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26 07: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贵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建(构)筑物及独立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 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环保、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设置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依法批准的位置、规格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显示屏应当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城市道路行

1

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

(四)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五)与周围道路、建筑、景观等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权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显示屏设施进行维护、清洗,其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确保外观干净整洁、屏幕显示功能安全、完好。

第七条 在商业区、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间亮度值小于或者等于 600cd/ m2; (二)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8时至18时使用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但12时至14时30分应当关闭声音),18时至22时使用音量不得超过 55 分贝,23时至次日6时应当关闭声音和视屏,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遇中考、高考等情形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或者等于 400cd/m2。

第八条 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的,其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经依法批准进行公益宣传的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

2

商业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或者转播电视、广播、电影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7w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