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给工程款”这种难题怎么破?

更新时间:2024-01-16 23: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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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给工程款”这种难题怎么破?

来源:56选煤服务中心

导读: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许多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且随着相关政策及改革的进行,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关系到税负的增减,更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问题一

问:施工企业多数是按照施工进度收款的,怎么来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收款就发生纳税义务。有很多企业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按照合同规定,比如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结构封顶,甲方付款50%,这就发生纳税义务。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没有付款就没有纳税义务。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为了“应付”“营改增”将自身利益放在后面,而是要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此为基准约定付款条件。 问题二

问:“先开发票,后给工程款”是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新税制环境下,容易导致销项发票有了而进顶发票还没有,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问题的本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弱势”。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流转税,企业税负要多方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什么不能让分包企业也先提供发票。当然,这只是一种思路。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建议是:给甲方开发票千万不能太早。

举例来说,7月份开的发票要在8月15日以前报税,如果到7月29日甲方还没付款,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和甲方商定好付款条件。 问题三

问:项目是老项目,但今年又有新的分包,新的分包合同是后签的,分包要按照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来核定?

答: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界定的是项目,不是总包和分包。也就是说,项目是老项目,分包就一定是老项目,不管什么时候进场,都是在为老项目提供服务。

目前,全国只有深圳和北京的规定有所不同。深圳规定,总包、分包分别按开工日期来核算。北京规定,对于没有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总包是老项目的,分包如果是5月1号以后开工的,要按新项目核算。对于这一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与甲方协商,以清包工、甲供材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当“营改增”改革进行一段时间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当前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更好地应对呢?

在营业税税制下,税率是3%,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11%,但企业必须明了,税率与税负是不同的概念。营业税税制下,

3%

是实际税负,而增值税税制下,税率是11%,但税负却并不

是11%,原因就在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特征。

例如,冶炼厂的主要业务是开采铝矿石,假定冶炼厂以

117

元将铝矿石销售给铝型材加工厂,加工厂以351元将成品销

售给门窗厂,门窗厂制造出铝合金门窗并以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702元的价格购入铝合金门窗并经过安装成为现场的不动产,而不动产的验工计价将向甲方收款销售款项1110元,最后甲方再以2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若购房者购买房产之后不再转手,他就是这条生产链上的末端消费者。从图中可以看出,铝合金最终变成不动产,这是实物流;中间椭圆形数字部分是资金流,即资金从下游流向上游,其中117、351和702是现金流。

在这个模型中,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1%,冶炼厂、加工厂、门窗厂等是典型的工业企业,税率是17%。任何企业在向下游企业收取款项时,都包括价和税。这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价税分离。另外,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增值税不能忽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增值税横向涵盖所有产业链,纵向起于初级产品,终于末端消费者。谈论“营改增”时,一定要从上下游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施工企业上游主要是材料供应商、劳务企业和分包商,而下游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如果最终购房者是个人,这个价值链上还包括个人。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其增值额密切相关。从上例可以看到,建筑业实现了400元的增值,但只交了8元的税款,原因在于其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增值额与企业税负密切相关,增值额越高企业税负越高。

凭票抵税的征管机制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极端重要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单位是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票据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其管理严格程度不亚于对人民币的流通和管理。在增值税税制下,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便涉嫌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三大最易犯错点

现阶段,建筑企业必须透彻了解增值税相关概念,全面吸收、灵活运用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争取在实际操作中将税负降到最低。现就企业容易忽略、容易犯错的几点作简要阐述。

1计税方法

一是一般计税方法,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

销售额×税率。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税率)。二是简易计税方法,既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一般纳税人的某些特定纳税行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式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元为分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

但现阶段,有3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一

是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二是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个关键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俗地说就是什么时候该缴税,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税务部门稽查的依据。一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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