尺寸及材质;沟盖板的尺寸及材质;急流槽和跌水设施的平面图、纵断面图及剖面图(图上标注尺寸及材质);桥涵的平面图、纵断面图、盖板图以及各种大样图(图上标注尺寸及材质)。

6.2.12 装置竖向布置图表示的内容应包括:

a) 指北针、图例、工程量表、其他各类表格、说明、装置区的周边关系图、各种详图和大样图;

b) 装置边界线以及边界线内的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

c) 装置边界线的坐标;

d) 设计标高和坡向(建议用设计等高线或箭头法表示)及绝对标高值。(独立建筑物的竖向布置图尚应注明室内地坪标高);

e) 车行铺砌、人行铺砌、人行道、回车场的位置、转弯半径及尺寸;排雨水明沟的位置、宽度、坡度、坡向、沟长、起点及终点的沟底标高;跨越桥、跨越梯、水封井的位置及编号;防火堤及隔堤的位置、坐标及堤顶标高;

f) 装置区的周边关系应示意出:装置边界线及坐标;装置四周厂区道路的位置、坐标、交叉点及变坡点的路面设计标高;装置四周的排雨水明沟的位置、宽度、坡度、坡向、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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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起点及终点的沟底标高;装置边界线外的场地设计标高和坡向(建议用设计等高线或箭头法表示)及绝对标高值;装置引道的位置、坐标、路面宽度、转弯半径、交叉点及变坡点的路面设计标高、引道的纵坡坡向和坡度及坡长;涵洞的位置及编号;

g) 车行铺砌、人行铺砌、人行道、排雨水明沟、涵洞、跨越桥、跨越梯、防火堤、水封井、装置引道的详图及大样图;

h) 其他各类表格,包括跨越桥表、跨越梯表、水封井表及涵洞表等。跨越桥表应列出编号、跨桥中心坐标、净跨、地面标高、净高、桥板厚、桥面标高及台阶级数等内容;跨越梯表应列出编号、跨梯中心坐标、堤顶标高、堤内外地面标高、堤内外的堤身净高及堤内外的踏步级数等内容;水封井表应列出编号、进口沟底标高、出口沟底标高、井底标高及井深等内容;涵洞表应列出编号、涵洞中心坐标、净跨、涵长、涵顶中心标高、涵底进口及出口标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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