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

更新时间:2023-04-18 09:0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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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包括: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五家单位,其中: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分别独立办公,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行政主管局。根据机关职能职责,局机关内设11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承担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领导讲话,协调局内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书档案、文书审核、机关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综合管理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承办全旗提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承办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轮换、录用、考核、辞职、辞退的审批和受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审批等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旗国家公务员考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人才流动开发股

指导全旗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围绕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做好人才结构的调整、引进和开发;研究拟定全旗培养、引进使用人才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和规范管理人才市场;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的聘用、考核、辞职、辞退事宜;拟定人员流动调配制度,承办旗内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和各类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指导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承办有关分配和派遣手续;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承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四)综合规划股

拟定全旗人事与人才管理发展规划和宏观措施;围绕全盟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和全民素质工程的实施,提出全旗人才结构调整规划;研究拟定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增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旗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研究拟定全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督促指导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民分流进度及信息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人员总量、工资总量审批、工资基金管理、人员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提出旗内急需、应予以保证分配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计划。

(五)科技职称股

负责管理全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考试工作。负责审批知识分子补贴和科技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六)培训就业股

对就业服务机构实施综合管理;拟定城乡就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个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结合实施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办法;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旗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规定和措施,拟定实施围封转移迁移农牧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境外(旗外)人员入旗就业和旗内公民出境(出旗)就业管理办法;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商企业驻旗代表

机关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章、对外国在旗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并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结合全民素质工程,组织实施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以及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办法。

(七)工资与离退休管理股

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法规,负责管理全旗的工资福利工作,办理各单位正常的晋升工资、转正定级、工龄审核审批、离退休手续、职称工资兑现等工作。

(八)劳动监察股

贯彻落实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定期上报各种违法案件和劳动监察的情况。

(九)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照国家人事、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负责受理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调查、调解、仲裁、处理;负责劳动合同的审核、鉴证;负责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仲裁咨询工作,做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医疗保险股

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负责全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互济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工作,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措施、办法及基本标准;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及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补充养老保险规划;拟定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给付条件、标准和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负责农村牧区社会保险费用的筹集、支付、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7q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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