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监控系统管理及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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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3G视频终端的使用规范和工作质量要求。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3G视频终端及其使用系统合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专业运输单位监控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已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3G视频终端设备的“两客一危”车辆。 二、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实施办法(2006.10.23)

。。。。。。。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现行的各项专业管理要求、规定、考核办法 三、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总责,授予相应的职责权限,提供和保持必要的资源。

(二)安全管理处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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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指导各单位监控系统的应用。

(三)稽查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实施稽查监控管理职能;其它各相关处室负责发挥本系统班线审查、过程管理等功能。

(四)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办法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

(五)各专业运输单位分管领导协助单位负责人抓好本办法在本单位的专项管理,依据工作分工和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权利;严格落实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集约化车辆堵漏保收和班线运行审查等各项功能。

(六)各客运单位要配备配齐专职监控人员,各货运单位可根据专兼职监控人员。

(七)各专业运输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终端设备要建立设备登记卡,实行一车一卡建档管理;要建立检查台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确保设备100%完好。

(八)集团公司总部监控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指示、决议,落实工作部署。 2、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能,对基层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其不规范行为。

3、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协调处理好各级各部门工作关系。

4、协调解决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故障,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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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不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查找、分析管理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6、协助各级各部门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 (九)二级监控中心职责及工作要求

1、各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立监控值班室;配备监控专用计算机;指派专人负责监控管理;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2、监控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3G视频终端运作情况,确保其实时在线,准确传输数据;对出现的违章情况进行即时提醒;遇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向在途运行车辆发出预警信息,指导驾驶员避险。

3、负责本单位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驾驶员违规违章驾驶行为进行惩处。处理结果至少保存一年。

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分析管理缺陷,提出改进方法。

5、每月对本单位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并在集团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6、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7、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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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并做好《恶劣天气值班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8、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9、协助各级各部门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 (十)驾乘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乘人员应规范使用和爱护终端设备,不得人为干扰数据传输;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请求修复,未修复的,公司不得安排该车辆执行新运输任务;对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应按调度指令要求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终端设备。

5、驾驶员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证车辆运行过程中终端设备正常工作。 四、监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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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监控管理规定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监控监管职责。

2、各专业运输单位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应加强与生产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障监控效果。

4、通过对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各单位使用各自的监控帐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

6、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运行、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章违法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7、各单位要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营运客车出站登记关,强化生产和安全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病车上路。

8、各单位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监控人员要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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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各单位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1、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12、集团公司总部监控中心随时调度各单位的监控工作以及24小时监控值班情况,不定期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设备异常运行、无人值班等情况,立即通知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二)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各单位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全时跟踪监控。

2、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全时全程跟踪监控。

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全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车属单位负责将车辆追回并作出处理。

(三)“驾驶员身份识别卡”(IC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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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专业运输单位的“驾驶员身份识别卡”配备数量是一车两卡,由安全部门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运行线路和驾驶员配备情况统一调控发放。

2、“驾驶员身份识别卡”由监控室工作人员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驾驶员档案信息,审核后录入各项数据。

3、定车定线驾驶员可以长期自行携带“驾驶员身份识别卡”,替班驾驶员的“驾驶员身份识别卡”由生产调度部门根据运行作业计划负责发放和收回。

4、各专业运输单位对“驾驶员身份识别卡”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确保“驾驶员身份识别卡”流通运转正常。

5、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驾驶员身份识别卡”,无卡禁止作业。 6、驾驶员不得使用他人的”驾驶员身份识别卡”从事运行作业。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1、在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2、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公里。

3、在高速上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五)超速违规的定义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达到或超过100km/h。

2、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达到或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六)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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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货运车辆连续驾驶车辆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七)私自加班、包车的界定

完成指定运行作业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规定私自改变运行路线的。 五、考核处罚规定

(一)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二)各单位、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做出的处罚。

(三)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信息的,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提供省技术平台服务单位相关证明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报集团公司监控指挥中心。否则,视监控设备正常处理。

(四)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终端设备SIM卡;故意屏蔽摄像头的,罚款5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1、未经生产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2、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3、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或者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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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员将“驾驶员身份识别卡”借与他人使用的; 5、故意毁坏“驾驶员身份识别卡”造成无法使用的; 6、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7、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8、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9、超员运输的,除按《泰安交运集团稽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作追加处罚:超员10%以内的,每超员一人加罚20%;超员20%~50%以内的,每超员一人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每超员一人加罚100%;

10、存在超速违规行为的;超速20%(含20%)以上的,加罚100%,同时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驾驶员下岗学习;超速30%(含30%)以上的,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办理;

11、疲劳驾驶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12、采用技术措施造成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13、故意在终端设备上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14、长途客车不按规定进入指定的中途休息点休息的; 15、车辆驾乘人员不服从各级监控中心调度指令的;

16、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摄像机的位置、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的;

17、删除、破坏留存期限内的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原始记录的; 18、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

(六)凡驾驶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责任死亡事故的,收缴相关资料,终生不得再驾驶集团公司任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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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考核处罚规定

(一)各专业运输单位要在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落实。

(二)经集团公司检查,对本办法执行不力的单位,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三)各单位实施本办法时的处罚应开具《稽查(安全)罚款单》,罚款进入本单位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安全工作的各项投入。

(四)监控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季度检查,由安全管理处作为一项必检内容对基层各单位进行检查。

(五)安全管理处根据季度安全检查考核情况,对违规单位和车辆给予通报及罚款的处理。

(六)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 (七)质量标准管理的相关记录,按要求予以建立和保持; 七、 记录

《GPS监控值班记录》 《3G车载视频监控值班记录》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视频设备登记卡》 《监控设备月度检查登记台帐》 《24小时应急管理值班记录》 《重点监控车辆运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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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6m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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