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11 21: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1 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XXXX,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3 名词术语
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叉车等。 3.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等 3.3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3.4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4 职责
4.1特种设备按相关职能由机动科进行管理。 4.2机动科负责起重设备类特种设备的管理。
4.3机动科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4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参加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编制定期校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校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5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定期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参加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编制特种设备紧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必须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5 特种设备的使用
5.1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附件。
5.2特种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设备安装后将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入档。使用单位使用前30日内向相应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该设备的监督校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操作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3.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5.3.2、操作人员守则。 5.3.3、安全操作规程。 5.3.4、常规检查制度。 5.3.5、维修保养制度。
5.3.6、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4.1、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4.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4.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4.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4.7、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5.5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5.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
5.5.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A、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B、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C、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D、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5.6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6.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5.6.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5.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从新投入使用。
5.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5.9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
5.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5.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12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
或要报废特种设备,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6 特种设备的检修
6.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6.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6.3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6.4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修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
6.5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单位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装备部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或大修结束后装备部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
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交使用单位入档。 7 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的安装由装备部委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8 特种设备的校验
8.1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交使用单位入档。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8.2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8.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除隐患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8.3.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8.3.2、发生设备事故。
9 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
9.1起重机械必须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9.2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9.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机动科审批。
9.4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机动科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9.5经检查检验,有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经有资质单位维修后,机动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9.6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 9.7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10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
10.1新增厂内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10.2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10.3厂内机动车辆需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10.4厂内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喷涂厂内机动车辆的统一编号。 10.5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厂区道路行驶规定。
10.6厂内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出厂,确系因工作需要出厂的,需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厂,出厂时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厂。
10.7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10.8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10.9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制造的厂内机动车辆。 10.10不得随意改变厂内机动车辆的原结构及颜色。 11 检查与考核
11.1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修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11.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单位未予以报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
1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理。
11.4对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单位,或者未向管理部门报批即投入单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
11.5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单位,按《特种设备监督监察规定》处理。
11.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按《特种设备监督监察规定》处理。
11.7擅自使用未申报或未经检验监测的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 12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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