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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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

(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

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实行早婚。婚姻观念有些保守,不到成婚年龄,不得流露嫁娶心事。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题目是《咏蔷薇》,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心绪乱纵横”。父母认为不祥,让她做发女道士。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娶妻择美者,稍不惬,即弃之,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李益传》:“少有痴病,而多猜忌。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婚姻的和谐。夫妻感情相得,白头待老,唐人俗语谓之“和谐”。蒋防《霍小玉传》里面有梦脱鞋的情节,醒来解梦:“鞋者谐也,夫妇再合;脱者解也,既合而解,亦当永诀”。白居易《感情》:“中庭晒服玩,忽见故乡履。昔赠我者谁,东邻婵娟子。因思赠时语:‘永愿如履綦,双行复双止’”。李商隐《戏题枢言草阁》:“及今两携

手,对若床下鞋”。陆龟蒙《风人诗》:“旦日思双履,明时愿早谐”。“鞋”“谐”联类,张云璈《四寸学》卷一:“今俗新婚之夕,取新妇鞋,以帕包之,夫妇交替之,名曰和谐”。《中华古今注》卷中:“凡娶妇之家,先下丝麻鞋一两,取和谐之意”。由此可见,在唐朝,和谐作为俗语并不与国家稳定发生关系,它是婚姻用语。

3、婚姻的解除。唐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要件。与汉律相比,唐朝“七出”的排列顺序有所改变,依次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唐朝以“无子”为首,特别强调婚姻的传宗接代意义。以“淫佚”居二,则强调礼制的教化作用。唐朝后宫之滥,绝无仅有。强调淫佚一条,也算薄责于己,厚求于人了。

唐律新增“义绝”一条作为强制解除婚姻的条件,并允许夫妻“和离”。 所谓“义绝”,是指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者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或者妻子殴打、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者妻子与丈夫的缌麻以上亲属通奸;或者欲加害丈夫等。以上行为只要具备一种,就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徒一年”。这是政府出面,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解散夫妻。

“和离”,即“夫妻不相安谐”,感情不合,准许自愿离异。丈夫休妻时,须亲手写“休书”,并由双方父母、伯、姨、舅等尊亲属及邻舍作为见证人签字。

附,唐人放妻书:“酥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案,岂能长久?今对六亲,各自作意,更不许言‘夫’说‘妇’。今归一别,更选重官双职之夫,伏愿娘子千秋万岁。??三年衣粮,便献药仪”。唐人杨志坚有放妻诗一首:“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二、家庭制度

唐律根据儒家“父为子纲”的原则,维护以父系家长为核心的尊长权力。“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一律由男性家长充任。子孙必须服从和善事祖父母、父母,法律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照《唐律疏义》的解释,孝包括“无违”和“善事父母”。“不孝”为“十恶”之一,法律严惩不怠。父母在供养有缺,父母丧匿不举哀等固为法律不容,父母去世久,忘却心头痛,不知避讳亦为时论所责,如白居易母因看花堕井而死,其有《赏花》、《新井》诗即遭政敌抨击。

根据礼制确保父系家长的财产权。《曲礼》:“父母在,不有私财”;《坊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唐律引礼入法,将其法律条文化。《户婚律》:“卑幼私辄用财,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唐朝张公艺九世同居(刘珣:《旧唐书?孝友传》)。“刘君良??四世同居,族兄弟,犹同产也。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孝友传》)。

夫妻之间、父母属下的子女之间,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家长拥有对财产的绝对占有权和处置权,“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拥有主婚权,公婆有强迫儿子休弃公婆不喜欢的儿媳妇的权力。父母对子女有教令权,子女不得违反教令,否则属不孝重罪。子孙预谋杀害或殴打祖父母、父母,以恶逆罪处死;而祖父母、父母擅杀子孙,仅处徒刑。子孙不得控告祖父母、父母,否则亦属不孝。丈夫殴打妻子,不予处罚,或处罚极轻;而妻子殴打丈夫,或控告丈夫,属不睦重罪。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按五服制罪原则分别处罚,实行尊卑、长幼、男女同罪异罚。

三、继承制度

唐律对宗祧、爵位等身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严格嫡庶之别。立嫡必须依法进行,“立嫡违法者,徒一年”;以庶冒嫡,徒二年;违法立异姓为嗣,徒三年。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家庭血统的纯正,防止继承权的旁落。而财产继承,仍实行诸子平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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