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

更新时间:2023-09-20 20:29:01 阅读量: 医药卫生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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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证 据 调 查

证据调查视角与立足点

1、是为了更好侦查案件,而不是更快侦查案件; 2、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权,而不是更快打击犯罪; 3、是偏重于程序正义,而不是仅为实体正义; 4、是为了合理发现真实,而不是为了高效查出真实。 思考:1、案件事实能不能查得清?

2、实体正义是案件真相来实现,还是以解决纠纷来实现? 第一讲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以神证为主的断案方法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分类:神誓法与神判法

神誓法: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如: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

神判法: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Trial by Ordeal),神判法五花八门:如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八种:

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 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 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 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

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 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 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 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原因:

1、国家权力膨胀,政府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决定权 2、追诉犯罪由受害人及家属发展为政府。 3、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

讨论:以神证为主的断案方法的历史评价? 1、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

2、神示证据制度有助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3、神示证据制度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客观上讲,它既“查明”了当时人类认识能力本无法查明的疑难案情作用。

讨论:现代社会还有没有“神示”的痕迹? 第二阶段以人证为主的断案方法

人证:包括证人、当事人、刑事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口供号称“证据之王”:如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口供情结”导致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手段,法官成为“主动”的追诉者和审判者,形成纠问式诉讼模式,产生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这种证明力完全是由立法者按照证据的外部特征加以规定的。它把证据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几个不完全的相加,可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 最早把这种制度称

之为“法定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议员,名叫杜波尔。

2、法定证据制度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形 势联系在一起,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16世纪至18世纪欧洲的某些封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典,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定了严格的规范。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一)一方面限定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上的专横武断;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法官在采证问题上的专横武断。 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

(二)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三)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 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

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

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相对于神示证据制度,其进步性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信物不信神,把人类证据的历史推进到证据时代;

缺点是: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限制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种证据制度过分注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不问其内容是否真实,因而又被称为“形式证据制度”

公元11世纪以前,早期的诉讼制度均属于控告式诉讼,坚持不告不理原则,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基本采取以司法职权为核心的纠问式诉讼模式?而英国还是采取以陪审制为基础,以当事人主导的抗辩式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诉讼模式发生变化原因 1、英吉利岛国相对分离的地理环境;

2、较早确立王室中央权力,王室法官通过巡回推广普通法和陪审团模式,摆脱教会法与罗马法的力量;

3、法官选任由教会的成员轩为世俗律师担任;

4、13世纪英国就以普通法为内容进行教育和培训,由律师协会负责;而大陆法系还是以教会法与罗马法,浓厚宗教色彩的学院负责;

讨论:1、山东法院引入“电脑量刑”软件 电脑算出刑期 2、如何理解“法官量刑不是车间生产产品” ?

第三阶段以物证为主的断案方法

在证据制度上则是以“自由心证”取代了封建社会实行的“法定证据”。

自由心证: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何教授:以前我们曾错误地认为:“自由心证”是说法官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可以不顾客观规律随心所欲地想怎么证就怎么证,这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证据理论,是反科学的证明观。 这段的表述一向被认为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古典公式

1808年通过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在第342条对“自由心证”作了一个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要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只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中产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件事实认为是真实的’,法律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地相信吗?’”

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即职业道德) 则是作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讨论:1、对法官有什么要求?

法官是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专断和恣意提供可乘之机,对法官素质要求高。 2、如何理解自由心证与主观臆断的区别? 理解自由心证的三个基本前提

(1)自由心证是建立在证据裁判主义基础上的; (2)自由心证是建立在证据能力规则之上的; (3)心证是自由的,但心证的过程必须公开。 这也是区别自由心证与主观臆断的关键 积极意义:

1、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

这就是:废除了刑讯逼供,抛弃了等级特权,确立了法官独立和控审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负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诉讼中实行对等辩论,等等,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的情况,形成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不仅在刑事证据史上,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它所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 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就为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了可能性。 自由心证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 诉讼模式比较

1、神示证据制度:控告式,不告不理; 2、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主动追诉;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抗辩式,控辩双方对抗。

第二讲:证据资格与证据分类 一、证据概念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何家弘教授: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评析:中国人学知识首先从概念、定义入手,这样做的好处是,定义可以成为传授知识的一种捷径,使研究有一定的规范性,其弊端就是概念定义得是否准确值得怀疑,容易对人们的使用产生歧义或混乱,从而限制了人的思维和创造性。

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韩国教科书对证据都是从概念入手的。而英美法系则推崇经验主义哲学,强调实证,洛克哲学就坚决反对三段论。

讨论: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区别?证据法学(Law of Evidence)与证据学( Science of Evidence) 二、证据资格

证据资格:就是证据能力问题,涉及到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证据能否被采纳所依据的准则(如证人资格)

标准:1、客观性,真实性 2、合法性(社会属性) 证据合法性标准

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讨论:如何理解违法者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3、相关性(自然属性)

讨论: 如何理解世界普遍联系与相关性?

迷惑的关联性,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之间很多联系都是很让人迷惑的,如在医学上就有很多,有些人认为秃顶与冠心病之间有一定关系,如果一个人秃顶,那么得冠心病的机率可能大一些。这不是相关联。

讨论:品格证据的相关性讨论“一次为賊,终身为賊吗”? 三、证据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即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为什么鉴定结论归属言词证据范畴

实物证据:即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 (二)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原生证据:是指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如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及物品,直接感知的证人或当事陈述

派生证据:是在原生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转、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如书证的复印件、现场痕迹的模型。事实经过一定的环节之后,真相将会严重扭曲。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

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言词证据、视听资料及书证。 间接证据:就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一些相关情节或事实要素。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讨论:为什么只有口供(直接证据)不能定案?理解证据补强规则 (四)本证和反证

本证:就是本方证据,在司法活动中支持本方的事实主张的证据。 反证:就是反方证据,在司法活动中证明反方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实战分析:借款纠纷证据

1、欠条如果没有收回将如何防范纠纷风险? 2、如何理解:

一手证据与二手证据 原始证据与再生证据 3、米兰达忠告

第三讲 证据的法定形式

导入:电子证据为什么如此难鉴定其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鉴证有三难:(1)为计算机证据大多是人们直接通过键盘输入的一种贮存记录,它不像传统手写记录那样有较为明显的笔迹特征,不能够通过传统的笔录鉴定方法来确定制作人的身份;

(2)网上制作或者传输计算机证据用网名、不用制作人真实姓名是一种习惯性做法,这增加了认定制作人或者传输人的困难;

(3)网上的计算机证据很容易被篡改或者伪造,因而在技术上不能排除由其他人制作或者传输了这些计算机证据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这也就常说的证据法定 1、物证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组成:痕迹与物体;

痕迹:是指一个物体在一定力的作用下在另一个物体的表面留下的自身反映形象,如形象痕迹。

物体:是指实体性粒子等物质存在形式。 表现形式多样:宏观与微观 特点: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物证一般具有“双联性”; 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 物证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 物证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

讨论:如何理解“唯有物证不说谎”?

2、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分类:公文书与私文书

特点:1、是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2、证明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 3、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讨论:图书分别作什么形式证据? 1、在图书馆不办理借阅手续就将书带出? 2、个体文化商店出售黄色的图书? 书证的证明力差异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讨论:我国司解这样规定有没有负面效应? 目的书证和偶然书证。

目的书证是指当事人在制作某个文书时就已经意识到将来它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如合同书。

偶然书证则是指该文书产生的时候人们并没有预见到或意识到它以后会成为证据,而是在事后偶然的成为一份书证,如有关犯罪嫌疑人分赃计划的记录。 目的书证的提出方应当证明它的真实性,而偶然书证的提出方则无需证明其真实性。 鉴定案例:湖南岳阳离婚案件的借条如何认定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点:1、视听资料属于高科技证据 2、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3、视听资料具有便利、高效的特点

视听资料相关问题

讨论:1、庭审中用多媒体方式出示证据时提供的计算机音像资料是不是视听资料? 2、机场、海关、银行等机构在特定场所没有设立提示标志(如进入电子监控区),设置的监视仪器所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否合法?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资格: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这两个要件均具备) 讨论:1、单位和法人能否作为证人?;

2、如果以单位或法人出具证明文件,能否作为书面证言?那又作为什么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优先原则是指一个自然人在某一个具体的诉讼之中,可能同时担任多种身份,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刑诉法解释》31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在某一个具体的诉讼之中又只能担任一种身份。证人优先原则是指在身份的选择上,如果可能担任的多种身份之中有证人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只能让其担任证人的身份,而回避掉其他身份。 讨论:证人有无回避规定? 证人免证权的相关知识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本性,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信息——[美]乔恩.R.华尔兹。 免证权:

1、不自证其罪特免权;2、亲属特免权3、职业特免权4、公务特免权 特点: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证人证言容易发生变化。 5、当事人陈述

广义的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当事人陈述,不仅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所发表的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如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 程序上的申请及诉讼中发表的 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5、当事人陈述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也可以简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内容包括:供述、辩解及攀供)。

口供的特点:1、口供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2、口供中多有虚假的成分; 3、口供很容易出现反复。 5、当事人陈述之被害人陈述

一、特点:被害人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 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经常带有倾向性 被害人陈述往往带有综合性 二、正式自认作为当事人陈述条件: 1、时间是在诉讼程序的延续过程之中 2、当事人须向审判人员做出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又可以称为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

鉴定结论可以分为同一认定、种属认定及性质状态型认定(如文书真伪、人体损伤程度、行为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特点:鉴定结论属于科学证据; 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 鉴定意见书的文本

一、案情介绍 二、检验过程 三、分析说明 四、鉴定结果

落款:鉴定人(第一及第二鉴定人签名,单位盖章)及鉴定书出具时间 7、笔录

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 属于为保全司法或执法活动中的所见所闻而进行的一种证据保全。主要形式是文字记录,但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

分类:场所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等

特点: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是客观记录 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具有综合性 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证明具有间接性 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具有规范性。

第四讲 司法证明的标准

导入: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47岁的超级橄榄球明星黑人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35岁的白人妮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25岁的男友戈尔德曼(Rono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妮科尔在加利福尼州洛杉矶市郊布伦特前伍德的别墅里,妮科尔的喉管被割断,戈尔德曼则被捅了22刀。案发后,警察在案发现场以及在搜查辛普森住宅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据此,洛杉矶地方检察官向辛普森正式发出了传讯通知,6月17日逮捕了辛普森。即所谓世纪大审判 辛普森案判决结果

1、1995年10月2日,陪审团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一致判决。

2、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讨论:为什么出现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不一致?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近似词汇:证明标准、证明要求、证明程度、证明任务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意义

对法官而言,可以作出肯定性判决 对当事人而言,可以卸除证明责任

比较证明标准(实然)与证明目的(应然)

二、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据此,一般认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据此,一般认为刑事立案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三):《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一般认为刑事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四):《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据此,一般认为刑事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五):《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此,一般认为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据此,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分”。 总结:

1、我国三大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一致,而立案与逮捕的证明标准也相差无几。 缺陷:

1、没有明确什么叫“事实清楚”? 2、证明标准一元化、无层次; 3、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混淆

讨论:为什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高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案例: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素无矛盾。某日,甲诉至法院,原告甲诉称:2005年10月的一天,乙看见甲正在一废水塘边钓鱼,遂朝水塘内扔了一块砖头。为此,甲、乙双方争执,争执中,乙用拳头打甲面部一下,致甲面部软组织受伤。现要求法院判令乙赔偿医疗费132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被告乙在庭审中辩称:与甲发生争执属实,但没有打伤甲。

讨论:你赞成什么哪一种观点?甲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吗, 三、我国证明标准的重建

1、明确“事实”与“事实清楚”

2、选择“一元化”或“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3、确定我国证明标准的体系 4、选用我国证明标准的表述

——明确“事实”与“事实清楚”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 美国学者吉尔兹曾经指出:“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一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庭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

“客观真实”的公式:在具体案件中,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法律真实” 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法律真实”的公式:在具体案件中,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讨论:1、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价值论与认识论之争? 2、证明标准的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的讨论? 被充材料:

(一)证据法的目的

1、证据法与其说是追求如何更好地发现真实,不如说是更合理地发现真实。 2、发现真实,不是诉讼法的唯一目的,更不是证据法的唯一目的。

3、不择手段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是证据法的大忌,也是对法治的反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87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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