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井下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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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家沟煤矿井下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从煤炭生产源头抓起,树立柴家沟煤炭品牌,适应市场需求,依据《柴家沟矿业公司煤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矿井下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加强产煤源头的煤质管理,确保柴家沟煤炭的煤质品牌。

第三条 建立矿井井下的煤质管理体系,即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和煤质管理实施体系,形成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网络。

第四条 将煤炭质量考核指标纳入五型绩效考核和专项考核,实施严格奖罚。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井所属各区队及外委施工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矿井成立井下煤质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全矿井下的煤质管理工作。井下煤质检查考核小组建立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及煤质管理实施体系,形成我矿的井下煤质管理网络。

井下煤质检查考核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各副矿长、各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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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运销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设备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财务部、经营办、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综采队、综掘一队、综掘二队、综掘三队、机电队、通维队、选运队队长。

第七条 井下煤质检查考核小组下设煤质检查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井下煤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井下煤质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井下煤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公司有关煤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井下煤质管理体系的领导、布臵、检查和煤质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生产、运输环节过程中存在的煤质问题,重大问题向矿煤质管理办公室或公司汇报。 (四)负责制定井下煤质管理及奖罚办法。

第九条 煤质行政体系由领导小组组长全面主管、副组长分管各部门、区队。运销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设备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财务部、经营办、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按分工落实具体工作,负责煤质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总工程师负煤炭质量技术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影响煤质的工作负责;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煤质管理工作负责。

(二)制定矿井有关井下煤质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井下煤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井下煤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井下煤炭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区队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同时接受公司煤质管理小组的业务指导。负责各区队煤质检查考核及评比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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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全矿煤质预测预报工作。

(三)其他部门负责配合生产技术部开展工作。

第十条 井下煤质监督检查体系由副组长及以生产技术部为主,调度指挥中心、机电设备管理部、安监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监督体系。具体职责为:

(一) 负责煤炭生产计划安排和协调工作,及时向矿领导反馈煤质的要求及有关信息。

(二) 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煤质发生变化时,对影响煤质的因素及时反馈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

(三) 生产技术部负责井下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质问题和井下煤质事故,有权对有关单位进行经济罚款,下发日常、月度煤质检查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负责编制相关煤质管控制度、预测预报及煤质图件;重大问题根据影响程度上报公司煤质考核小组处理。

(四)煤质监督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通知、处理,对整改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因人为因素造成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井下煤质领导小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煤质领导小组汇报。

(六)根据公司下达的煤质考核指标,结合矿实际情况分解到区队,制定矿井下煤质考核办法,并做好煤质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煤质管理实施体系由各生产区队队干组成。 (一)各区队队长(副队长)对煤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矿煤质管理制度、活动,各项煤质管控措施。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以提升原煤发热量为目标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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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队煤质管理技术员对煤质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学习矿煤质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相应的技术管控措施,负责每日煤质质量任务下达,负责及时整改煤质检查存在问题。

(三)各区队每班班长为本班煤质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积极处理降低煤质的问题。

(四)各区队煤质检查员负责当班煤质检查工作,处理影响煤质灰分、水分及杂质具体问题。

第三章 煤质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煤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对各采掘区队生产全过程、全矿运输生产系统进行检查,并负责生产中有关煤质的技术管理。机关科室的管理人员要把煤质管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现场管理、检查中发现生产影响煤质存在的各问题,并对相关区队提出科学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区队煤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对采掘生产、皮带运输系统内影响煤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检查,并负责本区队责任范围内煤质管控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现场整改管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质问题;负责及时上报生产过程中突发影响煤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安全专栏等手段和媒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全过程的煤质意识。以煤炭产品质量为主线,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网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要根据生产技术部编制的采掘地质说明书详细制定出降水、降灰、降杂等各项具体措施,提高采掘工作面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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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区队要从采、掘、运等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煤质责任制,抓好提高煤质各个工序,影响煤质的违规操作行为要坚决杜绝、制止。

第十七条 各区队每月要分析总结上月煤炭质量情况和煤质管理工作,部署下月煤质管理工作;各区队每日班前会要根据当天生产任务,安排提高和保证煤质的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冲刷带、火烧区等地质构造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煤质保证措施,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揭露断层、冲刷等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1/2时(已经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宽度等措施后),必须打排矸巷,实行分掘分运;当掘进工作面揭露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2/3时,必须全部按矸石处理,杜绝上主运输系统;单巷掘进要间隔一定距离施工排矸巷,将矸石人工分拣至顺槽排矸巷内。

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煤质动态管理,严禁割顶、割底矸石及略质煤,严禁矸石及略质煤混入煤中,采煤工作面在煤层变薄时,必须降低采高,采高不得低于采煤机滚筒直径+0.5米,过断层时岩石必须通过分煤系统将岩石分隔出来。

第二十一条 对半煤岩采掘工作面实行分掘、分装、分运。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要加强顶板管理,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支护距离进行顶板支护,严禁超空顶作业,防止冒落矸石。

第二十三条 各采掘工作面要根据工作面上覆岩层的赋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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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提前采取疏排水措施,并安排好疏、排水工程。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臵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和人员,保证煤水分离。掘进工作面浮煤要及时清理,防止泥化。皮带巷、机头、机尾和工作面要保证无积水、无淤泥。外部水、淤泥杜绝进入皮带、刮板输送机、溜煤眼及煤仓中。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开展控制外来水进入原煤中,运输系统沿线皮带上方和各转载点的喷雾必须加设防护罩;对运煤系统上方巷道顶板有淋水点必须采用导水装臵将水引到巷道两侧。

第二十六条 采煤机内外喷雾要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保证雾化效果,喷雾洒水装臵必须形成雾状,及时控制喷雾洒水量。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冷却水必须引出,设备冷却水要引入工作面排水管或引出到水仓处,防止进入运煤系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设备的冷却水管、泵站供、回水管、皮带巷灭尘水管及阀门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有积水时,先抽水后生产;皮带上有积水时,先处理积水再开皮带。

第二十九条 掘进队跟随掘进工作面在皮带上方打锚索时,必须采取导水措施,防止支护水进入皮带。

第三十条 严禁用水冲洗设备,确保外水不进入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区队(包括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采、掘、运各生产环节的杂物(雷管、炮线、铁器、木块、电缆头及电缆皮、皮带头、编织袋、纸片、饮料瓶和饭盒等)控制和清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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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50米范围、掘进工作面100米内,每班生产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进行杂物清理,确保杂物不得进入煤中;各区队负责对所属工作地点杂物清理工作,并且杂物不得进入主运输系统,统一安排矿车集中外运;工程完工后,其作业场所的杂物、材料必须清理干净。

第三十三条 各队生产环节必须对使用设备、设施的紧固件、易损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因素造成脱落而混入煤中。

第三十四条 设备、设施维护所产生的废弃物品必须及时单独处理,不得混入煤中。

第三十五条 支护使用材料、吊挂电缆的电缆钩及其它绑扎材料以及丢弃的废料必须及时回收,不得进入煤中。

第三十六条 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火工品的领用、交回管理制度。每班产生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火工品管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混入煤中的,要从严追查处理,并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采取放震动炮方式作业时,应对所有雷管脚线等杂物做彻底清理。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金属雷管,必须进行登记编号。 第三十九条 炮掘工作要实行“三拣”制度,即放炮后、装车时、卸车时设专人拣出雷管、炮线。

第四十条 所有物料必须放在硐室或指定的地点,不得随便乱扔、乱放。

第四十一条 风筒或临时电缆吊挂线必须及时回收,不得遗留在巷道顶、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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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每班及时清理皮带运输系统上除铁器上的铁器,并做好记录,如果遇到重大铁器及时通知生产部,并跟踪追查落实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采面两顺槽顶板上钢筋网,煤机尽量不要割破,如不得已割破时,立即停机用断线钳剪掉,防止混入煤流中。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煤质奖罚标准采用日常检查及月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公司五型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月底汇总检查出的所有问题,统一进行处罚,每条问题对责任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煤质管理员罚款各10元,为警示性处罚。

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区队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生产技术部。如未及时整改则按本细则奖罚标准加倍处罚区队、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煤质管理员;如未及时上报处罚区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煤质管理员各10元。

第四十六条 月度考核将以运销公司商品煤“煤检报告单”中煤炭低位发热量数据为依据,考核标准为5100大卡。发热量每高于考核标准100大卡(含100),对综采队、综掘一队、综掘二队各奖励5000元;对选运队、储煤场各奖励3000元,对通维队、机电队各奖励1000元。发热量低于考核标准每100大卡(含100),则进行奖励标准一半的额度进行罚款。发热量在考核标准以内的,不奖不罚。发热量实际数据由运销公司出具,各队统一标准和取样点(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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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奖罚金额由各区队自行分解落实。各区队根据生产技术部每月初下发的煤质通报中相关内容,将自行分解落实的奖罚方案提交生产部,由生产部统一上报经营办落实奖罚工作,奖罚金额计入工资结算。奖罚金额原则上在当月全额分解落实,大额奖罚金额将进行分解逐月落实。最高奖励(处罚)和最低奖励(处罚)不得超过3倍差别。

第四十八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检查、月度区队煤质考核、区队煤质管理内业资料检查考核。对违反煤质管理制度的、抵制管理人员管理的、违反制度屡教不改的,听而不办的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罚。

第五章 奖罚标准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揭露断层、冲刷带等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1/2时(已经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宽度等措施后),必须施工排矸巷,实行分掘分运;当掘进工作面揭露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2/3时,必须全部按矸石处理,杜绝上主运系统;单巷掘进按要求间隔一定距离施工排矸硐室,将矸石人工排至顺槽排矸硐室,否则对区队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时揭露冲刷、断层等构造,其长度超过50米,厚度超过采高的1/3时,必须实行分割分运,煤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煤后割岩,岩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岩后割煤,在顺槽采取措施,实现煤矸分离(拣出大于200mm的矸或卸下全部岩石),否则每多割100mm岩石,对区队处以100元/架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回采面发现架前漏矸现象,必须采取降低采高留设顶煤,确保煤机正常通过。同时采取及时带压接顶移架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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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移架支护,防止漏矸。否则,罚区队100元/架。

第五十二条 破顶或破底工作面两顺槽,除靠近刮板输送机

机头、机尾10米范围内平缓过渡段外,中间段没特殊地质构造时,发现割顶、割底现象,厚度超过100mm,长度超过3架,处罚综采队每架200元。

第五十三条 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

及放煤量,执行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否则,范围在3架(含)以上每架对区队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四条 采掘区队未按照要求探顶底煤:探煤次数不足、探煤不及时、探煤厚度数据与实际煤厚出现较大误差,罚款100元/次;煤层赋存出现变化,责任区队出现瞒报、漏报、上报不及时现象,罚款100元/次;未按规定要求调整采高或层位,造成割顶、割底,厚度超过100mm,长度超过5米,100元/米。

第五十五条 综放工作面开机生产前,必须做到先排水,直至水泵吸不上水时方可开机生产,否则处罚区队200元/次。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在煤层变薄时,必须降低采高,采高不得低于采煤机滚筒直径+0.5米,过断层时岩石必须通过分煤系统将岩石分隔出来,否则罚款1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检修班产生的拉底煤、矸石、脏杂煤、淤泥可使用皮带集中回收;生产班则严禁矸石、脏杂煤、淤泥混入煤流中,否则罚款10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综采队管辖范围内两巷皮带下及行人路面上杜绝任何积水,出现一处长5m、深0.1m的积水罚款区队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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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顺距刮板机尾50米范围内出现一处积水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巷道、机头、机尾和工作面要安排专人排水,并落实责任,不得发生水淹巷道、皮带底托辊或淹底皮带现象。否则,对相关区队处罚200元。

第六十条 采掘工作面或巷道有积水但没有排水设备,处罚区队200元。如有排水设备而未排水,罚区队100元。

第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设备冷却水集中排放,严禁冷却水随意落地。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区队200元;对喷雾水箱、乳化液箱的进水进行控制。发现箱体溢水,处罚区队1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喷雾雾化效果良好,必须成雾状,否则对责任区队处罚50元/处。

第六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遵守“停机停水,开机开水”制度,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供、排水管路不允许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发现一次处罚区队50元/处。如果发生重大水淹事故处罚区队200~1000元。

第六十五条 运输机、转载机、溜子顶链带煤泥水,水淹底皮带,影响煤质,一次处罚相关区队100~500元。

第六十六条 外水进入生产运输系统或进入煤仓,一次对相关区队处罚100~1000元。

第六十七条 不允许用水管或冷却水管直接往顺槽底皮带上面浇水。否则,发现一次,罚区队100元/次。

第六十八条 综放工作面两顺槽排水能力足够,设施回撤根据排水或自流位臵而定,不允许提前回撤。因超前回撤排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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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倒流工作面处罚区队200元/次。

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顶板、底板、帮部有渗水,每个掘进头必须施工临时水仓,安装排水设施,生产前将积水排干,否则不予生产。两巷无排水设施处罚区队200元/次;积水未抽排处罚区队100元/次。

第七十条 顶板支护时应采取导水设施将支护水导入巷道两侧帮部,通过水沟排至水仓,支护水不得进入皮带系统,否则区队处罚200元/次。

第七十一条 皮带运输系统沿线顶板各淋水点和各转载点的喷雾必须加设遮水棚。未及时设臵遮水棚、遮水棚破损或长度不够导致外水进入皮带,罚款100元/处。

第七十二条 综放工作面运顺设备列车和超前支护处至少各放臵一个垃圾桶,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50米范围内至少放臵一个垃圾桶,各皮带机头、溜子机头、机尾、除铁器处至少放臵一个垃圾桶,发现缺少垃圾桶或放臵位臵不对时,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垃圾桶杂物堆满后及时装车运至地面,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七十三条 各采掘区队每班接班以后,首先对工作面杂物进行仔细检查:综采队包括工作面及两顺槽50米范围内的杂物,综掘队包括从掌子头往外范围内的杂物,否则处罚区队10元/件;交接班时必须将杂物袋内杂物集中回收至地面,未及时回收罚款100元/处。

第七十四条 生活垃圾不得进入皮带运输系统,一律使用垃圾袋集中回收,否则罚款10元/件;

第七十五条 设备、设施维护所产生的废弃物品必须及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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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处理,不得混入煤中,不得使用皮带运输设备零件,否则罚款10元/件。

第七十六条 不得使用皮带运输大型设备,否则罚款1000元/次。

第七十七条 各采掘区队所使用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并且悬挂材料标志牌,否则按杂物处理,处罚区队10元/件。

第七十八条 对运输系统范围内乱扔、乱放的物料,一律视为杂物,处罚区队10元/件。

第七十九条 延伸、维护皮带时,皮带头及废皮带等杂物必须及时进行收集,统一装车外运,不得随意丢弃在皮带上、巷道内,否则处罚区队10元/件。

第八十条 各队使用电焊、气割后的遗留物品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严禁进入运输系统。否则处罚区队50元/件。

第八十一条 电工处理电缆破口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尽”,现场不留残余物。否则处罚区队50元/件。

第八十二条 更换截齿时及时收集废旧截齿,严禁随意丢弃进入系统。否则处罚区队100元/个。

第八十三条 采面回采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金属网、扎丝、锚杆、锚索、木片等杂物,由综采队负责清拣,未清拣干净开机,处罚综采队200元/次。

第八十四条 施工水仓、水沟、机头硐室、巷道冒顶区支护、配电点安装拆迁、临时设备管道安装拆迁后,作业场所地点的垃圾、杂物必须清理干净,有遗留者,罚款100~500元/次。发现矸石、赃杂煤上系统,处罚区队100~1000元/次。

第八十五条 雷管、炸药混入运煤系统的,煤厂拉出后每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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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罚款井下使用单位1000元。用户拉出确认后,责任单位承担2000元/枚罚款。

第八十六条 凡在煤厂拣出的铁器质量在5千克以上的每件对相关区队罚款500元,5千克以下的,每千克罚款50元,凡能确认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额罚款,不能确认的,沿线所有可能产生铁器的单位平均分摊,外委施工单位可能成为责任者的,按比例承担一定罚款。

第八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除铁器处于完好状态,因除铁器有故障,使除铁器除杂效果下降,未及时处理或更换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2000元;要及时清理除铁器上杂物并按种类、数量登记,除铁器杂物未及时清理或无清理记录,每次处罚区队200元。

第八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出现特殊情况影响煤质时,施工单位及时制定煤质保证措施,汇同采掘情况一并反馈生产部。未及时反馈被矿检查人员或生产部检查员发现处罚区队200元/次。

第八十九条 采掘出现冲刷或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指定专人每天9点前将采掘煤岩情况写实汇报矿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整理后汇报公司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施工单位未及时汇报的每次罚100元,生产技术部没有及时整理汇报的处罚100元/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后附煤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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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部 年12月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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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6r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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